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阿沛的回帖。在两个相对封闭系统的对话已经降下帷幕之后,另外两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又开启了对话之门。
看完69楼的跟帖,我更加坚信关于僚人家园人才济济,“三人同行,必有我师”的想法。我引用过别人的话,说“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本着这一精神,现将有关问题再次请教阿沛和众贝侬。
一、关于对事不对人问题
这是我刚刚进入本论坛之后就极力主张的,可以说费了许多口舌,而且表现出极大的克制,相信其他的贝侬也是如此。至于有的人爱用那種單單打打的口吻写帖子,那是其个人风格或者个人特色的表现,请阿沛看了千万别感到怪不舒服的。你作为旁观者都感到怪不舒服,那当事人又是怎样的感受? 要求同存异呀,不然那么多充满个人风格和个人特色的帖子早就可能憋死了许多人了。
我就不敢像阿沛那样指名道姓,因为我知道那么做会被认为是对人不对事。我在64楼的帖子里说,在网上讨论问题,应以事实为依据,就事论事,那些涉及人的性格和情感的词语,常常是引发口水战的起因,应当尽量避免。可见我基本上是尽量对事不对人的吧。
二、关于言论自由问题
阿沛说:“在美國任何人都不單可以反對黑人當總統,也可以反對白人當總統,反對黃種人當總統。同事實上在美國任何人都可以反對其他的任何人當總統,甚至可以在電視上賣廣告宣揚自己的理念。關鍵在於,如果反對的理據是沒有根據的,如指黑人特別蠢、黑人低能,那由於這些說法和現實不乎,亦沒有科學的支持,因此人家可以依民事控告當事人誹謗和種族歧視。但如果提出的說法是有根據的,例如該候選人祖家是來自蘇丹等美國列為「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那麼該黑人候選人可能會對國家利益做成損害,如此反對該黑人當總統就沒有問題。甚至如果指出一位黑人當選可能會導致美國南方發生種族衝突,這也可以是反對的原因之一。當然,有人反對不代表那黑人就不可以當總統,只是選民投票時會多一個考慮因素而己。即使有人以沒有根據的說法反對黑人當總統,那提出的人都沒有犯刑事罪行,即是說,國家沒有法例禁止你不准說。當然你得承受被其他人民事控告的風險。”
阿沛还说:“至於誹謗,相信不論在任何國家都是罪行吧?因此,啸翁此例明顯是因不熟悉美國制度而以偏概全了。”
阿沛的详细解释使我知道了更多的具体事例,而在我看来,这些例子进一步说明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之上的,这些法律,可能是刑法,也可能是民法。不知道我这么理解是否对路?
我说过,“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是否包括美国总统?如果总统不算,那是否包括美国的国家公务员(含美国各种军人,因为美国军人也算公务员)?如果算的话,那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注定又要大打折扣了。
阿沛对此表示“不太明白”之后说,“美國總統也是美國公民,因為只有美國公民才可以當美國總統的。美國的立國之基是不論是總統還是市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如果美國總統犯法他也一樣會被起訴。普通市民也可以依民事程序控告總統。沒有分別。”其实,阿沛所解释的,正好是我隐含而没有明白细说的。
阿沛说:“至於總統有一些東西不可以做,這不因為法律不允許他做,而是正常的一個人坐在總統的位置上都不會做。正如法律沒禁止你當街祼跑,但正常人都不會當街祼跑一樣。”
根据我所知道的情况,美国的法律又多又细,而且各州还有自己的法律。有的州法律规定不许在公共场合性交、不许在大街上一丝不挂、不许丈夫亲吻熟睡的妻子、不许人跟动物交媾等等等等。我看到一个电视节目,讲的是一个老头在家中开着窗自慰,给邻居的孩子看见了,结果吃了官司。美国同性恋大游行,有许多方阵用中国人的观念来看是一丝不挂,但因为皮肤上涂了一层有色油膏,就成了符合美国法律要求的行为。至于人跟动物交媾,一般来说,正常人都不会那么做的,但美国就有禁止人与动物交媾的法律。我的意思是说,在美国,我们认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地方,实际上是有法律在那里等着的。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网恢恢呀。
我在楼上说的那个小小的例子,即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写文章,其标题跟别人写过的完全一样,大致不会有什么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而在美国,同样的情况却按剽窃、侵权处理。这个事例,是不是又给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大打了折扣?
阿沛说这是“絕對錯誤”,并列举了跟我的观点一样的一些事实。我们的观点基本一致,那为什么会认为以上的说法是“绝对错误”呢? 依我看,可能阿沛忽略了我在上文帖子中所说的“标题”这个关键的字眼了。我的意思是说,在美国,公民们发表文章、著作等等,如果“标题”(仅仅标题)跟别人写过的标题完全一样,那就可能按剽窃或侵权处理了,而同样的情况,在中国却可能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我说,事实上,美国可能只存在“绝对思想自由”,就是脑袋怎么想都可以,但有些表明立场、观点、态度的话一说出嘴,就成了犯罪的证据。关于这一点,美国人的言论自由就比我们中国差远了。
对此,阿沛作了很详实的解释,引述如下:
“那要視乎犯的是刑事還是民事。刑事的意思是你一說出口國家就會啟動執法機器來找你叫你閉咀。民事則是言論損害了他人的利益,人家可以告你。在後者方面無論在中國還是在香港、新加坡、孟加拉、美國、巴西,都是差不多的,你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聲、損害他人利益,人家自然可以控告你要求賠償。但在刑事方面,就不是每個地方都會把一些思想、言論、觀點,列為刑事罪行。在美國很多人大叫大嚷要夏威夷獨立,但政府不能(也不可以)因此抓他們,除非他們真的以行動發動攻擊意圖推翻政府。只是登報紙、上街示威,說要求夏威夷獨立,沒有問題。相反,在世界上的一些國家,如新加坡,你說了某一些言論的話,不管你有否行動、還是言論背後如何有根有據,就是犯了刑事法,這就是以言入罪,以思想入罪。”
“啸翁所混為一談的,是哪些是民事,哪些是刑事。而我們一直討論的關鍵,是一些言論在某些地方會犯了刑事罪。”
按照阿沛的说法,我把刑事与民事混为一谈了。我某种程度赞成阿沛的这个说法,同时,我想借此机会请教一个问题:如果民事不能当作刑事来看待,那刑事是否可以当作民事来看待?震惊世界的OJ辛普森杀人案不是因为刑事审判未果而受害者家属将通过另一个渠道追究OJ辛普森的民事责任吗?
另外,在美国司法实践过程当中,触犯了刑法既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追究民事责任的事情也公然存在,例如,有些从亚洲国家移民过去的美国公民现在还实行一夫多妻制。这正是美国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实写照啊。或许,这个例子可以解释部分美国人的“绝对言论自由”?
三、关于遵纪守法问题
我说:“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凭空杜撰或者捏造出来的,而是根据国家所处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交结状况而制定。911事件以前,美国上飞机是不执行安全检查的,外国人想参观他们的兵工厂、核设施也可以。911事件以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全都改变了。”
阿沛指出:“例子有誤。911之後美國政府不是以法律形式改變飛行安全程序及參觀兵工廠等設施,而是透過行政指令。分別在於,如果你作為機場當局負責人不執行政府的指令,你很可能會被解聘或降職,但始終你並沒有違犯任何的國家法律。這就像中國的機場加緊了機場安檢,這也是透過行政指令去做的,而非國務院頒佈條例說不安檢會犯法。”
阿沛大概已经注意到我的用词跟你的用词不完全一样,也就是说,我所用的概念跟你所用的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两方面有很大的出入。我在那一段落里用的概念是“遵纪守法”、“法律制度”、“法律”,而你用的是“法律形式”和“行政指令”。 大陆人一看便知,我所说的“法律制度”包含了法律、法规、条例、纪律、制度、办法在内的各种规约。我在使用“法律制度”这个概念时虽然有个定义性的筐架,但在讲到911事件以后美国的许多安检方面的“法律制度”全都改变了的时候,没有指明具体所指的是“法律”还是“制度”,所以极其容易造成误解,但如果不是这么单取其中一节来分析,而是整个段落地看,那么,细心的人一定能够看出我在谈“法律”时,使用的概念不是“法律制度”而是“法律”。不管怎么样,非常感谢阿沛的提示和补充。这叫我以后表述自己的观点时用词要更加严谨,不然会误人子弟,或者会成为把柄。
四、关于法治观念问题
我同意阿沛所说的“貝儂們有空都要惡補一下法治觀念啊。如果中間有人是擔任國家公職的,看在萬民福祉的份上,特別要培養一下法治觀念啊”的观点。中国现在正在按照国际惯例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旧的观念将逐步被新的观念取代,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是,主动加强以民为本的法治观念比被动接受新的法治观念更有利于人民的福祉。
同时,要清晰地认识到,光有法治的观念远远不够,还要善于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制度,以法律武装自己,规制自己的言行,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再去规制别人或者政府。
最后,我想引述64楼帖子的一段话作为这个发言的结束:
在我所了解的知识范围内,把“开放”作为口号提出的,似乎只有中国。在国家层面上,开放的政策在逐步完善。对于公民(包括我本人)来说,如何建立既没有公害也没有私害的开放机制,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