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的通知-广西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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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的通知
桂教民教〔2013〕7号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9号)精神,加强我区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需要,是深化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改革的需求。以育人为本是对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学校要“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就是要探索符合壮族地区学生的民族和语言特点的教育教学改革,建立适合民族学生发展的教育模式。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从民族发展的高度和教育改革的深度,充分认识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教育改革内容,切实加强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壮汉双语教研员),健全管理体制,强化管理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壮汉双语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问题,坚决杜绝一切诋毁、抵触或对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不闻不问的现象,扎实推进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持续、科学地开展。
二、开展壮汉双语教学多种模式实验
遵循教育规律和语言发展规律,在语言环境不同的壮族地区,积极探索壮汉双语教学多种模式实验。
(一)壮族聚居程度高并以壮语为主要交际语言的农村地区的壮汉双语学校(下简称“双语学校”),实施壮汉双语同步教学模式的教学实验,一般为预备班(学前班、幼儿园)到小学六年级或到九年级。
(二)壮族聚居程度较高并相当大部分儿童母语仍为壮语的壮族农村地区的双语学校,可实施早期壮汉双语教育二类模式教学实验,一般为预备班(学前班、幼儿园)到小学六年级。
(三)大部分儿童能操壮、汉两种语言以上并通行汉语的壮族地区的中小学校,可选择晚期壮汉双语教学模式,一般有4种情况:(1)5~6年级开设壮语文课程;(2)7~8年级(初中)开设壮语文课程;(3)7~11年级开设壮语文课程(初中至高中);(4)10~11年级(高中)开设壮语文选修课程。
(四)已基本通行汉语的壮族地区或壮族学生数量较多的城镇中小学校,可以为传承壮族文化而开展壮语文教育教学活动。
鼓励各地各中小学校开展本土原创的壮汉双语教学模式实验,形成多种模式并存的壮汉双语教学实验新局面。大力倡导和鼓励壮族地区中小学积极参与壮汉双语教学实验,不断扩大壮汉双语实验学校规模。在自愿的原则下,各地教育部门根据当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确定壮汉双语实验学校,或由中小学主动提出,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即为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学校。各级教育部门将其纳入到壮汉双语教育体系进行管理,大力支持双语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各项建设,在有关政策和教育项目、资金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三、加强壮汉双语教学工作
双语学校全部开设国家课程,并开设壮语文课程,开展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壮语文课为地方课程,安排地方课时。
(一)采取壮汉双语同步教学模式和早期壮汉双语教育二类模式教学实验的壮汉双语小学,应加强幼儿园和预备班(学前班)壮汉双语教学活动,主要开设壮语文课,充分发挥母语启蒙教育、开发智力的作用,提高儿童第一语言能力,为小学阶段壮汉双语教学打好基础。壮汉双语小学实行《壮语文课程标准(试行)》和教学大纲,开足壮语文课时,充分发挥壮语文教学功能,坚持“先壮后汉、以壮促汉”的教学原则,促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着力强化语言思维训练,帮助壮族学生壮汉双语思维转换,尽快适应主流语言文化教育。
初中采取壮汉双语教育二类模式教学实验,并应根据生源情况,开设不同的壮语文课程。在小学阶段接受了壮汉双语教育的学生,应继续实行早期壮汉双语教育二类模式教学实验,保持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的连续性;尚未接受过壮汉双语教育的学生,应实行晚期壮汉双语教育二类模式实验。学校应该科学设置课程,有效开展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
壮族地区或壮族学生数量较多的普通高中应开设壮语文选修课程。引导和鼓励学生选修壮语文课程,保护和传承壮族文化,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的民族文化素养。
(二)加强壮语文课程教材建设。根据《壮语文课程标准(试行)》要求,进一步研究制订各级各类壮汉双语教学模式的壮语文教学大纲。我厅组织开发编写编译适合各级各类壮汉双语教学模式实验的壮语文教材和教师教学用书以及课外读物,并免费提供给双语学校的学生和教师使用。逐步建设壮汉双语教学实验的壮语文教材体系。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双语学校根据当地采用的汉双语教学模式,选用适合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壮语文教材、教师教学用书。县(市、区)壮汉双语管理人员(教研员)负责征订、发放壮语文教材和教学资料工作。
(三)强化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的评价和评估。建立健全壮汉双语教学评价制度,定期对双语学校进行教学评估和评价,每年分别对壮汉双语小学三年级和六年级学生进行壮语文水平测试。根据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需要,适时对壮汉双语小学与同类小学的三、六年级学生进行学业水平测试,比较分析教育教学质量。定期对壮汉双语初中二年级学生进行壮语文水平测试。
四、加强壮汉双语教研工作
建立健全壮汉双语教研员队伍,各县(市、区)教育部门配备壮汉双语教研员,并明确壮汉双语教研员职责。我厅将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壮汉双语教研活动,如研讨会、观摩课教研和各种比赛活动。各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也相应开展各种教研活动,形成自治区、市、县和校本4级壮汉双语教研新格局。逐步形成“以赛促研,以研促教”壮汉双语教研新模式。
五、加强壮汉双语教学实验的指导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深入到各双语学校进行检查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学校贯彻落实有关壮汉双语教育教学政策规定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壮汉双语教学实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引导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县(市、区)教育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到双语学校检查指导工作每学年至少1次以上,管理人员(壮汉双语教研员)每学期至少2次以上。我厅将适时组织全区壮汉双语教育专项督查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同级民族语文工作部门参与指导壮汉双语教育教学工作。
六、加强壮汉双语师资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中小学教师编制规定,为双语学校配备充足的壮汉双语教师(下简称“双语教师”),严格执行“开设民族语文课程的教学班,每班增加0.3名教师编制”的规定。着力整合现有的双语教师队伍资源,在县域内调整原来毕业于广西壮文学校及南宁、桂林、百色、巴马等4所民族师范学校的壮语文教师到双语学校任教;在学校现有的教师中选派中青年教师参加壮语文培训或函授学习,在职培养双语教师;吸收“特设岗位计划”专业教师到双语学校任教;从2014年起,实施“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每年面向壮汉双语教育实验县(区)的乡镇定向招收100名壮汉双语专业免费师范生,为双语学校定向培养双语教师。加强双语学校教师在职培训,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积极选送教师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各种培训,定期组织本县(市、区)双语教师培训和校本培训,努力提高双语教师队伍素质。
七、加强壮汉双语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工作
自治区设立壮汉双语教育专项经费,各市、县(市、区)也相应安排壮汉双语教育经费,支持开展壮汉双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双语学校购置语音电教设备、教学教研活动、教师培养培训、改善双语教学示范基地(双语学校)办学条件、课程建设及教材编写编译和出版等方面。自治区每年安排给县(市、区)的壮汉双语教学教研经费,专门用于壮汉双语教学教研活动和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由壮汉双语教学管理人员(教研员)提出使用方案,县(市、区)教育部门领导审定后实施,按年度经费支出计划使用,其中安排给双语学校使用的教研经费不少于40%。自治区适时组织开展壮汉双语教育专项经费审计调查,对经费管理严格、使用效益较好的县(市、区),在安排今后年度经费时将给予倾斜;对存在挪用、挤占、截留专项经费的,自治区将酌情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款,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加强壮汉双语教学实验的宣传工作
加强双语学校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民族文化教育氛围,创造良好的壮汉双语教学环境。广泛宣传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实践成果,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壮汉双语教学实验的积极性,争取当地社会和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附件:1.全区壮汉双语教育实验县(市、区)及壮汉双语学校名单
2.壮汉双语教研员工作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