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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陈修龄长篇小说《布洛陀》专帖(附小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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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20:42:00 |只看该作者

   谁知错了?没有!我没见到!难道只是错吗?难道还没触犯法律吗?国有法律,作为国民,人人都应遵守,谁触犯了法,那他就是罪犯,再不是什么"人民内部矛盾".

    出版机构违背出版规定,让这样的严重伤害民族感情的出版物出现,那它就得承担后果.

    作为作者,骨子里那种种族优劣论,和蓄意用游戏和污辱的描写去丑化别的民族的人文始祖的行为也是国法所不容的,贝侬们,对这本书的流毒和这本书前前后后的所有人的责任一定要清算清楚才算罢休,否则以后还会再发生!至于谁的责任多大,够上坐牢,一定要让他坐牢;够上枪毙,一定也不能放过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谁也没有宽大谁的权利,谁也没有放过谁的权利!

     建议贝侬们多找法律依据,以备将来清算他们的责任或者罪行时参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7 7:04:2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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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21:27:00 |只看该作者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1、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成立本罪不要求某一出版物完全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只要出版物中具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部分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成立本罪。出版物包括印刷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利用少数民族的历史、习惯等,对其进行嘲讽、丑化、贬低,损害其民族形象和尊严。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出版物的责任编辑、审稿人、作者等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犯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释义]
本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            
  
      第七条 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  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侵犯的对象是少数民族。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公民的人
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如何认定本 罪中“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待司法解释。一般是指引起了上访、闹事等群众性事件。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4-11-4 15:34:36

  一、概念及其构成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平等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族政策方面的体现,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一是各民族权利平等,即各个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这是较浅层次上的民族平等;二是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即各个民族在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上的一致,这是深层次的民族平等。现阶段,我们说各个民族平等即是第一层次上的,具体指各个民族在我国都是祖国统一大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具他合法权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权利也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种族仇恨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3)多次进行煽动的;(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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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23:40: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西域都护在2007-10-26 20:42:00的发言:

再不是什么"人民内部矛质".

   

      同意按敌我矛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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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06:34:00 |只看该作者

继续强烈关注事态发展,督促当事人,立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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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09:01:00 |只看该作者
喊的人永远比做的人少 不知道以前的《佤氏夫人》后来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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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09:10:00 |只看该作者

以我来看 事情可能就在平静中慢慢过去了  对于罪人陈修龄 我们自有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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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09:16:00 |只看该作者
事情到这样 陆兵主席貌似不可能不知道 为什么是所谓广西壮学会和其他部门动作迟缓 又是发人深省 当然我不是吃这碗饭的 只是一个局外人 现实是没有实际利益 喊喊就滑过 只是站长红棉树是一位非常令人值得尊敬的人 路过之余不禁仰高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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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0:56:00 |只看该作者
我只能表达我的愤怒,但是我们在这里的愤怒有人能了解到吗,我们要怎么才让那些人知道我们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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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1:45:00 |只看该作者

       如此伤害我壮民族,陈修龄之流居心何在?是不是诚心要破坏民族团结的大好环境?是不是诚心要阻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不是诚心要拖建设伟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后腿!如果肯定的话,陈修龄之流,你负得起这个历史的责任吗?你必将成为历史的罪人!

    如此伤害我壮民族,我们必须坚持抗议到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7 11:48:28编辑过]

欢迎光临七彩云南民族服饰淘宝网店 http://shop34681401.t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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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5:31:00 |只看该作者

令人愤慨,让人心痛!

说真的,我们壮族历史人文被其他民族了解得很少很少,包括我们壮族本身对自己了解的也不多。这几年,"布洛陀"这名字才逐渐被外人知晓,但是其人其事有多少人能够了解?一旦陈修龄的长篇小说《布洛陀》在社会上广为流传,我们的人文始祖‘布洛陀’的形象将被读者定格为‘一个有三妻四妾、到处淫乱的人’,这是对我们民族的极大侮辱!

我知道领导本意是好的,能够有人宣传我们的民族祖先,让更多的人了解壮族何尝不是件好事?!如果他了解到小说的内容描写如此低俗,相信他也会气愤的,希望此事能够反映到他那里,领导说一句话应当顶过民间千万呼声。


发展僚语流行歌曲,推动僚族语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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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21:28:00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件事嘛,最好还是先找作者本人调解为好,叫他在媒体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如果他是个识时务的人,应该会同意的。[不过,要对他形成一定的压力才行,所以还需要有关领导人出面。]

    如果要诉讼的话,应该是很麻烦的。一,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们领导人的形象,毕竟他还是我们利益的最好维护者。所以,不要太过于激进。二,诉讼可能会遇到很大的行政干扰。大家也知道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就这样的了。上次假期老师安排我帮一个老奶奶进行诉讼,到现在法院才开始开庭,老奶奶都要死了,哎。你们想想,现在我们的“假想被告”也是个“人物”嘛,说实在的,难!

   要不,找香港的凤凰卫视吧。先找一个敢于说话的媒体,让媒体为我们评理。现在凤凰的影响力那可是全球性的。----不知道这合适不?我自己也不太明白,大家可以想想。


无为是历史!无谓是历程!无畏是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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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22:37:00 |只看该作者
真是这样写的话,要小说作者向全国壮族人民道歉,彻底销毁已印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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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0:37:00 |只看该作者

调解恐怕很难吧?现在对抗情绪那么强烈,没办法心平气和进行谈判的。

要诉讼的话,先要明确民事诉讼主体。主体不明,不好上法院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8 0:44:19编辑过]

社 会 的 主 体——人口,  社会存在的空间——自然环境,  社会联系的纽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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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1:20: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沙南曼森在2007-10-28 0:37:00的发言:

调解恐怕很难吧?现在对抗情绪那么强烈,没办法心平气和进行谈判的。

要诉讼的话,先要明确民事诉讼主体。主体不明,不好上法院的。


调解?和谁?呵呵!作者不可能理会我们的意见、主席不可能说:我没有仔细阅读、覃会长最多说:我不是赞成作者的观点,是他们利用我。这就是很好的。糟糕的还可能是:现在有人利用僚人家园攻击领导。要找找发起的幕后指挥者。太复杂了.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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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来贝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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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2:02:00 |只看该作者

怎么总有不考虑民众情绪的!

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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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来贝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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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2:18:00 |只看该作者
壮族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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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9:20:00 |只看该作者
我们采取什么方式也好,这本垃圾小说的序言可以忽略不计的,毕竟序言没有什么中伤壮族的文字。痛打落水狗,也要防止狗反咬一口,让他挟天子以令诸侯。

鳳山山出鳳,鳳非凡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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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9:22: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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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9:48: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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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1:53:00 |只看该作者

陈修龄是何人?他的背景? 住址?行动路线?有时候我们应该学习穆斯林教徒,来点实际的行动。给他一点颜色看,比如说给他泼点红墨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8 11:57:4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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