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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规范壮文使用 机场等公共场所牌匾壮汉文并用
2013年06月19日 06:39
南宁规范壮文使用管理办法
7月1日起,机场车站等公共场牌匾不按规定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要受罚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卢盈) 近日,南宁市正式出台的《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标牌,如果不按规定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将被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面向社会使用壮文,应当标准、规范,字迹完整、清晰。为表达同一内容而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壮文的含义应当与汉文的含义一致。其文字书写顺序应符合壮文在前,汉文在后的原则,如为竖向书写,则壮文在右,汉文在左。
为规范和统一、推广壮文在社会中的使用,近日,南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重要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和标牌应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
范围 六场合要壮文汉文并用
《办法》明确,下列场合、设施的社会用字,应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行政区划名称的标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章;市、县(区)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标牌;市、县(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标牌、横幅;按规定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其他情形。
此外,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用字中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壮文社会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要求 “双语”书写要正确规范
据了解,当前南宁市虽然有些单位已在公章、招牌、标牌中同时使用了壮、汉两种文字,但有部分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去年,南宁市民语委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区各部门法定单位名称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牌匾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办法》要求,面向社会使用壮文,应当标准、规范,字迹完整、清晰。为表达同一个内容而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壮文的含义应当与汉文的含义一致。
《办法》还要求,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的,书写顺序应当符合壮文在前、汉文在后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横向书写的,壮文在上,汉文在下;竖向书写的,壮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形书写的,壮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或者壮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两种文字的字体规格应当协调,且壮文的字体宽度应当为汉文字体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上。
单独使用壮文、汉文分别书写且内容相同的两个招牌、标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文字书写顺序悬挂;在《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使用的招牌、标牌,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办法》,违反规定,不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规定的场合、设施使用的招牌、标牌,书写、悬挂、摆放不标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试点 武鸣县“先行先试”
6月18日,记者登录南宁市多个政务信息网发现,目前各网站均还没有配合使用壮文名称。一家单位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单位的牌匾之前配合使用了壮文,后来地址搬了,新匾牌就没有用了。
南宁市民语委副主任潘炳辰介绍,《壮文方案》实施以来,自治区和南宁市都曾发文要求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但仅以文件通知的形式进行要求,没有形成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公共场所在更新牌匾时没有再加上壮文。目前能坚持使用壮汉两种文字牌匾的单位主要是党政机关单位。壮文的社会使用管理工作将从7月份开始全面铺开,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南宁市将联合民委、民语委、城管、交通、民政、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
据悉,近期民语委将大力对壮文的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宣传,还将举行培训班,逐步推进。南宁市民语委将把武鸣县作为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工作示范县,挑选其中一两条街道在其公共场所的标志牌上全面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为全市的壮文社会使用管理提供示范作用。
支招 有需求可请民语委免费翻译
按《办法》规定需使用壮、汉两种文字的相关单位、公共场所,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自愿在其招牌、牌匾使用壮文的,该如何修改牌匾?潘炳辰介绍,南宁市民语委可免费为有关单位、企业代为翻译壮文,并做好牌匾上壮汉两种文字排放的指导工作。
据悉,民语委今年来累计翻译牌匾156个,印章19个,翻译南宁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南宁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及民族工作重要会议、活动会标、宣传标语、台卡近172条(个)。
据悉,在《办法》实施一年内,民语委主要对壮文的使用进行指导、整改,不断推进壮文社会使用的普及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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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文的使用历史
●1957年11月29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第63次全体会议,讨论批准了以壮语北部方言为基础方言,以武鸣县壮语为标准音,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壮文方案》,并同意在壮族地区推行使用。
●1957~1966年,壮语文工作侧重于壮族乡村的群众扫盲,少数地方的小学开展壮语文试验教学,壮文骨干培训、壮文研究以及有关壮文书籍的编译、出版等工作获得较早起步和发展。
●1966~1979年,由于“文革”的冲击,各级壮语文工作机构先后被撤销或停办,壮语文工作被迫中断、全面停滞。
●1980年6月,自治区党委决定恢复推行使用壮文。
●1983年7月,自治区政府同意在壮族大、中专学生分配定位后,组织他们到壮文学校学习壮文3个月。
●1982年、1983年,广西壮文学校、广西民族学院和中央民族学院分别恢复壮文专业中专、本科招生。南宁、桂林、巴马、百色4所民族师范学校均开设壮文课。
●2012年6月30日在南宁市成功举办国内首次壮语文水平考试。
(自治区语委办、南宁市民语委提供材料,本报综合整理)
编辑:林娟 作者:卢盈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