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我理解:推广普通话是法定的责任,推广普通话是合法行为,不推广普通话自然就是违法行为。
宪法同时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我理解: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也有不使用的自由。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不能歧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但对于把“壮语”叫做“土语”的行为是否属于歧视行为,法律没有明确。按理说,法律没有明确的,不能以违法来看待。
广西民族聚居地区的语言使用状况,民族语言用的多(文字另当别论),普通话用的少。这是不争的事实。怎样在现实生活当中,特别是在教学当中平衡这两者的关系,是教育工作者应该关注的事情。社会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也应给予关注。
目前,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力度不断加大,普通话水平测试已经从中小学教师逐步扩展到国家公务人员。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规定的水准才可以上岗,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窗口式服务岗位工职人员,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规定的档次。
广西民族聚居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并不整齐。有个别地方连续测试几年,“三甲”通过率(含测试2-3次才通过的教师)只有42%,其他地方同样的情况通过率多在60%左右。都安高中做出“在校园里”不许讲土话的决定,如果跟这些数据联系起来理解,如果跟职业要求联系起来理解,可能就那个一些。
壮族高中学生已经熟练掌握民族语言,在学校内外多讲普通话(或者其他民族语言或者其他外语),并不会使民族语言的水平和能力降低。即使学校没有做出什么规定,学生也应该自觉学习和掌握普通话。
如果说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话没错的话,那么,多掌握一种语言,就多一份力量。这份力量对学生本身乃至于对整个壮族的发展,都是有利无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