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土司的军事制度
土司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和军事制度,是集政治、经济、军事于一体的农奴制度。土兵依附于土官农奴主,是耕种役田而服兵役的农奴.
土司的土兵,渊源于壮族先民的部落时代。秦、汉时期,西瓯、骆越部落时有反抗,西瓯君、骆侯、骆将是部落的军事首领。部落之间经常为争夺土地、人口而发生战争,史称“瓯骆相攻”。这些军事活动必须要有武装,是土兵的原始阶段。隋、唐羁糜时代,俚、僚处干溪峒,俚帅、僚帅、峒主都拥有士兵。隋朝开皇(581 一600 年)末年,桂州俚帅李光仕举兵反扰,峒主莫崇响应其中,王朝派何稠率军征讨,“峒主莫崇解兵降款”。莫崇之兵属于土兵。唐朝咸通二年(861 年),南诏围攻邕州,邕州经略使段文楚,就地召募土军以代官军戍守。由此可知,土兵来源之久远.宋代土司制度之初,凰州、宜州、融州、钦州等地,土丁、壮丁、峒丁、保丁、寨丁等土兵很多,由土官土酋率领,王朝派人组织训练,赖以防守。俚僚之户,或五丁抽一,或三丁抽一,组成土丁、壮丁、保丁等军。嘉佑七年(1062 年)“凡得三万九干八百人,分队伍行阵”;治平二年(2065 年), “集左、右江四十五溪峒知州、峒将… … 响以三十人为一甲,置节级,五甲置都头,十甲置指挥使,五十甲置都指挥使,总四万四千五百人,以为定额”;熙宁六年(1073 年)广西经略沈起言,“邕州五十一郡峒丁,凡四万五千二百,请行保甲,给戎械,教阵队”;大观二年( 1108 年)诏:“熙宁团集左、右江峒丁十余万众,自广以西赖以防守。今又二十万众来归,已令张庄依左、右江例相度闻奏。”
广南西路土兵少时三、四万,多时十几万,是一支强大的力量。范成大云:“田计口给民”,“民户强壮可教劝者,谓之田子、田丁,亦曰马前牌,总谓之峒丁。”这种峒丁,“旧一州多不过五六百人,今有以千计者。元丰中(1078 一1085 年)尝籍其数十余万。” 宋朝在广南西路环绕溪峒置许多寨,如静江府的桑江寨,融州的融州寨、武阳寨,宜州的高峰寨、带溪寨、北遐寨、思立寨、镇宁寨,邕州的横山寨、温润寨、太平寨、永平寨、古万寨,钦州的如昔寨、抵掉寨等。寨有寨丁。诸寨之戍,“或用官军,或峒丁、或寨丁、寨官”, “诸寨回居于诸峒之中,寨丁更戍,不下百人。”又有保丁,户满“二丁者,以一为保丁”。保丁“隶于州县,而以保正统之”,与土丁一同教阅。
元朝广西之土军和撞(僮)兵。大德元年(1297 年), “招收亡宋左右两江土军千人”。至元二十九年(1292 年),左江总管黄坚言:“其管内黄胜许聚众二万,据忠州,乞调军万人,土兵三千人,命刘国杰讨之。”时大德二年(1298 年),广西两江道宣慰司都元帅以撞(僮)兵屯田,为广西土司兵屯田之始。时“黄圣(胜)许叛,逃之交趾,遗弃水田五百四十五顷七亩。部民有吕瑛者,言募牧兰等处及融庆溪响徭、撞民丁,于上浪、忠州诸处开屯耕种。十年,平大任峒贼黄德宁等,以其地所遗田土,续置藤州屯田。为户上浪屯一千二百八十二户,忠州屯六百一十四户,那扶屯一千九户,雷留屯一百八十七户,水口屯一干五百九十九户。续增藤州屯,二百八顷一十九亩。”共计屯田763 顷26 亩,屯户4690户以上,仅此数例,可知元代之土兵、撞(僮)兵之数也不少。
明代是土司的发展强盛时期,几占广西左、右江及红水河流域。各土司拥有武装少者数百,多者过万,或称土兵,或称俍兵,给田使耕,称“兵田”、“俍田”,因田而役,是农奴性质。广西有多少土兵、俍兵,史无统计,但从历史文献的部分记载中尚可略知一二。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 年),都督杨文在镇压龙州、奉议、南丹等处“叛蛮”时,“调田州、泗城等土兵三万八千九百人从征。” 弘治十四年(1501 年), “贵州贼妇米鲁作乱,提督王轼调接(泗城土官岑接)领土兵二万营于(?)布河”。一个大土司应调的土兵、俍兵就有二、三万,表明数量之多。成化元年(1465 年)明朝廷调遣韩雍镇压大藤峡瑶壮农民起义,“乃以永顺(湖南永顺土司)及两江土兵十六万人,五路并进。” 永顺土兵数自然大大少于两江土兵。嘉靖四十四年(1565 年)巡抚殷正茂镇压古田壮族农民起义,调“土汉兵凡十四万人”,分七道进军,其中士兵占多数。隆庆六年(1572 年),明王朝镇压怀远瑶、苗、侗、壮各族人民起义,征永顺“勾刀手三千人,鸟铣手五千人、狼兵十万人”,俍兵来自思明、东兰、南丹、那地、泗城、归顺、江州、龙英、龙州、忠州、武靖、上林、下石西、永顺(长官司)、上映、下雷、湖润、镇安、思恩、迁隆、安隆等土司。编修丘睿总括说:广西“两江地方二三千里,其所辖狼兵,无虑十数万。”明代土兵、俍兵能艰苦耐劳,晓勇善战,数量众多,故王朝无论是镇压农民起义还是抵御外侮,往往依仗土兵、俍兵。清朝时,壮族土司虽大部分已改流,但土兵、俍兵依然存在,桂林府属永宁州、梧州府之岑溪、浔州府的桂平、贵县,南宁府的横州、永淳,郁林直隶州的北流、陆川、兴业县,广东属的罗旁、怀集等地,仍有土司土兵、俍兵驻守。但土司地方的防御已逐步为绿营兵所代替,土兵、俍兵数量减少,力量大为削弱,这与改土归流过程中土司的势力衰落相联系。
宋代的土丁、壮丁、保丁、峒丁、寨丁,明、清时期的土兵、俍兵都是耕种役田服兵役的农奴。宋代溪峒之民计口给田,而强壮可用者,教以武技,谓之“田子甲”,又曰“马前牌”,是耕田之甲土也,总称为峒丁。这类耕种役田的峒丁,要为土官土酋耕作,提供水陆产品,出征打仗,“而生杀予夺,尽出其酋”;作为土酋的兵卫,但“官欲用其一民,不可得也。” 他们是完全依附土官农奴主的农奴。明代的土兵、俍兵,也是耕种兵田、俍田,世代服兵役的农奴。土兵“以其出自土司,故曰土兵;以其有头目管之,故曰目兵;又以其多俍人,亦曰俍兵。” 这些土兵、目兵、俍兵隶于土官、土酋,平时在土司境内耕种兵田、俍田、一年定期训阅,免纳赋税。如果奉调外地防守,不给愉律,给田耕种,且耕且守,故又称为“耕兵”。如府江昭平县,设上龙营、松柏营、秧家营、韦洞营、仙迥营等土司,共有耕兵2382 名,“耕兵给田耕守’,永淳县修德、武罗、南里三乡土兵428 名,称耕兵,“给田领种,纳粮免差,不给响” ,柳州府融县小源堡土兵31 名,“土兵各给田一十四亩六分零耕食” ;思恩军民府,守城目兵30 。名,“自裹粮食,不支晌,惟给花红犒赏。” 士兵、俍兵、目兵等隶于土官,给田耕种,专服兵役,服从王朝调遣,这充分说明他们是耕田服兵役的农奴。
土兵的武器和战术。宋代峒丁、壮丁,“劲捷能辛苦,穿皮履,上下山不顿。其械器有桶子甲、长枪、手标、偏刀、(??)牌(挡箭牌)、山弩、竹箭、光榔箭之属。”邕州之左、右江溪峒,宜州之南丹,山弩、药箭最为厉害。峒丁、土丁善于制造和使用山弩、药箭,官军闻而畏惧,“率皆奔溃”。因为“溪峒弩箭,皆有药。。。是矢也,度必中而后发,苟中血缕必死。唯其土人自有解药。” 此外,蛮刀也是重要武器,左、右江溪峒所出者又称“峒刀”,“以冻州所作为佳”,一鞘中藏二刃,一大一小,大刀可赠人,小刀不与人,盖“忽遇药箭,急以刀切去其肉,乃不死,以故不以与人。” 又有“蛮甲胃”(盾牌), 以皮所作,南丹州及邕州左、右江溪峒,使用甲盾最多。这些桶子甲、弩箭、蛮刀、长枪、手标、甲胄等传统作战武器,至明、清时,土兵、俍兵用而不废。宋代土兵受武技训练,教以阵法,有较严格的组织,设级职,有都头、指挥使、都指挥,以土酋担任之。作战时“彼此布阵,各张两翼,以相包裹,人多翼长者胜,无他奇。”而到明代,土兵、俍兵,不仅组织严密、训练有素,而且有自己一套独特的战术。如东兰、那地、南丹三土司俍兵,善以少击众,“其部署之法.将千人者得以军令临百人之将,将百人者得以军令临十人之将”, 作战时“凡一人赴敌,则左右大呼夹击,一伍争救之。若一人战没,左右不夹击者即斩,一伍之众皆论罪及截耳。一伍赴敌,则左右伍呼而夹击,一队争救之。若一伍战没,左右伍不夹击者即斩,一队之众皆论罪及截耳。不如令者斩,退缩者斩,走者斩,言恐众者斩,敌人冲而乱者斩,敌佯以金帛遗地、或争取不追蹑者斩”;田州土司之兵法,亦很奇异:“七人为伍,每伍自相为命,四人专主击刺,三人专主割首,所获首级,七人共之。割首之人,虽有照护主击刺者之责,但能奋杀向前,不必武艺之精绝也”。如此严密之组织,严酷的法令,奇特的战术,协同作战的勇敢精神,是壮族土司在军事上的一大创造与特点。
土兵的作用。宋时土丁、峒丁,无不习战,标、枪、刀、弩、箭、牌等武器,用之甚精,故强武可用。明代之土司俍兵,更是“鹜悍,天下称最”,不仅艰苦耐劳、勇敢善战,而且人数众多,是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其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讨蛮”。即镇压各族农民起义。是“以夷治夷”的恶毒手段,这类历史事件很多。如明成化年间(1465 一1487 年),韩雍镇压大藤峡瑶壮农民起义,“乃以永顺及两江土兵十六万人,五路并进… … 生擒一千二百余人,斩首七干三百余级。” 嘉靖二十四年(1545 年),都御史张岳、总兵陈圭,“调汉、土兵七万,分三哨并进”,镇压柳州马平县农民起义,“前后俘斩四千余级”。隆庆(1567 一1572 年)初年,巡抚殷正茂镇压府江壮族人民起义,“征汉土官兵六万”水陆进攻,“几擒斩首从贼五千一百有奇,俘获四干余名口”。同时,又“征诸路土汉兵凡十四万人,分七路”进攻古田壮族农民起义,“凡擒斩首从贼七千三百有奇”。 隆庆六年(1572 年),巡抚殷正茂、大将军李锡,调湖南永顺“钩刀手三千人、鸟铳手五千人,狼兵十万人”,镇压怀远县瑶苗侗壮各族人民起义,有东兰、南丹、那地、泗城、归顺、思恩、江州、龙英、龙州、忠州、武靖、上林、下石西、永顺长官司、上映、下雷、湖润、镇安、思恩、迁隆、安隆等土司的土兵、俍兵。殷正茂在镇压古田壮族农民起义的同时,又调田州、那地、下雷、安定、江州、龙英、归顺、迁龙、泗城、东兰、镇定、思恩、万承、上林、上映、都康、白山、那马、永顺、忠州、兴隆、思明、南丹、忻城、湖润、下旺、古零、向武、罗阳、安隆、旧城、武靖、归德、果化、都阳、定罗等36 个土司土兵俍兵,镇压八寨壮族农民起义,“斩首捕掳凡一万六干九百有奇”。 此外,土兵、俍兵还应征镇压广东罗旁、海南、江西、贵州等省的瑶、黎、汉等各族农民起义。土兵和俍兵成为镇压各族人民反抗斗争的工具。
各个土司之间为争夺地方的统治权,互相争战,也使用土兵、俍兵、因此它又成为土司争霸地方的工具。
守境土。宋时,宜州诸“蛮”屡次“寇边”。王朝即以天河、思恩、河池、忻城等州县土兵番守各地要寨,如元丰六年(1083 年), “宜州土丁七干余人,缓急可用。” 邕、钦二州溪峒,接邻交趾,壮丁、土丁10 余万,“自广以西,赖以防守,” 元时以融、庆之撞(僮)丁于上浪、忠州等地屯田,守境土。明代各土司各有土兵、俍兵,一是保土司本土,二是应调守土。洪武初,左、右江土官归附,太祖遣使诏曰:“自唐、宋以来,黄、岑二氏代居其间,世乱则保境土,世治则修职贡,良由其审时知几,故能若此,” 宣德年间(1426 一1435 年),征古田、怀远,设万石、宜良、丹阳土巡检司,“屯土兵五百人,且耕且守”。弘治九年(1469 年),平乐府之昭平堡,总督邓廷项“令上林土知县黄琼、归德土知州黄通各选子弟一人,领士兵各千人,往驻其地。” 万历初,立八寨长官司,“以兵八千人属黄旸为长官、黄昌、韦富皆给冠带为土舍,亦各引兵二百守焉。” 桂林、梧州等省城和重要城镇,均由土司调兵更戍。据《 殿粤要纂》 记载:万历年间“戍省(桂林)狼兵一千八百名” ,梧州“戍守大教场各土州峒县目兵三千名”, 其他如浔州、平乐、南宁、柳州等府属要地,都有土司的土兵、目兵、俍兵屯田防守。平乐府属之昭平县,在壮族农民起义被镇压下去之后,明王朝在这里设立4 个土巡检司,以土目土舍领兵防守,领耕田数多达53390 余亩。 在广东的罗旁地区,直到清初都还有俍兵戍守。大量土兵、俍兵或替代,或配合官军戍守地方,目的是御防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动。
但由于大量土兵俍兵在东部壮汉族杂居地区屯田,且耕且守,客观上促进了民族交流、融合与发展。
抗交趾、倭寇外侵。宋、明以来,交趾统治者屡次入侵我国南疆,掳人口、财物,我国边疆受到严重威胁。明万历三十五年〔 1607 年),交趾派兵攻破我归顺、下雷土司地,田州土官岑(?)仁、向武土官黄绍纶,率领土兵、俍兵击退侵略者,保卫了祖国的边疆。明初以来,倭寇不断侵犯我国东南沿海,烧杀掳掠,无恶不作,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田州土官妇瓦氏于嘉靖三十三年(1554 年)以花甲之年,与曾孙岑大寿、岑大禄一道,率领田州、东兰、那地、南丹、归顺等地州土兵、俍兵7000 余人,开赴江浙地区,与湖南保靖、永顺土兵和明朝官兵一起抗倭。次年四月间,在王江径和陆径坝大败倭寇。两次战役,歼敌2000 余人,毁敌船30 余艘,取得抗倭的大胜利。浙江巡抚胡宗宪云:“自王江径捷后,我兵始有生气… … 嘉兴杭人始安枕。军民主客,始知贼犯人也,非真若鬼神、雷电、虎豹然,不可向迩,浸人斗志。贼亦自是稍顾忌,逆气狂谋,渐以亏肋,始可诱而图矣。” 对人民、对官军都是极大的鼓舞。故江浙人民赞扬曰:“花瓦家,能杀矮,腊而唤之有如蛇。’,。由于瓦氏俍兵抗倭,勇敢善战屡建奇功,“诏瓦氏二品夫人,及其曾孙大寿、大禄银币,余目兵令军门分别奖赏。” 土司土兵的征战活动,其纪律时好时坏,与其性质和王朝的政策相关。田州土官瓦氏率数千俍兵到东南沿海抗倭,“自备军粮”,缺少粮饷可知,但能“约所部不犯民间一粒”, 有严明之纪律。然而,土兵、俍兵征调频繁,所过之处,“掳掠一空”者不乏其例,故朝廷有时也不敢轻调土兵、俍兵,以免其害。土兵、俍兵纪律之坏,原因有三。一是土兵、俍兵是由耕“兵田”的农奴构成,长期征战于外,脱离生产和家室,而朝廷所给兵晌最低,不及官军之半。“中国之喜用俍兵者,不独以其勇也。汉兵行有安家行粮,而土兵止给行粮,省费一倍,每兵一日仅白金一分二厘耳”,而“土官喜于见调,兵人日米一升,计价目可一钱,俱为土官所得。” 这使土兵、俍兵为生活所迫而行掠。二是朝廷官吏的纵容,鼓励抢劫。为鼓励土兵、俍兵作战,“所调各处土官既至,宜厚加犒赏。俾其各认地方,从所径便。自抵贼巢,所得财物尽以与之,官军人等不许抽分科索。及所俘获贼属,许得便卖,则人自为战,勇气百倍矣。” 朝廷官吏如此鼓励土官土兵掠夺,军纪自然无有不坏者。三是土官农奴制本身的落后性。土官是农奴主,其本质上是掠夺的。通过征战,是其掠夺农奴、财物,增加财富的机会。加之朝廷官吏之鼓励或管束不严,土官土兵征战中进行掠夺则很难避免。
土司之军事制度,是农奴制的一部分。其土兵耕田服兵役,亦农亦兵。土兵隶属于土官,供王朝征调,保疆守土,抗御外侵,镇压各族农民反抗,其作用有两面性。而艰苦耐劳,骁勇悍鹜,训练和战术别具一格,故而能以少胜多,则是土司军事制度的一大特色。
第六节
土司的司法制度
土司府州县,土官为正官,设流官佐贰协理和监督。土官处于最高地位,行使司法审判权。至清朝土司末期,一方面由于土官文化素质低,二方面为了削弱土司权力,推行承审制度,即土司州县的重大案件由附近的流官州县或上一级机关承审,或在土司州县设立“汉堂”,负责审理案件,剥夺土官的司法权。如忻城土县由宜山县承审,太平土州由左州承审等。
土司之司法制度,涉及如下一些内容。土官违法犯罪,自然不能由土官自行审理,而是按照封建王朝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一般来说,土官内部互夺相残,或越境作乱,或征调不至,不期朝贡等等,都是犯罪,封建王朝都要加以整治。但是土司之设是为了“以夷治夷”,促使国家的统一与安定,具有特殊性,对土官犯法犯罪的处理较流官轻。早在唐代的羁糜州县时,“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就是说,各民族内部的犯法事件,按本民族的俗法处理。宋代,对于溪峒“蛮人”,由于“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之法绳治,姑羁糜之而已”。“外夷若自相杀伤,有本土之法,苟以国法绳之,则必致生事,羁糜之道正在于此。” 对于“蛮人”内部杀人等重大案件,亦不以国法是问。如“富州向万通杀皮师胜父子七人,取五藏及首以祀魔鬼,朝廷以其远俗,令勿问。” 元朝时,土官犯罪,虽依法处理,但“罚而不废”。对于“诸边隅镇守不严,他盗辄入境杀掠者,军官坐罪,民官不坐。”边隅民官即是土官。明代,“凡土官,选用者有犯,依流官律定罪”。土官犯法也是常事,受到法律惩治,或降职,或发配异地,或不许世袭,以至坐死,但实际上与流官犯罪相比,则较宽宥,“不可尽绳以法”。洪武二十八年(1395 年), “归德州土官黄碧言.思恩州知州岑永昌既匿五县民,不供赋税,仍用故元印章。帝以不奉朝命,命左都督杨文相机讨之,既以荒远不问”;正统六年(1441 年)思恩府知府岑瑛“受属挟诈事觉,帝以土蛮宥不问,令法司移文戒之”。土官匿民、不供赋税和用故元印章,都是违抗朝命,算是犯了重罪,应该严惩,但朝廷却给予“姑宥之”和“不问”轻处。清代时土官犯罪亦有从轻处置的规定。“凡土官公罪应降三级以内调用者,降一级留任;应降五级以内调用者,降三级留任;应革职者,降四级留任。如有贪酷不法等罪,仍革职。遇降罚俸,各按品级计俸罚米,每俸银一两,罚米一石。”对土官犯法犯罪仍有从轻处置之例。清朝以后,由于改土归流的推行和土司势力的衰落,土官侵害土民而犯法者,土民可以控告土官之不法,一由上一级官府审理判定。
王朝对土司土官,只要他们按期纳贡赋和服从征调,表示对王朝的臣属,对其内部的事务一般是不加干涉的,土官对辖境之司法有自主权。土司没有统一的成文法,各地土司各自为政,自行审案。土官审判一是全凭自己的“意旨”,其意旨就是法律,随心所欲,属下无敢违抗;二是传统的“俗法”,即习惯法。但习惯法不等于土司法律。习惯法是原始部落时代以来形成的百姓共同遵守的法律,具有是非标准,由“头人”、“都老”组织执行,具有原始的民主性质,土官可以利用对其统治有利的部分加以使用。土官把意旨当“法律”无是非标准,惟靠暴力去实施。故土司法制以刑法为中心,威吓、严刑,是土司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以镇压农奴的反抗,达到维护土官统治、维护农奴制度为目的。土司的审判机关是土司衙门。土官既是政、军长官,又是审判官。土官公堂就是审判堂。除土官审判外,尚有流官“佐贰”(即师爷),协助土官审判和处理文案,在土官衙门中,土官下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科),一般设总理、总诉、总目和管家四大总管和六房(科)总番,各行其责。其中兵房(科)和刑房(科)总番为执行拘捕、传讯和行刑之责,为土官审案之执行者。衙门管辖的各地方,或划分为哨,或为化,或为里、堡,设总哨、总化或里长、堡目,哨、化、里、堡之下或为甲、或为亭,设甲目、亭目。总哨、总化、里长、堡目、甲目、亭目,均为土官在各地的代俚人。民刑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宋代时“洞丁有争,各讼诸酋;酋不能决,若酋自争,则讼诸或提举;又不能决,讼诸邕管,次至帅司而止”。明、清时期,土司境内的民刑案件,先诉地甲目、亭目;不解决,控干总哨、总化、里长、堡目;再不能决,始控于土官衙门,由土官主持诉讼、审判。但土民畏惧官府,不敢见官。所发生之纠纷案件,往往不诉于官,而诉于寨老、村老,按习惯法决断是非。寨老、村老不能决,始控于官。在控于官的过程中,受土目、土官的各种盘剥,无论是与非,胜与败,原告和被告无不倾家荡产,故不愿控于官。按诉讼之程序,土民呈具诉牒,先受“讼师”(写状纸之人)和甲目、亭目、总哨、总化、里长等的盘剥,所有差费及送礼各项,由诉讼者负担。在这过程中,差役的盘剥最为峻酷.他们“以此为专利,交结土劣,蒙蔽长官,气焰熏天,不可向逸”。他们既为“舌人”,“稍易其词,则鹿可以为马”,以此坑害投诉者,而“衙门豢养此辈,亦未给以丝毫工食,其生活所需,完全敲骨吸脂,取于众。”面对有资产之诉讼者,“瞋目厉色,造讼者门,不发一言,突以锁链怒掷于地,其响绝巨,鸡犬皆惊。蛮人相顾失色,所索无不承唉。” 据调查资料,在全茗、茗盈土司,土民“告状时,先用一笔钱请讼棍(写状纸的人)写呈文。逞文递到二爷(师爷)手上,又给递呈钱,数目二百钱至四百钱不等。审案时,尚有传票钱和铺堂钱,原告、被告两方都出三百六十文钱。。。审案后,不论输赢都要出一些审判钱,被关的人还要出开锁钱三吊或五吊不定。”“蛮区各县衙署,其陋规之名目亦最多,如铺堂、蜡烛、进笼、出笼、开锁、录供、板子、坐堂、烟茶等费,几于不可枚举,书役警吏,固然各得分肥;甚而至于老妈丫头,亦可染指。堂讯甫终,堂下纷詉即起,即此辈瓜分规费时也。婪索至此,真可谓无孔不入矣。” 名目繁多的各种勒索,故土民之纠纷、含冤,多不敢诉讼于官。
土官掌握着境内最高的审判权,审案时凭其意旨,任其所为,生杀予夺,草菅人命,刑制十分残酷。宋代土司之初,邕州左右江之峒丁,“生杀予夺,尽出其酋”,他们“日各以职供水陆水产,为之力作,终岁而不得一饱。为之效死战争,而复加科敛,一有微过,遣所亲军斩之上流,而自于下流阅其尸也。日曛、酋醉酣,杖剑散步,峒丁避不及者,手刃焉。” 明清时期,土司统治,“法极严酷,鞭答杀戮,其人死不敢有二心,所谓怯于私斗,勇于公战者”。 “土慢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敛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下亦二十四两,名曰‘沾刀银’,种种(?)削,无可告诉。” 文献记载的所谓土司法制,只不过是土官之意志和妄为而已。土官对于农奴在日常生活上尚有诸多戒律:“不准穿白色的服饰,不准穿绸缎洋布,不准穿长衫,不许打伞,不准骑马坐轿,结婚时不准扛旗、吹唢呐、打锣、坐轿,不准住砖房,不能与土官及官族对面讲话或同桌吃饭,不准在官族、商人面前坐凳,不准戴竹笠和提着烟筒上街,不准读书,更不准报考功名等等”,土官的这些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和威严的规定,变成了人人遵守的土官法规,虽无成文,但谁违犯了就要治谁之罪。安平土司末代土官李德普,见农奴黄辉廷穿白袜子,大骂黄“你知道你犯了罪吗?”黄因此而被拘留判罚5 贯钱之后才被放回家。 太平土州太平街刘凤元,在衙门当差收粮,土官怀疑其与官族妇女通奸,不问真假原由,审问时打得半死,然后系以石头沉河而死。土司之审判,如此而已。由于土司司法制度之原始残酷,凭土官意志所为,土民多不堪命,对土官进行控告,故从清代开始,王朝对土司的司法制度加以干预,土司境内发生的“命盗”之类的重大案件,改为流官州县承审制度。如向武土州由天保县承审,上映、下雷土州由归顺州承审,忻城土县、永定、永顺长官司由宜山县承审等。以至清末,在土州县设置“汉堂”, 审理土司境内案件。从而削弱了土司的审判权,这对改善土司的司法制度具有进步意义。
土司刑法。土司属农奴制社会,其种种刑法,是为镇压农奴反抗和巩固土官农奴主的统治服务,具有随意性。“土司于其民下,有罪固可以杀人,无罪亦可以杀人。而执行某种刑法,一视其怒气之程度而定。此呼天无语之蛮民,只有延颈待戮,默祝所受之死刑,得稍减其痛苦,即为幸已。”土司之刑法可分为体刑和罚款两大类,但体刑和罚款大都同时使用。
体刑。又有多种施刑方式,主要有:
坐牢。凡是土官拘捕、审判的犯人,都要处以坐牢。民国《雷平县志》 云:“土官时代,人民犯罪则拘之入牢。有黑牢、亮牢之分,黑牢腥臭异常,拘之数月必死。亮牢微见光亮,臭气较少。牢卒守犯积弊极深,有收押、洗手、看守、灯油、探监、松闸、解镣、除铐等费。倘所索不遂,虽罪较轻,亦受笞刑之苦”;安平土司之黑牢,“经常关押数十以至百余人。重犯关入黑牢,用粗笨的木枷锁住手脚。” 坐牢时间的长短,主要看犯人纳赎钱之多少和土官之态度,其次是犯罪之轻重而定。
吊打。为逼使被告招供,土官在审案时常用吊打的方法进行逼供,将被告双手捆绑吊于悬梁。再则是打屁股。西林县原是上林峒长官司,隶于泗城府,土官岑氏常用打屁股的方法对被判输者,打板数之多少,依罪行之轻重而定。
踩杠。亦是西林岑氏土官用刑之法。土官在审判逼供时,将一根长约丈余的粗圆木杠压在犯人的膝关节之后,两头用人踩杠,犯人疼痛难忍,被迫招供。
上冷板凳。将犯人身手捆绑,令坐告墙壁,双脚伸直,捆结两只脚拇指,然后在脚根不断加垫砖块,使犯人痛苦万分,逼其招供。
火烫。将烧红的铁块铁条烙在犯人身上,对不认罪者或犯重罪者,烙以至死。
死刑。死刑之法又有多种:斩首。“诸酋果于杀戮。每杀一人,止付二卒携持至野,掘一坑。集其亲知泣别,痛饮彻夜,乃斩其头,推坑中,复命吏使二卒勘之,乃许其家收葬”。淹死。安平土州土官李秉圭,对与他母亲争吵的村民阿三,拘捕后打坏脚踝,仍未解气,又将他装入猪笼中,投河淹死。饿死。太平土州土官对拒不认罪的犯人,不给吃饭,也不准其家属或亲属送饭,让其饿死。其他的死刑还有割颈死、勒死、枪毙、烧死等等,如“从前田州土官,常以人投虎圈饲虎”, “蛮民如不服从土司诉讼上之裁判,即将其人烧杀或活剔,或五牛分尸。” 其刑法之残酷可知。
罚款。是土官在办理诉讼过程中对犯人最常用的处罚手段。土官对财产贪得无厌,对大小案件无不勒索。无论对原告还是被告,有钱理长,无钱则理短,诉讼之输赢,全凭纳银之多寡而定,土官想如何罚就如何罚,而且往往罚款与用刑同时并行,以罚款赎罪。安平土官判罚款,多是打架、偷盗、婚姻等类案件。两人打架,土官以贿赂之多少判是非,以流血一方为有理,罚输方360钱,重伤者罚输方720 钱,出医药费,帮受伤者做农活,所罚之款不归赢家而归土官衙门。农民覃福偷蒙玉、蒙青家衣服,被追赶坠河而死。覃姓不服,告到土官处。土官不分是非,抓捕蒙氏兄弟入牢,重罚120 元光洋 。全茗土州营恩屯农民张德品,被诬偷竹民村农经荣的牛,农告到土官许有品处。土官不经查问,抓张来关审,罚款30 贯,打屁股50 大板。农奴如有违反土官之各项规定者,亦被认为犯法,处以捆绑和罚款,如安平土官出巡堪圩,见农奴黄某穿白袜子,黄即被罚款5 贯。土官李德普因农奴打得老虎没有及时送土官而遭到重罚。万承土州钦中屯赵文寿文章写得好,但按土官规定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于是去做算命先生,收入不少。土官诬赖赵有偷盗行为,多次拘捕囚禁,每次罚10千至100 千钱。勿不辨是非曲直,案无巨细,动辄拘捕、罚款,为土司法制的一大特色。
土司之司法制度,是土官农奴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土官意志就是法律。故此有谚曰:“土官土皇帝,屙屁成定例”;土官审案,如“牛吃沟边草——两面啃.”对重大案件,采取“连坐法”,即一人犯案全族株连,村中一人犯案,如当事者潜逃,则株连全村。如安平土州如念屯黄方,邀集村人杀其仇人覃貌,潜逃后株连全村,按人耕地多少分派罚款,户少者12 元,多者22 元,4 个头人被捆绑,逼供。土官规定农奴交租纳贡和服役,不论天灾人祸,必须如期交纳,否则以“一年为欠,二年为抗”论处,“欠者要关,抗者杀.” 以此为法制,保障土官农奴主对广大农奴、农民的统治地位。不服判者,则没其家产。由于土司的司法制度极为严酷,动辄酷刑、罚款,百姓惧怕而不敢诉讼于官府,多求于“村老”、“寨老”调解,采用民间习惯法处理各种纠纷问题。清末民国初,随着土司制度的消亡,其司法制度也随之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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