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noeg鸟 于 2013-5-30 20:12 编辑
不知为何草案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这很具体化、很有实际意义的部分被删减了。取而代之的是象征性意义更大的条文。
是嫌弃工作量太大还是怕影响力太大???如果担心造成影响力过大,那《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岂不是沦为争取政绩的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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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总的来说南宁市政府敢为人先,在全区率先争取通过立法手段保障和推动壮文的发展,极为难得与不易,当中必定有很多人付出许多坚持和努力才能实现这里程碑式进步和跨越,非常值得肯定和赞赏。期待《办法》的颁布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和执行,逐步促进壮文的社会使用和进步,在进步中迎来新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