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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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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9:50: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日前,周红波市长签发南宁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4号令,发布《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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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28 19:51:57 |只看该作者
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壮文在社会使用中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壮文的社会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壮文的社会使用,是指将壮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
第三条 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壮文社会使用的管理工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壮文社会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面向社会使用壮文,应当标准、规范,字迹完整、清晰。为表达同一个内容而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壮文的含义应当与汉文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用字中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第六条 下列场合、设施的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标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章;
(三)市、县(区)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标牌;
(五)市、县(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标牌、横幅;
(六)按规定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文字的书写顺序应当符合壮文在前,汉文在后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横向书写的,壮文在上,汉文在下;
(二)竖向书写的,壮文在右,汉文在左;
(三)环形书写的,壮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或者壮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
(四)两种文字的字体规格应当协调,且壮文的字体宽度应当为汉文字体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上。
单独使用壮文、汉文分别书写且内容相同的两个招牌、标牌,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文字书写顺序悬挂、摆放。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壮文,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自愿在其招牌、牌匾使用壮文的,可以委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免费代为翻译。
第九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在翻译工作中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正确使用壮文,在技术上协助有关部门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使用的招牌、标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合、设施使用的招牌、标牌,书写、悬挂、摆放不标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壮文社会使用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域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名称。
本办法所称大型会议,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民族团结表彰会议等;重大活动主要指各类大型庆典活动、体育运动会、文化艺术节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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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9:53:02 |只看该作者
对照征求意见稿,贝侬们所提的意见还是有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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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w5_05  是的,至少进步了。我们不奢望太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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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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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0:09:30 |只看该作者
真的吗?别逗我开心哦!如果是真的话,一定要去喝两杯,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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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0:14:5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梁显宁 于 2013-5-28 20:32 编辑

看起来不错。如果能实行的话是个很好的开始。

关于字体大小,我觉得光约束宽度不够。而且三分之一太小了,若是等宽字的话,拉丁字母是汉字二分之一。若非等宽字,最窄的 i,j,l 等字跟最宽 M,W 的配比也要定好。另外,还应约束壮汉最小的面积比,若不然像现在这样,宽度虽达到要求高度却扁平的。

再则,办法并没有指定字体。实际上,在不同场合,使用不同字体会有不同效果,影响辨识度。比如路牌规定字型,车站等公共设施规定字型等。否则五花八门也不符合设计原则。

以还原僚语思维、文字为己任。双定壮语:Gou yaenx euq doeg a? Gou zaemh mayj taen-roen gaz!汉  语:余岂好辩哉?余不得已也!
http://blog.tayrau.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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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0:36:37 |只看该作者
希望不要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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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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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0:42:07 |只看该作者
会不会又是光打雷不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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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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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1:28:12 |只看该作者
Honghlaj 发表于 2013-5-28 19:53
对照征求意见稿,贝侬们所提的意见还是有所吸收。

是的,至少进步了。我们不奢望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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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1:31:00 |只看该作者
过了七月一号,我们是不是可以上街去协助政府检查监督有没有按条例来实施,举报有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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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柳上川  好注意!太好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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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2:30:5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勒丁布壮 于 2013-5-28 23:27 编辑

    别举报我啊!:)
    我写的挂的都不合当下的“一字对一字”的规范!!!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影音工场”,我们挂的和“出版”的碟子上写的都是“Ranz Singl Ngaeuz **** Dieg Gag Gaeml Boux Raeuz Guengj Sael”(Ranz Sing Ngaeuz *** Dieggaggaem Bouxraeuz Guengjsae),而不是"Gvangjsih Bouxcuengh Swcigih*** Yingjyinh Gunghcanj"。
    所以,请不要举报我啊!
在这里我已经自我检举了:)
    正式出版碟子的时候,要是勒令我整改为“Gvangjsih Bouxcuengh Swcigih ***Yingjyinh Gunghcanj”还有“Vahcuengh Liuzhingz Yinhyoz Conhciz”的话,我没钱罚的啵,真的,我宁愿不出了啵,呵呵:)
   
恭喜恭喜,总之,这也是好的,只要不罚我就得了。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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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2:57:3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勒丁布壮 于 2013-5-28 23:26 编辑

    我记得我去贵州望谟参加三月三论坛,贵州方面幕布写如下:
      Ndanl Wis Dungx Lenh Wenfhuaq Senytaiq Buxqyaix Riengz Dangcxaaux Xul Buxqyaix Xunglguagt
    (法壮转写:Ndaen Hoih Dungx Lwnh Vwnzva Swnghdai Bouxyaej Riengz Daengjcaux Coul Bouxyaej Cungguek)
    [Ndaenl Hoih Dungx Lwnh Vwnf Vaq Swngy Daiq Boux Yaej Riengz Daengj Caux Coul Boux Yaej Cungl Guek]
  “中国布依城建设暨布依族生态文化论坛”

    ……然后,我把以上文字方案转写为现行法定壮文方案,给广西壮文有关媒体的专家看,专家回复到:怎么能这样写呢?这样写,大家看不懂……要按照规范和标准来写,XXXX要翻译成:Cungguek Buyihcwngz Gensez Caeuq Buyihcuz Swnghdai Vwnzva Lundanz……这样大家才看得懂。你那样写是不规范的……
    然后,我说,我是照幕布上面的文字转写下来的,不是我“翻译”的,布依族转写过来写作“Bouxyaej”,专家不回答我了……最后回到广西,壮文有关报刊上做了小的报道,配图写着“Buyihcuz”……
    在这真的不是泼冷水喝倒彩,而是真的很想知道,像我等乱朝之辈该如何活下去呢?法令之下,勇当地下党乎??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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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3:18:11 |只看该作者
土人香草 发表于 2013-5-28 21:31
过了七月一号,我们是不是可以上街去协助政府检查监督有没有按条例来实施,举报有奖吗?

好注意!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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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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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3:38:16 |只看该作者
ok, good job Beixnuengx!!! ndei neix. and the size of Sawcuengh should be same as Sawgun or bigger than Sawgun, and the grammar of Vahcuengh should be correct. mbouj dwg Vahgun grammar... it's basic requirement. no more chinglish... when chinese people learn english... hahah. so no more Vahguncuengh grammar. after July 1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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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3:39:51 |只看该作者
云南:

……………………………………………………
广西民间:



………………………………………………………………………………………………………………
贵州官方:







………………………………………………………………
广西的正式(本人认为《管理办法》该是要求社会统一如此的一种壮文“规范”,形成并承认如此的书面语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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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xdoj6789  贵州贝侬做得很好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9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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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3:51:5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勒丁布壮 于 2013-5-29 00:01 编辑

    我看梁显宁贝侬那个签名写得好,请允借来用一下:”以还原僚语思维、文字为己任!“
    ”还僚语思维“,《管理办法》就是宝,绝对的宝。否则,它就是一把刀,专为自杀而非自卫更非自强!
    这是本人在”杞人忧天“,本人并不乐观,在此只代表自己,不代表其他人的言论。
   《办法》出来了,
《办法》能”壮“,《办法》才是真的”办法“!而壮文是否能”壮“,又非在于《办法》,目前仍然在于上层和”内廷“的意识、态度、心胸、专业素养和知识面,他们仍然决定着”壮“的生与死。
    倘若不为”还僚语思维“而努力,只为《办法》的”必须“和”要求“而窃喜的话,二十年后,你我定会积累更多的债务,一大摊的债你我还不上,苟延残喘已让你我心满意足,咸鱼难以翻身,可拭目以待……
    当然,倘若真的心满意足,也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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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00:42:45 |只看该作者
勒丁布壮 发表于 2013-5-28 23:39
云南:

……………………………………………………

贵州贝侬做得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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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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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07:50:18 |只看该作者
  Dem gya :  1: Moix boux vunzcuengh  daj sam bi hwnj aeu hag Sawcuengh ,sawj sawcuengh !

             2 :Guh vunz raeuz boux lingjdauj aeu  boux boux rox sawcuen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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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08:49:2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想家的人 于 2013-5-29 08:51 编辑

为方便大家对比,现在先把原来的征求意见稿转过来: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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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法制办公室   2012-11-05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将《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届的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在20121115日前将意见反馈南宁市法制办公室。意见反馈方式:
一、邮寄地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邮编:530028
二、电子邮件:xzfg5534621@163.com
三、传真电话:5534119
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的电子文本可以登录南宁市政府法制网“南宁政府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或“立法动态”查询。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   2012年115   

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推动壮文社会使用中规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壮文的社会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壮文的社会使用,是指将壮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
第三条  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壮文社会使用的管理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壮文社会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工商、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用字中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第五条  社会用字中的壮文,应当标准、规范,字迹完整、清晰。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壮文应当与汉文的文字含义一致。
第六条  在下列场合、设施的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招牌和公章;(二)报纸、刊物、各级政务网站的名称;(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名称的标牌、招牌;(四)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等各类地名的标牌;(五)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条幅、横幅;(六)按规定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同一个招牌、标牌或者条幅、横幅上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应当符合壮文在前,汉文在后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横向书写,壮文在上汉文在下;(二)竖向书写,壮文在右汉文在左;(三)环形书写,壮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或壮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四)两种文字的字体规格应当协调,且壮文的字体宽度应当为汉文字体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单独使用壮文、汉文分别书写但内容相同的两个招牌、标牌相邻悬挂、摆放的,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书写顺序悬挂、摆放。
第八条  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合及设施使用壮文的,应当在投入使用三日前向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壮文、汉文的文本;(二)文字的排列组合样式。 提交备案的材料齐全的,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壮文的,可以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免费代为翻译。
第十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在翻译工作中指导翻译委托人正确使用壮文,在技术上协助有关部门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使用的招牌、标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生效后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制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招牌、标牌的书写、制作及其悬挂、摆放不标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域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本办法所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

http://www.nnfzb.gov.cn/6401/2012_11_12/6401_356903_1352683607953.html

Mwngz ndei,Dieggagguenj Bouxcuengh Guengjsae(Gvangjsih Bouxcuengh Swcig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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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征求意见稿中的“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等各类地名的标牌”换成了现在出台的“行政区划名称的标牌”。这一点感觉比较可惜。本来征求意见稿中所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市民委、市民语委等部门完全可以主动服好务配合相关部门把壮文名称翻译好的。

Mwngz ndei,Dieggagguenj Bouxcuengh Guengjsae(Gvangjsih Bouxcuengh Swcig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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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08:59:46 |只看该作者
如此一来,居民地名称仅是汉文版的可能性很大。壮族村屯路牌、指示牌等很可能仍然只有汉字。

Mwngz ndei,Dieggagguenj Bouxcuengh Guengjsae(Gvangjsih Bouxcuengh Swcig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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