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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語言政策與少數民族語言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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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luomaren在 2003/09/02 07:32pm 编辑]

中國的語言政策與少數民族語言活力

林修澈◎政大民族學系

序論
一、語言政策的基礎條件:語言與民族認定之間的關係
  1 民族認定的過程
  2 檢驗「語言-民族」對應律的適用幅度
  3 漢語方言
二、語言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三、民族語言成員的民族語言使用
四、現行語言政策下的民族語言活力值

 

序論

中國的語言政策是要推行一種全國通用的語言,但中國的民族政策卻要尊重各民族語言的發展。其實早在民族認定工作進行伊始,語言與民族認定之間的關係,已經把兩個政策捲在一起。所以「民族」同「語言」及「方言」之間,錯綜複雜,使得普通話強力推行,而「其他各種語言及方言」便以各種姿態快慢不一衰退。

本文在「語言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的條件下,來看各族語言使用的轉化,由單語而雙語而轉用他族語,也推估民族語言活力值來反證語言政策的影響力量。

一、語言政策的基礎條件:語言與民族認定之間的關係

1 民族認定的過程

中共體認到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所以「民族政策」的重要性遠在「語言政策」

之上。不釐清國家的民族政策,尤其是其中的民族語言政策,很難要求國家指出明確的語言政策。民族事務工作的首要之務是「民族認定」工作(中國用詞是「民族識別」)。

「民族認定」是在國家對於國內少數民族給予正式承認,並給予集体權性質的「民族權」的條件下,所產生的一種事務。這個民族認定工作在政權建立之初就提上了議事日程,但大規模的工作則從一九五三年開始到一九七九年底。民族認定的工作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49--1954,第一次全國人口普查在1953年)首先認定了三十八個少數民族。其中,有九族係屬「公認」(朝鮮族、回族、滿族、蒙古族、苗族、維吾爾族、瑤族、彝族、藏族)不待查驗,自然成立。另有29族(白族、保安族、布依族、傣族、東鄉族、侗族、俄羅斯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高山族、哈尼族、哈薩克族、景頗族、柯爾克孜族、拉祜族、黎族、僳僳族、納西族、羌族、撒拉族、水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土族、佤族、烏孜別克族、錫伯族、裕固族、壯族)經過國家認定而正式獲得承認。

第二階段(1954--1964,第二次全國人口普查在1964年)又認定了十五個民族(阿昌族、布朗族、達斡爾族、德昂族、獨龍族、仡佬族、赫哲族、京族、毛南族、門巴族、麼佬族、怒族、普米族、畬族、土家族、阿昌族、布朗族、達斡爾族、德昂族、獨龍族、仡佬族、赫哲族、京族、毛南族、門巴族、麼佬族、怒族、普米族、畬族、土家族)。

第三階段(1965起到現在,第三次全國人口在1982年,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在1990年)再認定二個民族(珞巴族、基諾族)。

中共的民族認定的依據有三:第一,結合中國實況,靈活運用斯大林關於民族四個基本特徵的理論﹔第二,從民族集團的現狀出發,注意分析其長期的社會歷史發展情況,做到歷史與現況相結合﹔第三,尊重本民族集團中大多數人意願。

我們根據第一點,追查斯大林的民族理論,做為核心概念的四個基本特徵,即是:(1)共同的語言、(2)共同的地域、(3)共同的經濟生活、(4)共同的心理素質。在這裡,斯大林仍然把語言列為構成民族的第一個基本特徵。

2 檢驗「語言-民族」對應律的適用幅度

在正常情況下,「語言-民族」對應是呈現「一對一」對應,但是中國過多做政治考量,對語言要素並不很重視,所以對這一個「民族-語言」對應律並未嚴格遵守,同時對「語言-方言」的分界也不太著意。因此,民族的邊界,因為語言同民族脫勾及語言同方言混亂,而糾纏不清。104語言+102方言=54民族(高山族除外),見下表。

民族 語言/方言 語言 說明 方言 說明
蒙古族 3語言
3方言 3 蒙古語(3);圖佤語;卡卓語 3 內蒙古;衛拉特;巴爾虎布里雅特
維吾爾族 2語言
3方言 2 維吾爾語(3);艾依努話 3 中心;和田;羅布
朝鮮族 1語言
6方言 1 朝鮮語 6 中北;東南;西北;東北;中部;西南
哈薩克族 1語言
2方言 1 哈薩克語 2 東北;西南
藏族 12語言
3方言 12 藏語(3);嘉戎語;白馬語;爾龔語;道孚語;爾蘇語;木雅語;貴瓊語;卻域語;扎巴語;納木義語;史興語 3 康;安多;衛藏
彝族 6語言
6方言 6 彝語(6);末昂語;普標語;阿哲話;嘎蘇話;本甘語 6 北部;東部;南部;西部;東南部;中部
壯族 3語言
2方言 3 壯語(2);五色話;布央語 2 北部;南部
苗族 2語言
3方言 2 苗語(3);草苗話 3 川滇黔;黔東;湘西
哈尼族 2語言
3方言 2 哈尼語(3);桑孔語 3 哈雅;碧卡;豪白
納西族 2語言
2方言 2 納西語(2);唐琅語 2 西部;東部
布依族 2語言
0方言 2 布依語;莫話 0  
傣族 1語言
4方言 1 傣語 4 西雙版納;德宏;紅金;金平
僳僳族 1語言
3方言 1 僳僳語 3 怒江;永勝;祿勸
佤族 1語言
3方言 1 佤語 3 巴饒克;阿佤;佤
侗族 1語言
2方言 1 侗語 2 南部;北部
拉祜族 1語言
2方言 1 拉祜語 2 拉祜納;拉祜熙
柯爾克孜族 1語言
2方言 1 柯爾克孜語 2 北部;南部
錫伯族 1語言
0方言 1 錫伯語 0  
景頗族 6語言
0方言 6 景頗語;載瓦語;浪速話;波拉話;仙島話;勒期話 0  
珞巴族 4語言
3方言 4 珞巴語(3);義都語;蘇龍語;崩尼-伯嘎爾語 3 博嘎爾;達木;崩尼
布朗族 4語言
2方言 4 布朗語(2);寬話;曼米話 2 布朗;烏
怒族 3語言 3 怒蘇語;柔若語;阿儂語    
仡佬族 2語言
5方言 2 仡佬語(5);徠語 5 稿;哈給;阿歐;多羅;木老
土族 2語言
2方言 2 土語I(2);五屯話 2 互助;民和
東鄉族 2語言
0方言 2 東鄉語;唐汪話 0  
毛南族 2語言
0方言 2 毛南語;佯人黃語 0  
黎族 1語言
5方言 1 黎語 5 人孝;杞方;加茂;本地;美孚
達斡爾族 1語言
4方言 1 達斡爾語 4 布特哈;齊齊哈爾;海拉爾;新疆
白族 1語言
3方言 1 白語 3 大理;劍川;碧江
阿昌族 1語言
3方言 1 阿昌語 3 隴川;梁河;潞西
鄂溫克族 1語言
3方言 1 鄂溫克語 3 海拉爾;陳巴爾虎;敖魯古雅
德昂族 1語言
3方言 1 德昂語 3 布雷;納昂;若買
赫哲族 1語言
2方言 1 赫哲語 2 奇楞;赫真
滿族 1語言
2方言 1 滿語 2 南部;北部
土家族  1語言
2方言 1 土家語 2 北部;南部
畬族 1語言
2方言 1 畬語 2 羅浮;蓮花
羌族 1語言
2方言 1 羌語 2 北部;南部
塔吉克族 1語言
2方言 1 塔吉克語 2 薩里庫爾;瓦罕
普米族 1語言
2方言 1 普米語 2 南部;北部
基諾族 1語言
2方言 1 基諾語 2 攸樂;補遠
保安族 1語言
2方言 1 保安語 2 大河家;同仁
獨龍族 1語言
2方言 1 獨龍語 2 怒江;獨龍江
水族 1語言
0方言 1 水語 0  
麼佬族 1語言
0方言 1 麼佬語 0  
京族 1語言
0方言 1 京語 0  
烏孜別克族 1語言
0方言 1 烏孜別克語 0  
塔塔爾族 1語言
0方言 1 塔塔爾語 0  
鄂倫春族 1語言
0方言 1 鄂倫春語 0  
撒拉族 1語言
0方言 1 撒拉語 0  
裕固族 2語言
0方言 2 東部裕固語;西部裕固語 0  
門巴族 2語言 2 錯那門巴語;倉珞門巴語    
瑤族 5語言 5 勉語;布努語;拉珈語;巴哼語;炯奈語    
俄羅斯族 1語言
0方言 1 俄羅斯語 0  
回族 3語言 3 回輝語;康家語;河州話    
高山族          

104語言對應54族(高山族除外),出現21族有多語對應一族的現象,其中12族兼有方言問題。有「方言」問題的共有36族,其中24族是單語但有方言。

至於一語對應多族,採取民族人口未達1%不予計算的標準,共有8語屬於「一語vs多族」的情況,見下表:

  語言 使用民族 使用人口(1982) 1982(%) 使用人口(1999) 1999(%)
1 壯語   13117856 100.00% 17655597 100.00%
壯族 12983086 98.97% 17463549 98.91%
瑤族(布努) 128270 0.98% 182785 1.04%
毛南族 5600 0.04% 7980 0.05%
瑤族(勉) 900 0.01% 1283 0.01%
2 侗語   1159600 100.00% 1652430 100.00%
侗族 1110320 95.75% 1582206 95.75%
苗族 45000 3.88% 64125 3.88%
瑤族 4280 0.37% 6099 0.37%
3 勉語   704573 100.00% 1004017 100.00%
瑤族 663660 94.19% 945716 94.19%
苗族 40913    5.81% 58301 5.81%
4 羌語   105023 100.00% 149100 100.00%
羌族 64023 60.96% 91233 61.19%
藏族 41000 39.04% 57867 38.81%
5 普米語   45638 100.00% 65628 100.00%
藏族 26600 58.28% 37543 57.21%
普米族 17038 37.33% 25235 38.45%
白族 2000 4.38% 2850 4.34%
6 獨龍語   10633 100.00% 15556 100.00%
怒族 6000 56.43% 8387 53.91%
獨龍族 4633 43.57% 7169 46.09%
7 納西語   258192 100.00% 318756 100.00%
納西族 241592 93.57% 294983 92.54%
蒙古族 14500 5.62% 20663 6.48%
普米族 2100 0.81% 3110 0.98%
8 保安語   9551 100.00% 14873 100.00%
保安族 5951 62.31% 9694 65.18%
土族 3600 37.69% 5179 34.82%

3漢語方言

漢族也在「公認」的情況下,使得漢族內眾多「話」的語言學位階,在「語言」與「方言」之間糾葛。隸屬漢語族之下的語言(晉語、吳語、徽語、贛語、湘語、閩語、粵語、平話、客話)都「公認」為「方言」,這些「方言」群的成員,也自然而然屬於「漢族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倒是客家案例有些怪異,客家話固理所當然是「漢語方言」,以中原正統自居的客家人卻被「半分割」為「民系」,亦就是「支系」「半民族」的意思。

二、語言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中國的語言政策,同民族政策之間,關係密切,兩者合看,更容易看得清楚。中共民族政策的精神在於強調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落實。為了落實「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在中共建黨建國幾十年的實踐行動裡,可以歸納出以下幾個具體重點:
(一)大量培養民族幹部
(二)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行
(三)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四)尊重民族宗教信仰的自由
(五)尊重民族使用語言文字的自由
(六)幫助民族經濟的發展

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行,現行的《憲法》(1982)從[第一一六條]到[第一二一條]恢復了1954年憲法規定的自治權利,並根據國家情況的變化增加了自治權利的新內容。憲法賦予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六個方面的自治權,即:(1)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權; (2)財政管理權;(3)經濟管理權;(4)文化管理權;(5)組織公安部隊權;(6)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權利。在這裡,可以體會到民族語言的使用需要有民族自治地方作為載體。

強調尊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和風俗習慣,是中共的一貫政策,憲法繼續用法律予以充分保障。[第四條]規定: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一三四條]還規定: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還規定: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綜上所述,《憲法》(1982)正視了國內的民族關係,明確規定和充分保障了國內各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

國家制定的法律中,為了保證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民族特點貫徹執行,有的法律中也做出了有關的規定。從1979年到1986年3月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了大約50個法律,其中近20個法律,對民族問題作出了規定,但沒有為民族語言特別制訂。

中國根據〈自願自擇〉的原則,幫助沒有文字的少數民族創制或選擇一種現成文字,幫助文字不完備的民族充實或完備其文字。各民族語言文字方案一經通過,即受到法律承認,並在該民族地區推行。這種為少數民族創造文字的事蹟是中共宣傳民族政策的重頭戲,但揆諸事實,這些新創文字卻推行不力或推行不易。

從少數民族語言翻譯、出版和廣播事業的發展實際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些努力。從中央到有關省、自治區、自治州,先後建立了許多〈民族出版社〉。這些出版社,用民族語出版大量書籍,早期重心在翻譯和出版了馬恩列斯毛著作和有關政策文件,現在則轉向社會科學讀物、科學技術讀物、文化藝術讀物、文化藝術作品以及教科書、工具書等,尤其是整理出版少數民族文字的文學、歷史和醫學名著。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開辦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等五種語言的廣播,在內蒙古、西藏、新疆、廣西、吉林,黑龍江、雲南、青海,四川,甘肅等省區或自治州的廣播電台,也相繼開辦了多種民族語言的廣播節目。

國家先後在中央和各有關民族地區建立了少數民族語文的研究機構; 在民族院校開辦民族語文專業,培養了大批從事民族語文的教學、科研和翻譯人才。並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大規模的全國少數民族語言普查,編寫各少數民族語言簡志。

這些情況,可以視為各民族語言文字使用自由的客觀發現,又是對這種自由進行保護的措施的反映。只是實際上發揮的效果,相較於漢語的推展,便會覺得脆弱,而對前途只有「審慎的樂觀」。

中國也積極發展雙語教學。此處的「雙語教學」,指:對民族學生可以採用漢語與一種民族語言為教學用的語言。但是,「漢語」就是「漢語」,「一種民族語言」卻不一定是「本民族語言」。中共根據各民族語言及文字的使用情況,定出這樣的教學語言政策:

(一)在有民族文字的少數民族中小學中,應盡快恢復民族語文教學,使學生首先學好本民族語文,並根據需要同時學好漢語文。

(二)對有獨立語言而無文字或文字不完全的民族,允許他們可以自願採用漢語文或「本民族所習用的語文」(未必是本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三)允許民族自治地方自編本民族語文教材與民族補充教材,加強少數民族文字課本的翻譯、出版、印刷、發行的工作。

中共近年急於推行「雙語教學」,到底推行「雙語教學」究竟有什麼利益?利益有二:(一)推行〈雙語教學〉,正是在實踐民族政策裡的一個要點〈尊重民族使用語言文字的自由〉,有利於民族團結,並博得尊重少數民族的美名。(二)有些民族地區,漢語不流通,無法做為人際溝通的工具,當然也不可能成為教學語言。因此,為了普及民族教育,確有推行〈雙語教育〉的必要。

但是,事情的複雜,絕非想像的簡單。由於民族語言教學體系不完備,只有幾種民族語可以從小學持續到大學以上(朝鮮語、蒙古語、維吾爾語),藏語止於中學,其它民族語言的處境更是險惡。因此,民族語教學系統的學生就很難避免轉入漢語教學系統去升學的處境。

一九八七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在招生工作法規性的文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中,第二十四條專門規定:

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民族中學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授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參加全國統一考試。漢語文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並用漢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漢語文的同時,由有關省、自治區決定,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並負責命題(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漢語文和少數民族語文的考試成績分別採50%計入總分,但漢語文成績必須達到及格水平,方能錄取。

既然漢語文的重要性很難降低或排除,雙語教育便很容易讓少數民族認為是無謂的負擔,甚至在漢語全然不流通的民族地區,也視民族語言為「拐棍」(拐杖,即學習漢語的進階工具),認為教學的正途是「丟掉拐杖走路」。即使是民族語教學體系完備的民族,也有相當比例的民族學生,在選擇教學語言時,揚棄本民族語言。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1984)蒙古族學生,選用蒙古語教學28.0%,選用漢語教學46.4%,選用雙語教學25.6%。而這裡的「雙語教學」,是:漢語為主、蒙古語為輔。可以說:連蒙古族學生(以赤峰市為例)也只剩下1/3選用本民族語言為教學語言。更甚者,這不到1/3蒙古族學生主要是北部牧區學生,亦即他們之所以選擇蒙古語,未必是喜歡本民族語言,而是沒有能力去選用漢語。

民族語文教學出現了「拐棍論」和伴隨而來的「急於丟掉拐棍」的思想干擾。有些領導幹部在民族語文教學問題上的指導思想是「民漢並舉,重在通漢」,意即:在不通漢語的民族小學中,應在低年級首先使用民族文字教學,並同時學習漢語文,到高年級用漢文教材教學時,也要用民族語文進行輔助教學。

這種「民漢並舉,重在通漢」的教學法,可視為「老雙語教學法」。受漢文化影響甚深的白族,一向採用這種教學法。白語一度被認為是漢語的「方言」,到 1950年代經過調查研究,才確認為屬於藏緬語族的一種民族語言,可見漢語對白語影響的深遠。據大理白族自治州劍川縣教育界的一項學術調查,得出這樣的結論:按照該縣近四十年來的漢語掃盲的速度來推算,要掃除該縣現有的文盲,最快也得130-150年。如果改用白語白文,則只要10多年;所以掃盲的最佳良方,就是使用民族習用的語言。

三、民族使用語言的轉用

民族的語言使用,在強大外語影響下,會循「單語人→雙語人→轉語人」的途徑轉變。

目前53民族(高山族及俄羅斯族除外)的語言使用情況如下表(見下頁)。

在表中,53族可以分為四級,第四級有13族本民族語言使用人口的單語人在10%以下,其中有5族甚至已經沒有本民族語言的單語人(0%)。而轉語人(即使用他語而不使用民族語)高達99%的有2族(滿族、畬族);往下在90%以上的有1族(土家族92.95%);往下80%以上的有2族(仡佬族、赫哲族);居80~50%的有3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居50~10%的5族(保安族、羌族、京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其中鄂溫克族轉語人情況比較輕微,只有12.36%,但單語人低到僅有2.91%,八成五(84.73%)的人口集中在雙語人。

第三級(50~10%為單語人)有21族,其中有11族的轉語人同樣也在50~10%之間,其中怒族情況最重(49.79%),轉語人幾達50%;往下10%以下的有7族;另有3族(基諾族、麼佬族、人登人)為0%。

第二級(80~50%為單語人)有14族,轉語人均在50%以下,其中轉語人在50~10%的有3族(苗族、侗族、蒙古族),在10%以下的有10族,而景頗族則為0%。

第一級(80%以上為單語人)有5族,其中維吾爾族高達99.46%;藏族的單語人雖有82.08%,但轉語人稍高,有3.94%之多。

民族使用語言的轉用表
四、民族語言活力值的估算

根據黃行對現時下中國少數民族60種語言做語言活力值評估,他選用10種領域: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出版、媒體、文藝、宗教、經濟、信息,分項評估,在總和出綜合活力的評估,下表列出綜合及分項的活力值與60種語言間的排序,並且將它們分成3級。

若將下表簡化,但是卻把3級分法細分為7類,則新面貌見下表:

民族語言活力值估算表(见上图)

結論

一個語言的大量使用人口及文字化,對於現行語言政策下的語言活力,影響極為深遠。語言人口一千萬以上的壯語,沒有悠久而流通的文字來配合,語言活力反而落入第二級。本民族自身若放棄使用民族語言,大量使用人口及文字化的優勢仍然會喪失,滿族人口近年也突破千萬,滿文有悠久歷史並為清國官方文字,如今滿語竟成為死語。相對的,處於隔絕孤立的環境,人口少,不需要文字化,民族單語人比例高,語言照樣有強生命力。只是不捲入整個大社會的整合,與近代化不相接觸,自外於語言政策,也溢出本題,不必論列。少數民族語言的活力,若不對現行的語言政策調整,長程來看,是益趨衰退。


(初稿尚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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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修澈(政治大學原住民族語言教育文化推展中心主任)
中國的語言政策

楊聰榮(香港大學社會學系訪問學者)
香港的語言問題與語言政策──兼談香港語言政策對客語族群的影響

胡慶山(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助理教授)
日本語言政策的考察與啟示

蔣為文(美國德州大學語言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越南「去殖民化」的語言政策

蔡芬芳(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文化人類學暨歐洲民族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德國語言政策──以索勃人為例

吳錫德(淡江大學法國語文學系副教授)
法國的語言政策──全球化與多元化的挑戰

李憲榮(長榮大學教授)
加拿大的語言政策

李勤岸(美國哈佛大學東亞語言文明系助理教授)
美國的語言政策

施正鋒(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副教授)
北愛爾蘭的語言政策

陳鄭弘堯(Montclair State University碩士班研究生)
語言人權的立法──北歐沙米人的經驗
語言權个立法—北歐沙米人个經驗(客語版)

張學謙(台東師範學院語文教育系助理教授)
紐西蘭的語言政策

范盛保(崑山科技大學助理教授)
澳洲的語言政策:從同化到多元文化

張維邦(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教授)
瑞士語言政策與實踐

廖立文(天際國際交流諮詢負責人)
比利時語族文化共同體與行政自治區之演變與現況

洪鎌德(台灣大學國發所教授)
新加坡的語言政策

洪惟仁(元智大學中文系副教授)
台灣的語言政策

http://mail.tku.edu.tw/cfshih/ln/paper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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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贵在坚持,坚持就有收获! 落马的人也是一样,跌下来再努力滴爬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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