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有谁把博学与懦弱联系起来,我想这个联系方式缺乏事实根据。
如果这种判断是指我老翁本人的话,那同样也缺乏事实根据。事实上,老翁曾经有过自费去美国跟有关机构打官司的经历,曾经有为保护著作权而跟有关人士严正交涉的故事,也有因站队买饭排在前面却买不到饭而请假停工跟饭堂管理人员论战到底的经过,还有为了自己的“言语尊严”跟老是学舌的同学比武苦战两个多小时的记录。
在法律保护的人权与尊严受到侵犯的时候,越是博学的人越倾向于采取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倒是毫不含糊的事实。
我在这里不断提出一些“孤掌难鸣”的观点,并吃力地做一些法律解释,原因并非害怕使用法律。那我费那么大的口舌图什么呢?
大家也许还没有意识到:我国的法律条文很粗,碰到具体的问题时,对于违法与否往往只能依靠判断、推理和司法解释去解决。依靠判断、推理和司法解释去确定是否违法好,还是细化法律条文、让人们一看便知好,相信大家都有明确的选择。
都安高中为了推广普通话而作出“不许在校园内使用土话交流”的决定,其事实需要澄清。有同学说曾经传阅过,是“征求意见”的传阅还是“知照执行”的传阅,不得而知。即使学校已经执行这一决定,那这一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违法,我认为还有待司法解释。
即使学校违法,那么,本着“以人为善”、“以人为本”的精神,是把学校告到法庭好,还是通过协商的办法纠正其做法好,相信大家会自有明断。在我了解的信息范围内,国家对违反语言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并没有处罚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主要采取积极引导的办法鼓励和敦促人们依照国家语言法规政策办事。至于把“壮语”叫做“土话”是否是歧视行为,请大家考虑“土话”是当地壮族群众对“壮语”的自称这一事实。如果说是歧视,那岂不是壮族群众自己歧视自己的语言了?
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在这句话中,“各民族”包含汉族和少数民族。按照我的理解,这里的“民族”是指民族整体,和“民族成员”并不能混为一谈,也不可替换。因为国家通用文字法里对汉字(即汉族和若干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字)的使用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不是任何民族成员可以自由发展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也是如此。
壮族兄弟问我使用方言文字和创造方块壮字是不是自由使用和发展民族文字的表现,我明确回答:我并没有能够享有“自由使用和发展”的那种自由。证据是:
一、我每次用拼音标写我家乡的壮话时,几乎毫无例外都有贝侬要求我写成法定的标准壮文。其中包括壮族兄弟。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我自由吗我?
二、正式壮文出版物要求把方言词转写成法定的标准壮文才得以出版。那些作者和编辑们自由吗?
三、《武鸣壮族民间故事》那本书是根据武鸣壮族老百姓讲述的故事编辑而成,原稿以武鸣方言为主,出版时全转写法定的标准壮文。那些作者和编辑们自由吗?
四、新方块壮文方案迟迟没能自由地使用和发展,而只能停留于设计阶段。那些文字设计人员自由吗?
这些事实证明,作为民族整体,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作为民族成员,其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受到民族语言文字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