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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通史》——僚人不可不读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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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司制度的产生


    


    

土司制度是宋、元、明、清封建王朝在我国南部和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设置施行的一种社会制度。因为这些地区少数民族在社会发展形态上与王朝直接统治的中原汉族地区不同,不能以汉法治理,只能施行“因俗而治”的特殊政策进行统治。其内容实质是,中央王朝册封当地少数民族中有威望有势力的首领为职官,划其疆界,使之“世领其土、世有其民”,维持他们内部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和风俗习惯等。这种“以夷治夷”的间接统治方式,可缓和中央王朝同边疆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维持和巩固国家的统一。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开始于宋代镇压侬智高之后,确立于元代,发展于明代,消亡于清末民国初,历时千年,是壮族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阶段。


    


    

第一节
     

     
土司制度的起源


    


    

壮族土司制度,起源于汉、唐时期的羁糜制度,所谓“羁糜”,就是中央王朝对鞭长莫及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首领笼以职官名号,通过他们进行间接治理,表示对王朝的臣属。汉武帝平定赵佗的南越王国后,在秦朝岭南3 郡设置南海、郁林、苍梧、合浦、九真、日南、交趾、珠漄、澹耳等9 郡。但汉王朝认为“蛮夷”地在荒远,习俗特殊,不易治理,自谓“自古圣王,不臣异俗”,只能实施“以其故俗治,毋赋税”的特殊政策。至东汉顺帝时,尚书令虞诩进一步提出对“蛮夷”进行“羁糜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 的方针。后来象林徼外“蛮夷”造反,汉顺帝召公卿百官计议对策,欲调中原荆、扬、充、预等州兵南来征讨。大将军从事中郎将李固则以为北兵不适南方水土,加上路途遥远、调度转输困难,以为不可,提出选派“勇略仁惠”的将帅前去招抚,事平之后“还募蛮夷使自相攻,转输金帛以为其资;有能反间致头首者,许以封侯裂土之赏。”由于使用“蛮夷”首领,羁糜绥抚,岭外复平。汉以后,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封建王朝任用少数民族首领治理边疆,施以羁縻,史载很多。羁糜制度不断得到发展。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全盛时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空前强大,经济文化繁荣,这与它推行对周边少数民族的和缓、怀柔政策,特别注意团结、任用少数民族首领有关。如唐朝统一岭南之初,唐高祖授俚帅宁长真为钦州都督,宁纯为廉州刺史,族人道明为南越州刺史等。太宗贞观年间(627 649 年),平突厥后在全国的边疆民族地区全面实施羁糜制度。“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全国羁糜州县共856个,遍及东西南北各个民族。岭南俚僚地区设置羁糜州县共92 个,其中大部分分布在邕州左右江地区。“蛮夷”首领被封为都督、刺史,施以羁糜。

宋朝建立,依沿唐制设立羁糜州县,其中以岭南、巴、滇、黔设置最多。在岭南西道,范成大云:“羁糜州峒,隶邕州左右江者为多”,侬氏、黄氏和武侯、延众、石门、感德四镇之民,“自唐以来内附,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州、县、洞50 余所,“推其雄长者为首领,籍其民为壮丁。其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姑羁糜之而已。”

宋代广南西路羁糜州县有多少,史籍记载不一。《 宋史?地理志》 载:邕州“羁糜州四十四,县五,洞十一”;融州“羁糜州一”;庆远府“羁縻州十,军一,监二”;合计七十三个。然而广西经略安抚使吕愿中奏:“谕降诸蛮三十一种,浔州二十七,县一百三十五,(?)四十,峒一百七十九及一镇、三十二团,皆为羁糜州县。”吕愿中奏的数字是夸张了,或把广南西路所有的州县都当作羁糜州县。宋代俚僚地区的羁糜州县洞很多,分布地域与唐朝的羁糜州县大致相同,州县名称大部分是沿袭下来的。这些羁糜州县洞,分封俚僚首领为知州、知县、知洞等官,给印记,地位世袭,知州得“养印田”,权州以下得“荫免田”,民“计口给田”,土官并拥有自已的武装。这些,呈现了土司制度之雏形。

元朝统一,国家疆土空前扩大。中央王朝对边疆各族地方的治理,感到鞭长莫及,故而沿袭唐、宋的“以夷治夷”之道,设置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溪洞军民总管府、土州等土司机构,职官参用土人。在壮族地区,宣慰使、宣抚使由王朝委派蒙古人或汉人充任,而安抚使、军民总管、土知州等官则以壮族首领参任。如岑从毅及其子岑斗荣为镇安路军民总管,岑世兴为沿边溪洞军民安抚使、来安路总管,莫国麟为南丹州安抚司安抚使,黄克顺为思明路军民总管,黄志熟为上思州知州,黄宗永为思明州知州,黄祖显为忠州知州等,按期向王朝贡方物。土司机构的设立,并参用壮族首领为安抚使、总管、知州等官,说明元代土司制度已经在唐、宋羁縻制度基础上确立。明代初,对原来土官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土司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


    
壮族土司制度来源于汉、唐的羁縻制。


    
第一,有地域上的相沿关系。汉、唐时期的羁縻州县绝大部分在广西西部和南部的左右江及红水河流域地区,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也是在这一地区,是历史的相沿而不是偶然。


    
第二,土司制度和羁縻制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以壮族首领为官.元、明、清时期实行土司制度的路(明、清时为府)、州、县,以壮族首领为总管、安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地位世袭。而唐的羁縻州县,亦以“蛮夷”首领为都督、刺史,地位世袭。但羁糜州县与中央王朝在隶属关系上较为松散,而土司府、州、县,在承袭、贡赋、征调等方面,一般都有严格的规定,是羁縻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三,土司时期的土州土县地方,在许多史籍记载中仍然沿用唐、宋时的“羁縻”之词。明朝史籍云:“茶首,出羁縻州,似鹿而两头,食香草,其行如飞。” “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各处蛮跨边境,地皆炎瘴,人皆顽梗,不可以中国之治治之。仰惟高皇帝初定天下,特于前项夷方,止设土官控制。凡百粮差。悉从轻省,实系羁縻。” 清朝史籍亦不乏这类记载。清朝学者顾祖禹说:“西南土司皆以左右江分。右江所辖者,庆远境内羁糜州、县、长官司及镇安府田州、向武、奉议、泗城、归顺诸州,安隆、上林二长官司,以至思恩九巡检司是也。左江所辖者,南宁境内羁縻诸州,及太平以南羁縻府、州、县皆是也。”《太平府志》 云:“太平为广西属郡,设治前代,而皆统以土酋。隶入我朝,长贰以下,始出廷授。百余年来,郡志缺而不修。盖地界边徽,政尚羁縻,故人类不足而遂忽之。” 时至清末,“羁縻”之词仍然在使用。“西南各省土府、州、县及宣慰、宣抚、安抚、长官司之制.大都沿自前明,远承唐、宋,因仍旧俗,官其酋长,稗之世守,用示羁糜,要皆封建之规,实殊牧令之治。”明、清土司时期,“羁縻”之词依然使用,可知土司制由羁縻制而来。


   
总之.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之来源,正如我国现代著名学者顾頡刚、史念海所说:“自唐武德、贞观之时,国威大震,四夷宾服。高宗而后,远征之师犹时出没于异域之地… … 唐室因就此诸族的故地,建置都督府以及州县以治理之,此府州总称之曰羁縻州。羁縻州者,虽有州县之名称,而刺史县令皆以其酋长渠魁为之,而其内部之行政,中央殆少加以过问,后世之土司制度仿佛之。” 两位学者明确指出土司制度是“仿佛”唐代羁縻制度的。广西近代学者刘锡藩(刘介)认为唐代羁縻州县是广西“土司之萌芽时期”,宋参唐制,土司制度“至此时乃完全确立。”亦认为土司制度来源于唐的羁縻制度。然而,唐代在全国东西南北边疆民族地区普遍推行羁縻制,但后来只有在西南部和南部、西北地区的羁縻州、县发展成为土司制度,而北、东北地区的羁糜州县却没有发展成土司制度。这是由于北方和东北方的民族多从事游牧业,流动性大,民族变化无穷。而南方和西南的壮族和其他民族从事农业,以种植为根本,分布地域相当稳定。稳定的地域和农业经济,仍是羁縻制度能发展到土司制度的最重要的基础。土官世领其土,世长其民,土司制度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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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司制度的确立


    
宋朝皇祐年间(1049 1 053 年)镇压侬智高起义之后,对广南西路西部地区的统治有了加强。依唐制划定州县,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推其雄长者为首领”,封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峒等官,给信印。但尚未有土司机构名称的出现,仅是土司制度的雏形。元朝统一,始设土司机构,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路军民总管府、土州等,设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长官、总管、土知州等官,土流参用。土司机构的设立和规定土官职衔,是土司制度确立的标志。


    
元世祖至元年间(1264 1294 年),广西普遍设土司机构。先后设置的有:广西两江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设分司于邕州;十三年(1276 年)于邕州路(泰定元年改南宁路)立安抚司;十四年(1277 年)于梧州置安抚司,十六年(1279 年)改梧州路总管府;十三年于浔州路置安抚司,十六年改为浔州路总管府;十三年于柳州置安抚司,十六年改柳州路总管府;十三年置庆远南丹溪洞等处军民安抚司,十六年改庆远路总管府,大德元年(1297 年)复立庆远南丹溪洞等处军民安抚司;十三年置容州安抚司,十六年改容州路.总管府;十三年立象州安抚司,十五年改象州路总管府.十三年立宾州安抚司,十六年改宾州路总管府;十四年立横州安抚司,十六年改为横州路总管府;十四年干融州立安抚司,十六年改融州路总管府;同时期设立的还有田州路军民总管府、来安路军民总管府、钦州路安抚司。


    
元朝对归附的南方和西南方少数民族首领,采取土人参用的政策。壮族首领在此政策之下为安抚使、总管府总管、土知州者很多。元朝统治者虽然推行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将全国各民族分成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4 等,蒙古人最为宝贵,大官要职均由蒙古贵族控制,但对南方边疆因鞭长莫及,难以治理,不能不委用南人(南方汉人和少数民族)。至元二十三年(1286 年), “荆湖行省平章奥鲁赤以征交趾事宜请入觑,诏乘传赴阙。集贤直学士程文海言:‘省院诸司皆以南人参用……江南风俗,南人所谙,宜参用之,便。” 至元二十五年(1288 年),“湖广省言:‘左、右江口溪洞蛮獠,置四总管府,统州、县、洞百六十,而所调官畏惮瘴疬,多不敢赴,请以汉人为达鲁花赤,军官为民职,杂土人用之。’就拟夹谷三合等七十四人以闻,从之。” 据记载,元兵尚未进入广西,右江土酋岑从毅就已归降。因从毅老疾,不能任事,“诏以其子斗荣袭,佩虎符,为镇安路军民总管。” 至元二十八年( 1291 年), “南丹州莫国麟入期,授国麟安抚使、三珠虎符。”大德十年(1306 年), “来安路总管岑雄叛,湖广行省遣宣慰副使忽都鲁铁木而招谕之。” 延佑五年‘1318 年), “广西两江龙州万户越清臣、太平路总管李兴隆率土官黄法扶、何凯,并以方物来贡,赐以币帛有差。” 忻城元代初设有土官,“以土官莫保为八仙屯千户”。泰定初(1324 1 326 年),岑世兴、黄胜许为怀远大将军,“遥授沿边溪洞军民安抚使,佩虎符。”其他土官还有很多,如思明路军民.急管黄克顺,上思州知州黄志熟、全茗州土官许文杰,安隆寨土官岑世忠、思明州土官黄宗永、忠州土官黄祖显、太平州土官李以忠、镇远州土官赵胜昌、茗盈州土官李铁钉、安平州土官李郭佑、思同州土官黄克嗣、万承州土官许郭安、龙英州土官李世贤、左州土官黄胜爵、陀陵县土官黄宣、黄富等,都为王朝所委用。广西以及云南、湖南、四川等地各职土官委用已形成制度,并以广西壮族地区为范例。


    
对土官的任命、承袭、升迁、惩罚、贡赋上面也已有了初步的规定。土官一经任命,必给印章、虎符、玺书等作权职的凭证。东兰州土官韦富挠“遣家人韦钱保诣阙,上元所授印,贡方物。” 明洪武元年(1368 年), “左江太平土官黄英衍等遣使资印诣平章杨憬降。”朝廷遣中书照磨兰以权齐诏往谕左、右两汉溪峒官民“… … 尔等不烦师旅,奉印来归,响慕之诚,良足嘉尚。”明洪武年间,思恩州知州岑永昌“既匿五县民,不供赋税,仍用故元印章。帝以不奉朝命,命左都督杨文相机讨之,既以荒远不问。”右江田州府土官岑伯颜亦“遣使(?)印诣平章杨璟降。”由此可知,元朝对所委任的土官都颁给印章,以作统治的凭据,并给予世袭地位。延佑六年(1319 年), “来安路总管岑世兴叛,据唐兴州,赐玺书招谕之。”对于土官的升迁和赏罚也有了规定。“诸边隅镇守不严,他盗辄入境杀掠者,军官坐罪,民官不坐。诸军民官镇抚边陲,三年无啸聚之盗者,民官减一资,军官升散官一阶;五年无者,军民官各升散官一等。” 在“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财妄听者,以枉法论。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文字至帅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 太平州土官李氏,“元成宗时,知州李兴隆从征上思州黄胜许,有功,迁太平路总管。” 吕思诚“出金广西廉访司事。巡行郡县,土官有于元帅者,恃势鱼肉人,恐事觉,阴遣其子近思诚于道,思诚缚之,悉发其阴私,痛惩其罪,一道震肃。” 这就是说,土官有功得到升迁,有罪则遭惩治,朝廷对土官的治理大为加强。在贡赋上,土官经授任命,须向朝廷贡方物,以示臣属。如延佑五年(1318 年),龙州万户赵清臣、太平路总管李兴隆率土官黄法扶、何凯,“并以方物来贡,赐以币帛有差。”至治三年(1323 年),来安路总管岑世兴“遣其弟世元入贡”。天历二年(1329 年),思明路军民总管黄克顺“来贡方物”,思明州土官黄宗永“遗其子来贡虎、豹、方物。” 朝贡成为定例。唐代羁糜州县,户籍多不上户部,赋税也自然无征,但至元代,土官地方户口已归有司管理,征收赋税。至元二十二年( 1285 年), “又籍两江侬士贵、岑从毅、李维屏所部户二十五万有奇,以其籍归有司。”侬士贵,宋末特磨道将军(首领),岑从毅、李维屏分别知安平州和来安州,他们归附后,所属二十五万户已由朝廷管理。“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贡赋之事成为定例。但在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执行。


    
总之,元朝时土司机构设置、大量参用土官,承袭、升迁、惩赏、户口管理、贡赋已有新规定。明代土司在元朝土司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这表明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至元代已经确立(图三四)


    


    


    
第三节
     
土司制与羁糜州县、一般州县的区别


    


    


    
土司制度起源于唐、宋时期的羁縻制度,元、明、清是其确立、发展、衰亡时期。两者都是以少数民族首领为官,都是封建王朝推行“因俗而治”、“以夷治夷”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唐、宋时期的羁糜制,对归附的边地少数民族.按其种落划为州县,无“土”以冠.封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知州、知县、知峒等官,亦无“土”字以称,虽给予世袭、颁给印信之物,但世袭无定制,亦无文职和武职之分。这种羁糜统治,表明与中央的关系十分松散,更无法制之管束。土司制则不同,有其衙门机构,如元代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设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长官等职,属武职。明代武职隶于王朝之兵部;上府(军民府)、七州,土县等,设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各官,官科以土职,隶属王朝吏部。土府、土州、土县设衙门,除土官和佐贰(流官充任)及四大总管(总理,总诉、总目、总管)外,尚有兵、礼、吏、刑、户、工六房,尤如中央之六部。土司统治范围内设有或哨、或化、或亭、或里、堡的地方组织,层层管理。这些都是羁屎时代所没有的。


    


    


    


    


    
土司时期土官的承袭有严密而具体的规定。如明、清时期,土官承袭一是向中央“赴阙受职”,明朝后期特殊情况可以例外;二是承袭人须“具图本结状”方可承袭。如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具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清代土官承袭“由部给牒,书其职衔、世系及承袭年月于上,名曰号纸。”承袭时“先缴其原领号纸,改给新号纸。”三是土官之“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先嫡后庶,先亲后疏,不得越序。如此承袭定制,羁糜制是没有的。

赏罚方面,羁糜制时期因“蛮僚”“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如宋代,“富州向万通杀皮师胜父子七人,取五藏及首以祀魔鬼。朝廷以其远俗,令勿问。” 淳化年间(990994 年)南丹州莫洪皓数发兵攻其弟洪沉,洪沉请求朝廷发兵征讨,“上以蛮夷之俗,羁糜而已,不欲为之兴师报怨。” 对蛮夷州县内部的风俗行为和纷争,只要不危及王朝统治,是不加过问的。但土司时期,王朝加强治理,土司土官有功则赏,有罪者治罪。元朝土司确立后,凡土官治理本境3 年内平安无事者,官职可晋升 。对“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明、清时对土官的赏罚更严。如思恩军民府知府岑瑛,因有谋略、善治兵,“从征蛮寇,屡有功”, 而“历升知府、参政、都指挥使。” 岑睿知思恩府,与田州府岑猛互相仇杀,官军讨之,“字睿死,城中人献其首”, “兵部议睿既伏诛,不宜再录其后,改设流官。” 岑猛亦因罪而“降福建平海卫千户。”这与羁糜制时对其内部纷争不加干涉是大不相同的。

贡赋制度方面,在羁糜制时代,汉代实行的是“以其故俗治,毋赋税”的政策,而唐代的羁糜州县地方,“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 在全国普遍推行均田赋税法时,对岭南的“夷僚之户,皆从半输。”由此观之,羁糜制时期,贡赋未有定制,或贡赋虽有,但负担亦轻。土司时代,元朝土司地区户籍已归有司管理,“皆赋役之,比于内地。”此后贡赋纳入王朝的管理范围。土官已成为王朝官吏的组成部分,规定其纳贡、贡期和贡品.以示臣服。明朝初,“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腹里土官,遇三年朝觑,差人进贡一次。”贡品为方物。如思明府所贡方物有药材、香料、葛布、僮毯、茶等;田州、思州、南丹、忠州等14 州、罗白县、迁隆峒、湖润寨等土司,每年贡马共61 匹,折银633 两。 如果不如期纳贡,朝廷以为不忠,给予处罚。赋税征收分两种情况,邻近汉族地区的所谓“熟僮”、“熟苗”,有了编户版籍按额纳赋;而对于处在边远山区的所谓“生僮”、“生苗”,视为“化外”,则不输赋税。编户上籍,贡赋有定制,是土司制和羁糜制的一大区别。以上情况说明土司制度虽是唐朝羁糜制度的继承,但不论是政治上、经济上都有重大的变化和发展:( 1 )从“以其故俗治”、“不革其俗”,到通过对土司的赏罚举措干预土司内部事务。所谓土司内部事务,在当时,主要是封建领主之间的冲突。在羁縻制度时期,中央王朝对羁糜州县各酋长之间的冲突是不管的。进入土司时期中央王朝直接干预了。(2 )从不编户上籍,“毋赋税”,或僚户“从半输”到编户上籍,贡赋有定制,“皆赋役之,比于内地”。(3 )中央王朝与土司的关系,从羁糜统治时期的松散、间接统治型到有机构、有制度、直接统治。(4 )加上后面述及的文化上,从儒学传播的空白到官学私学的设立,封建文化的逐渐传播。由此可知土司制度时期,中央王朝对壮族地区的统治比前大大加强了。

土司州县和一般州县的区别更为明显,或者说有性质上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

土司地方委任当地民族首领为官,如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长官、土巡检、上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知洞、土舍等等,并给世袭地位,进行间接统治,不改变土司境内原有的社会组织和习俗,仍具有羁糜的性质。一般州县地方则由王朝派流官直接统治,任官有期,按期流动,没有世袭地位,一切律令由朝廷统一,没有土官那种“世有其土,世长其民”之权。就是说,土司土官对辖境内从土地到臣民有自主之权,一般州县之流官则无之。


    
土司土官对辖境的土地有支配权,是该地土地最高领有者。土官无薪俸,但有“养印田”、“养膳田”,有官庄和私庄,一切皆取于民。土官统治下的农奴服各种劳役,耕种各种“役田”,土目尚有“目田”,役田不纳粮赋。一般州县没有这种土地所有制,流官知州、知县由朝廷给薪俸而没有领地之权,农民按丁户田亩之多寡向国家缴纳钱粮。由此观之,土司土官实行的是封建农奴制,而一般州县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较高,属封建地主制。土司土官按例向朝廷纳贡,而一般州县流官则无纳贡之规定。刑法上土司和一般州县亦有区别。土官犯法,王朝虽依法惩治,但治罪较一般流官州县从轻。元代土司确立,对土官是宽容的。“土官有罪,罚而不废。” 至清代,“凡土官公罪,应降二级以内调用者,降一级留任;应降五级以内调用者,降二级留任;应革职者,降二级留任。如有贪酷不法等罪,仍革职降级罚俸,各按品级计罚俸米… 若有大罪被戮,则立夷众素所推服者。此等惩戒法,可谓轻而又轻。”王朝对土官境内的刑法,土官如何处其属下之民.是不加过问的。时至清代,有些土司地方重大命案,盗案,始由流官知州知县承审。而一般州县流官,犯法者依法治之。刑法上对土官宽容、从轻。


    
土司土官,有自己的武装,谓之“土兵”,安土保境。土兵耕种“兵田”,亦兵亦农,服从王朝征调,自备粮草出征。宋代之“峒丁”,明、清时代之“俍兵”、“土兵”等皆属土官武装。而一般州县则无此种兵制。土司州县与一般州县不同,是王朝统治边疆少数民族的特殊方式,是具有“自治”性的一种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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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州县及其沿革

宋、元、明、清时期,在壮汉杂居地区与土司州县同时并存的一般州县尚有许多,大多分布在广西东部地区。现分述其沿革。

宋代,设路、州(府)、县三级制。壮族分布于广南西路。路辖桂州、容州、邕州、融州、象州、昭州、梧州、藤州、龚州、浔州、柳州、贵州、宜州、横州、宾州、化州、高州、雷州、钦州、白州、郁林州、康州、琼州、平州、观州,及昌化、万安、朱崖三军,州下辖县65个。建炎元年(1127 年),宋高宗(赵构)南渡临安,称南宋,年号建炎。所设州有所变化。绍兴三年(1133 年)升桂州为靖江府.咸淳元年(1265 年)升宜州为庆远府。设容州、戳州、象州、融州、昭州、梧州、藤州、浔州、贵州、柳州、宾州、横州、化州、高州、雷州、钦州、廉州、贺州、琼州、郁林州等20 州及南宁、万安、吉阳三军。靖江府领临桂、兴安、灵川、荔浦、永福、修仁、义宁、理定、古县、永宁等10 县。容州领普宁、陆川、北流3 县。邕州领宣化、武缘2 县及羁糜州44 、羁糜县5 。融州领融水、怀远2 县及羁糜乐善州,象州领阳寿、来宾、武化、武仙4 县。昭州领平乐、立山、龙平、恭城4 县。梧州领苍语1 县。藤州领谭津、岑溪2 县。龚州领平南l 县。浔州领桂平1 县。柳州领马平、洛容、柳城3 县。贵州领郁林县.庆远府领龙水、天河、忻城、思恩、河池5 县及羁糜州1o 。宾州领冷方、迁江、上林3 县。横州领宁浦、永淳2 县。钦州领灵山、安远2 县。白州领博白1 县。郁林州领南流、兴业2 县。廉州领合浦、石康2 县。合县数51

元代,设省、路(府)、州、县四级制。元初,广西壮族地区属湖广行省,至正二十三年(1363 年)立广西行省。省下设12 路、1 府、l 司、9 州,分辖各县。12 路是:靖江路,领临桂、兴安、灵川、理定、义宁、修仁、荔浦、阳朔、永福、古县等10 县。南宁路,领宣化、武缘2 县。梧州路,领苍梧县。浔州路领桂平、平南2 县。柳州路领马平、柳城、洛容3 县。钦州路,领安远、灵山2 县。廉州路领合浦、石康2 县。思明路、太平路、田州路、来安路、镇安路为土司地,已如第一节述。庆远南丹溪洞等处军民安抚司,除所辖土司州县外,尚领宜山、天河、思恩、河池4 县。平乐府,领平乐、恭城、立山、龙平4 县。9 州:郁林州,领南流、兴业、博白3 县。容州,领普宁、北流、陆川3 县。象州,领阳寿、来宾、武仙3 县。宾州,领岭方、上林、迁江3 县。横州,领宁浦、永淳2 县。融州,领融水、怀远2 县。藤州,领谭津、岑溪2 县。贺州,领临贺、富川、佳岭、怀集4 县。贵州,领郁林县。此外,属于湖广行省的有全州路,领清湘、灌阳2 县。合县53

明朝,撤元朝行省为布政使司,行司、府(直隶州)、县(州)三级制。广西布政使司下设11 3 直隶州,分领各州、县。11 府是:桂林府,领临桂、兴安、灵川、阳朔、全州、灌阳、永宁州、永福、义宁等2 7 县。平乐府,领平乐、恭城、富川、贺县、荔浦、修仁、昭平等7 县及永安州。梧州府,领苍梧、藤县、容县、岑溪、怀集、博白、北流、陆川、兴业9 县及郁林州。浔州府,领桂平、平南、贵县3 县。柳州府,领马平、洛容、柳城、罗城、怀远、融县、来宾、武宣、迁江、上林1O 县和象州、宾州2 州。庆远府,除领忻城、南丹、东兰、那地1 土县3 土州和3 长官司外,还领宜山、天河、思恩、荔波4 县和河池州。南宁府,除领上思、归德、果化、忠州、下雷5 土司州外,又领宣化、隆安、横州及州属永淳县、新宁州,思恩军民府除领土司州县外,还领武缘县。太平府,除领19 个土司州县外,还领崇善县。思明府和镇安府所领均为土司州县。归顺、泗城、龙州3 土州为直隶广西布政司。

清朝时期,壮族分布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中期以后,广西东部地区壮族多已同化于汉族之中,各县虽仍有壮族分布.但多居住在丘陵山区。清朝时大的土司多已改流。其行政设置为省、府(直隶厅)、州(直隶州)、县四级制。桂林府,领临桂、兴安、灵川、永福、义宁、灌阳等6 县及永宁、全州2 州和龙胜厅。柳州府,领马平、雒容、柳城、怀远、来宾、罗城、融县7 县及象州。庆远府,领宜山、思恩、天河3 县及河池州和安化厅。思恩府,领武缘、迁江、上林3 县及那马厅。泗城府,领凌云、西林2 县和西隆州。平乐府,领平乐、恭城、富川、荔浦、修仁、昭平、贺县、信都厅和永安州。梧州府,领苍梧、藤县、容县、怀集、岑溪5 县。南宁府,领宣化、隆安、永淳3 县和横州、新宁2 州。浔州府,领桂平、平南、贵县、象州、武宣5 县。太平府,领祟善、养利州、左州、永康州、宁明州和明江厅、龙州厅、凭祥厅。镇安府,领天保县、奉议州。上思直隶厅,领上思州。百色直隶厅,领恩隆县及恩阳州,郁林直隶州领博白、北流、陆川、兴业4 县。归顺直隶州,领镇边县。云南东部与广西接邻的壮族地区,设广南府,领宝宁县和富州;开化府,领文山县、安平厅、麻栗坡对汛、东安里和江那里。广东廉州府,领合浦、灵山县。钦州直隶厅。

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后,许多土州土县改为一般州县,由流官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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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司制度的实施

明代,“广西瑶、僮居多,盘万岭之中,当三江之险,六十三山倚为巢穴,三十六源踞其腹心,其散布于桂林、柳州、庆远、平乐诸郡县者,所在蔓衍。而田州、泗城之属,尤称强悍。种类滋繁,莫可枚举。蛮势之众,与滇为埒。” 就是发展较先进的东部壮族地区,视如内地,“桂林与平乐、浔州、梧州未设土官,而无地无瑶、僮。桂林之古田,平乐之府江,浔州之藤峡,梧州之岑溪,皆烦大征而后克,卒不能草(?)而兽称之,设防置戍,世世为患。”实际上桂东浔州设有由土司统治的武靖州,各流官州县亦设有土巡检司。到了清初,“广西之境,大约俍人半之,猺、獞三之,民居二之。” 东起粤西,西至滇东,北从湖广之南,南达交海,壮、瑶广泛分布聚居。然而,自秦、汉统一后至清代的两千年间,由于地理环境不同,受先进的中原汉文化影响的早晚和深浅不同,使东部壮族和西部壮族的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在受汉文化影响较早较深的东部地区,社会发展较快,易于治理,封建王朝设置郡县(一般郡县),派流官直接治理;而社会发展较落后的西部地区,称为“溪峒”,则设置羁糜州县,后发展为土司州县,委任壮族首领为官,进行间接统治,实施“以夷治夷”政策。故在壮族的广大地区,历史上有一般州县(即流官州县)和土司州县(土官统治)之别。须分别给予阐述。

第一节 土司州县及其沿革

宋朝时设的羁糜州县峒共70 余所。平侬智高起义后,在这些羁糜州县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土司制度。羁糜州县主要分布在广南西路的西部地区。其中隶于邕州都督府的有忠州、冻州、江州、万承州、思陵州、左州、思诚州、谭州、渡州、龙州、七源州、思明州、西平州、,上思州、禄州、石西州、思浪州、思同州、安平州、员州、广源州、勒州、南源州、西农州、万崖州、覆利州、温弄州、武黎县、罗阳县、随陵县、永康县、武盈洞、古颤洞、凭祥洞、博洞、卓洞、龙英洞、龙耸洞、徊洞、武德洞、古佛洞、八魁洞,并属左江道;思恩州、鹅州、恩诚州、勘州、归乐州、武峨州、伦州、万德州、昆明州、婪凤州、侯唐州、归恩州、田州、功饶州、归城州、武笼州、龙川县,并属右江道。庆远府辖羁糜州十、军一、监二:温泉州、环州、镇宁州、蕃州、金城州、文州、兰州、安化州、迷昆州、智州、怀远军、富仁监、富安监。融州辖羁糜州一:乐善州。宋《元丰九域志》 载上述羁糜州外,隶于宜州(庆远府)的还有思顺州、归化州、南丹州,并于忻城县的羁糜芝忻、归恩、纤三州。

元朝时土司制度确立,设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土司机构。在广西设两江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隶于湖广行省,下设路、州、县,土司地方为土州上县。靖江路,初设广西道宣抚司,旋改宣慰司,后改为路总管府;南宁路,初置安抚司,后改为邕州路总管府兼左右两江溪洞镇抚,泰定元年(1324 年)改南宁路。梧州、浔州、柳州、融州、容州、象州、钦州等路,初置安抚司,设安抚使,后改为路总管府。庆远南丹溪洞等处军民安抚司,至元十三年(1276 年)设,十六年(1279 年)改庆远路总管府,大德元年(1297 年)复立庆远南丹溪洞等处军民安抚司。田州路、来安路设军民总管府。这些土司机构,有的使用流官,有的参用土人,如两江道宣慰司宣慰使非土官所任,来安路、田州路、太平路、思明路、庆远路等西部壮族地区,安抚使、路总管皆为壮族土官所任。其他各路则为流官。而路下之土州县职官多用土人。

明朝时壮族地区土司制度蓬勃发展,所设土司府、州、县、长官司、土巡检司很多。不仅广西西部设有土司,而且在云南东部与广西相邻地区和广东西北部地区亦设有土司。现分列以述。桂林府:视如内地,无土司州、县之设,但所属永宁州,旧为古田县,设有峒木镇、常安镇、富禄镇三土巡检司。

平乐府:平乐县有水浐营土巡检司;恭城县有白面寨、西岭寨二土巡检司;贺县有大宁寨、樊字寨、白花洞三土巡检司;荔浦县有峰门、南源二土巡检司;修仁县有荔江、丽壁二土巡检司;永安州于弘治三年(1490 年)设长官司,五年废,有古眉寨、群峰寨土巡检司。

梧州府:藤县于洪武(1368 1398 年)初置五屯守御千户所,土目覃福为千户;博白县有安定、春台、平山、兆常四土巡检司.

柳州府:迁江县,洪武二十五年(1392 年)于县东置屯田千户所;融州有大约镇土巡检司;上林县,永乐二年(1404 年)移南丹卫于县之三里。隆庆间(1567 1572 年)于十寨立长官司,以黄昌等为长官及土舍。万历间(1573 1619 年),在八寨立三镇,以东兰韦应鲲、韦显能、田州黄冯克为巡检;怀远县有万石、宜良、丹阳土巡检司。

庆远府:元为庆远南丹等处军民安抚司,以莫天护为安抚司同知。东兰州,宋文兰洞,元为东兰州,明因之,土酉韦氏为世610

袭土官;那地州,宋为那、地二州,元因之,明洪武元年(1368 年)并那、地二州为那地州,七酋罗氏为世袭土官;南丹州,宋初土酋莫洪傅内附,为知州。元初,土官莫国麟归附,命为庆远南丹溪洞安抚使。明洪武七年〔 1374 年),授莫金为知州,世袭;忻城县,元时土官莫保为八仙屯千户,明洪武初改设流官,土民不服,举莫保孙莫敬诚为土官,总督邓廷攒奏革流官,以莫氏土官为知县,世袭。永顺长官司和永定长官司,明弘治元年(1488 年)析宜山县地以置,各设长官一、副长官一,以邓文茂等4 人为长官、副长官。永安长官司,地于天河县,弘治九年(1496 年)设,授土人韦万妙等为正、副长官。

浔州府:明成化间(1465 1487 年)设武靖州于大藤峡内,以上隆州土官知州岑铎为知州,土人覃仲英为世袭土官吏目。州南有罗秀土巡检司;平南县设有洞心、三堆、平岭、大峡四土巡检司;贵县:向武军民干户所于正统六年(1441 年)迁来县,万历二十三年(1595 年)迁县西北谢村镇。

南宁府:有土州四。归德土州,宋置,元属田州路,洪武初隶南宁府,土官黄隍城归附,授知州职;果化上州,宋置,元属田州路,明嘉靖九年(1530 年)隶南宁府。洪武初,土官赵荣归附,授世袭知州;上思土州,唐置,元属思明路,明弘治十八年( 1505 年)隶南宁府。洪武初,土官黄中荣归附,授知州职。弘治十八年(1505 年)改流。嘉靖元年(1522 年)复为土州,给土官世袭,议而不行。州西有迁隆洞土巡检司;下雷土州,宋置,元为下雷州,洪武初归附,失印,降为峒,隶镇安府。嘉靖十四年〔 1535 年)获旧印。嘉靖四十二年(1564 年)属南宁府,万历十八年(1590 年)升州,洞长许应珪为上州判官。

太平府:元太平路。明洪武元年(1368 年)土官黄英衍降,洪武二年(1369 年)为太平府,黄英衍为土官知府,世袭,旋改流官。领土州县十九:太平土州,旧为西原农峒地,唐为波州,宋改太平州隶太平寨,元隶太平路。明洪武元年(1368 年),土官李以忠归附,授世袭知州;镇远土州.宋置,元隶太平路,洪武初,土官赵胜昌归附,授世袭知州;茗盈土州,宋置,元隶太平路,明洪武初,土官李铁丁归附,授世袭知州;安平土州,唐置波州,宋析为安平州,元隶太平路,洪武初,土官李郭佑归附,授世袭知州;思同土州,唐置,宋隶太平寨,洪武初,土官黄克嗣归附,授世袭知州;养利州,元隶太平路,明洪武初,土官赵日泰归附,授知州,世袭。后于宣德三年(1428 年)、成化十四年(1478 年)和万历只年(1575 年)3 次改流;万承上州,唐置万承、万形二州,宋省万形入万承州,元隶太平路,洪武初,土官许郭安归附,授世袭知州;全茗土州,宋置,元隶太平路。洪武初,土官李添庆归附,授世袭知州,结安土州,宋置结安峒,元改州,属太平路,洪武初,土官张仕荣归附,授世袭知州;龙英土州,宋龙英峒,元改州,隶太平路,洪武元年,土官李世贤归附,授世袭知州,结伦土州,宋为结安峒,元改州,隶太平路,洪武初,峒长冯万杰归附,授世袭知州;都结土州,元太平路,土官农姓,洪武初归附,授世袭知州;上、下冻土州,宋置冻州,元分上、下冻二州,旋合为一,隶龙州万户府,明隶太平府。洪武初,土官赵贴从归附,授世袭知州;思城土州.唐置.宋因之,隶太平寨,元隶太平路,洪武元年,土官赵雄杰归附,授世袭知州;永康土州,宋为永康县,元隶太平路,土官杨姓,成化八年(1472 年)改流,万历二十八年(160 。年》 升为州;左州,唐置,宋隶古万寨,元属太平路,洪武初,土官黄胜爵归附,授世袭知州,成化十三年( 1477 年)改流;崇善县,明宣德元年(1426 年),土知县赵退谋广地界,攻左州,官兵剿平后改流;罗阳土县,宋置,隶迁隆寨,元属太平路,明属太平府。洪武初,土官黄宣归附,授世袭知县;陀陵土县,宋置,隶古万寨,元隶太平路,明属太平府。洪武初,土官黄福寿归附,授世袭知县。

思明府:土府。唐为思明州,元改思明路,洪武初改为思明府。洪武二年(1369 年)土官黄忽都归附,授思明府世袭知府。所属土司有:思明州。洪武初,土官黄君寿归附,授世袭知州。万历十六年(1588 年)改隶太平府;_仁石西州,明初属思明府,万历三十八年(1610 年)改隶太一平府。土官赵氏、何氏、黄氏相更,皆绝,改流官;下石西州,元属思明路,明属思明府。洪武二年( 1369 年)土官闭贤归附,授世袭知州;忠州,宋置,元属思明路,洪武初,土官黄威庆率子中谨归附,授威庆江州知州,中谨为忠州知州.皆世袭;凭祥州,宋置凭祥峒,属永平寨,元属思明路,洪武十八年(1385 年),土蛮李升归附,置凭祥镇,以升为巡检,隶思明府。永乐二年(1404 年),以镇改县,以升为知县,成化八年(1472 年)以县改州,升孙为知州,直隶于布政司。思陵州,宋置,元属思明路,明初隶思明府,洪武二十一年(1388 年)改隶布政司。土官韦延寿为世袭知州。

思恩府:土府。唐为思恩州,元属田州路,明初隶田州府,正统三年(1438 年)升府,六年(1441 年)改为思恩军民府。土官岑瑛为世袭知府。弘治十八年(1505 年)改流。嘉靖七年析设兴隆、那马、白山、定罗、旧城、下旺、安定、都阳、占零9 个土巡检司。

田州府:土府。宋置田州,隶横山寨,元为田州路军民.总管府,明为田州府,洪武二年(1369 年),土官岑伯颜归附,授田州知府,世袭。嘉靖八年(1529 年)降府为州,析府地设床甲、棋甲、婪凤、武龙、累彩、篆甲、下隆、寨桑、寨马、凌时、万洞、阳院、大田、县甲、怕河、思郎、思幼、侯周等18 个土巡检司。上林土县,宋置,元属田州路。洪武二年(13 仍年)土官黄篙归附,授世袭知县。

镇安府:土府。宋时镇安峒,置右江军民宣抚司,元为镇安路。明洪武元年(1368 年),授土官岑添保为知府,世袭,归顺州,旧为归顺峒,隶镇安路,明隶镇安府,弘治九年(1496 年)设州治,以土官岑氏为世袭知州。后改隶布政司;上映土州,元属镇安路,明初为峒,隶镇安府,土官许朝卿,世袭。崇祯十年(1637 年)升为州;湖润寨巡检司,属镇安府,土官岑氏世袭。恩城州:唐置,宋、元因之,明初隶布政司。土官岑氏,世袭。弘治五年(1492 年),州废。上隆州:宋隶横山寨,元属田州路,明初属田州府,后隶布政司,土官岑氏为知州。永乐四年(1406 年),土官岑琼死,母陈氏袭替,死。景泰四年(1453 年)岑铎为知州。成化二年(1466 年),移大藤峡之碧滩立武靖州,岑铎为土官知州,隶浔州府。泗城州:宋置,隶横山寨。元属田州路,明属田州府。洪武五年(1372 年),土官岑善忠归附,授世袭知州。州属程县,为流官;安隆长官司,明初为峒,隶于泗城州。永乐元年(1403 年)设长官司,岑子得为长官司长官,世袭;上林长官司,宋、元为上林峒,属泗城州。永乐初,设长官司,岑子成为长官司长官,世袭;利州,宋置,元因之。明洪武初归附,授土官岑氏为知州。正统七年(1442 年)改流,以流官判州事。

龙州:宋置,元为龙州万户府。洪武二年(1369 年),土官赵贴坚为知州,世袭。洪武八年(1315 年)改直隶广西布政司。奉议州,宋置,元隶广西两江道宣慰司。明属田州府。洪武七年( 1374 年),土官黄志威为知州兼守御,世袭。向武州:宋置,元属田州路。明洪武二年(1369 年)土官黄世铁遣使奉表贡方物,授世铁为土官知州,世袭。洪武二十一年( 1388 年)改置向武州守御千户所。正统六年(1441 年)千户所迁至贵县,隶浔州府。

罗白县:明代隶于江州。洪武初,土官梁敬宾归附,授世袭知县。

明代.云南东部与广西相连之开化府,为壮族分布之地,亦设有土司。

教化三部长官司,明洪武十四年(1381 年)设,以壮族龙氏为长官司长官。清朝康熙四年(1665 年)改流,

八寨长官司,明永乐十二年(1414 年)置,壮族龙氏为长官司长官。

有明一代,壮族地区土司府、州、县甚多,计有土府4 、土州41 、士县8 、长官司10 ,土巡检70 多个,上千户5 ,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长官司长官、上巡检、土千户等大小土官320 余人。不仅在广西西部地方有土司之设,而且在东部地区也新设有土州、土巡检和长官司等。

清代,是壮族地区土司的衰亡时期。经过明朝后期至清初的改土归流,土府已不复存在,重要的土州、土县也已改为流官治理。至清朝的光绪末年,广西巡抚张鸣岐奏:仅存小土司43 个,它们是:忠州土州、南丹土州、万承土州、茗盈上州、全茗土州、结安土州、镇远土州、江州土州、下石西土州、上下冻土州、下雷上州、安平土州、凭祥土州、思州土州、果化土州、太平土州、龙英土州、结伦土州、都结土州、思陵土州、上映土州、那地土州、归德土州、向武土州、都康土州、东兰凤山土州,罗白土县、上林土县、忻城土县、罗阳土县.永定长官司、永顺副长官司、永顺长官司,古零、定罗、安定、下旺、上龙、白山、兴隆、都阳、旧城土巡检司,迁隆峒土官等。这些残存的小土司,有的直到民国十七年(1928 年)才最后改流完毕。壮族地区之土司制度,从宋朝至民国十七年最后消亡,发展延续有近千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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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官的来源及其统治


    


    


    
壮族土官的来源,史籍记载颇多,土官或其后裔所修之族谱、碑记,多说来自外地。如占地广阔、势力强大的岑氏土官,族谱认为其祖先是东汉初被封为舞阴侯的大将军岑彭。至第28 世,曰正叔、仲叔、淳叔,居于浙江。“仲叔公仕宋,为麒麟武卫上将军,随狄青武襄公来粤西,征侬智高建功,事平,留公治永宁军,封粤国公,家于邕管,凡岭西有岑氏者,皆自公始也。” 就是说,粤西岑氏土官来自浙江余姚。又如忻城莫氏土官,其族谱云:“远祖讳亮公,世居江南太仓州白米巷,迄移来粤,开族于忻,实自公始”, “大概时在元初,亮公由吴来粤也。” 族谱之说,在壮族民众之中影响甚大。其实,壮族之土官,主要是当地的壮族首领。所谓土官,当指土人。但在历史上,民族交往十分密切,众多士官之中也有外来汉族的成分。他们久居壮族地区,受壮族同化也早成为壮族了。


    
壮族土官有黄、岑、莫、韦、李、赵、农、梁、冯、闭、许、罗等姓,其中以岑、黄、莫、韦、李氏土官势力最强,各有一定的势力范围岑氏土官于宋末元初始有记载,至明朝强盛时占有田州府、思恩府、镇安府、归顺州、泗城州、恩城州、上隆州、利州、武靖州等地,右江上、中游的广大地区是其统治范围;黄氏是壮族的大姓,隋、唐时的西原黄峒是其大分布区,称“西原蛮”。“西原蛮,居广、容之南,邕、桂之西。有宁氏者,相承为豪。又有黄氏,居黄橙洞,其隶也。其地西接南诏。 … 黄氏强,与韦氏、侬氏唇齿,为寇害,据十余州,韦氏、周氏耻不肯附,黄氏攻之,逐于海滨。” 又云:“羁糜州洞,隶邕州左右江者为多。… … 又有四道黄姓,谓安德、归乐、露诚、田州四州皆黄姓。” 可知黄姓分布范围相当广。至明朝土司兴盛时,黄氏土官占有思明府、太平府、思明州、归德州、上思州、向武州、忠州、江州、上林土县、罗阳县、陀陵县、左州、奉议州、思同州等处,左江流域之大部分地区是黄氏土官的势力范围;莫氏土官则控制着广西西北部南丹、庆远、忻城一带;韦氏土官据有东兰州、思陵等州;赵氏土官统治的地区有果化、龙英、镇远、龙州、上下冻州、养利州、崇善县等地;李氏土官辖地有太平州、安平州、茗盈州、凭祥县等左江流域的部分地方;其他土官如许氏、侬氏、冯氏、罗氏、闭氏,辖地较少。云南东部之开化府、广南府有龙氏、侬氏、沙氏、沈氏土官,统治地方不大、势力较弱。总之,壮族土司辖地主要在广西西部左、右两江及红水河流域一带,这地方自古以来是壮族及其先民的大聚居区,溪峒林立,各有酋长,互不统属。唐宋以来列置州县以羁糜,以壮族酋领为刺史、知州等官,是土官的主要来源。


    
左、右两江黄氏,唐朝时为“西原蛮”。唐天宝初(742 755 年),黄氏强,将韦氏、周氏逐于海滨。至德初(756 757 年)黄氏首领黄乾耀率西原蛮起义,“合众二十万,绵地数千里。”继黄乾曜之后,又有黄少卿、黄少度起义。少卿归款,受封为归顺州刺史,弟少高为有州刺史。宋元时期,右江田州一带黄氏势力也很强盛。元至无二十九年(1292 年)“左江总管黄坚言:‘其管内黄胜许聚众二万,据忠州,乞调军万人,土兵三千人,命刘国杰讨之。” 黄胜许是上思州壮族首领,归附后授封怀远大将军、沿边溪洞军民安抚使,其子黄志熟为上思州知州。黄氏受封土官者尚有许多,如元文宗时思明路军民.总管黄克顺,思明州知州黄宗永,忠州知州黄祖显等。明代,对于归附的土官以原官授之。黄氏受封如故。如太平府知府黄英衍、思明府知府黄忽都、思同州知州黄克嗣、左州知州黄胜爵、思明州知州黄君寿、江州知州黄威庆、忠州知州黄中谨、向武州知州黄世铁、奉议州知州黄志威并做过田州府总管。明代黄氏土官众多、辖地广,唐、宋、元、明各朝相袭,皆为唐代西原黄氏之裔,是土著壮族。明初,明太祖朱元璋遣人“眷兹两江,地边南徼,风俗质朴。自唐、宋以来,黄、岑二氏代居其间,世乱则保境土,世治则修职贡,良由其审时知几,故能若此。”可以作黄氏土官为壮族土著之佐证。


    

    
莫氏土官亦当地壮族首领沿袭而来。隋朝开皇(581 600 年)末,“桂州俚李光仕聚众为乱。诏稠召募讨之。师次衡岭,遣使者谕其渠帅洞主莫崇解兵降款。桂州长史王文同锁崇以诣稠所。稠诈宣言曰:‘州县不能绥养,致边民扰叛,非崇之罪也。’乃命释之,引崇共坐,并从者四人,为设酒食而遣之。崇大悦,归洞不设备。稠至五更,掩入其峒,悉发俚兵,以临余贼。” 隋时,莫氏已是广西北部一带的渠帅、峒主。唐代西原蛮黄乾耀起义,合众20 万,绵地数千里,包括今全广西以至湖南南部,封数王,其中莫淳为拓南王、莫得为南海王。勿可知莫氏土酋在广西溪峒中的影响力。宋开宝七年(974 年),有南丹州蛮,“亦溪峒之别种”, “酋帅莫洪(?)遣使陈绍规奉求内附。九年,复来贡,求赐牌印,诏刻印以给之”,授为州刺史。有宋一代,莫氏土酋一直为世袭土官。元朝初,“南丹州莫国麟入觐,授国麟安抚使,三珠虎符。” 明初洪武二年(1369 年),行省臣言:“庆远府地接八番溪峒,所辖南丹、宜山等处,宋、元皆用其土酋安抚使统之。天兵下广西,安抚使莫天护首来款附,宜如宋、元制,录用以统其民,则蛮情易服,守兵可减。”随时改庆远府为庆远南丹军民安抚司,以莫天护为同知。。南丹州则“授莫金知州,世袭”。忻城莫氏土官,自言其祖“世居江南太仓州白米巷”,其实是当地的土酋,与庆远南丹的莫氏土官有密切的关系。忻城土县于宋以来属庆远府所辖,境内早有莫氏人家居住。今忻城县西山的摩崖《西山功德记》 云:“时绍圣丙子岁(1096 年),募莫诱众缘各施一缮,省命工匠于此岩镌石佛圣像一尊… … 信善弟子徐多、欧阳留、廖诚、吴夭锡、韦肯、莫全整、莫休、徐展、蒙想、蒙靖、吴黄、莫佛丑、葛语、莫拗。” 这表明至迟于宋朝绍圣三年(1096 年)已有莫氏壮民在忻城一带生活。如果和隋朝桂州境内峒主莫崇,唐代莫淳、莫浔相联系,莫氏土著的历史更为久远,后来忻城土官莫保,皆是他们的后裔.再说,忻城土官与庆远南丹莫氏土官的关系非常密切,可说是患难与共。如明后期万历年间(1519 1573 年)、清初顺治九年(1652 年)、康熙四年(1665 年),忻城土司3 次因内部倾轧而发生谋杀事件,均是南丹土官闻讯后派遣土兵前来帮助,解决了统治危机 ,维持了忻城土官的统治地位。南丹莫氏土官世掌庆远南丹大权,与忻城土官或为宗族,或为分封派遣,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可能屡屡出兵鼎助。如此看,庆远南丹、忻城土官并非外来,而是当地土著壮族。

韦氏亦是壮族的一大姓,唐代,与宁、黄、侬、周四姓同为“西原蛮”地区的著名姓氏之一。黄乾曜起义时曾以韦敬简为帅。今上林县境唐碑《 六合坚固大宅颂》 和《 智城洞碑》 的作者韦敬辨,是当地壮族先民的部落首领,曾做过唐朝澄州(今上林县境)刺史,颇有势力。在今上林西北部不远的东兰州,宋朝初为文兰峒,韦君朝为文兰峒峒长。崇宁五年(1106 年)归附,改峒为兰州,以韦君朝子韦宴闹为知州。 时至清代的东兰土州,韦氏一直是世袭土官。史籍记载证明,韦氏土官是当地的壮族首领。


    
侬氏土官,据史籍记载,来源于土著之壮族。唐代,侬氏已是左右两江的大姓,与黄姓相对立。宋代,侬氏聚居地称为“侬洞”。“广源州蛮侬氏,州在邕州西南郁江之源,地峭绝深阻,产黄金、丹砂,颇有邑居聚落。”侬氏势力强大,有侬全福者,知悦犹州,其弟侬存禄知万涯州,侬当道知武勒州,侬智高知广源州,并有雷、火、频、婆等四峒及思浪州。嘉佑二年(l 057 年)宋王朝平侬智高后,知桂州萧固招侬宗旦内属,封为忠武将军,补其子侬日新知温闷峒。七年(l 062 年),侬宗旦、侬日新请以雷、火、计城诸洞属县官,愿得归乐州,永为王民,宗旦为此迁一官,知顺安州,日新监邕州税。侬氏酋领为土官者不少。再者,宋朝廷平侬智高之后,“侬氏善良,许从国姓,今多姓赵氏。” 原来是侬姓,在宋朝的剿抚压力下改从宋朝皇帝姓赵了,可知赵姓由侬姓变化而来。故后来赵氏土官说其祖随狄青征侬智高而来,不是事实。侬氏、赵氏土官为当地壮族首领,史籍已明。


    
显赫于明代的岑氏土官也不是来自浙江余姚的汉族,而是土著的壮族。按岑氏族谱,广西岑氏始祖岑仲叔,浙江余姚人,“智勇并善,兼岐轩术”,是随狄青征侬智高后“留仲叔治永宁军,加银青光禄大夫,都督桂林、象郡诸州兵马,以萧注为副,知邕州”,又说高母入特磨道后“仲叔与余靖、孙酒发兵讨之,屡战屡捷”, “帝嘉仲叔,晋爵粤国公,镇守岂管。’.如此观之,岑仲叔征侬智高这震动岭南的大事件中,其位仅在狄青之下,而在余靖、孙酒等人之上,以至萧固还是他的副手。然而这样的风云人物,在有关镇压侬智高的各种史籍记载中却看不到他的半点踪影。当时狄青征侬智高,“从行将佐文武官凡二百三十一员,今记将军以下姓名于左。第一将狄青,次王遂、孙节、贾逮竹、禺时明、冯炳、武纬、霍建中、张若水、李若纳、孙河;第二将石全彬,次孙昂、邓守恭、夏元崇、孙宗旦、郑纤、王纲;第三将余靖,次李定、史青、吕斌、张远、章询、李宗道、李遴、佘仲笋、孙抗、宋咸、朱寿隆、高惟和。” 如此众多的官军将领,却找不到岑仲叔这一名字。这不可能是朝廷忘其功名,也不是史家漏了史实,而是根本没有其人。“岑仲叔是粤西岑氏始祖”以及给他封的各种名号是后人杜撰、伪造的。清代《古今图书集成》 中王守仁所谓《 泗城土府世系考》 所说岑氏世系,是伪作的典型。因为,( 1 )在王守仁《 阳明全书》中无此文;( 2 )王守仁生活在明朝成化至嘉靖初年,那时根本就没有“泗城土府”之设,泗城土府是清初顺治十五年( 1658 年)才设府。“考文”还说仲叔子自亭作过“来安路都总管”,设路是元朝的事,宋代广南西路下无来安路之设。可知,《泗城土府世系考》 是伪作,所述岑氏土官的来源不能置信。细查岑氏土官来源,乃是土著壮族。宋嘉定年间(1208 1224 年),范克信于广西经略安抚司措置买马,“马不时至,间其故,以羁糜州岑汝弼者与别种黄璨争招马之利,诱致溪峒于唐兴、路城等处为寇.蛮得博马银锦而归,率为所掠,故惩艾不出,日图所以报复。” 岑汝弼竟敢拦路买马,必具有一定势力,是溪峒首领无疑。景定三年(1262 年)冬十月甲戌,“归化州岑从毅纳土输赋,献丁壮为王臣。诏改归化为来安州,从毅进秩修武郎、知州事,令世袭。” 元初至元十二年(1275 年)十一月,“宋权融、宜、钦三州总管岑从毅,沿边巡检使、广西节制军马李维屏等,诣云南行中书省降。”十四年(1277 年), “宋特磨道将军农士贵、知安平州李(惟)〔 维〕 屏、知来安州岑从毅等,以所属州县溪塌百四十七、户二十五万六千来附。” 从毅降叛反复,至至元二十九年(1292 年)再降,“诏以其子斗荣袭,佩虎符、为镇安路军民总管。” 以上史实说明.宋末元初,岑氏族人已活动于右江上游之百色、路城一带,作为首领,已开始展现于桂西历史舞台。元朝建立土司制度,参用土人为官,做土知州或路总管,后逐步向东发展。明代对归附的土官以原官授之岑氏,遂拥有右江的许多州县地区。族谱中的岑仲叔,史籍无记载,而岑氏土酋,史籍却记载不少,并做了土官。岑氏土官来源于当地土著壮族是可信的。这个结论古已有定。明嘉靖初年和王守仁共同招抚田州、后任广西右布政使的林富云:“土官知州岑姓,旧为溪峒蛮夷酋长,家叶自谓汉征南将军武(舞)阴侯岑彭之后,无考”。而把岑氏土官来源与汉舞阴侯岑彭相联系者,是泗城州土官族岑九仙.弘治十八年(1505 年),岑九仙奏:“自始祖岑彭以来,世袭土官,至岑豹子知州岑应,催恩城州知州岑钦之祸,子孙灭亡殆尽。其弟岑接,众推护印,累著劳勋,乞令袭职,仰掌辖夷众。”时兵部尚书刘大夏认为,泗城“知州岑豹乃叛臣余孽”, “今岑接者,人皆传称梁接,非岑应亲枝,不是岑九仙,又是何等道亡,冒为奏扰?臣大夏先在两广,见岑氏谱系,云始祖木纳罕于元至正年间,与田州知府之祖伯颜,一时受官。今岑九仙妄授汉岑彭世次,尘读圣听。请治其罪,其岑接应袭职与否,前已行令镇巡等官,勘报奏处。其岑九仙虽曰夷人,难以深究,亦当谪发,以破其奸。上从之。”命押回镇巡官处收查发落。对岑氏土官为岑彭之后之伪造,已有了说明。


    
此外,安平土州、太平土州之李氏土官,罗白土县之梁氏土官,清嘉庆《广西通志》 载是来自山东之益都和青州,是为征侬智高而来。其实,隋、唐以来,俚、僚之中李氏首领不少。如桂州李光仕、李世贤都是俚人渠帅,交州之李佛子也是俚、僚的大首领,具有很大势力。唐开元年间(713 741 年),邕州僚人首领梁大海就据有宾、横二州。 大历年间(766 779 年),蛮首梁崇牵“自称平南十道大都统,据容州。” 西原蛮黄乾曜起义时,首领梁奉为镇南王。俚、僚人中的梁姓首领也具有强大的势力。这些都可能成为李、梁氏土官之裔。


    
土官以土人为主这是可以肯定的。但土官中也有少数外来民族的成分,如永顺副长官司长官彭氏。明朝弘治(1488 1505 年)年间设置的宜山县境内的永顺副长官司,副长官彭访,是庆远卫指挥彭英之侄孙,是宜山县下里“民籍”。“初,(彭)英抚安述昆诸夷,恩信素孚其地。故访亦为瑶僮所信服,弘治五年(1492 年)置长官司,保授副长官”,子孙得以世袭。明朝在军事要地设卫、所,一般由汉族流官充任都指挥职。彭英为都指挥使,故其侄孙彭访为“民籍”,即汉籍。以外来汉人作为土官是个别的现象。


    
土官及其裔孙族人把其祖先说成是外来的汉人,并以族谱或碑刻的形式予以记载,这与历代封建王朝推行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有关。封建王朝把处于边远地区、经济文化较落后的少数民族视为“非我族类”,比如“禽兽”而加以歧视和压迫,稍有反抗就痛加征讨,许多首领死于这种歧视和压迫政策之下。这对土官在心理上、政治上是极大的不幸与屈辱。正是这个原因,促使土官产生攀援汉裔之念,把自己的祖宗说成是外来的汉族,并与朝廷的名人大吏相联系,撰写族谱加以誇耀,企图以此促成与汉族同族同宗,去掉“土”字,换成“汉裔”,以改变政治上的地位和取得心理上的平衡。其实,这种自我标榜并没有能改变封建王朝对他们的根本观点和政策,土官依然被视为“土酋”、“蛮夷”而加以歧视,更没有取得与流官平等的地位。汉、唐时已把土酋视如牛马而施以“羁糜”,宋代沿汉、唐之法,“树其酋长,使自镇抚,始终蛮夷遇之,斯计之得也。”为有效统治少数民族,王朝不得不使用土酋,施以“以夷治夷”之策,认为“以蛮夷攻蛮夷,声今之上策也。”明初洪武二年(1369 年).湖广省臣言:“庆远府地接八番溪峒,所辖南丹、宜山等处。宋元皆用其土酋安抚使统之。天兵下广西,安抚使莫天护首来款附,宜如宋、元制,录用以统其民,则蛮情易服,守兵可减。” 不仅庆远府属的南丹、宜山是这样,而且壮族及其先民所在之各土府、州、县无不如此,让这些土官在“世乱则保境土,世治则修职贡”,藉此“以安居民”。 为安定壮、瑶,明太祖朱元璋训示省臣:“溪峒猺獠杂处,其人不知礼义,顺之则服,逆之则变,未可轻动。” 正统四年(1439 年)庆远府土官莫祯奏:“本府所辖东兰等三州,土官所治,历年以来,地方宁靖,宜山等六县,流官所治,溪姻诸蛮,不时出没。原其所自,皆因流官能抚字附近良民,而溪峒诸蛮恃险为恶者,不能铃制其出没。每调军剿捕,各县居民与诸蛮结纳者,又先漏泄军情,致贼潜遁。及闻招抚,诈为向顺,仍肆劫掠,是以兵连祸结无宁岁。臣窃不忍良民受害,愿授臣本州土官知府。流官总理府事,而臣专备蛮贼,务擒捕珍绝积年为害者… … 择有名望者立为头目,加意抚恤,督励生理。各村寨皆置社学,使渐风化。三五十里设一堡,使土兵守备,凡有寇乱,即率众剿杀。如贼不除,地方不靖,乞究臣诳罔之罪。”明英宗非常欣赏莫祯所奏,为此训示总兵官柳溥曰:“以蛮攻蛮,古有成说。今莫祯所奏,意甚可嘉,彼果能效力,省我边费,朝廷岂惜一官,尔其酌之。”丘睿亦云:“两江地方二三千里,其所辖俍兵,无虑十数万。今设为府者四,为州者三十有七。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为之,而佐贰幕职,参用流官。故百余年间未闻有屯聚侵掠者。而所以为州县害者,皆是不属土官管束之人错杂州县者。” 土官能治其民而流官则难治,与莫祯所奏相同。嘉靖六、七年问(15271528 年),工守仁招抚田州、思恩之后,不无感慨之言:“思恩未设流官之前,土人岁出土兵三千,以听官府调遣。既设流官之后,官府岁发民兵数千以防土人之反复。即此一事,利害可知。且思恩自设流官以来,十八、九年之间,反者五六起,前后征剿曾无休息,不知调集军兵若干、费用粮饷若干、杀伤良民若干,朝廷曾不得其分寸之益,而反为之忧劳征发,浚良民之膏血而涂诸无用之地,此流官之无益亦断然可睹矣。”又云:“田州切邻交趾,其间深山绝谷,皆瑶僮之所盘踞,动以千百,必须仍存土官,则可藉其兵力,以为中土屏蔽。若尽杀其人,改土为流,则边鄙之患,我自当之。自撤蕃篱,非久安之计,后必有悔。” 王守仁还说:“岑氏世有田州,其系恋之私恩,久结于人心。今岑猛虽诛,各夸无贤愚老少,莫不悲悯怀恩。愿得复立其后。故苏、受之变,翕然盗起,不约而同… … 今欲仍设土官,以顺各夸之情,而若非岑氏之后,彼亦终有未服。故今日土官之立,必须岑氏子孙而后可。” 总之,如苏睿所云:“夫以华治夷,至数更牧守而未定。以夷治夷,即一判官而有余。此亦制驭之衡也。”以上大量资料,说明唐宋以来中央王朝以土官治土人,是一贯的方针,视为成功之上策。相反,以外来的汉族流官治理土民,则难以制服,动乱不已。故说土司土官之外来说,实与中央王朝的政策相悖,是难以成立的。土官外来说,纯属士官企图为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而攀援附会自我标榜而已


    
土司地区,其社会形态属封建农奴制度,也称封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最初阶段。在封建农奴制中,除农奴主和农奴两大对立阶级外,还有耕种民田的农民和居住在坪市上从事买卖活动的商人。商人多来自外地的汉人。土官、官族、土目构成农奴主阶级,依次形成等级关系,土官是其辖地最高统治者和最大的农奴主,官族和上目从属于土官。农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土官衙门、‘言族和上目家庭内从事家务劳动的农奴,二是耕种役田的农奴,他们是完全依附于农奴主的被统治者。农民耕种民田,缴纳赋税,有其人身之自由,但仍受土官农奴主的种种玉迫,属被统治阶级。商人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沟通土司地区与外地的货物交流,便利于农奴主生活上的各种需要,又多是外来的汉人,故得到土官一定程度的优待,无人身的依附关系土司统治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质。由于我国历史上是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封建中央王朝对部分边远的风俗特殊、社会发展落后的少数民族,推行“以夷治夷”的民族政策,除规定土官的贡赋和服从征调外,对土司内部的统治方式和一般事务都不加以干涉,由土官自行治理,以顺应民情,保持社会的安定,故土司统治在中央王朝统一的大前提下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质。


    
壮族地区土司州县,各土官在中央王朝统辖之下划地而治,互不统属。土官按其意志和传统方式进行统治,既有适应壮族社会发展的一面,又有其残酷性。土官由当地民族首领发展而来,民族传统文化的种种遗俗和权威自然体现在他身上,故土官统治与其历史传统分不开。在宋代土司初期,农奴命运“生杀予夺,尽出其酋”,为土官农奴主“供水陆之产,为之力作,终岁而不得一饱”. “类以此为服人威,何以其酷也。” 明、清时期土官统治,王朝虽知其残酷与落后,亦少加干预。如镇安知府赵翼所云:“凡土官之于土民,其主仆之分最严,盖自祖宗千百年以来,官常为主,民常为仆,故其视土官,休戚相关,直如发乎天性,无可解免者。粤西田州土官岑宜栋,即岑猛之后,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土民虽读书,不许应试,恐其出仕而脱籍也。田州镇安之奉议州一江相对,每奉议州试日,田民闻炮声但遥望太息而已。生女有姿色,土官辄唤入,不听嫁,不敢字人也。有事控于土官,土官或判不公,负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虽有流官辖土司,不敢上诉也。” 在土官统治下,土民只能穿蓝、灰、黑色衣服,不得穿长袍,不准建高屋,嫁娶活动不能坐车骑马,入市不准撑雨伞,吃饭不能与土官、官族同席,出行必须给土官、主人让路,见官必须跪拜。土官出巡,或坐轿,或骑马,前有旗牌,后有护卫,打旗鸣锣。路过村庄,村民须收藏所晒之衣物,入屋回避,小孩不许啼哭。村民如回避不及,或就地低头站立,或跪于路边迎候。所到村庄,村庄头人负责招待,按户派要食品,贡纳钱物,供土官及随员享用。土官为加强统治,依仗王朝的支持,设土司衙署,有礼、户、吏、兵、刑、工各房,衙门内设牢狱、兵差,以官族、亲信为各地总哨、总化、亭目、知峒等宫,管理各地收粮、兵差、夫役、生产等项,建立一套严密的统治系统。总之,土官“划地为牢,民不敢出”。


    
在经济上,土官、官族及土目通过占有土地,通过劳役地租和超经济强制的手段进行剥削。农奴耕种役田,服各种劳役,如兵役、夫役等,还为土官、官族及土目耕种其庄田。土官承袭、庆寿、年节、婚嫁、丧葬、祭祀、迎来送往等活动,各地土目强制农奴筹集贺礼送官。农奴劳动所获猎物、土产,必须按例上供土官,超经济强制使农奴负担沉重。总之,土官按其意志和历史传统进行统治,农奴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官控制的土地上,负担沉重。但土官与土民同一族类,有文化上的认同,故土官统治则民情易服,特别是土官统治实行的土地制度,适应其上层建筑,使经济缓慢而稳定地向前发展。正因为这个原因,土司制度能长期存在。直到清朝时土司境内出现土地买卖之后,根基动摇,土司统治才走向衰落。土司统治具有原始落后性,但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在一定的时期,适应壮族社会生产力缓慢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央王朝推行民族政策,以保证国家统一的必然结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9 21:53: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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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司的土地制度


    


    


    


    
唐以前的俚、僚地区,部落林立,各有领土.唐置羁糜州县,封俚、僚首领为都督、刺史,贡赋半输,户籍均不上户部,其土地制度如何,史籍鲜有记载。宋朝镇压侬智高之后,土司制度初立,参唐制,分种落、划地设州、县、峒,封俚、僚首领为知州、权州、知县、知峒,周发遣、权发遣等官,给书记印信,各统其民。这些首领虽有官职,但无薪俸,以土地赏之。土官知州有印记者得“养印田”,权州以下无印记者得“荫免田”,谓之“主户”,是土地的占有者,是农奴主。民“皆称提陀”,或称“峒丁”,计口给田,“不得典卖”,惟开荒可归己,称“祖业口分田”, 可自由支配。土官农奴主通过掠夺、博买“所得生口,男女相配,给田使耕”,成为世世隶属的“家奴”和“家丁”, 实际上是依附于土官农奴主的农奴,他们要为土官农奴主“提供水陆之产”,“为之力作”和“效死战争”。这样的阶级关系和土地制度,表明壮族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明、清时期,壮族土司制度由繁盛到“改土归流”,这种土地制度一直保持着,虽已发生土地买卖,但一直受到禁止。它是土司制度长期存在的最重要的基础。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农奴为土官农奴主提供各种劳役和物产,不再向国家缴纳赋税。元朝时虽规定土属地方“皆赋役之”,但没有真正执行。至明代,土司地方的贡赋才有定制。


    
土司境内,土官是其辖境政治上的统治者,也是土地的拥有者。每当王朝更替,土官归附时都是“地方水土,一并归附”,王朝封土官,土地和百姓一并封许,“尺寸土地,悉属官基。” 就是说土地和人民均属土官领有,可由土官支配。土官将辖境最好的耕地划作官庄,由农奴耕种,收入作土官薪律和公务费用。同时将官田之一部分划给大小上目,或称目田,或称哨田,或称亭田,亦由农奴耕种,收入归土目作为财源。土官还把一部分官田划分给官族,作为“私庄”,官族田由所属农奴耕种,收入归官族所得。官族如故绝或纷争,土官可将官族田收回。故官田有几种,一是作土官“养印田”、“荫免田”,二是土目田,三是官族田,官田不得典卖。这种官田制直延续到改土归流之后。如清朝泗城土府的庄田便是。清初雍正五年(1727 年)改流之后,“除官庄公田均没入公外,并食田亦尽被剥夺,先祖岑映翰乃诣阅讼冤,蒙给四庄田产,那前之剥夺食田以为岁时荐礼之资。” 土官要求留下的蒙养庄、城厢庄(也称印田庄)、下甲庄、央里庄,四庄共325 亩,直到解放后土改时才最后废除。又如大新县,清代安平土州李氏土官统治时期就有更嵩、景阳、科桥、直地、那乙、七腊、百沙、下利、索村、仑村、板生等11个土官和官族的庄田,占有耕地4660 余亩,由41 个屯440 多户农奴耕种,收获归土官及官族所有。 在南丹土州,土官、官族和土目,倚仗特权占有境内大量的肥沃土地。土官之官田包括有养印田、兵田、哨目田、义学田,课田、班使田等种,这些官田均由农奴耕种,计约有4400 余挑(每挑100 斤)。此外,土官还占有大量土地作为私有,多在州治附近,数量约2200 亩,年收谷约12000挑。土官之官族,支系很多,土官分给各官族一个庄子,“即指定一定范围的一片土地给他管辖,凡是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居民,都得奉这个官族为‘庄主’,而自称‘庄丁’”,这种“庄子”就是土官给官族的“份地”。官族田有多少?明、清时已无法知道。直到解放前,南丹县月里、六寨、小场、罗富4 个区的官族田就有近2 万挑,可知官族田数量之巨。南丹境内分13 哨,哨有哨目,土官给田作为财源,称哨目田。各哨目得田50 60 挑不等。总之,土官、官族、土目等土官农奴主倚仗特权占有大量土地,其特点是这些土地不得典卖,由农奴以劳役的形式耕种,不纳粮。由于土官无薪体,故依靠占有土地的形式作为经济来源。

土司土地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设置名目繁多的“役田”。“役田”也是官田的一种,土官需要各种劳役,故将官田之一部分分成各种“役田”,给服劳役的农奴耕种。各种杂役,“应伕则有‘伕田’,应工则有‘工食田’,若‘禁卒田’、‘仵作田’、‘吹手田’、‘鼓手田’、‘画匠田’、‘裱匠田’、‘柴薪田’、‘马草田’、‘花楼田’、‘金线田’,以至管沟、管厕,凡百执役,无不有田。”各种役田不下百种。据解放后5o 年代对大新、凌云、南丹等原土司统治地区的社会历史调查,“役田”名目,大新县有:

“抬轿田”
     
耕种此役田之农奴,要为土官出巡、过往官员等,出伕抬轿。

“挑水田”
     
耕此役田的农奴轮次为土官衙门挑水。

“马草田”
     
耕此田者为土官衙门割草喂马。

“柴薪田”
     
耕此田者专为土官供应柴草。

“石匠田”
     
种此田者,为土官修建房舍、建造坟墓。

“解匠田”
     
种田者为土官衙门劈柴、伐木锯板。

“坟田”
     
耕田者在土官扫墓时,为土官清扫上坟路径、搭盖凉棚、修割墓上杂草等。

“竹器田”
     
领种此田者为土官制作各种竹木家具,供其衙门或家庭使用。

“煮粽田”
     
领种此田者每年除夕和五月端午,为土官采集棕叶,到衙门包棕子。

“看猫田”
     
在过年期间,种田人要到衙门守护神坛上的祭品,防猫偷吃。

“赴鸟田”
     
官家晒谷时,领种此田者要到晒场守护,防鸟偷吃。

“鼓手田”
     
耕此田者,每逢土官有红、白之事,或每月初一、十五行香拜庙时,以及新年开印,都要去吹琐呐、打鼓。

“打炮田”
     
土官有吉、凶之事,耕田者须来打地炮。

“旗田”
     
土官行香拜庙,或迎接,七级来官.领种此田者须来扛大旗。

“蒸尝田”
     
土官每年春秋祀庙祠,耕此田者来为其祀祠活动服役。

“山羊田”
     
领种者每年须猎取山羊以贡土官。

“舂米田”
     
种此田者,每天派2 4 人到土官家舂米,以及挑水、洗衣等劳动。

“打伞田”
     
土官或祭祀或出游时,耕田者要来为他打伞。

“针线川”
     
耕田人常年要担负为土官之家缝制衣服、被铺、蚊帐、嫁妆等项劳动。

“点香田”
     
耕田者终岁为土官之太庙上香。

“斟酒田”
     
耕此田者常年派人到土官衙门伺候土官吃饭斟酒。

“监工田”
     
每遇修道路时,领种此田者到场作“监工”。

“杀猪田”
     
种此田者除为土官杀猪外,还须在官田周围架设障碍,防猪牛等牲畜践踏禾苗。

“兵田”
     
领种田者须服兵役,或守隘卡,或随土官出征。

“番田”
     
或称挑伕田,土官需要挑佚时,由耕此田之农奴去挑担。

“杀鸡田”
     
领种田者除为土官杀鸡鸭外,每逢土官、土目入村时,须向各户派要鸡鸭,供土官土目享用。

“印田”
     
每年春插时,土官到场祭祀神农,举行“盖印”入水仪式,耕种印田者须为祭祀和盖印活动备办祭品等物。

“养姑田”
     
土官给不出嫁之女的养膳田,由农奴佃耕。


    


    


    

在泗城府土司地区,其役田与大新土司役田大同小异。据调查,不同之处有:

“茶水田”
     
种此田之农奴,每天要为土官衙门烧茶水,清洗茶具。

“跪礼田”
     
种此田者每月初一、十五,早上穿好官服、官帽、官鞋,把庙里的香烛点燃,然后恭恭敬敬地去请土官行香拜庙,并充当司仪,陪同行礼。

“吹号田”
     
种此田者每天早上天未亮就起来吹号、打鼓,唤人们起床、出工。晚上吹号、打鼓,叫人们休息。

“久工田”
     
种此田者专门抬、埋被斩首的犯人,或送犯人的头回原籍示众等。

“画田”
     
耕田者专替衙署画壁照,画墙和栋梁,画肖像等。

“花楼田”
     
种田者每天早上要给官太太采花、送花。

“裱匠田”
     
种田者专门为土官裱糊窗户、顶棚、灯笼等。

“梳妆田”
     
种田者之女子,专门为土官妻、女梳妆打扮。

“红绿衣田”
     
种田者穿红、绿衣服,在土官进出衙门时充当仪仗队。

“牛田”
     
专门为土官、官族管牛、放牛。

“驿站田”
     
种此田者在交通路上,无偿接待官差食宿。

“烟田”
     
种此田者在衙门服侍土官,给土官送烟筒、点烟。

“仓头田”
     
种田者专为土官看仓库。


    


    


    

在南丹州,土官所设役田,名目也很多,与大新、泗城土司役田之不同者有:

“买办田”
     
种田者专门为土官采购物品。

“厨房田”
     
耕田者为土官衙门做炊事。

“妈妈田”
     
耕田者妻女要充当土官子女之奶妈。

“火药田”
     
耕田者要供土官打猎、放炮用之火药等物。

土司役田种类很多,但每种役田数量不多,耕者只服此项劳役,较为单纯。从时间看许多劳役是季节性的,耕者尚有一定的时间从事自己的劳动。同时农奴在得到土官允许的情况下可开垦荒地,补助其生活。更重要的是耕种役田者可以世袭,代代耕种,故役田是稳定的,许多土司地区的役田一直延续到土司的改流之后。除各种形式的官田、役田之外,土司统治地区还有大量的私田即民田,由具有自由身份的农民耕种。农奴也有少量自己开荒的私田。这种民田,最初是由农民自行开垦的祖业口分田。但是,土官是其辖境所有土地的占有者,故民田可随时被土官所占有,变为土官的官庄或私庄。同时,许多耕种民田者,要向国家缴纳田赋,故又称为粮田。民田可以买卖。由于种官田、役田的农奴和具有自由身份的农民相互杂居,故民田和官田、役田插花交错。

土官占有大量土地,派专人管理,壮语称为“那管”,汉译为管田人。其主要职责是催派无偿劳役和监督农奴劳动,组织农奴和农民兴修水利等。“那管”可根据役田的耕种情况进行调整,对农奴进行惩罚、科派,以适应土官统治的需要。土官为了发展生产,增加财富收入,亦重视农业水利的兴修,往往另设水利谷仓,组织农奴修水利时以供食用。还开设牛场,发展养牛,供给缺乏耕牛的农奴使用。故在明、清时期的土司统治地区,在大小河流上筑坝引水灌田,或在河边架设水筒车车水灌田,比比皆是。稳定的土地占有制度和注重农业生产,使土司制度得以长期存在和发展。


    
当然,土官通过政治上的特权占有土地,对农奴进行残酷的剥削。如通过役田,强迫农奴服兵役、伕役、工役等繁多的劳役;土官上任、过节、婚嫁、庆寿、开印、出巡等,都要农奴送钱、送物、日常要农奴供水陆之产。劳役地租和送礼等经济剥削,把农奴牢牢地束缚在土官农奴主的土地上。土官和官族的私庄,农奴佃耕其土地则要缴纳实物地租。耕种季节,土官、官族派人监督耕种;收获季节,亦派人到田地边监收,先扣除纳粮数额,然后对半分或四六分。佃耕私庄的农奴,亦要向庄主服一定的劳役和送礼,不然则易佃。由于土司的土地制度,农奴受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超经济剥削,这种剥削又具有(极为)原始落后、野蛮性,故农奴在政治上没有自由,经济上拮据贫苦,限制了他们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土官是世袭的,其占有的土地也世代继承,不能典卖,但可以赠送。明代,养利州土官女儿下嫁万承土官时,将境内柴侣等村作嫁妆送给万承土官。清朝时安定土司女儿嫁给忻城土官兄弟为妻,就以土地作陪嫁,名曰:“金钗田”。直至清初,土司田地依然禁止买卖。如清乾隆四十二年(1777 年),广西布政使朱春奏:“土目、土民,不许私相典卖土司田亩。如有违禁不遵者,立即追价入官,田还原主,并将承买之人,比照盗买他人田亩律治罪。其违例典卖,并倚势抑勒之土司,先察之该管知府,均交部议处”。随着社会的发展,清代已是土司的衰落时期,土地买卖活动已冲破了土司士地制度。有的官族从土官处领得官田,让农奴佃耕,后因破落而将官田出卖。如乾隆十七年(1752 年)安平土州赵卑、赵二,买浔州城南街李恒贞下城田一子,取价钱44500 文;乾隆三十四年(1769 年),官族李备愿将祖父遗下名分膳田一召,大小共四片,向巴贺村农督处永卖。 不仅是安平土州,而且其他土司地方亦发生土地买卖。土地买卖的发生和盛行,使自由农民增多,或购买田地者成为地主,封建地主所有制在土司地方出现和发展,遂导致土司土地制度的崩溃。土地买卖的出现和盛行,土司赖以存在和发展之基础的土地制度转向了封建地主占有制,这是壮族社会由农奴制和向地主制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农奴也随着土地制度的发展变化挣脱了对土官农奴主的依附地位,转化为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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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21:24:00 |只看该作者

第五节
     

     
土司的军事制度


    


    


    
土司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和军事制度,是集政治、经济、军事于一体的农奴制度。土兵依附于土官农奴主,是耕种役田而服兵役的农奴.

土司的土兵,渊源于壮族先民的部落时代。秦、汉时期,西瓯、骆越部落时有反抗,西瓯君、骆侯、骆将是部落的军事首领。部落之间经常为争夺土地、人口而发生战争,史称“瓯骆相攻”。这些军事活动必须要有武装,是土兵的原始阶段。隋、唐羁糜时代,俚、僚处干溪峒,俚帅、僚帅、峒主都拥有士兵。隋朝开皇(581 600 年)末年,桂州俚帅李光仕举兵反扰,峒主莫崇响应其中,王朝派何稠率军征讨,“峒主莫崇解兵降款”。莫崇之兵属于土兵。唐朝咸通二年(861 年),南诏围攻邕州,邕州经略使段文楚,就地召募土军以代官军戍守。由此可知,土兵来源之久远.宋代土司制度之初,凰州、宜州、融州、钦州等地,土丁、壮丁、峒丁、保丁、寨丁等土兵很多,由土官土酋率领,王朝派人组织训练,赖以防守。俚僚之户,或五丁抽一,或三丁抽一,组成土丁、壮丁、保丁等军。嘉佑七年(1062 年)“凡得三万九干八百人,分队伍行阵”;治平二年(2065 年), “集左、右江四十五溪峒知州、峒将… … 响以三十人为一甲,置节级,五甲置都头,十甲置指挥使,五十甲置都指挥使,总四万四千五百人,以为定额”;熙宁六年(1073 年)广西经略沈起言,“邕州五十一郡峒丁,凡四万五千二百,请行保甲,给戎械,教阵队”;大观二年( 1108 年)诏:“熙宁团集左、右江峒丁十余万众,自广以西赖以防守。今又二十万众来归,已令张庄依左、右江例相度闻奏。”

广南西路土兵少时三、四万,多时十几万,是一支强大的力量。范成大云:“田计口给民”,“民户强壮可教劝者,谓之田子、田丁,亦曰马前牌,总谓之峒丁。”这种峒丁,“旧一州多不过五六百人,今有以千计者。元丰中(1078 1085 年)尝籍其数十余万。” 宋朝在广南西路环绕溪峒置许多寨,如静江府的桑江寨,融州的融州寨、武阳寨,宜州的高峰寨、带溪寨、北遐寨、思立寨、镇宁寨,邕州的横山寨、温润寨、太平寨、永平寨、古万寨,钦州的如昔寨、抵掉寨等。寨有寨丁。诸寨之戍,“或用官军,或峒丁、或寨丁、寨官”, “诸寨回居于诸峒之中,寨丁更戍,不下百人。”又有保丁,户满“二丁者,以一为保丁”。保丁“隶于州县,而以保正统之”,与土丁一同教阅。

元朝广西之土军和撞(僮)兵。大德元年(1297 年), “招收亡宋左右两江土军千人”。至元二十九年(1292 年),左江总管黄坚言:“其管内黄胜许聚众二万,据忠州,乞调军万人,土兵三千人,命刘国杰讨之。”时大德二年(1298 年),广西两江道宣慰司都元帅以撞(僮)兵屯田,为广西土司兵屯田之始。时“黄圣(胜)许叛,逃之交趾,遗弃水田五百四十五顷七亩。部民有吕瑛者,言募牧兰等处及融庆溪响徭、撞民丁,于上浪、忠州诸处开屯耕种。十年,平大任峒贼黄德宁等,以其地所遗田土,续置藤州屯田。为户上浪屯一千二百八十二户,忠州屯六百一十四户,那扶屯一千九户,雷留屯一百八十七户,水口屯一干五百九十九户。续增藤州屯,二百八顷一十九亩。”共计屯田763 26 亩,屯户4690户以上,仅此数例,可知元代之土兵、撞(僮)兵之数也不少。

明代是土司的发展强盛时期,几占广西左、右江及红水河流域。各土司拥有武装少者数百,多者过万,或称土兵,或称俍兵,给田使耕,称“兵田”、“俍田”,因田而役,是农奴性质。广西有多少土兵、俍兵,史无统计,但从历史文献的部分记载中尚可略知一二。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 年),都督杨文在镇压龙州、奉议、南丹等处“叛蛮”时,“调田州、泗城等土兵三万八千九百人从征。” 弘治十四年(1501 年), “贵州贼妇米鲁作乱,提督王轼调接(泗城土官岑接)领土兵二万营于(?)布河”。一个大土司应调的土兵、俍兵就有二、三万,表明数量之多。成化元年(1465 年)明朝廷调遣韩雍镇压大藤峡瑶壮农民起义,“乃以永顺(湖南永顺土司)及两江土兵十六万人,五路并进。” 永顺土兵数自然大大少于两江土兵。嘉靖四十四年(1565 年)巡抚殷正茂镇压古田壮族农民起义,调“土汉兵凡十四万人”,分七道进军,其中士兵占多数。隆庆六年(1572 年),明王朝镇压怀远瑶、苗、侗、壮各族人民起义,征永顺“勾刀手三千人,鸟铣手五千人、狼兵十万人”,俍兵来自思明、东兰、南丹、那地、泗城、归顺、江州、龙英、龙州、忠州、武靖、上林、下石西、永顺(长官司)、上映、下雷、湖润、镇安、思恩、迁隆、安隆等土司。编修丘睿总括说:广西“两江地方二三千里,其所辖狼兵,无虑十数万。”明代土兵、俍兵能艰苦耐劳,晓勇善战,数量众多,故王朝无论是镇压农民起义还是抵御外侮,往往依仗土兵、俍兵。清朝时,壮族土司虽大部分已改流,但土兵、俍兵依然存在,桂林府属永宁州、梧州府之岑溪、浔州府的桂平、贵县,南宁府的横州、永淳,郁林直隶州的北流、陆川、兴业县,广东属的罗旁、怀集等地,仍有土司土兵、俍兵驻守。但土司地方的防御已逐步为绿营兵所代替,土兵、俍兵数量减少,力量大为削弱,这与改土归流过程中土司的势力衰落相联系。

宋代的土丁、壮丁、保丁、峒丁、寨丁,明、清时期的土兵、俍兵都是耕种役田服兵役的农奴。宋代溪峒之民计口给田,而强壮可用者,教以武技,谓之“田子甲”,又曰“马前牌”,是耕田之甲土也,总称为峒丁。这类耕种役田的峒丁,要为土官土酋耕作,提供水陆产品,出征打仗,“而生杀予夺,尽出其酋”;作为土酋的兵卫,但“官欲用其一民,不可得也。” 他们是完全依附土官农奴主的农奴。明代的土兵、俍兵,也是耕种兵田、俍田,世代服兵役的农奴。土兵“以其出自土司,故曰土兵;以其有头目管之,故曰目兵;又以其多俍人,亦曰俍兵。” 这些土兵、目兵、俍兵隶于土官、土酋,平时在土司境内耕种兵田、俍田、一年定期训阅,免纳赋税。如果奉调外地防守,不给愉律,给田耕种,且耕且守,故又称为“耕兵”。如府江昭平县,设上龙营、松柏营、秧家营、韦洞营、仙迥营等土司,共有耕兵2382 名,“耕兵给田耕守’,永淳县修德、武罗、南里三乡土兵428 名,称耕兵,“给田领种,纳粮免差,不给响” ,柳州府融县小源堡土兵31 名,“土兵各给田一十四亩六分零耕食” ;思恩军民府,守城目兵30 。名,“自裹粮食,不支晌,惟给花红犒赏。” 士兵、俍兵、目兵等隶于土官,给田耕种,专服兵役,服从王朝调遣,这充分说明他们是耕田服兵役的农奴。


    
土兵的武器和战术。宋代峒丁、壮丁,“劲捷能辛苦,穿皮履,上下山不顿。其械器有桶子甲、长枪、手标、偏刀、(??)牌(挡箭牌)、山弩、竹箭、光榔箭之属。”邕州之左、右江溪峒,宜州之南丹,山弩、药箭最为厉害。峒丁、土丁善于制造和使用山弩、药箭,官军闻而畏惧,“率皆奔溃”。因为“溪峒弩箭,皆有药。。。是矢也,度必中而后发,苟中血缕必死。唯其土人自有解药。” 此外,蛮刀也是重要武器,左、右江溪峒所出者又称“峒刀”,“以冻州所作为佳”,一鞘中藏二刃,一大一小,大刀可赠人,小刀不与人,盖“忽遇药箭,急以刀切去其肉,乃不死,以故不以与人。” 又有“蛮甲胃”(盾牌), 以皮所作,南丹州及邕州左、右江溪峒,使用甲盾最多。这些桶子甲、弩箭、蛮刀、长枪、手标、甲胄等传统作战武器,至明、清时,土兵、俍兵用而不废。宋代土兵受武技训练,教以阵法,有较严格的组织,设级职,有都头、指挥使、都指挥,以土酋担任之。作战时“彼此布阵,各张两翼,以相包裹,人多翼长者胜,无他奇。”而到明代,土兵、俍兵,不仅组织严密、训练有素,而且有自己一套独特的战术。如东兰、那地、南丹三土司俍兵,善以少击众,“其部署之法.将千人者得以军令临百人之将,将百人者得以军令临十人之将”, 作战时“凡一人赴敌,则左右大呼夹击,一伍争救之。若一人战没,左右不夹击者即斩,一伍之众皆论罪及截耳。一伍赴敌,则左右伍呼而夹击,一队争救之。若一伍战没,左右伍不夹击者即斩,一队之众皆论罪及截耳。不如令者斩,退缩者斩,走者斩,言恐众者斩,敌人冲而乱者斩,敌佯以金帛遗地、或争取不追蹑者斩”;田州土司之兵法,亦很奇异:“七人为伍,每伍自相为命,四人专主击刺,三人专主割首,所获首级,七人共之。割首之人,虽有照护主击刺者之责,但能奋杀向前,不必武艺之精绝也”。如此严密之组织,严酷的法令,奇特的战术,协同作战的勇敢精神,是壮族土司在军事上的一大创造与特点。

土兵的作用。宋时土丁、峒丁,无不习战,标、枪、刀、弩、箭、牌等武器,用之甚精,故强武可用。明代之土司俍兵,更是“鹜悍,天下称最”,不仅艰苦耐劳、勇敢善战,而且人数众多,是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其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讨蛮”。即镇压各族农民起义。是“以夷治夷”的恶毒手段,这类历史事件很多。如明成化年间(1465 1487 年),韩雍镇压大藤峡瑶壮农民起义,“乃以永顺及两江土兵十六万人,五路并进… … 生擒一千二百余人,斩首七干三百余级。” 嘉靖二十四年(1545 年),都御史张岳、总兵陈圭,“调汉、土兵七万,分三哨并进”,镇压柳州马平县农民起义,“前后俘斩四千余级”。隆庆(1567 1572 年)初年,巡抚殷正茂镇压府江壮族人民起义,“征汉土官兵六万”水陆进攻,“几擒斩首从贼五千一百有奇,俘获四干余名口”。同时,又“征诸路土汉兵凡十四万人,分七路”进攻古田壮族农民起义,“凡擒斩首从贼七千三百有奇”。 隆庆六年(1572 年),巡抚殷正茂、大将军李锡,调湖南永顺“钩刀手三千人、鸟铳手五千人,狼兵十万人”,镇压怀远县瑶苗侗壮各族人民起义,有东兰、南丹、那地、泗城、归顺、思恩、江州、龙英、龙州、忠州、武靖、上林、下石西、永顺长官司、上映、下雷、湖润、镇安、思恩、迁隆、安隆等土司的土兵、俍兵。殷正茂在镇压古田壮族农民起义的同时,又调田州、那地、下雷、安定、江州、龙英、归顺、迁龙、泗城、东兰、镇定、思恩、万承、上林、上映、都康、白山、那马、永顺、忠州、兴隆、思明、南丹、忻城、湖润、下旺、古零、向武、罗阳、安隆、旧城、武靖、归德、果化、都阳、定罗等36 个土司土兵俍兵,镇压八寨壮族农民起义,“斩首捕掳凡一万六干九百有奇”。 此外,土兵、俍兵还应征镇压广东罗旁、海南、江西、贵州等省的瑶、黎、汉等各族农民起义。土兵和俍兵成为镇压各族人民反抗斗争的工具。


    
各个土司之间为争夺地方的统治权,互相争战,也使用土兵、俍兵、因此它又成为土司争霸地方的工具。

守境土。宋时,宜州诸“蛮”屡次“寇边”。王朝即以天河、思恩、河池、忻城等州县土兵番守各地要寨,如元丰六年(1083 年), “宜州土丁七干余人,缓急可用。” 邕、钦二州溪峒,接邻交趾,壮丁、土丁10 余万,“自广以西,赖以防守,” 元时以融、庆之撞(僮)丁于上浪、忠州等地屯田,守境土。明代各土司各有土兵、俍兵,一是保土司本土,二是应调守土。洪武初,左、右江土官归附,太祖遣使诏曰:“自唐、宋以来,黄、岑二氏代居其间,世乱则保境土,世治则修职贡,良由其审时知几,故能若此,” 宣德年间(1426 1435 年),征古田、怀远,设万石、宜良、丹阳土巡检司,“屯土兵五百人,且耕且守”。弘治九年(1469 年),平乐府之昭平堡,总督邓廷项“令上林土知县黄琼、归德土知州黄通各选子弟一人,领士兵各千人,往驻其地。” 万历初,立八寨长官司,“以兵八千人属黄旸为长官、黄昌、韦富皆给冠带为土舍,亦各引兵二百守焉。” 桂林、梧州等省城和重要城镇,均由土司调兵更戍。据《 殿粤要纂》 记载:万历年间“戍省(桂林)狼兵一千八百名” ,梧州“戍守大教场各土州峒县目兵三千名”, 其他如浔州、平乐、南宁、柳州等府属要地,都有土司的土兵、目兵、俍兵屯田防守。平乐府属之昭平县,在壮族农民起义被镇压下去之后,明王朝在这里设立4 个土巡检司,以土目土舍领兵防守,领耕田数多达53390 余亩。 在广东的罗旁地区,直到清初都还有俍兵戍守。大量土兵、俍兵或替代,或配合官军戍守地方,目的是御防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动。


    
但由于大量土兵俍兵在东部壮汉族杂居地区屯田,且耕且守,客观上促进了民族交流、融合与发展。


    
抗交趾、倭寇外侵。宋、明以来,交趾统治者屡次入侵我国南疆,掳人口、财物,我国边疆受到严重威胁。明万历三十五年〔 1607 年),交趾派兵攻破我归顺、下雷土司地,田州土官岑(?)仁、向武土官黄绍纶,率领土兵、俍兵击退侵略者,保卫了祖国的边疆。明初以来,倭寇不断侵犯我国东南沿海,烧杀掳掠,无恶不作,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田州土官妇瓦氏于嘉靖三十三年(1554 年)以花甲之年,与曾孙岑大寿、岑大禄一道,率领田州、东兰、那地、南丹、归顺等地州土兵、俍兵7000 余人,开赴江浙地区,与湖南保靖、永顺土兵和明朝官兵一起抗倭。次年四月间,在王江径和陆径坝大败倭寇。两次战役,歼敌2000 余人,毁敌船30 余艘,取得抗倭的大胜利。浙江巡抚胡宗宪云:“自王江径捷后,我兵始有生气… … 嘉兴杭人始安枕。军民主客,始知贼犯人也,非真若鬼神、雷电、虎豹然,不可向迩,浸人斗志。贼亦自是稍顾忌,逆气狂谋,渐以亏肋,始可诱而图矣。” 对人民、对官军都是极大的鼓舞。故江浙人民赞扬曰:“花瓦家,能杀矮,腊而唤之有如蛇。’,。由于瓦氏俍兵抗倭,勇敢善战屡建奇功,“诏瓦氏二品夫人,及其曾孙大寿、大禄银币,余目兵令军门分别奖赏。” 土司土兵的征战活动,其纪律时好时坏,与其性质和王朝的政策相关。田州土官瓦氏率数千俍兵到东南沿海抗倭,“自备军粮”,缺少粮饷可知,但能“约所部不犯民间一粒”, 有严明之纪律。然而,土兵、俍兵征调频繁,所过之处,“掳掠一空”者不乏其例,故朝廷有时也不敢轻调土兵、俍兵,以免其害。土兵、俍兵纪律之坏,原因有三。一是土兵、俍兵是由耕“兵田”的农奴构成,长期征战于外,脱离生产和家室,而朝廷所给兵晌最低,不及官军之半。“中国之喜用俍兵者,不独以其勇也。汉兵行有安家行粮,而土兵止给行粮,省费一倍,每兵一日仅白金一分二厘耳”,而“土官喜于见调,兵人日米一升,计价目可一钱,俱为土官所得。” 这使土兵、俍兵为生活所迫而行掠。二是朝廷官吏的纵容,鼓励抢劫。为鼓励土兵、俍兵作战,“所调各处土官既至,宜厚加犒赏。俾其各认地方,从所径便。自抵贼巢,所得财物尽以与之,官军人等不许抽分科索。及所俘获贼属,许得便卖,则人自为战,勇气百倍矣。” 朝廷官吏如此鼓励土官土兵掠夺,军纪自然无有不坏者。三是土官农奴制本身的落后性。土官是农奴主,其本质上是掠夺的。通过征战,是其掠夺农奴、财物,增加财富的机会。加之朝廷官吏之鼓励或管束不严,土官土兵征战中进行掠夺则很难避免。


    
土司之军事制度,是农奴制的一部分。其土兵耕田服兵役,亦农亦兵。土兵隶属于土官,供王朝征调,保疆守土,抗御外侵,镇压各族农民反抗,其作用有两面性。而艰苦耐劳,骁勇悍鹜,训练和战术别具一格,故而能以少胜多,则是土司军事制度的一大特色。

第六节
     

     
土司的司法制度


    


    

土司府州县,土官为正官,设流官佐贰协理和监督。土官处于最高地位,行使司法审判权。至清朝土司末期,一方面由于土官文化素质低,二方面为了削弱土司权力,推行承审制度,即土司州县的重大案件由附近的流官州县或上一级机关承审,或在土司州县设立“汉堂”,负责审理案件,剥夺土官的司法权。如忻城土县由宜山县承审,太平土州由左州承审等。


    
土司之司法制度,涉及如下一些内容。土官违法犯罪,自然不能由土官自行审理,而是按照封建王朝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一般来说,土官内部互夺相残,或越境作乱,或征调不至,不期朝贡等等,都是犯罪,封建王朝都要加以整治。但是土司之设是为了“以夷治夷”,促使国家的统一与安定,具有特殊性,对土官犯法犯罪的处理较流官轻。早在唐代的羁糜州县时,“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就是说,各民族内部的犯法事件,按本民族的俗法处理。宋代,对于溪峒“蛮人”,由于“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之法绳治,姑羁糜之而已”。“外夷若自相杀伤,有本土之法,苟以国法绳之,则必致生事,羁糜之道正在于此。” 对于“蛮人”内部杀人等重大案件,亦不以国法是问。如“富州向万通杀皮师胜父子七人,取五藏及首以祀魔鬼,朝廷以其远俗,令勿问。” 元朝时,土官犯罪,虽依法处理,但“罚而不废”。对于“诸边隅镇守不严,他盗辄入境杀掠者,军官坐罪,民官不坐。”边隅民官即是土官。明代,“凡土官,选用者有犯,依流官律定罪”。土官犯法也是常事,受到法律惩治,或降职,或发配异地,或不许世袭,以至坐死,但实际上与流官犯罪相比,则较宽宥,“不可尽绳以法”。洪武二十八年(1395 年), “归德州土官黄碧言.思恩州知州岑永昌既匿五县民,不供赋税,仍用故元印章。帝以不奉朝命,命左都督杨文相机讨之,既以荒远不问”;正统六年(1441 年)思恩府知府岑瑛“受属挟诈事觉,帝以土蛮宥不问,令法司移文戒之”。土官匿民、不供赋税和用故元印章,都是违抗朝命,算是犯了重罪,应该严惩,但朝廷却给予“姑宥之”和“不问”轻处。清代时土官犯罪亦有从轻处置的规定。“凡土官公罪应降三级以内调用者,降一级留任;应降五级以内调用者,降三级留任;应革职者,降四级留任。如有贪酷不法等罪,仍革职。遇降罚俸,各按品级计俸罚米,每俸银一两,罚米一石。”对土官犯法犯罪仍有从轻处置之例。清朝以后,由于改土归流的推行和土司势力的衰落,土官侵害土民而犯法者,土民可以控告土官之不法,一由上一级官府审理判定。


    
王朝对土司土官,只要他们按期纳贡赋和服从征调,表示对王朝的臣属,对其内部的事务一般是不加干涉的,土官对辖境之司法有自主权。土司没有统一的成文法,各地土司各自为政,自行审案。土官审判一是全凭自己的“意旨”,其意旨就是法律,随心所欲,属下无敢违抗;二是传统的“俗法”,即习惯法。但习惯法不等于土司法律。习惯法是原始部落时代以来形成的百姓共同遵守的法律,具有是非标准,由“头人”、“都老”组织执行,具有原始的民主性质,土官可以利用对其统治有利的部分加以使用。土官把意旨当“法律”无是非标准,惟靠暴力去实施。故土司法制以刑法为中心,威吓、严刑,是土司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以镇压农奴的反抗,达到维护土官统治、维护农奴制度为目的。土司的审判机关是土司衙门。土官既是政、军长官,又是审判官。土官公堂就是审判堂。除土官审判外,尚有流官“佐贰”(即师爷),协助土官审判和处理文案,在土官衙门中,土官下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科),一般设总理、总诉、总目和管家四大总管和六房(科)总番,各行其责。其中兵房(科)和刑房(科)总番为执行拘捕、传讯和行刑之责,为土官审案之执行者。衙门管辖的各地方,或划分为哨,或为化,或为里、堡,设总哨、总化或里长、堡目,哨、化、里、堡之下或为甲、或为亭,设甲目、亭目。总哨、总化、里长、堡目、甲目、亭目,均为土官在各地的代俚人。民刑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宋代时“洞丁有争,各讼诸酋;酋不能决,若酋自争,则讼诸或提举;又不能决,讼诸邕管,次至帅司而止”。明、清时期,土司境内的民刑案件,先诉地甲目、亭目;不解决,控干总哨、总化、里长、堡目;再不能决,始控于土官衙门,由土官主持诉讼、审判。但土民畏惧官府,不敢见官。所发生之纠纷案件,往往不诉于官,而诉于寨老、村老,按习惯法决断是非。寨老、村老不能决,始控于官。在控于官的过程中,受土目、土官的各种盘剥,无论是与非,胜与败,原告和被告无不倾家荡产,故不愿控于官。按诉讼之程序,土民呈具诉牒,先受“讼师”(写状纸之人)和甲目、亭目、总哨、总化、里长等的盘剥,所有差费及送礼各项,由诉讼者负担。在这过程中,差役的盘剥最为峻酷.他们“以此为专利,交结土劣,蒙蔽长官,气焰熏天,不可向逸”。他们既为“舌人”,“稍易其词,则鹿可以为马”,以此坑害投诉者,而“衙门豢养此辈,亦未给以丝毫工食,其生活所需,完全敲骨吸脂,取于众。”面对有资产之诉讼者,“瞋目厉色,造讼者门,不发一言,突以锁链怒掷于地,其响绝巨,鸡犬皆惊。蛮人相顾失色,所索无不承唉。” 据调查资料,在全茗、茗盈土司,土民“告状时,先用一笔钱请讼棍(写状纸的人)写呈文。逞文递到二爷(师爷)手上,又给递呈钱,数目二百钱至四百钱不等。审案时,尚有传票钱和铺堂钱,原告、被告两方都出三百六十文钱。。。审案后,不论输赢都要出一些审判钱,被关的人还要出开锁钱三吊或五吊不定。”“蛮区各县衙署,其陋规之名目亦最多,如铺堂、蜡烛、进笼、出笼、开锁、录供、板子、坐堂、烟茶等费,几于不可枚举,书役警吏,固然各得分肥;甚而至于老妈丫头,亦可染指。堂讯甫终,堂下纷詉即起,即此辈瓜分规费时也。婪索至此,真可谓无孔不入矣。” 名目繁多的各种勒索,故土民之纠纷、含冤,多不敢诉讼于官。

土官掌握着境内最高的审判权,审案时凭其意旨,任其所为,生杀予夺,草菅人命,刑制十分残酷。宋代土司之初,邕州左右江之峒丁,“生杀予夺,尽出其酋”,他们“日各以职供水陆水产,为之力作,终岁而不得一饱。为之效死战争,而复加科敛,一有微过,遣所亲军斩之上流,而自于下流阅其尸也。日曛、酋醉酣,杖剑散步,峒丁避不及者,手刃焉。” 明清时期,土司统治,“法极严酷,鞭答杀戮,其人死不敢有二心,所谓怯于私斗,勇于公战者”。 “土慢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敛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下亦二十四两,名曰‘沾刀银’,种种(?)削,无可告诉。” 文献记载的所谓土司法制,只不过是土官之意志和妄为而已。土官对于农奴在日常生活上尚有诸多戒律:“不准穿白色的服饰,不准穿绸缎洋布,不准穿长衫,不许打伞,不准骑马坐轿,结婚时不准扛旗、吹唢呐、打锣、坐轿,不准住砖房,不能与土官及官族对面讲话或同桌吃饭,不准在官族、商人面前坐凳,不准戴竹笠和提着烟筒上街,不准读书,更不准报考功名等等”,土官的这些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和威严的规定,变成了人人遵守的土官法规,虽无成文,但谁违犯了就要治谁之罪。安平土司末代土官李德普,见农奴黄辉廷穿白袜子,大骂黄“你知道你犯了罪吗?”黄因此而被拘留判罚5 贯钱之后才被放回家。 太平土州太平街刘凤元,在衙门当差收粮,土官怀疑其与官族妇女通奸,不问真假原由,审问时打得半死,然后系以石头沉河而死。土司之审判,如此而已。由于土司司法制度之原始残酷,凭土官意志所为,土民多不堪命,对土官进行控告,故从清代开始,王朝对土司的司法制度加以干预,土司境内发生的“命盗”之类的重大案件,改为流官州县承审制度。如向武土州由天保县承审,上映、下雷土州由归顺州承审,忻城土县、永定、永顺长官司由宜山县承审等。以至清末,在土州县设置“汉堂”, 审理土司境内案件。从而削弱了土司的审判权,这对改善土司的司法制度具有进步意义。


    
土司刑法。土司属农奴制社会,其种种刑法,是为镇压农奴反抗和巩固土官农奴主的统治服务,具有随意性。“土司于其民下,有罪固可以杀人,无罪亦可以杀人。而执行某种刑法,一视其怒气之程度而定。此呼天无语之蛮民,只有延颈待戮,默祝所受之死刑,得稍减其痛苦,即为幸已。”土司之刑法可分为体刑和罚款两大类,但体刑和罚款大都同时使用。

体刑。又有多种施刑方式,主要有:


    
坐牢。凡是土官拘捕、审判的犯人,都要处以坐牢。民国《雷平县志》 云:“土官时代,人民犯罪则拘之入牢。有黑牢、亮牢之分,黑牢腥臭异常,拘之数月必死。亮牢微见光亮,臭气较少。牢卒守犯积弊极深,有收押、洗手、看守、灯油、探监、松闸、解镣、除铐等费。倘所索不遂,虽罪较轻,亦受笞刑之苦”;安平土司之黑牢,“经常关押数十以至百余人。重犯关入黑牢,用粗笨的木枷锁住手脚。” 坐牢时间的长短,主要看犯人纳赎钱之多少和土官之态度,其次是犯罪之轻重而定。


    

    
吊打。为逼使被告招供,土官在审案时常用吊打的方法进行逼供,将被告双手捆绑吊于悬梁。再则是打屁股。西林县原是上林峒长官司,隶于泗城府,土官岑氏常用打屁股的方法对被判输者,打板数之多少,依罪行之轻重而定。


    
踩杠。亦是西林岑氏土官用刑之法。土官在审判逼供时,将一根长约丈余的粗圆木杠压在犯人的膝关节之后,两头用人踩杠,犯人疼痛难忍,被迫招供。

上冷板凳。将犯人身手捆绑,令坐告墙壁,双脚伸直,捆结两只脚拇指,然后在脚根不断加垫砖块,使犯人痛苦万分,逼其招供。

火烫。将烧红的铁块铁条烙在犯人身上,对不认罪者或犯重罪者,烙以至死。


    
死刑。死刑之法又有多种:斩首。“诸酋果于杀戮。每杀一人,止付二卒携持至野,掘一坑。集其亲知泣别,痛饮彻夜,乃斩其头,推坑中,复命吏使二卒勘之,乃许其家收葬”。淹死。安平土州土官李秉圭,对与他母亲争吵的村民阿三,拘捕后打坏脚踝,仍未解气,又将他装入猪笼中,投河淹死。饿死。太平土州土官对拒不认罪的犯人,不给吃饭,也不准其家属或亲属送饭,让其饿死。其他的死刑还有割颈死、勒死、枪毙、烧死等等,如“从前田州土官,常以人投虎圈饲虎”, “蛮民如不服从土司诉讼上之裁判,即将其人烧杀或活剔,或五牛分尸。” 其刑法之残酷可知。


    
罚款。是土官在办理诉讼过程中对犯人最常用的处罚手段。土官对财产贪得无厌,对大小案件无不勒索。无论对原告还是被告,有钱理长,无钱则理短,诉讼之输赢,全凭纳银之多寡而定,土官想如何罚就如何罚,而且往往罚款与用刑同时并行,以罚款赎罪。安平土官判罚款,多是打架、偷盗、婚姻等类案件。两人打架,土官以贿赂之多少判是非,以流血一方为有理,罚输方360钱,重伤者罚输方720 钱,出医药费,帮受伤者做农活,所罚之款不归赢家而归土官衙门。农民覃福偷蒙玉、蒙青家衣服,被追赶坠河而死。覃姓不服,告到土官处。土官不分是非,抓捕蒙氏兄弟入牢,重罚120 元光洋 。全茗土州营恩屯农民张德品,被诬偷竹民村农经荣的牛,农告到土官许有品处。土官不经查问,抓张来关审,罚款30 贯,打屁股50 大板。农奴如有违反土官之各项规定者,亦被认为犯法,处以捆绑和罚款,如安平土官出巡堪圩,见农奴黄某穿白袜子,黄即被罚款5 贯。土官李德普因农奴打得老虎没有及时送土官而遭到重罚。万承土州钦中屯赵文寿文章写得好,但按土官规定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于是去做算命先生,收入不少。土官诬赖赵有偷盗行为,多次拘捕囚禁,每次罚10千至100 千钱。勿不辨是非曲直,案无巨细,动辄拘捕、罚款,为土司法制的一大特色。


    
土司之司法制度,是土官农奴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土官意志就是法律。故此有谚曰:“土官土皇帝,屙屁成定例”;土官审案,如“牛吃沟边草——两面啃.”对重大案件,采取“连坐法”,即一人犯案全族株连,村中一人犯案,如当事者潜逃,则株连全村。如安平土州如念屯黄方,邀集村人杀其仇人覃貌,潜逃后株连全村,按人耕地多少分派罚款,户少者12 元,多者22 元,4 个头人被捆绑,逼供。土官规定农奴交租纳贡和服役,不论天灾人祸,必须如期交纳,否则以“一年为欠,二年为抗”论处,“欠者要关,抗者杀.” 以此为法制,保障土官农奴主对广大农奴、农民的统治地位。不服判者,则没其家产。由于土司的司法制度极为严酷,动辄酷刑、罚款,百姓惧怕而不敢诉讼于官府,多求于“村老”、“寨老”调解,采用民间习惯法处理各种纠纷问题。清末民国初,随着土司制度的消亡,其司法制度也随之废除。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9 22:09: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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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21:25:00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
     
“改土归流”的历程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的“改土归流”,从其处于发展时期的明朝初期就已开始,直至民国十七年(1928 年)土司制度的最后消失才结束,经过了漫长的五六百年时间。明初,由于土司制度处在上升发展阶段,基本上适应着生产力的发展,显示出其生命力,改流的客观条件尚未成熟,故“改土归流”的阻力很大,出现改流后复土的现象。明末清初,由于封建地主所有制因素的萌芽和增长,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农奴阶级为摆脱土官农奴主的统治而不断起来斗争,土司制度趋向衰落,改流的条件具备,故清初大规模“改土归流”得以推行。并且再没有出现复土的现象。土司制度在“改土归流”中走完了它漫长的历程。


    


    

第一节
     
明代改土归流和反改流的长期斗争


    


    


    
明朝以前的宋、元时期,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刚从羁縻制衍变诞生到确立,许多羁糜州县或归于正州、正县,或直接变为土司州县。如宋初将羁糜琳州、思农州、福禄州讲设罗城县;将羁糜思顺州、归化州、述昆州归于宜山县;将羁糜芝忻州、归恩州、纤州改设忻城县;将思刚州归于迁江县。北宋末宋徽宗时期( 1101 1125 年),曾将今广西西北部“蛮酋”统治地区州县改设平、从、允、孚、庭、观等12 州,引起“蛮酋”的不断斗争,于是才不得不撤所置正州,而复莫氏土酋为南丹州刺史,并予世袭。羁糜制向土司制过渡.行政区域作局部调整,流、土时有互换,未成定型,尚不足称改土归流。


    
明王朝统一全国之后,形势发生很大变化,我国封建社会已经发展到了它的后期阶段。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发展,封建中央集权有了进一步的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由于明代封建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手工业部门中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这势必要求国家权力更加集中、国家更加统一,以利于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土司政权,对社会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萌芽和成长在客观上都是不利的。因此,当土官尚能顺从中央的统辖时,尚可容忍它的继续存在;当各土司叛逆王朝,而王朝又有足够的力量对付土司时,它就利用种种机会和借口对土司进行改土归流。但土官是地方的统治者和利益的既得者,自然不肯轻易失去权势,因而改流和反改流的斗争不仅是激烈的,而且是长期的,表现出壮族地区改流的时代特点和地方特点。

明朝在壮族地区进行改土归流.是从统一广西的过程中就开始了的。改流最早的是钦州七(八)峒土官。洪武元年(1368 年)明朝平章廖永忠、参政朱亮祖率兵统一雷州、廉州等地,钦州8 个峒的土官都将元朝旧印上缴给明王朝,希望明朝发给新的印信。朱亮祖以八峒地方人少为由,不仅不给新印.而且革去诸峒土官职衔,降称峒长。各土官因而大为失望。宣德二年(1427 年),澌棅峒黄金广、古森峒黄宽、槛山峒黄子娇、博是峒黄建等以四峒29 村地方及292 户居民叛投安南,安南分别封黄金广等为经略使、经略同知、金事等官,并予世袭,职守本峒地方。 明朝对八峒地改流的结果是自撤了边防藩篱,丧失了一大片国土。后来八峒地方虽已收回,但这些无大实权的峒官名号已被撤销了。万历(15731619 年)中期,安南侵掠钦州边境地方,钦州被蹂躇,戴耀调土、汉兵进行反击,取得了胜利。为了防备安南再次入侵,戴耀向明朝廷建议:一是禁止安南互市,二是加强防御力量并恢复峒官的设置。明朝廷虽然同意了戴耀的建议,但经洪武( 1368 1398 年)初的改流以后,钦州峒官的势力已大为削弱,防边所需的一切全由明朝政府独自负担。继钦州八峒之后改流的是太平府。太平府,宋为寨,元为路。元末,上思州土官黄英衍乘元朝统治动荡之机,于至正十九年(1359 年)强占太平路,夺取路印,擅自“行总管事”,迁太平路治及兵民到驮卢长达10 年之久。洪武元年(1368 年),明朝平章杨璟进兵广西,以军事力量威逼左、右江地区,黄英衍恐惧,迅速派使者奉印纳款归附。黄英衍“反叛”朝廷的行为发生在元代,但明朝为警告其他土官,要他们效忠明朝,于是对太平府进行了改流,黄英衍虽免了死罪,但被迫举族迁移泰州(今江苏省泰州市),受到“编管”。洪武二十八年(1395 年)龙州、奉议、南丹等州土官或抗拒“朝命”、或“叛逆”明朝。明朝廷“诏发”湖广、江西所属卫所马、步官兵6 万多人,又命征南将军杨文为总兵官,都指挥韩观为左将军,都督金事宋展为右将军,率京卫马、步军3 万人同时到广西,会讨龙州、奉议、南丹地等。广西的柳州卫、南宁卫亦各派兵1 千人随征。明朝各路兵马首先征讨龙州,龙州土官认罪并贡“方物”。龙州事平,杨文即调遣广西都司及护卫官军2 万人讨伐奉议州,并征调田州、泗城两地土兵38900 人从征;同时,左将军韩观等分兵征讨都康、向武、富劳、上(武)林等州县,杀向武州土官黄世铁并其党18300 余人,招降“蛮民”复业者648 户。征讨结果,将奉议州和向武州改流,设置奉议卫和向武千户所。在明朝官兵征讨奉议、向武的同时,杨文又派参将刘真率领官兵征讨南丹,南丹兵败,土官莫金以“叛逆”罪被杀,南丹改流,设置南丹卫。 奉议、向武、南丹改流后,虽分别设置卫所以守地方,但官兵无法单独守御,建文元年(1399 年)明总兵官不得已招回向武州土官官族,向武州仍由土官官族统管 。南丹州因地多瘴气,“蛮民作乱”,南丹卫无法统治其地,建文四年(1402 年),南丹复置土官知州,以莫金子莫禄为土官。 洪武末永乐初,奉议州也恢复了土官的统治。正统年间(1436 1449 年),南丹卫、奉议卫、向武千户所又先后撤离南丹、奉议、向武等地。这样,南丹等地土官又恢复了原来的统治权。弘治中(1488 1505 年),奉议州再次改土归流。奉议州虽然是弹丸之地,但位于左、右江土属地方腹地,明朝廷直接统治其地,可就近控制其它土属地方,隔断各土官之间的联系,因而对奉议州一而再地改流。但由于明朝无实力对奉议进行直接的统治,又一而再地恢复土官的统治。

养利州也是位于左、右江土属地方的中心地区,地位重要,改流与复土也反复了多次。第一次是由于养利州土官赵文安侵掠邻近州地,遂于宣德三年(1428 年)被改流。 但改流后土官、土目的势力仍然很大,宣德七年(1432 年)十二月,明朝廷还将钞、彩、币、表里等钱物赐给养利土官和头目。正统九年(1444 年)二月,流官州判汪浩任满,土官护印头目赵肆还以汪浩抚民有方为理由,疏请明朝廷准许汪浩永远留在养利州任职。吏部虽不同意,但明朝皇帝以“沿夷俗”不拘常例为理由,终于同意赵肆的请求。非正任土官能影响流官的任免去留,可知改流后养利州土官势力之大,影响之深。天顺四年(1460 年)八月,太平府知府林贵等还奏保土官后裔赵茂“授职”,但因养利州改流已久,吏部才没有同意。鉴于改流后的养利州官族.、土目的势力仍然很大,自天顺以后土官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复辟,于是明朝廷于成化十四年(1478 年)十一月,再次明令裁革养利土官,置流官管事。这是养利州的第二次改流。万历三年(1575 年)养利州又一次改流。 经过第三次改流后,养利州土官虽然不再复辟了,但却成了邻近各土官瓜分的对象。原来养利州的一些地方,先后被恩城州、龙英州、太平州、茗盈州、万承州等土官所占去,原有辖地被瓜分得支离破碎,流官亦无可奈何。养利州改流后,虽然“施刑罚于教化之内,寓催科于抚字之中”,但仍然是“最称难治”。 由于养利州改流、复土,经过3 次反复,社会秩序不稳定,流官统治也得过且过,直到万历四年(1576 年),该州一所学校都还没有设立 ,社会经济也很难得到发展。


    
宣德年间(1426 1435 年)崇善县改流。洪武初,土官赵福贤归附,后来福贤子赵暹叛明,攻破左州,占据村峒40 余处;帅臣顾兴祖率兵讨伐,赵暹被杀,将崇善县改流。 崇善县自宋以后就是左江流域的政治中心之一,受外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较大。改流后崇善县的农村经济变化较大,到嘉靖年间‘1522 1566 年),农民“力田日少,种麻日多,日用饮食多以麻易” 。这是明代广西土属地方改流后农村经济变化的典型。


    
正统年间(1436 1449 年)利州改流。利州和泗城州都是岑氏土官统治的地方。正统元年(1436 年)后,两个州的土官就不断进行争斗。泗城州土官岑豹侵夺利州地方,掳掠利州土官岑颜的妻子、财物。明朝廷派遣吏目谕岑豹,而岑豹阳奉阴违,故态不改。七年(1442 年),岑豹与岑颜又互相仇杀,双方争斗数年间,明朝廷曾派总兵官吴亮对双方“宣布恩威”,迫令双方罢兵。最后岑豹还是杀了岑颜和他的儿子岑得,夺州印而去。岑颜死后,利州随即改流,以流官判州事。以后数十年间明朝曾多次督追泗城土官交出利州官印,但泗城州岑豹、岑应、岑接3 代土官,根本不予理会。嘉靖二年(1523 年)明朝反而将已改流的利州并入泗城州,由泗城土官统治。利州改流的结果实际上是以恢复和扩大土官的统治而告终。


    
成化年间(1465 1487 年)永康州和上石西州改流。成化八年(1472 年)永康州土官杨雄杰率部众劫掠宣化县,明朝总兵官赵辅讨伐之,杨雄杰死,永康州改设流官。 上石西州土官赵姓,赵氏土官死而无后,由何士弘父子相继承袭、护印。何士弘子何义死,又无后,土目黄高兴请袭,明朝廷以何、黄异姓为由,不予承袭.成化十五年(1497 年)改设流官。 上石西州地处其他土官属地包围之中,其他土官如思明土官和凭祥土官对上石西州地方都有觊觎之心。改流后的上石西州,自成化(1465 1487 年)中期流官殷兴被毒死以后,后任流官有的将家属寄居太平府而单身赴职,有的甚至不敢到州管事。由于流官旷职,州地曾被思明土官占据过。直到万历十九年(1591 年),孙继先才携带家眷赴任。经过孙继先的整治,上石西州州城面貌才略有改观。孙继先去任后,上石西州又变成了荒芜之地。天启二年(1622 年)对上石西州作了再次整治。 上石西州改流以后,时常处于无政府状态,社会秩序难安,经济、文化难于发展,又成了土官统治的地方。上石西州改流亦以失败而告终。


    
左州,天顺(1457 1464 年)中,因土官官族争袭,互相仇杀,于成化十三年(1477 年)改土归流。弘治、正德间(1488 1521 年),土官族目曾企图复辟,相继作乱,但乱平后流官政权依然不改。 由于左州比较靠近太平府治,交通比较方便,易于接受外来汉文化的影响,所以到了嘉靖年间,左州经济作物有较明显的发展,农民“少力田,多种麻” 。农村农业种植结构起了变化,对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文化方面,最迟到万历二年(1574 年),左州已经建置学校。改流以后左州出现的这种新的现象,也是其它改流地方所少有的。


    
上思州土官自洪武(1368 1398 年)初即归附明朝,以后其子孙“叛服”无常。成化(1465 1487 年)末,土官黄瑛侵掠邕境,为官军捕获处死。黄瑛死后,诸族“党争作乱”,弘治十八年( 1505 年)改设流官。 上思州尽管改流之初,流官曾有过一番振作,如同知曾禺迁移上思州,另筑土城,立木栅以固防守,并招抚流民,将土地分给农民,失业农民因得复业;知州罗环教化“士子”,改变居民风俗习惯。上思州在土官统治时代,民无户籍,兵员随粮赋多寡征发,名为瑶兵。兵员有事则征调,无事则务农。流官为苏民困,对土兵进行裁革。为防止土吏鱼肉乡民,革除土吏。为通信息,设置铺舍。上思州改流后,流官对地方的革新、建设之多,在明代广西改流的各土属地方中是最为突出的。这些改革和建设,有的对巩固流官政权有利,有的对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有利,有的对交通信息,改变上思州的闭塞状态有利,总之对社会生产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上思州的改流,也有反复的过程。废除了土官、土目的特权,改革风俗习惯,难免使一些原来对改流就怀有对立情绪的土官后裔、土目的不满,一有机会就进行反流官的活动。正德间(1506 1521 年),土目黄缁两次聚众攻州城,被都御史林廷选镇压。由于上思州改流后,地方仍然不安定,嘉靖元年(1522 年)都御史张(?)认为上思州原是土官统治的地方,改流后“土人”叛乱,建议应当沿袭旧制度,选择土吏中有才干的人任土官。议论者虽同意张(?)的意见,但议而不行,原因是上思州改流后虽然还发生过土目的“叛乱”事件,但改流后确有一些革弊布新,社会有所进步,为流官的统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思州知州,一方面“守官箴以励己”,一方面又办学校以改变民风。此后,流官在上思州的统治地位更加巩固,终明之世上思土官已无法再复辟。


    
上林长官司处广西极边,与强大的泗城土官辖地相邻,天顺( 1437 1464 年)末年曾受泗城土官攻劫,长官岑志威被杀,族灭,官印被夺,地方被占。后在明朝兵部的威胁下,上林长官司的土官政权才恢复。弘治三年(1490 年)以后,泗城土官再次攻劫上林长官司。嘉靖初,上林长官司后裔故绝,由流官吏目执掌司事.但正德、嘉靖、隆庆、万历这百数十年间,上林长官司的土官仍时常向明朝进贡,进贡者虽已不是原来上林长官司的岑家土官,而是从流官吏目手中夺取了统治权的泗城州岑家土官。上林长官司改流的结果是,明朝承认泗城土官从流官手中夺取上林长官司统治大权的合法化。

思恩,原为州,后升为府,再升为军民府。在土官岑瑛统治期间,思恩府和明朝的关系融洽。岑瑛及其子岑鐩死后,由鐩子岑睿承袭。岑睿胡作非为,弘治十二年(1499 年),岑睿极力介入田州土目内争,意图瓜分田州地方。他筑石城于丹良庄(亦称丹良堡〕 ,屯兵千余人,截江道,搜刮商利,抗拒朝命。官军攻城,岑睿先是遣兵与官军战,杀官军20 多人,但最后岑人失败。在岑睿一系列叛逆活动以后,思恩土官与明朝的关系恶化。弘治十八年(1505 年)后,岑睿掳掠上林土县及武缘县,袭击田州,掳掠田州土官岑猛家属50 人。岑睿侵犯相邻州县、寇乱不已,也影响明朝在广西统治地位的巩固,于是明朝决定大征思恩。弘治十八年,总督潘蕃、太监韦经、总兵毛锐调集两广、湖广官军、土兵共10 8 千多人,分兵六路进击思恩,岑睿兵败而死,思恩乱平后改土归流,以云南知府张凤为广西右参政,执掌思恩府事。正德七年(1512 年),在原思恩辖境增设凤化县。


    
思恩改流后,“诸蛮未服,相继作乱”,都御史盛应期加以镇压。嘉靖六年(1527 年),思恩土目王受和田州土目卢苏联合反明,声势很大。明朝廷派遣南京兵部尚书王守仁到广西处理思恩、田州之乱。王守仁认为在广西土官统治区设置流官并无益处,对王受、卢苏采取招抚的方针。王受、卢苏受抚后,王守仁遂将原思恩地方设置白山、兴隆、定罗、安定、古零、旧城、那马、下旺、都阳等9 个土巡检司,分别用王受、韦贵、徐五、潘良、覃益、黄石、苏关、韦文明、王晋等9 人为土巡检,并予世袭。9 巡检司设置后,土目刘观、卢回以恢复土官制度为号召,煽动群众反抗朝廷。万历七年(1579 年),督抚吴文华哀叹:“九司日以骄黠,编氓甚少,缓急难恃。”思恩府改流后社会动荡不安,调兵防守,增加了明朝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负担。改流后明朝在思恩地方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复土后又将一个大土府分割成9 个土巡检司,这对壮族地区内部经济、文化的交流只能起着阻碍的作用,是历史的倒退。


    
弘治十八年(1505 年)与思恩府同时改流的还有田州。田州的改土归流,是由于田州土官同思恩、泗城、恩城土官之间为扩展统治地盘而不断互相厮杀,以及田州土官内部为争袭而发生内乱,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明王朝难以治理而进行改流的。先是成化年间(1465 1487年),田州土官知府岑溥与恩城州土官岑钦交恶,岑钦与泗城州土官岑应相结攻占田州,相互仇杀引起动乱。接着是弘治十二年(1499 年),岑溥子岑俿、岑猛争袭。岑俿杀父岑溥,土目李蛮、黄骥拥兵倡乱,黄骥勾结思恩府土官岑睿欲瓜分田州地,并与泗城土官岑接、东兰土官韦祖宏联合攻占田州,劫杀无数。明朝廷调官军平定思恩岑睿之乱,杀之,改流,并将田州府降为州。只是嘉靖初,田州土官岑猛势力复振,不服调遣,并兴兵攻击泗城州,一战乱不已。都御史姚漠调官军8 万平田州,杀岑猛,请将田州改流。土目卢苏不服,于嘉靖六年(1527 年),联合思恩府土目王受,打着岑猛旗号,兴兵攻复田州,声势浩大。明王朝派遣南京兵部尚书王守仁代替主张调军镇压的姚漠,招抚卢苏、王受,避免了一场大规模的屠杀。卢苏、王受事件平息之后,将田州改流。但王守仁以为,田州世为岑氏土官属地,壮瑶众多,又接邻交趾,治田非岑氏之后不可。后仍以岑猛子岑邦相为州事,并裂田州大部分地方设置18 个土巡检司,分别以土目任土巡检,以刹土官之势。 时至明朝灭亡,田州仍由岑氏土官统治。明朝对田州的改流,以失败而告终,时至清末才结束土官统治。


    
思同州,于万历二十八年(1 600 年)并入于成化年间已改流的永康州,实际上也已改土归流。


    
明代在改土归流的过程中,也曾出现过流官和土官并存的现象。如忻城县,宋朝庆历年间(1041 1048 年)置,隶属宜州.元朝时以土官莫保为八仙屯千户。明洪武(1368 1398 年)初改土归流,设流官知县.宣德(1426 1435 年)、正统(1436 1449 年)以后,壮、瑶不服流官统治,壮老韦公泰等推举莫保之孙莫敬诚为土官。知县苏宽为之具奏于上,得以世袭。于是忻城县有土、流二令,权不相统。流官握空印,徽居于府城,而土官居于县治,掌握实际的统治权,出现一县土、流官并存的现象。弘治年间(1488 1505 年),总督邓廷珊奏革流官,恢复莫氏土官对忻城县的统治。先是改土为流,而后土流并存,最后又恢复土官,亦说明明代改土归流的长期艰难过程。


    
明代壮族西部地区的改土归流随着明朝的建立就已开始,直到明朝末年还在进行,持续进行了200 多年。改流的地方不少,被改流的土司,有的处在交通方便的地方,有的处在闭塞的边境。改土归流是一场激烈的政治斗争,有的改流后又恢复了土官的统治;有的流官表面上取得了胜利,其实际统治大权仍然掌握在土官、官族或土日的手中;有的地方改流后社会经济和文化有所发展,有的地方改流后出现反复和动乱,社会经济遭受破坏。改流后流官统治得到巩固者尚属少数。


    
明代在许多地方实行改土归流,但阻力很大,不少地方改流后又出现复土现象,可知改土归流斗争的激烈性和长期性。究其原因,是明代土司制度仍在发展的强盛时期,封建领主的土地占有制比起奴隶占有制而言,仍是一个进步;而且施行时间还不算很长,仍适应着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仍然具有它的生命力。这个时期土司地区的商品经济虽有所发展,但土地买卖尚未盛行,新的地主所有制生产关系尚未形成,因而改土归流缺乏其社会内部的强大动力,故改土归流很少得到成功。由于土司统治力量仍然强大,王朝政治上和军事上的干预,必然受到顽强的抵抗,即使强改为流宫,实亦多流于空职,实际权力依然为土官势力所左右。且土民习惯于土官统治,视土官如朝廷,甚至在改流时土民随着土官起来造反,仍然希望土官统治,上思土州、忻城土县、土田州的改流而后复土,就是如此。当土民还能在土司统治下继续生活一「去,土司还有力量继续统治下去的时候,靠外部的力量来改革,自然很难取得成功,即使改流,也会出现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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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朝及民国时期的改土归流

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由于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长期发展,国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对全国各地的统治也得到了空前的加强。地处南疆的自唐宋以来都是土官统治的壮族西部地方,自清初开始,王朝就加强了军事统治。从顺治年间起清朝就在庆远、太平、思恩、南宁、镇安、泗城等府属土司地方设置绿营兵,改变了宋元明历朝对壮族西部地区都由各土官、土兵卫护防边的状况.随着国力的增强,土官、土兵影响的削弱,使对处于半独立状态的土司制度进行变革的客观条件成熟了。

清代壮族土司统治区的经济和文化比壮族东部壮汉族杂居地区还落后得多。但是,壮族西部地区组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如河池、南丹、那地产铜、锡矿,永康州产铅矿,铜、锡和铅都是制造铜钱和子弹的原料;上龙土巡检司出产硝,奉议州产硝黄,硝和硝黄是制造火药必需的原料,这些都是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同时,清代有的壮族土官统治区已经成为一个较大地域交通、商品转运的重要枢纽,如地处右江上游的百色已经成为“铜运盐运与夫东道行商帆樯时集”, “汉土环居,商贾辐揍,由南而东者于此发舟,由东而南者于此登陆” 的一个重要港口。但由于土司统治的存在,使社会不能顺利地利用土司统治区的资源,也使通过土司统治区的交通和商业受阻。为使土司统治区的交通畅达和贸易得以顺利进行,资源得到利用,对土司统治进行改流,已是大势所趋。

清初,在清朝与南明桂王政权的反复较量中,各土司不仅对桂王政权的抗清斗争表示支持,而且在实际斗争过程中,有的土官还派出王兵参加桂王部的抗清斗争。如永历五年(1651 年)十二月,桂王由南宁经安平、下雷、归顺等地逃往贵州时,各土官为之供给“粮饷并从官夫役”;有的土官在清朝与桂王政权两军对抗中趁机扩张自己地盘。 土官支持桂王的这种政治态度,是清朝所不能容忍的,因此,清朝在广西的统治地位才巩固不久,就进行改土归流,清除土司,巩固统治。

经过明朝和清前期改土归流的部分地方,社会经济得到了初步的发展,学校教育也有所发展,这就使仍受土司统治的人们开始觉醒.他们的痛苦是由土官统治造成的,从而迫切要求结束土司的统治。同治(1862 1874 年)末年,田州土官病故,族人因争袭而互相残杀,以致人民流离失所。田州人民群众向清政府泣诉苦状,表示“均愿流官管辖,不愿复为岑氏土民” 。万承土州人民控告土官许荣时说:“地见许荣,草木不生;人见许荣,九死一生” ,极为愤怒。江州土州的人民“因土官陋例繁,取民无制”,而控告土官,人民敢于控告土官,既是人民与土官矛盾加剧的反映,也是人民觉醒的反映。

清末正当土属地方人民要求结束土官统治的时候,辛亥革命前资产阶级民主思潮又影响到清政府决策阶层。于是光绪、宣统间又出现了一次改土归流的热潮。

镇安土府改流。顺治(1644 1661 年)间,土官岑氏故绝,云南土富州官族、田州土官婿沈文崇于康熙元年(1662 年)叛据镇安府。二年(1663 年)沈文崇乱事平,将镇安府改流,设流官通判;雍正十年(1732 年),改设流官知府。 这是清朝统治广西后,对上属地方进行改流的第一个地方。上林长官司也是岑家土司统治的地方。清初因云南省广南土官侬绍周侵掠其地,两者纷争不息,康熙五年(1666 年)改设流官,置西林县.安隆长官司也是岑家土司的领地,因土官绝嗣,地方兵事不停,康熙五年清政府抚平乱事,改设流官,置西隆县。康熙二十八年(1689 年),陀陵县土官黄氏故绝,因而改土归流,以其地并入早已改流的永康州。 康熙五十八年(1719 年)思明土州改流,雍正五年(1727 年)罢知州,以知明府同知兼管州事。

雍正(1723 1735 年)初年,清朝廷及内外臣僚对西南各省土司统治地方进行改土归流的议论甚多,其中以云贵总督鄂尔泰奏报土司的各种弊端、暴政,极力主张改土归流。正当此时,泗城府土官岑映宸陈兵4 千于红水河北岸,企图对抗改土归流,及闻乌镇改流,即连夜撤兵至江南。雍正五年(1727 年)夏天,鄂尔泰“按部”安隆镇,趁机收回泗城府土司官印,勒令岑映宸去浙江安顿。泗城府改流后,将红水河以北原泗城府属地划入贵州省.自明代开始跋扈于红水河南北的泗城岑家土司终于结束了在这块土地上的统治。雍正七年(1729 年)将东兰土州东院内六哨地改土归流,称东兰州, 东院外六哨地仍由土官统治,改称凤山土分州,将东兰土州知州降为土州同,故又称为东兰土州同。该年还将田州土州部分地方划出另置百色厅,将原驻思恩府武缘县的思恩府理苗同知移驻百色厅。这一措施的实质是将田州土州部分地方划出,并进行改流.雍正三年(1725 年),以龙州土知州赵殿工贪婪为由,将龙州土州地分为上龙、下龙两个.土巡检司,以赵升为上龙司土巡检,以赵墉为下龙司土巡检。七年,又以赵墉贪劣不法为理由,对下龙司进行改土归流,由太平府龙州通判管辖,后改为龙州同知。奉议州于明初曾经改流,后又恢复土官统治。康熙六十年(1721 年),坡洪村罗文刚初“纠合恶党,伏莽劫夺”,后来“踞截东南,有狹重资者,杀而夺之.弃尸深坑中,土人逃匿,官吏莫敢拘捕。”雍正元年(1723 年),奉议州流官州判程旦请剿罗文刚;四年(1726 年),奉议流官州判邵铨征调向武、田州等兵会剿罗文刚,杀之;雍正十年(1732 年), 奉议州改流。 雍正间,思明上府属邓横寨违抗清政府,广西总兵齐元招抚无功.雍正八年(1730 年),清政府出兵讨伐邓横寨,事平。 雍正十一年(1733 年),思明土府改流,更名为明江理土督捕同知。同年,恩城州土官越康柞“因奸妹、杀叔”罪被革职,恩城州改流,将其地划入崇善县,为崇善县垂驻地 。康、雍间是清朝前期壮族土属地方改土归流最多的一个时期。

雍正以后有乾隆的所谓十大武功;嘉庆初有白莲教大起义;道光年间发生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革命;光绪年间有中法战争等。清朝政府被这一系列的重大事件弄得财政空乏,国力衰微,改土归流已无力顾及。在这个时期里,广西壮族土司改流的仅有两个:一是乾隆三十一年(1766 年)将小镇安土巡检司改流,改流后的小镇安更名为小镇安厅,设流官通判驻其地。 二是同治九年(1870 年)将那马土巡检司改流,设置那马厅。 这两个土官都是势力很小的土司。

光绪、宣统间(1875 1911 年),全国政治形势发生很大的变化,壮族土司制度发展到末期,已完全腐朽。土司统治区的人民已大大觉醒,要求摆脱土司统治。改土归流又进另一个高潮。

田州土州自土官岑乃青病死,族人争袭。州人遭难,向清政府苦诉要求改流。光绪元年(1875 年),田州改设流官。改流后的田州更名为恩隆县,隶属百色直隶厅.田州土州至此结束了岑家土官数百年的统治,乾隆七年(1742 年)析田州地所置的阳万土州判,原由田州土官苗裔承袭,光绪五年(1879 年)也进行改流,更名为恩阳州判,亦隶于百色直隶厅。宣统二年(1910 年),凭祥州改流,置凭祥厅。光、宣年间壮族土司直接改流的并不很多,但土官落职失位的相当多。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广西尚存土司有43 个,土官未请承袭而暂委协理或汉员弹压的有南丹、忠州、万承、茗盈、全茗、结安、镇远、江州、下石西州、上下冻州、罗白、下雷、迁隆峒土巡检、永定长官、永顺副长官、古零土巡检、定罗土巡检、安定土巡检、下旺土巡检和那地等共20 员;已请准承袭,后因案撤职的有归德、向武、都康、上林土县、东兰凤山、忻城、安平、凭祥(宣统二年已改流)、思州、罗定、上龙土巡检、白山土巡检和兴隆土巡检等共13 员;在职实缺的仅10 员。因故未请承袭及因案撤职暂委协理或汉员弹压的共33 员,占光绪三十三年广西土官总数的76 %以上。清政府对因故未请承袭或因案撤职的土官,不准办理请袭手续,而暂委协理或设汉员弹压,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改变过去实行已久的土官承袭规定,而不是从根本上废除土官制度。但是,实行委员协理或设汉员弹压时,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大风暴正在酝酿、发展,清朝统治根基摇摇欲坠,已无暇顾及处理土官的承袭问题;各土官也预感革命大风暴强烈的冲击,急于出卖土地。在这种政治形势之下,没有一个土官作承袭的打算,所以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已经委员协理或设汉员弹压的地方,自设协理或弹压的那时候开始,实质上已经改土归流,但改流的过程尚未完了,直到民国时期才最后完成。清代壮族土司的改流,分为两个阶段,前阶段是顺治、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将强大的土司如镇安、泗城、思明等土府进行改流;后阶段对弱小土司如田州、阳万、凭祥等土司进行改流。清代改流的特点是在上(清王朝)下(人民百姓)夹击中进行的,所以改流以后再没有一个地方恢复过土官的统治,这标志壮族土司制度将走完它的历史过程。由于清代土司制度改流是在我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空前发展、土司已经衰落的形势下进行的,所以改流的积极成果比明朝显著得多,极少发生土官和土目的大骚乱,社会秩序较为安定,这对桂西民族地区的农业生产、商业活动都是有利的。经过改流的地方,广大的劳动人民摆脱了千百年来的封建农奴制的人身依附关系,使社会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有的农奴在改流的过程中通过种种途径得到了或多或少的土地,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农业生产有了发展。过去在土司的统治下,学校很少,而且土官禁止衣奴入学读书,文化教育十分落后。经过改流以后.原来土司地区的学校教育就有所发展。光绪二十三年(1897 年)泗城府属各地就有文、武生员490 多名,童生360 多名;镇安府属各地有文、武生员590 多名,童生1600多名。 在这2000多名文武生员和童生中,有的可能是未改流地方的.有的甚至是汉族或别的民族的劳动人民,农奴家庭出身的可能很少,但从这些数字表明经过改流以后桂西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确是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清代壮族土司地方改土归流的积极成果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改土归流仅仅是封建统治和剥削形式的改变,并没有根本上推翻封建制度。由于土官、土口的势力根深蒂固,所以经过改流的地方还存在不少的弊端。有的地方在改流后,有的农奴无力购买土地,原耕土地在改流时又被剥夺了,生活更加困难。有的地方改流后,旧的社会弊端并没有扫除,甚至还出现新的弊端,如改流后的泗城府及所属地方,土司统治时代土官剥削广大劳动人民的陋规,流官仍然沿袭下来,广大劳动人民遭受的剥削仍然不轻;土目一职被革除了,流官用保正代替土目,保正串通衙门书役,上下互相勾结,共同勒索广大人民;泗城改流时还给岑氏土官留下数量很大的祭祀田。其它各改流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上的现象。当然,总的来说,清代改土归流是利大于弊.是积极的。辛亥革命胜利后的民国初年,壮族地区的政治局面是比较稳定的。在这样的形势之下,对清末尚未改流或尚未彻底改流的地方继续进行着改流。

忠州,光绪末年设过汉员弹压.民国元年(1 912 年)彻底改流,初更名为忠县,民国五年(1916 年)改名为绥渌县。四年( 1915 年),定罗土巡检司改流,与那马厅合并为那马县。同年,归德土州、果化土州、旧城土巡检司同时改流,三地合并为果德县。兴隆、白山、古零土巡检司干光绪末年都设置过弹压或暂委协理,民国四年,三地同时改流,合建隆山县。白山的一些地方或并入新置的果德县、那马县;古零的少部分地方并入那马一县或上林县。民国四年,都阳、安定上巡检司同时改流,合并为屏山县,次年更名为都安县。

思州土州,雍正十三年(1735 年)以明江厅东36 哨置。民国五年(1916 年)与思陵上州同时改流,合置思陵县,次年,更名为思乐县。结伦上州和都结土州于民国五年改流;镇远土州、结安土州于光绪末年都设置过弹压,民国长年两地同时彻底改流,以上4 土州合建镇结县。龙英土州,民国五年改流;茗盈土州和全茗土州于光绪末年都不准请袭,暂由官族或官孙代理,民国五年同时改流,两土州与龙英土州合建龙茗县。民国六年(1917 年), 上映土州改流;向武土州和都康土州一于清光绪末年都设置弹压,民国六年同时改流,两土州一与上映土州合建为向武县。南丹土州,民国六年改流。上林上县,光绪末年设置弹压;下旺七巡检司,光绪末年不准请袭,暂由官男署理。民国七年(1918 年)两地同时彻底改流,合讲为思林县,下旺土巡检司的一些地方或并入隆山县,或入果德县。民国二十四年(1935 年)思林县并入平治县。东兰凤山土州同(凤山上分州、东兰土州同),于光绪末年设耸弹压,民国八年(1919 年)彻底改流,建风山县。

民国九年(1920年)后的数年间,广西壮族地区政治动荡,陆荣廷下野,广西省内外各种势力角逐广西的统治权,改十归流又被搁置一边。民国十六年(1927 年)入桂滇军被击败,退出广西,新桂系统治广西的地位得以巩固,尚未完成的改土归流又继续进行。

民国十六年(1927 年),迁隆土巡检司并入上思县,结束了土官统治。同年,江州土州改流,并入崇善县;上下冻州改流,并入龙州县;罗白土州、罗阳土县改流,并入同正县。民国十七年( 1928 年),上龙土巡检司与金龙峒合并,建上金县.同年,忻城土县改流,更名忻城县;永定长官司和永顺长官司同时撤消,并入宜山县。同年,下雷、太平、安平3 土州同时改流,合置雷平县。民国十八年(1929 年),万承土州改流,改置万承县。民国二十年(1931 年),那地土州并入南丹县,这是广西土司最后改流的地方。那地州的改流,标志着广西壮族土司制度永远成了历史的陈迹。

民国时期改流持续的时间也很长,因此,有的土官在改流前就大量地挥霍财产,出卖土地,其势力已很衰微,改流以后己经一撅不起。但经过改流后民国时期的“清赋”,又给原土属人民带来了几倍甚至十几倍的田赋负担,但比之土官统治时期农奴所受的种种经济剥削和政抬压迫,还是有所减轻。民国时期改土归流的积极意义也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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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


        


        


        


        


        
唐朝灭亡,宋朝统一,壮族地区发生了几种变化:一是西部地区向封建农奴制社会发展,建立了土司制度,东部地区受汉族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刻影响,封建化在进一步发展;二是封建王朝对壮族地区统治加强了,不仅在流官州县地方,而且在土司州县的重要地方,都有驻兵防守,并加强对土司地方的治理;三是交趾脱离中国之后形成独立国家,随着它的发展和逐步强大,经常向我国边境壮族地区侵犯,对我国南疆造成威胁。壮族内部广大农奴和土官农奴主的矛盾,壮族人民同中央王朝统治的矛盾、宋王朝同交趾入侵的矛盾联系在一起,使民族斗争、阶级斗争和反抗外来入侵的斗争趋向于激烈化,而且这些矛盾和斗争又互相关联,彼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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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智 高起义及建立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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侬智高,邕州属羁糜州广源州首领。其父侬全福,“知傥犹州(今靖西县地)族也,转至傥犹州,全福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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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宋元丰二年( 1079 年)以前仍属邕州所管羁糜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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侬智高起义兵败后,知邕州陶弼还“率百骑深入左江洞,建所得广源洞为顺州,桄榔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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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朝“进弼西上(,外门内合)门使,留知顺州”。 熙宁九年(1076 年)正月庚辰,“交贼陷邕州,杀使卒、土丁、居民五万余人,以百一首为一积.凡五百八十余积。并钦、廉州所杀,无虑十万余人,并毁其城以填江”。随后,宋王朝的官兵及边疆壮民奋起反抗交趾侵略者,将其赶回交趾,收复了失地。元丰元年(1078 年)九月二日,交趾贡方物,与宋修好。“十二日,诏交趾郡王李乾德:省所上表,乞还广源州、门州、苏茂州,桄榔县等处。但以邕、钦、廉三县(应为‘州’一一引者注)无辜之民,迁劫遐陬,久失乡井,宜尽送广南西路经略司交割,俟人口归复省地,其广源、思琅等处兵甲,当议边,复隶交州管属,”。至元丰二年( 1079 年)十月十三日,“广南西路经略司言,交趾归所略二百二十一人,诏纳之,为顺州,以其地界(畀)交趾”。 至此,广源州始隶交趾,“然广源旧隶邕管羁糜,本非交趾所有也”。侬智高起义于皇佑四年(1052 年),至元丰二年(1079 年),其间已历二十七载;宋王朝的皇帝也由仁宗而英宗而神宗,已是三代;侬智高兵败后,宋王朝尚在广源州地设顺州,使陶弼为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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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对交趾侵掠和建立“南天国”

ll世纪初期,交趾在李朝的统治下,逐步强大,并推行对外扩张。占据了今天的越南中部地区,并乘北宋忙于应付同辽和西夏的战争而无暇南顾之机,不仅摆脱北宋的控制,而且不断侵掠邕州所属的广源州及左右江地区。“广源州蛮侬氏,州在邕州西南郁江之源,其先,韦氏、黄氏、周氏、侬氏为首领,互相劫掠。唐邕管经略使徐申厚抚之,黄氏纳质,而十三部二十九州之蛮皆定。”而至宋“广源虽号邕管羁縻州,其实服役于交趾。” 这就说明广源州直至宋朝仍属中国领土、而后被交趾所控制、侵占。李朝还强迫侬全福进贡黄金、丹砂及方物。由于“交趾赋敛无厌,州人苦之。”所以侬全福奋起反对交趾李朝的掠夺,并要求重新归附宋朝。但由于宋王朝的软弱.对交趾的侵掠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因而助长了交趾的扩张野心。宋仁宗宝元2(1039),交趾王李德政率军攻打侬全福.占据傥犹、武勒、万涯等州,将侬全福及其长子智聪掳走,并加以杀害。智高与其母走雷火洞,后复据傥犹州。于宋庆历元年(1041年)建大历国。交趾怒,又攻占傥犹州,执智高,已而释之,派知广源州,并领有雷、火、频、婆四洞和思浪州,封太保,给郡王印。企图以软硬兼施手段使侬智高屈从于交趾,令他进贡黄金等方物。“侬智高不得已,岁输黄金甚多。”侬智高看清交趾李朝的野心,“恐终为所灭”。决心奋起抗击交趾李朝的侵掠,一方面联合左右江地区各首领,另一方面请求归附北宋。但北宋“恐失交趾之心,不纳”。”交趾李朝利用北京王朝的软弱忍让态度,将其势力扩展到左右江地区。然而,侬智高及左右江地区的壮族人民并不屈服,更不为封官许地所利诱,决心将所领广源州摆脱交趾控制,于宋皇祐二年(1050)在安德州(今靖西县安德乡一带)重新宣布建立“南天国。”皇祐二年(1050)交趾李朝又派大军攻打侬智高,企图攻占安德州,灭掉“南天国”。侬智高在各首领的支持下,领导壮族人民英勇地抗击交趾的进攻。他不屈从于交趾,决心归宋,表现出崇高的民族气节。

二、“求官以统诸部”,企求建立统一的民族地方政权

宋代因北有金辽之患,无暇顾及南方,南方各族因而并起,建立地方民族政权,其中势力最大的是大理国。这对位居大理东南、毗邻的壮族自然产生很大的影响。

唐末五代,中原混战,岭南相对较为安定,生产力有较大发展。宋初,左江流域诸洞已趋统一,《宋会要辑稿?南蛮类》 载:“广源州酋长坦绰侬民富状言, 管内左江溪洞七源州状称:广源州、动勒州、南源州、西原州、西侬州、万涯州、覆和州、温州、弄州、古拂洞、八耽洞,凡十首领,以岭南旧日伪命诏赦十道来献,愿比七源州内附,输赋税,为思浪州蛮蔽塞,不得通,愿朝廷举兵诛思浪州,使得比内属之人。诏受坦绰侬民富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司空、兼御史大夫上柱国,仍今广南转运使,除道以招徕之。”宋王朝承认广源州酋长侬民富为“坦绰”,统领左江自愿内附的诸州,可见左江流域诸洞已趋统一。至侬智高父亲侬全福时,侬氏又先后统一了左右江黄洞、侬洞地。《宋史?广源州》 载:“初,有侬全福者,知傥犹州。其弟存禄知万涯州,全福妻弟侬当道知武勒州。一日,全福杀存禄、当道,并为其地。”到侬智高时,侬氏势力更大为扩展,《涑水纪闻》 卷13 载,宋孔目官杨元卿说:“西山诸蛮,凡六十一族,皆附智高。”西山泛指左江一带。侬智高徙居安德州文村后,又先后统一了右江诸洞。《梦溪笔谈》 卷25 载:“智高自领广源州,渐吞灭右江田州一路蛮洞”。侬智高在逐步统一左右江诸部之后,累求内附宋朝,“求一官以统诸部”。这可明显地看出侬智高企图在宋王朝的册封下,建立地方民族统一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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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对北宋的起义和建“大南国”


    


    

皇佑四年(1052 年)夏天,侬智高发动了反对北宋王朝的起义斗争。起义的起因,主要是外受交趾侵吞,内附又遭到拒绝、压制。为谋求民族生存民族统一和发展“据广州以自王”。

侬智高为抗击交趾的侵犯,极力争取北宋王朝的支持,多次迫切请求内附北宋。“始乞
     
补田州刺史。不得,又乞教练史,又乞徒赐袍笏,又乞每南郊时贡金千两,愿常于邕州互市”。北宋王朝不仅拒绝了侬智高的请求,而且诏令广西转运使肖固严加防范。肖固为了邀功领赏,擅自派邕州指挥使()率兵进攻侬智高,但()兵败被俘。侬智高为了实现内附北宋的愿望,饶恕了()的罪过,派人将他遣还邕州,并“奉表请岁贡方物”,再次请求内附。北宋王朝又以“智高叛交趾而来,恐疆场生事,却而不受”。侬智高内附请求又一次遭到拒绝,但仍不甘心,于皇祐三年(1051年)三月,又以驯象、生熟、金银来献,这一次,北宋王朝虽不作正面拒绝,但却故意提出智高“若与其国(即指交趾)同进奉,即许之” ,否则不纳为条件,又一次拒绝了侬智高的内附请求。北宋王朝不仅屡次拒绝侬智高的内附请求,而且陈兵罗回寨(今龙州县罗回地区)扼守,对侬智高实行军事压制,配合交趾在军事上形成对侬智高的南北夹击态势。侬智高外受交趾进犯,内受北宋压制,处于难以生存的困难形势之下,不得不举起反宋起义的旗帜,摆脱交趾的奴役,冲破宋王朝的压制,以谋得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这是侬智高代表壮民族的正义要求。正如侬智高对其部众所说:“今吾既罪于交趾,中国又不纳我,无所容,只有反耳。”这是求生的愤怒呐喊。

皇佑四年(1052 年)四月,侬智高和族人侬建忠、侬智忠等人,联合“以贩金常往来智高所”的广州汉族人黄师宓、黄玮,共同商议起义大事。他们派人四处探听邕州宋朝官军的虚实之后,焚了积聚,鼓动部众曰:“生平积聚,今为天火所焚,无以为生,计穷矣。当拔邕州,据广州以自王,否则共死。” 于是率众5 千余人,首先攻占右江上游重镇横山寨(今田东县城),毙寨主右侍禁张日新、邕州都巡检左班殿直高士安,钦、横州同巡检右班殿直吴香等人,揭开反宋大起义的序幕。五月,率军攻占南疆军政重地邕州,毙知州陈珙、通判王乾祐、广西都监张立、节度推官陈辅尧、观察推官唐鉴、司户参军孔宗旦等及其官兵千余人,怒而义责知州陈珙曰:“我请内属,求一官以统摄诸部,汝不以闻,何也?”
     
其正义之声感奋南疆。侬智高破邕州后,建立“大南国”, “仁号惠皇帝,改年启历,赦境内,师宓以下皆称中国官名。” 初,侬智高为反抗交趾统治,在傥犹州建“大历国”,后据广源州,建“南天国”,这次在邕州建“大南国”,置中国官制,,一是表现了壮民族要求民族统一,建立民族政权的意志;二是体现侬智高承奉中国政治、文化传统,是名符其实的中国人。

侬智高起义军驻邕州,扩充队伍,不久即挥师沿郁江东下,连克横(今横县)、贵(今贵港市)、龚(今平南县)、得(今桂平县)、藤(今藤县)、梧(今梧州)、封(今封川县)、康(今德庆市)、端(今高要县)等9 州,直退5 府经略使驻地广州。沿途诸州守牧将佐,不是弃城而逃,就是顽抗而被杀,起义军势如破竹,壮、汉各族人民纷纷投入起义队伍,以至围困广州时起义军已迅速发展到5 万之众。由于起义军的节节胜利,声势浩大,宋王朝守将在惊恐中加强广州城防,并从各地调军援救,使起义军围攻广州57 日而不克,并受官军的前后堵截,战斗不利,不得不撤军,经清远退入广西,回师中于清远县击败官军堵截,斩宋将张忠于白田。九月,入广西攻贺州,不克,斩宋将广南铃辖、潭州都监蒋偕等。接着,攻破昭州(今平乐), 知州柳应辰弃城而逃,斩广西钤辖王正伦于馆门驿,王从正、徐守一、文海等宋朝官吏、守将皆死。十月,智高军破宾州,知州陈东美弃城逃遁,继而复据邕州,知州宋克隆逃脱。侬智高于邕州一方面聚集力量.仍未放弃再次攻打广州“以自王”的计划,一方面分兵把守邕州北部屏障昆仑关。

从侬智高攻占横山寨起的短短8 个月内,一连攻克12 个州郡,锐不可挡,官军一败涂地,朝廷震动,岭外骚然。为镇压侬智高领导的壮族人民起义,巩固宋王朝对岭南地区的统治,王朝派遣枢密院副使狄青统率余靖、孙沔、孙节各部官军,展开了大规模的镇压行动。

皇佑五年(1053 年)正月上元节,狄青、余靖、孙沔屯兵于宾州,积粮10 日,大宴将佐,故作延缓进兵之计,斩违令败将陈曙以严军令。侬智高起义军麻痹大意,防守松懈。狄青乘黑夜大风雨之机,偷袭昆仑关,与起义军战于归仁铺(今邕宁县五塘)。义军仓促应战,穿红衣,持大盾、标枪,势如流火,激战中,斩狄青前锋孙节。狄青见官军败退,大惊,即以白旗指挥蕃落骑兵,张左右两翼,交叉出击,起义军不知所向,败退邕州。狄青官军追击,陷邕州,屠杀义军、民众6500 余人,黄师宓、侬建忠、侬智忠等“大南国”所封官员57 人皆遇难。狄青将战死的起义军“筑京观于城北隅。”邕州陷,智高率余部退避大理。十一月,侬智高母阿侬、弟智光、子继宗、继封于特磨(今云南省广南县)被俘解京,遇害。至和二年(1055 年)侬智高被大理国王段思廉所杀,起义归于失败。

侬智高领导的反对北宋的起义,是一次反对北宋王朝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反对北宋王朝对交趾统治者的侵掠推行屈从忍让和纵容政策的战争,是壮族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正义战争。它虽然被北宋王朝镇压下去了,但其历史意义是巨大的。

第一,表现出壮民族团结反抗外来侵犯的精神。侬智高领导的得到壮、汉劳动人民广泛支持的这场战争,是反对交趾统治者侵掠和奴役的斗争的继续,旨在反对北宋王朝推行的“御蛮”政策。广源州、傥犹州、武勒州、万涯州、安德州及左右江地区各首领统辖的各州洞,唐宋时均为羁糜州,隶属邕州。但却被崛起后的交趾统治者用武力所侵犯、吞并,北宋王朝本应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当地首领的辖管地位,但却怕得罪交趾,引起事端,对交趾的侵掠不仅采取妥协、纵容的政策,承认其对广源等州“役属”的合法性,而且多次拒绝侬智高内附的请求,陈兵边境,配合交趾对侬智高实行军事封锁。放弃广源等州的主权,牺牲壮族人民的利益,以求得对交趾的妥协,从根本上牺牲了国家利益。置侬智高于死地,任由交趾对左右江壮族人民进行掠夺。侬智高和左右江地区的壮族人民面临着民族存亡的抉择。因此,要反对交趾的侵掠和奴役,必须同时反对北宋王朝在军事、政治上的压力和经济上的封锁,把左右江地区广源州与其它壮族地区联成一片,团结各地的壮族首领,共同奋斗。只有这样,才能抗击交趾的侵掠和获得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侬智高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毅然发动对北宋王朝的起义。

第二,沉重地打击了宋王朝在岭南的统治势力,迫使北宋王朝调整对岭南人民统治的某些政策,推动壮族社会向前发展。北宋王朝虽然把侬智高起义镇压下去了,但其在岭南地区的统治势力却受到了沉重打击。侬智高起义进军广州和回师广西途中,惩处了一批宋朝官吏。除斩杀前述的官吏外,克封州时又毙知州曹觐,入康州毙赵师旦及马贵等官;回师广西途中,打破宋军的重重封锁,连破清远县及贺、昭、宾等州,毙广东都监张忠、潭州都监蒋偕、广西钤辖王正伦等人。在侬智高起义的沉重打击下,宋王朝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维持和巩固对岭南地区的统治地位,不得不对岭南各族人民实行某些让步。首先,调整宋王朝同壮族首领之间的关系,改变拒绝壮族首领内附的政策,同意接受广源等州及左右江地区壮族首领的归附。嘉祐七年(1062 年)十月,火洞首领侬宗旦、温闷洞首领侬日新内属,宋仁宗“诏宗旦等各迁官,仍以耕牛盐绿赐之”,治平二年(1065 年)七月以侬宗旦为右千牛卫将军;熙宁二年(1069 年),古勿峒首领依智会归附,“只乞在本峒居住,
     

     
乞赐与官爵,其余头目亦等第与名目”,神宗“诏侬智会右千牛卫将军,依旧知古勿峒,侬进安与保顺郎将军依旧同知古勿峒,仍各赐锦袍金银带,其余首领等有恩赐令本司勘会闻奏”。部分满足了壮族首领内附的要求,从而缓和了宋王朝同壮族首领之间的矛盾。其次,采取了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措施。皇佑五年(1053 年)二月,颁布了“赦广南”令,释放在战争中被俘的侬智高部属及其支持、拥护者,诏他们回乡生产。对受战争严重破坏的邕州地区,先是“招复老壮七千二百尝为贼所俘胁者,慰遣使归”,然后是“广南经蛮寇所践而民逃未复者,限一年复业,仍免两岁催科及蠲其徭役三年。”对逃亡后田地被他人占去者,一年内复业,则归还被占之田,生活困难者给米一石,生产有困难者,贷以种籽等。三是在铨选人才方面,规定以后朝廷在岭南地区招举,地方可以决定,不必上报吏部,放宽了在岭南地区录用人才的限制。四是建立土官制度,加强王朝同左右江壮族各首领政治上的隶属关系。侬智高起义之后,宋王朝依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推雄长者为首领,给知州、知县、知洞等官,并给印记,地位世袭,并规定其内部的土地占有关系,从而促使壮族社会进入了封建农奴制社会的时期。所有这些措施,固然旨在巩固宋王朝在岭南地区的统治地位,但在客观上起到了恢复和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壮族地区同中央王朝政治上的联系和壮汉人民之间的交往,推动壮族社会的向前发展。

第三,侬智高从“求一官以统诸部”到建立大历国、南天国、大南国,是反映壮民族的形成,要求有自己统一的民族地方政权的意志。侬智高企求建立的地方民族统一政权,可能和大理政权一样,有利于壮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使壮民族能步调一致地抗击交趾的蚕食鲸吞,保卫国家边疆。在侬智高失败后,宋王朝积极号召广西沿边羁糜州洞首领“出宋”、“归明”, 并集训羁糜州洞丁壮抗击交趾,巩固边防,出师勤王,等等,无一不是侬智高“求一官以统诸部”所要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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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南丹、抚水、环州“蛮夷”的反抗斗争


    


    

南丹、抚水、环州等州,地处宜州境内(即今河池地区南丹、环江境内),唐、宋时壮族先民的聚居地,称“南丹蛮”、“抚水蛮”、“环州蛮”、“安化蛮”、“宜州蛮”,又称“蛮夷”、“蛮僚”,有莫、区、廖、潘、吴、蒙、罗等大姓。各姓酋长,自称刺史,互不统属,王朝以羁糜治之。这些州地是控制“西南夷”要地.宋王朝往往驻兵防守。“蛮夷”所以不断造反,主要原因,一是王朝开边拓地,改建城池,“侵扰蛮夷”,引起动乱;二是边吏和守将或不善治理,或“邀功希赏”,任意克扣“蛮夷”盐、粮,引起不满;二是对“蛮夷”酋领的歧视,或任意侵夺.引起反抗。“蛮夷”的反抗,是蛮夷酋长与宋王朝矛盾激化的表现,蛮夷酋长固是统治者,但与壮族人民有联系,在反对民族压迫方面,他们是民族利益的代表者。因此,他们反抗封建王朝压迫的斗争,具有一定的人民性。


    


    

一、南丹莫公妄(左边还有亻旁)、莫公晟的反抗斗争


    


    

南丹州,莫氏酋长世有其地。宋初,莫洪曣、莫洪皓、莫淮辿、莫世忍、莫公佞等相继为刺史。雍熙四年(987 年)宋宜州牙将周承鉴,扣莫洪曣族人莫淮阆牛一头以耕,淮阆索而不还。淮阆怒,率乡兵击承鉴,夺牛,“诱群蛮为寇”。 宜州知州侯汀调发诸兵进讨,事态扩大。宋太宗因侯汀“失于绥缉,恣其侵牟,致兹边夷,起为寇钞”, “削其官秩。” 大观元年(1107 年)广西经略使王祖道,擒莫公佞杀之,进筑平、允、从州,牧文、地、兰、那、安、外、习、南丹8 地,并为镇、庭、孚、观州,这一重大变动,触犯莫氏酋领政治、经济利益,引起他们强烈不满和反抗。绍兴三年(1133 年),莫公晟率其部众围攻观州,焚宝积监。这是宋朝守臣开拓新边,过早扩拓正州、正县,企图扩大封建化统治范围致“扰乱川蛮夷”所致。至绍兴二十四年(1154 年)的20 多年间,因“南丹蛮”时常造反,以致不得不撤销新开各州,“复祖宗旧制为便。” 也就是恢复各州峒原来的土官统治。


    


    

二、“安化蛮”蒙氏酋领的反抗斗争


    


    

安化州在今环江北部。宋雍熙(984-987 年)、咸平(998 -1003 年)间.因“为饥寒所迫”而数次造反,遭到宋朝守将的镇压。大中祥符年间(1008 1016 年)宜州知董元己将饥饿而乞求粮食的“蛮夷”强迁于桂州,“遂使忿恚为乱”,攻打宜、融州境,“侵掠不已”,其酋蒙但、蒙承贵是这次反抗斗争的领导者。宋王朝调平州(今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刺史曹克明为安抚使,内殿崇班王文庆、阁门祗侯马玉、内供奉官杨守珍为都监,除官兵外,还招潭州土兵5 千进行镇压。“蛮夷”先攻天河(今罗城境),后攻融州厢阳诸寨,杀巡检樊明,进而进击抚水州诸寨。他们以篁竹为掩护,据险山以抗官军,在扫洞、中房等村与官军激战。曹克明官军在镇压的过程中,“纵火焚其庐室积聚”,设埋伏,“内外合击,追斩殆尽”,掳得“蛮人”牛马,尽解去“享士卒”。镇压之后,“蛮夷”被迁往广西及荆湖汉族地区者700 余口。因镇压“蛮夷”而“立功”受奖者1800 余人。可知规模之大。蒙承贵“附伏”之后,宋王朝将抚水州改为安化州,将抚水县改为归仁县,以蒙肚知安化州。蒙肚又遣子文宝、蒙格及妻族甘堂等与官军斗争,后被黥配登州、莱州。宝元元年(1038 年), 蒙氏各酋首率众复攻宜、融州,杀宋朝粮官,声势甚大。宋朝迁调邵(今湖南省邵阳市)、澄(今湖南省遭县)、潭(今湖南省长沙市)等州官军数千,逾年才把“蛮夷”反抗镇压下去。熙宁五年(1072 年),因宜州知州钱师孟、通判曹觌,对“蛮夷”“擅裁损侵剥”,引起罗世念、蒙承想、蒙光仲的激烈反抗,攻陷清谨寨,杀宋将费万、宜州守臣王奇。宋朝调发京都晓骑及江南、福建官兵3500余人来镇压,罗世念等被迫出降。

抚水州“蛮夷”历170 多年不断反抗宋朝官吏和守军,是由于官吏、守将侵扰“蛮夷”,擅自克扣,特别是强迫迁徙的结果。抚水州是边徼地方,各族酋领各有其属,一旦受到官军的侵袭镇压,或逼迁异地,或歧视,强令改变他们的生存环境和文化传统,势必引起反抗。


    

三、环州区希范起事


    


    

宋代环州,隶于宜州羁糜,领思恩、都毫二县。居住在该州的壮族,以地名名之,称“环州蛮”。区姓是“环州蛮”之大姓。区希范“颇知书,尝举进士.”原是壮族统治阶层的大知识分子。宋景祐年间( 1034 1037 年), “安化蛮”起义时,与其叔区正辞从官军征讨,自言有功,企望朝廷录用。但却遭到宋王朝的歧视,被“编管”全州,区于是回到环州,联合族人区正辞及“荔波洞蛮”蒙赶,聚众起义,反抗宋王朝的民族歧视,企图实现其政治理想,曰:“若得广西一方,当建为大唐国:”于是杀牛祭天神,“推蒙赶为帝,正辞为奉天开基建国桂王,希范为神武定国令公、桂州牧,皆北向再拜,以为受天命。又以区丕绩为宰相,余皆伪立名号,补置四十余人.” 庆历四年(1044 年)正月,区希范率众500 人一举攻占环州,夺州印,焚其积聚,并以环州为武成军。接着又攻占镇宁州及带溪、普义二寨,队伍发展至1500 余人,宋朝官府大为震动。宜州捉贼使李德用,调官兵攻破环州,区希范等起义军退入荔波洞,继续抗击官军。庆历五年(1045 年),广西转运使杜杞,率官军至环州,遣人诱蒙赶出降,杀牛马具酒以宴,假与之盟。阴置曼陀罗花于酒中,饮者皆睡被捕。过数日,区希范等起义军被俘者200 余人,78 人遭屠杀,其余皆被配徙他处。区希范被剁成肉酱,分遣各个溪洞,并挖出五脏绘制成五脏图,传于世。宋王朝以极为残忍的手段,将区希范领导的“环州蛮”起事镇压下去。但“蛮夷”并没有屈服。与环州相邻的镇宁州一带,“蛮夷” 700余人在其首领莫陵的领导下,仍继续展开反抗斗争。

由于南丹、抚水、环州地处徼远,古来由“蛮夷”首领各自治理。宋王朝急于控制西南夷要襟,企图改建城池以直接统治,并对“蛮夷”施行种种歧视和掠夺,强迫迁徙,从而激起“蛮夷”长期不断反抗,难以治理。因此,不得不调整统治政策,在以军事镇压的同时,陆续废除新置的州县,恢复“蛮夷” 旧制,委“蛮夷”各首领为刺史、巡检等官,以统其民。从而缓和了王朝与当地“蛮夷”的矛盾,安定了边疆。到了南宋时,南丹、抚水、环州“蛮夷”首领都到宜州向王朝进贡,并发展与宋朝的贸易。西南夷卖马于宜州,使宜州成为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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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古田起义和府江起义


    


    

一、古田起义

明代的古田县,包括现在广西永福县寿城、三皇、和平、龙江及融安县的雅窑、桥板等乡。15 世纪中叶,在这里爆发了以韦朝威、韦银豹父子为领导的、以壮族农民为主的反对明王朝封建统治和民族压迫的斗争。

明朝前期,朱元璋大封勋臣、王族和外戚,赐大量土地,造成土地高度集中,农民大量破产,江南各省尤为严重。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把大批破产的农民迁往宽乡。广西是多民族地区,虽人少地宽,但不断发生少数民族反抗封建统治的斗争,民族矛盾突出。明王朝为了“实其地,制其夷”,把湖广及江西地区的大量破产农民迁往广西,组织他们屯耕戍守,古田县便是重要的屯耕戍守地区。这些迁入的外省农民及戍兵侵占当地各族农民的大量耕地。明初,广西屯田仅513 顷,但到嘉靖期间(1522 1566 年)猛增至4610 顷。而官田的发展也很快,至弘治十五年(1502 年),已达到2840 顷。屯田和官田的迅速发展,必然造成少数民族农民丧失土地,大量破产。他们或逃入山中,或流落他乡,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便尖锐起来。加之景泰年间(14501456 年),古田地区连年饥荒,人民无以为生,卖妻鬻女,背井离乡,流离失所。走投无路的农民在韦朝威和覃万贤的带领下,强行打开地主豪绅的谷仓,将粮食分发给饥饿的农民。这一正义行动却遭到官府的问罪,捉拿为首者。官逼民反。古田的壮族人民,在韦朝威和覃万贤的领导下揭竿起义,揭开了古田壮族人民反抗明朝封建统治和民族压迫的武装起义的序幕。他们的口号是:“差役多,捐重,不杀官吏活不成。”)把斗争矛头直指明朝官吏和地主豪绅。

起义者攻占县城,惩处了一批地主豪绅和贪官污吏,知县等官吏纷纷逃匿省城桂林。官军不敢进入古田县,派来抚谕的典史为农民军所杀。古田县成了农民起义者的天下。

弘治五年(1492 年),明朝廷命都指挥闵珪调湖广、贵州及广西三省官兵47000 余人,在总兵毛锐、副总兵马俊、参议马铉的带领下.对古田农民起义军实行“征剿”。韦朝威和覃万贤早有准备,在县城之北10 里的三厄岭伏兵待敌。三厄中有3 个山口,峡谷间有一条小河,水深湍急,河两岸高山峭壁,仅有山边一条羊肠小道,是官军必经之路。韦朝威、覃万贤在此以重兵设伏。当官军进入三厄岭地带,顿时喊声震天,义军从山间杀出,斩副总兵马俊及参议马铉.官军被杀或滚下山崖死伤者无数,溃不成军。起义军取得第一次反围剿的重大胜利。韦朝威、覃万贤乘胜追击,扩大战果,分兵攻打永福、义宁、临桂等县,省城桂林百里之外,均被起义军控制。正德七年(1512 年),韦朝威、覃万贤在古田地区建立农民政权,韦朝威自称“冲天将”。农民政权的建立,极大地鼓舞了广大农民的革命斗志。正德十年(1515 年).韦朝威在一次战斗中不幸被捕遇害,其子韦银豹便担负起领导农民政权的重任。正德十四年(1519 年),明朝副总兵张佑又调集湖广、广东、广西三省官兵、土兵、民壮共47300余人,分五路围剿古田,企图消灭农民起义军和农民政权。韦银豹诱敌深入,然后避实就虚,把官军打得狼狈逃窜,起义军又取得第二次“围剿”的胜利。为坚持长期斗争,韦银豹在凤凰山区建立了大本营。正德十五年(1520年),起义军打到省城近郊,杀指挥朱铠。接着挥兵南下,攻陷雒容县,据有西乡、托定、洛斗诸村。嘉靖五年(1526 年),起义军又一次打败了官军的进攻,杀明指挥舒松等,声势越来越大,“自是桂林地方,岁遭钞、掠,无敢复称兵矣”。 韦银豹将古田县分为上下六里,把整个古田地区置于农民政权的统辖之下。为壮大力量,韦银豹联合八寨、雒容等地的起义军,多次攻打桂林、灵川、义宁、临桂、永福、阳朔等县,杀官吏,开府库,济贫民,深受当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嘉靖三十二年(1553 年)十一月,起义军攻入灵川县城,开县库,烧库房。嘉靖四十三年( 1564 年)十二月,韦银豹亲自率领义军突入临桂县,乘夜攻入府衙,打开藩司库,得银4 万余两,杀参政黎民衷。次年,又攻入灵川县城南郊三里,执署县事、布政司照磨曾传等人。韦银豹领导的古田农民起义军,声势更加浩大,控制了柳州至桂林之间的广大地区,对明王朝在广西的统治造成极大的威胁,成了明王朝心腹之患。为了镇压古田农民政权,嘉靖四十四年(1565 年),世宗帝任俞大猷为广西总兵,专门负责镇压古田农民起义之事。但俞大猷在强大的农民起义军的打击下,连遭惨败。至隆庆三年(1569 年),明王朝改广西以总督兼巡抚的体制,专设巡抚一职,委任江西按察使殷正茂为金都御史、巡抚广西,专责筹划镇压古田及广西各地农民起义。殷正茂到广西后,请调广西各地官军、土兵和湖南永顺、保靖土兵,浙江、福建马铳兵等以总兵俞大猷为统领,副总兵门崇文,参将王世科、黄应甲,都司董龙、鲁国贤,游击丁山等各领一哨官军共14 万人,又以土司兵为先导,轮番开路清道,从东西南北方向围剿起义军。官兵步步为营,对起义军的据点实行逐个蚕食。起义军被迫退守马浪、潮水、苦累等据点。官军便集中兵力围攻。起义军利用熟悉地形的优势与官军周旋,使官军遭受重大损失。但起义军因外援不至,孤军奋战,众寡悬殊,各据点终于被官军攻破,杀戮7000余人,无辜百姓被害者不计其数。韦银豹也因叛徒出卖而遇难。韦朝威、韦银豹领导的古田壮族农民起义就这样被镇压下去了。

古田壮族农民起义虽然失败了,但给明朝统治势力以沉重的打击。

古田农民起义军曾一度推翻了古田县的明朝地方政权,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惩处了一批地主豪绅,赶跑了官吏,把古田地区置于农民政权的管辖之下。起义军还攻打毗邻的县城,惩处贪官污吏,开县库,济贫苦,捣毁其统治机构。一些县的官吏不敢住在县城,逃到省城或柳州府城藏匿。起义军还多次攻入广西布政司所在地桂林城,杀官吏,开司库,省城的官吏惶惶不可终日,日夜闭城自守。起义军的这些革命行动,给明朝封建统治势力以沉重的打击,动摇了它在广西的统治基础。

古田壮族农民起义推动了广西各族人民反抗明王朝统治斗争的发展。他们不仅建立了政权,而且坚持的时间也长,从景泰年间( 1450 1456 年)到隆庆(1567 1572 年)初,斗争坚持长达一个多世纪之久。而且活动的范围广,几乎整个桂北地区和桂中的部分地区,都有他们的活动足迹。他们与八寨、府江、马平等地的壮瑶族反抗明王朝统治的斗争有密切的关系,是明代广西各族人民反抗明王朝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斗争的主要力量,产生了重大影响。因为起义是在明王朝在广西的统治中心地区开展的,对明王朝在广西的统治威胁最大。明王朝把大批的物力、财力和兵力都用在镇压古田农民起义上,从而减轻了其他地区人民反抗斗争的压力。八寨、府江、大藤峡及马平、来宾等地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正是在古田农民起义的影响和推动下发展壮大起来的。


    


    

二、府江起义


    


    

府江,是指桂江流经平乐府属境内的河段。江的上游是阳朔县,下游为昭平县,西岸为荔浦县、永安州(今蒙山县),东岸为恭城县,钟山县、贺县及平乐县的沙子、二塘、同安、阳安、源头等乡,广袤于余里,山岭重叠。府江“两岸及三峒,皆府江僮.… … 西岸三洞属荔浦,延袤千有余里,中间巢峒盘路,为瑶僮渊蔽”。 历来是壮族聚居的地方。有明一代,封建王朝加强对广西少数民族的统治,因而不断发生壮瑶各族人民反抗其封建统治和民族压迫的斗争。府江地区壮族人民的反坑斗争,与古田、迁江、来宾、八寨及大藤峡地区的反抗斗争相呼应,是明代壮族人民反对王朝统治斗争的中心地区之一。早在洪武(1368 1398 年)初年,府江两岸的壮族人民就开始了反抗活动,至正统年间(1436 1449 年),斗争的规模越来越大。九年(1444 年),荔浦韦贵、莫公乔领导壮族人民起义,多次袭击平乐府城。这些起义,与瑶民起义相配合,给当地的官府造成很大威胁。弘治八年(1495 年),两广右都御史闵珪无可奈何地向朝廷奏报,要求“调兵征剿”。朝廷同意他的请求。闵珪集数万官军和士兵,分四路向义军进攻。一路由副总兵郭宏,副使武清率领,从永福县的理定、荔浦方向攻府江西岸;一路由左参将毛伦,佥事刘信率领,从平南伍屯进攻西乡;一路由右参将欧磐、左参议吴昭率领,从象州,修仁(今属荔浦县)进攻陆峒;一路由游击将军王永、佥事王本俭、指挥使谢廉等人率领,从平乐广运方向进攻东岸义军。另调都指挥佥事孙壁、佥事黎鼎率兵从贺县方向布防,堵塞义军向东转移,企图一举扑灭府江两岸壮瑶人民的反抗斗争。为了避开官军的主力,保存实力,义军转移至雒容和湖南宝庆、武风、新宁等地开展活动。官军找不到义军的主力,就以当地无辜百姓为剿捕对象,7000 多人被残杀,8000 多义军家属被掳,牛马及财物被掠者无数。官军撤走后,义军又打回原地,府江两岸又成了义军的天下,“使一州五县之内,行旅官民,田粮府库,受害有不可胜言者”。正德十二年(1517 年),总督两广军务陈金又调集数万官军、土兵,对府江地区的义军再次进行大规模的征剿,义军被杀6000余人,被俘5000 余人,起义暂时受挫。为了控制义军的出入,陈金将守备官从平乐移至昭平,派弓兵哨守巡逻,并在沿江凡可通往义军活动的地方,或“塞以木石,或开挖深阱”并调柳州、庆远、田州三府壮勇土兵数千人沿江屯守。尽管如此,府江两岸壮瑶人民的反抗斗争仍然在发展。至嘉靖年间(1522 1566 年),修仁、荔浦等县城四周已为义军所控制,官吏兵卒“出城(闺)数武,非挟戈矛拥什伍不敢往。” 以后,官军虽然多次对荔浦、修仁等地区的义军进行征剿,但均未得逞。

隆庆三年(1571 年),杨公满、雷公奉、黄公东等分别率义军攻占荔浦县城、峰门、南源和平乐的乐山等地,重创官军。接着移师攻永安州,活捉知州杨惟执,杀指挥吴瀚,千户李可久、周濂.土舍岑文、太学黄文堂等,杀兵卒甚众。义军的胜利,使明朝廷大为震惊,大学士张居正令广西巡抚郭应聘“速破其巢”。郭应聘调集土、汉兵6 万余人,由总兵李锡统领,分五路进攻义军。参将钱凤翔、王世科,都指挥王承恩、董龙各领一军,分头进犯,对义军进行疯狂围剿。由于力量悬殊,义军受挫,5000 余人被杀,4000余人被俘,首领杨钱甫等遭残杀。至此,坚持近一个世纪的府江地区壮族人民起义终告失败。郭应聘镇压府江壮族人民起义后,为了加强对该地区的控制,提出五条新措施:( 1 )改设土司,控制要害地方。革罢荔浦之峰门、南源,修仁之丽壁,永安之古眉等处巡检司,改设土司,征调左右江土司领兵戍守。设水济、仙迥、高天、龙头矶、古西、下洞六营及广运、足滩二堡,募土兵2000 余人屯耕戍守;( 2 )更设参将。设土司分兵屯守,但这些土司仍需受官军将领的指挥、控制。昭平原设坐镇都指挥一人,事权稍轻,改设参将,兼制桂平,凡两岸所设诸土司,尽属参将统领,有事宜于剿办;( 3 )开通水路、山道,拓荒险阻。府江两岸向来是壮瑶活动的地区,官军屡征屡败,皆因“道路棣莽”。为了防止壮瑶族人民利用两岸山林为掩蔽进行反抗,竟召募商人将沿江两岸的树林全部砍光,使之变成荒山秃岭地带和无人烟地区,这种破坏生态,破坏当地壮瑶族人民生计来源的野蛮行径势必遭到壮瑶人民更强烈的反抗;( 4 )酌处兵费,招土兵、汉民屯垦。为了稳定军心,长助戍防,规定在两岸三洞屯防的7000 名守兵,由官府拨给田地屯耕。两岸三峒壮、瑶农民因官军的征剿而抛荒的田40 余万亩,一部分招募汉族农民耕种,以实其地。同时将部分田拨给土司兵屯耕,每人给田10 亩,领兵者加给。“授田之初,养以月粮,资以牛种。三年之后,计亩科粮三升,蠲其摇差’, 以自养;( 5 )设昭平县。从苍梧至平乐府500 余里,“中间山谷窈杳,林箐蔽亏,片影弧帆,行同异域。”是壮、瑶族聚居地区,没有县治,官商船只来往多为拦载。故在江之西岸设一昭平县治,形成政治、军事重地,以震慑之。郭应聘的设计,因是与壮瑶人民为敌,故遭到壮瑶人民的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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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八寨起义

八寨,系指思吉、周安、剥丁、古卯、罗墨、古钵、古蓬、都者等8 个寨堡,位于忻城、上林、迁江三县交界地区。其地纵横数百里,四周群山环合,山间有许多小块平地,是壮族聚居的地方。八寨南边有石门隘,通上林、宾州;往东边出来宾、柳州;西面和北面重峦叠嶂,有崎岖山路可通庆远。由于山岭环叠,易守难攻,历代封建王朝的势力都难以达到,故成为壮族人民反抗封建王朝统治力量的聚合处。

早在明洪武初年,古蓬寨就发生过壮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永乐二年(1404 年),宜山、忻城地区又爆发了以陈公宣为首的反抗斗争。永乐十七年(1419 年),有庆远峒韦钱望等起事,自称王侯元帅,设官置吏,杀按察御史诸璞,夺其官印,八寨纷纷响应。朝廷为之震惊。总兵官镇远侯顾兴祖率湖广、广西、贵州等省汉土官兵分左中右三路进攻。左路以指挥鲁义等由宾州进发;右路以指挥李宣、史雄等从思恩县方向进攻;中路则由顾兴祖亲自率军从小安定进击。义军因力量分散而失利,通天侯韦万贤、无敌大将军韦公向、通天都元帅覃万员,猛列将军韦公笑等壮烈牺牲。官军不分青红皂白,滥杀无辜4000 余人,并“以斩从贼诡奏首贼”,邀功请赏。顾兴祖“自镇守广西以来,暴虐贪婪,急慢废事… … 上欺朝廷,下失边人心… … ”。 顾兴祖的残酷镇压,更加激起壮族人民的愤恨和反抗。各路联合起来,互相配合,反击官军的征剿。

洪熙元年(1425 年)七月,河池覃公新联合忻城、宜山等地的韦万黄等合众4000 余人,四出攻打官军,焚烧府库,惩处官吏。正当明朝廷渴集官军前来镇压的时候,其它各地的义军也采取联合行动,与韦万黄义军相配合。如韦香等聚众1OOO余人在武缘县起义;覃公旺在思恩县起义,有众2000 余人,自称都督,据思恩大小富龙30 余峒,“固守险阻,以拒官军”。宣德二年(1427 年)秋,柳庆等地有朝傅等起事。次年,庆远、忻城地区又爆发了以谭团为首的起义。八年(1433 年)一月,又有庆远地区的莫往、吉利等峒的韦公稼、黄公帐等起义。至英宗天顺(1457 1464 年)初年,以八寨为中心的壮族人民反抗明王朝统治的斗争空前高涨,柳、庆等府,宾州、上林、武缘等州县的壮族人民都纷纷揭竿而起,“攻陷城池,张立旗号”。其中,以黄公好的势力最强,拥众数千。公好自称“划(左边两个戈 右边一个刂) 平王,设都督、左右参将等官,影响最大。明总兵官安远侯柳溥调集各处官兵及土兵,分八路进行围剿。义军严阵以待,据险抗击,双方对峙4o 多天,官军不能前进。柳溥孤注一掷,令军士攀藤缘崖.用各种铳炮火器,四面夹攻。义军则用滚木、滚石抗击官军.但因力量悬殊,黄公好等524 人英勇牺牲。官军残忍至极,惨无人道,砍下各首领的头挂在各州县的要道上袅示。然而,残酷的镇压并不能消灭壮族人民的反抗意志。同年五月,蓝茄又领导古丁等峒10000余众起义,进攻思恩府和武缘等县,进逼南宁府城。

由于官军的镇压,广西各地失利的义军纷纷向八寨地区转移,八寨成了各地义军的大本营。至成化年间(1465 1481 年),广西中部和西北部地区壮族人民起义斗争重心已转移到八寨地区。成化六年(1470 年)二月,黄公刚等率领4000 余众进攻宾州的安城、上团、渌田等地为配合黄公刚的行动,韦公童等率领1000 余人进攻大欧、小欧、古言等地官军。八年(1472 年)正月,黄公刚义军1000 余人进攻宾州、上林、永淳等县。八寨义军互相配合行动,使官军到处挨打,疲于奔命。明朝廷为了消灭八寨地区的义军,又派广西参将张寿等率官军征剿。黄公刚等采取避实就虚的战术,化整为零,将队伍转到外线忻城、宜山等地继续作战,并趁势东下攻打高、廉、雷、肇、浔、梧等州,把官军引出八寨。明王朝面对八寨及其它地区各族人民汹涌澎湃的反抗斗争,十分恐惧不安。明宪宗特地敕广西按察司佥事叶淇“专于宾州御寇”,又命广西巡抚、右都御史韩雍“委按察司官一员,常居其地,往来柳、庆、迁江、上林、南宁、宣化等境防守”。尽管明王朝调兵遣将,到处设防,并派专员坐镇负责“御寇”,但终因广西山多林密,地形险要,加之防兵不足,“捉襟见肘”,无济于事。而八寨义军在同官军的斗争中采取灵活的战术,当官军压境围攻时,化整为零,转移到外线作战,联合各地义军攻打官府。当官军追剿时.他们又很快地转回八寨。所以,明王朝虽年年派大军“围剿”,但八寨壮族人民的反抗斗争却持续不断。正当朝廷加赏其“有功”将士,弹冠相庆之时,八寨壮族人民的另一场战斗正在加紧酝酿之中。

弘治四年(1491 年)十月,韦柒旋为首的起义,很快攻占了宾州、上林等地。明守备指挥佥事贾浚和哨守指挥同知方圆以为八寨义军已被消灭,失于防备,韦柒旋义军打他个措手不及,使官军伤亡惨重。贾浚和方圆被明朝廷降三级处罚,而分守左参将陈啤嗥哨守备指挥刘锐等4 人则被逮捕治罪。

正德、嘉靖年间(1506 1566 年),思恩土官岑(睿)及田州土官岑猛兴兵互相攻掠时,朝廷派官军讨伐。古田、府江、雒容、大藤峡等地的壮瑶人民趁势纷纷起来反抗明朝的统治。八寨起义力量在这个时期也得到恢复和发展。起义的“每寨有众千余,… … 同据一险。无事则分路出劫,有警急奔入其巢。数千之众皆不纠而聚,不约而同,不谋而合,故名虽为八,实为一寨。此八寨之贼所以势众力大,而自来攻之有不能克者也”。正因如此,各地义军皆依为汇集之所。“每有缓急,一投八寨即无所致其穷诘。八寨为之一呼,则群贼皆应声而聚。故群贼之于八寨,犹车轮之有轴,树木之有本”. 八寨义军是官军最难对付的反抗力量,明王朝视为心腹之患,认为“广西有八寨诸贼,犹人有心腹疾也”。于是,当王守仁刚平定了思恩、田州土官之乱后,即令他督军进剿八寨义军。嘉靖七年(1527 年),王守仁坐镇南宁,亲自策划进攻八寨义军。他先用麻痹八寨义军之计,明之佯作按兵不动,并遣返湖广土兵,而在暗中谋划进军八寨.八寨义军果然不备,王守仁即令田、思恩土目卢苏、王受、韦贵等率领土兵及官军5000 余人乘夜突袭石门。石门是八寨通往上林、宾州的门户,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天险之称,过去官军于此隘曾屡吃败仗。石门被破,义军仓皇应战,退入高山险要处立寨,凭据险要,垒石滚木拒敌。官军未能得逞,则乘夜令死士含梅攀崖偷袭义军营寨,古蓬寨、周安寨、古钵寨、都者寨相继被攻破,义军被杀3000 余人,无辜群众被杀、被捕者不计其数。义军为了保存实力,化整为零,分散活动。官军取得了暂时的胜利。为了彻底镇压八寨壮族人民的反扰,王守仁向明朝廷提出一套统治八寨的办法:将南丹卫移至周安;改筑思恩府城于荒田;改凤化县治于三里;添设流官县治于思龙;增筑守镇城堡于五屯,其目的是“增筑城堡以据要害,所谓谋成而敌自败,城完而寇自解,设险而贼自摧,威震而奸自伏”。王守仁来不及实施他的计划,便因身患重疾而去。广西右布政使林富,继承王守仁的衣钵,继续推行王守仁的阴谋,将南丹卫移至上林三里,层层布防。但八寨壮族人民并没有被吓倒,他们继续以各种形式开展斗争。嘉靖二十八年(1549 年),义军攻入南宁府城,开府库,处死一批官吏。四十年(1561 年)八月,八寨义军再次攻入南宁府城,开宣化县库,杀死守城官军21 人。

隆庆(1567 1572 年)初年,古田韦银豹领导的壮族人民起义蓬勃发展,势不可挡。八寨义军与之相助,互为犄角,屡败官军。明朝廷大为震惊,派江西按察使殷正茂为佥事都御史,专负镇压广西各族人民反抗之事。在殷正茂调集土、汉官军围攻古田起义军的同时,派人潜入八寨探听虚实,宣读谕旨,施加压力,阻止八寨义军支援古田义军。在殷正茂的压力诱骗分化下,八寨的一些寨老,如樊公悬、韦公良、石公庆、兰公咯、罗公印、黄公遨等到梧州军门表示愿意顺服输赋。殷正茂令右江兵备郑一龙、参将王世科及宾州守吴臬、武缘县令杨大韶等将八寨地区的壮族居民以10 家为单位,征收赋米216 石,每户另征银1 钱。为了督促征收赋税,每村设甲长1 人,每寨设峒老l 人,负责替官府征收赋税。在军事上,为了加强控制,殷正茂在八寨设立长官司,派那马土巡检黄(肠)为长官,率兵8000 镇守,又以安定土巡检黄昌、兴隆土巡检韦富各带土兵200 人戍守。明王朝每年向八寨人民征税收银1070 两。官府和土司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激化了官府、土司与八寨壮族人民的矛盾,各地反对官府及土官统治的浪潮又起。万历二年(1574 年),龙哈壮族首领樊尚率领2o0余人起义,反对官府及土官的盘剥。郭应聘令三寨土司黄肠、黄昌、韦富率土兵镇压,樊尚被害。义军攻占上林县七里及武缘县九图等地。四年(1576 年)又有兰万德领导的壮族起义。官府将其镇压后,在黄村设参将府,建城镇守。该村的庐墓、田塘一概迁毁,令居民在西门外荒坡上搭棚栖居,每年还向他们征收粮米。官府的贪暴,激起八寨壮族人民更大的反抗。万历七年(1579 年),八寨爆发更大规模的反抗斗争,夺回被官府侵占的田产,捣毁土司衙门,攻城略库,惩处官吏。督臣刘尧诲、巡抚张任调10 万汉土兵,分由三里、忻城、夷江、上林四路围剿义军。义军设险拒敌,终因寡不敌众而失利。刘尧诲和张任纵兵杀掠,屠杀义军和无辜群众9100 多人,掳俘5400多人,掠夺牛马及其财物、器械不计其数。刘尧诲和张任镇压八寨起义后,采取了一套强制性的统治措施。第一,设三镇,实行“以夷治夷”.以周安、古卯为一镇,派东兰州土官弟韦应鲲任土巡检;思吉、古钵、罗墨为一镇,派东兰州土官弟韦显能任上巡检;都者、古蓬、剥丁为一镇,派田州总目黄冯为土巡检。令各带土兵千名,掠百姓之田地屯种,世守其地。三镇统属于思恩参将。第二,置参将于三里,筑城建衙。三里在八寨和宾州之间,为八寨之门户,置参将一员坐镇,带兵500 作为八寨三镇土巡检的声援,并对三镇土巡检进行监督。又在龙哈、咘咳设二堡,各有兵150 人,与三里戍兵相呼应。第三,分信地以重责成。即划定各参将负责防守区域。参将李应样驻扎三里,统标兵一营及存留土兵,往来于迁江一带;参将倪中化驻扎穿山,统募兵一营及戍守柳州的俍兵,往来于北五一带;守备童元镇屯驻忻城,统领永顺、永定土司兵500 名,往来罗墨、夷江一带防守;指挥李时中,驻扎来宾,统士舍黄宠等土兵300 名,往来于迎恩、牛岩一带防守;原任都司王尧臣,统名色把总周大用新募兵500 名,往来.上林之三畔、大明山一带防守,各给田屯种,就地分守。第四,迁南丹卫于三里,与参将同城。目的是协调官军的行动,加强防卫。第五,实行屯田。将杨渡水以南的田地划给卫所,令戍兵屯田,自耕自养。第六,设置险堡,募兵戍守。招募土民在险要处设堡4 个,堡兵100 名,授田屯种。第七,将官库移至三里,以资兵晌费用。

八寨起义是壮族人民反对明王朝的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反对土官统治的斗争。斗争几经反复,反抗,镇压,再反抗,再镇压,坚持一个多世纪之久,最后虽因明王朝的野蛮镇压而失败,但它沉重打击了明王朝和土司的统治势力,有力地配合古田、府江、雒容、马平、大藤峡及其它地区人民的反抗斗争。由于八寨系峰丛山地,地势险要、易守难攻,当各地起义失利时便向八寨转移,自然成为明代广西各地各族人民反抗斗争的中心和汇合处;八寨起义持续时间长,规模大,斗争也最为激烈,表现了壮族人民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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