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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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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 14:45: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ttp://www.nn122.gov.cn/shownews.aspx?id=24643&sid=37
首页-- 地方性法规 -- 内容显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编辑:指挥中心      时间:2013/7/18 11:20:11    点击:1078  来源:南宁交警网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所称机动轮椅车,是指下肢残疾人员专用的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本办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时,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帮助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  禁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禁止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禁止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禁止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未列入本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
(二)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不符;
(四)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未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发放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和车辆及其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受让人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实行专车专用,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六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  
(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不得酒后驾驶;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严禁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由其他车辆牵引;
(八)驾驶时不得双手离车把或者手中持物;
(九)驾驶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在转弯时,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
(十一)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不得侧向骑坐;
(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在驶过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划定的停放地点停放。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划定。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停放车辆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车辆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车辆信息管理网络,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相互及时通报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一)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二)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四)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五)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收缴伪造、变造以及使用的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修订之前,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发放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其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修订后,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更换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已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年限内继续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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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沙南曼森 于 2013-8-3 21:43 编辑

新华网广西频道 http://www.gx.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3-07/14/c_116527026.htm

广西出台电动车管理办法 给狂野电驴套“缰绳”

   2013年07月14日 10:07:54 星期日  来源: 当代生活报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我区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多,市民对电动车进行规范管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近日,备受百姓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多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终于正式向社会公布。

    将从8月10日起施行的《办法》,除了对电动车登记上牌等作出明确规定外,还明确了电动车安全上路行驶等细则。

    登记上牌
    新车30日内上牌 旧车6个月内上牌

    目前,我区一些地方尚未规定电动车必须申领“身份证”才能上路行驶,这样不但不方便管理,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也很难找到肇事车。就此,《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车和机动轮椅车(俗称残疾车)须经交警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能上路行驶。

    《办法》规定,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电动车、残疾车所有人应当向交警部门申请车辆登记上牌,并现场交验车辆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车辆来历证明,以及车辆出厂合格证。申请登记注册残疾车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上牌费用方面,《办法》也明确了交警部门发放电动车号牌、行驶证,需收取工本费,该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发放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则免收工本费。

    此外,《办法》还明确指出,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电动车或残疾车,不能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详见附表)。

    附表: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1 所购车辆未被列入本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和残疾车目录
    2 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
    3 合格证与车辆不符
    4 残疾车所有人未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对于市民在政策实施前所购买的电动车和残疾车,《办法》也给车主办证留出了一个缓冲期。《办法》要求,市民在《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车和残疾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办法》明确规定,交警部门受理相关登记申请时,应当当日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注册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上路要求
    逆行酒驾 都被禁止

    对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电动车和残疾车来说,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和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最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也最为危险。

    对此,《办法》要求,电动车和残疾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酒后驾驶(目前国家标准为20公里/小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严禁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由其他车辆牵引;驾驶时不得双手离车把或者手中持物;驾驶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在转弯时,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电动车可以搭载一人,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不得侧向骑坐;驾驶电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车上道路行驶。

    处罚规定
    无牌上路 要领罚单

    《办法》规定,电动车和残疾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警部门处以50元罚款。

    1 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2 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3 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4 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5 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车上道路行驶

    路口通行
    遵从交通信号指挥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车、残疾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规定通行: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而驾驶电动车、残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了要遵守以上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应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驾驶电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车辆停放
    注意看清划定区域

    《办法》特别对电动车和残疾车停放问题作出了规定:应当按照划定的停放地点停放。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停放地点由交警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划定。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停放车辆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车辆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保险保障
    鼓励车主购买保险

   《办法》明确鼓励车主为电动车和残疾车购买相关保险。

    南宁交警部门一名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告诉记者,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是电动车手受伤。在他们日常处理的交通事故中,有不少是电动车手应负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购买保险的话,很多电动车手往往很难赔付得起,就算赔得起,所付代价也会很大。“购买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可有效减轻个人的风险和压力。所以,我们建议有条件的市民,应尽量购买电动车保险。”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1月份起,南宁已有一家保险公司推出了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昨日,该公司工作人员曾女士向记者介绍,该公司推出这个险种至今,已陆续收到10多万元保费,其中每辆电动车的保险费为50元。截至目前,已成功理赔10笔左右。“现在,市民的安全意识越来越强,每天都有人打电话过来咨询。”曾女士说。(记者 卢荻 实习生 周平平)

责任编辑:邓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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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沙南曼森 于 2013-8-3 22:16 编辑

南宁日报 http://www.nnrb.com.cn/html/2013-07/29/content_29354.htm

8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开始上牌
2014年2月10日前80个点免费办理登记注册

电动车号牌式样
电动车临时号牌式样,“南宁”为红色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式样


本报记者 王煜霞 实习生 陆春红

7月28日上午,南宁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新闻通气会在市交警支队举行,《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正式发布,记者从通气会上获悉,电动车登记上牌事宜自2013年8月15日起正式拉开序幕,此次上牌车辆只针对六城区范围,县暂不在计划内。据保守估计,南宁市现有超过80万辆的电动自行车,2014年2月10日前登记注册的电动车可享“免费餐”,超过这一时限需要付费上牌。

登记票证要齐全——
若遗失要单位或居委会开证明

《通告》规定,车辆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需票证齐全,提交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材料。有市民担忧,万一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合格证遗失了该怎么办?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公安交警部门将优先给材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如果发票遗失,车主要到销售商家补开发票,若开不了,车主可凭所在单位、居住(暂住)地居委会(社区)开具的证明,连同其他手续齐全后,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凡是能够证明车辆来历合法有效的,原则上都予以办理注册登记。”该负责人表示。

如果合格证不慎遗失,车主也不必太担心,考虑到便民服务,交警部门将通过现场查验车辆等办法,确定车辆技术参数,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的,原则上也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广大电动车车主需要注意的是,自2013年8月10日起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提供发票和合格证才给予办理注册登记。

牌照分临时和正式——
临时车牌证有效期初定3至5年

根据《通告》,凡是2013年8月10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4年2月10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其中达标电动车,即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超标电动车,则只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每人凭身份证明限登记一辆。

自2013年8月10日起,新购置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那么超标电动车的号牌和行驶证有效使用年限为多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的使用年限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规定。据了解,自治区对临时牌证的使用年限初定为3—5年,但目前尚未明确。为确保我市临时号牌使用年限与自治区规定相一致,我市规定临时牌证在自治区规定的年限内使用。即从注册登记之日起算,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具体年限后,收回临时牌证,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

车主不必扎堆登记——
半年内近80个点免费受理

据不完全统计,南宁市目前的电动自行车数量约有80万辆,短期内怎样满足这一庞大群体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记者从通气会上获悉,我市采取6个月的过渡期限,在六城区准备了约80个点方便市民登记注册,实行免费登记。

从今年8月15日起,我市将在六城区及高新区、经开区同步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南宁市车管所所长刘志宇介绍,我市将设置近80个登记点,目前已选定72个站点,各站点的相关办公线网设备正在安装调试中。届时,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可以按照“就近办理”的原则,根据自己居住、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就近到各登记点办理注册登记。各登记点的设置分布情况将于近日另行向社会公布。

有市民担心,如此多的电动车要在半年内全部登记完,这些站点够么?刘志宇表示,从调研掌握的情况看,所设置站点及集中登记期限完全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但需要提醒广大电动车车主的是,合理安排时间,不要争抢集中在某一站点、某一时段办理。自2014年2月10日起,我市电动自行车将转入长效登记管理阶段,电动自行车登记将由车管所各工作站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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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沙南曼森 于 2013-8-4 00:40 编辑

前些时间我想写一篇题为《非机动车道的法律地位和现实处境》(待定)的帖子,因忙于各种事务,没能深入思考和整理,帖子一直没写成。

非机动车道经常被机动车占道行驶或临时停放,致使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正当权益严重受损,迫使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爬上人行道,形成非机动车扰乱交通秩序的假象。这些现象引发我的一些思考,使我多次想为此撰写一篇帖子发表出来。

现在我还是没能整理成一个较有深度的帖子,先借这个帖子发点感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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