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萧萧瑟瑟 于 2012-12-24 21:55 编辑
刚才看了《直播春晚》木江子组合演唱的广西民歌《夜了天》,然后百度了一下想了解一下这首歌的来历,结果就搜到了以下内容,觉得可能引起话题,所以就转到这里来了。
广西词曲作家梁绍武、何超立两于2002年受
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的委托,以
大新县原生态民歌《夜了天》为素材,经过提炼、加工,完整地创作了《夜了天》这首歌曲,并在当年民歌节上公演,后在南宁广播电视报上刊载。
不料,去年梁绍武、何超立成为被告,他们共同创作的《夜了天》涉嫌抄袭,这也是广西首例个人音乐作品著作权案。
3月27日,这一备受关注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案审理终结。原告广西已故作曲家林长春9位后人与被告何超立、梁绍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历时近一年的受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主张两被告的作品《夜了天》系抄袭林长春的作品,侵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表演权、获得报酬权,证据和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夜了天》为何会引发一场音乐作品著作权案?这场官司将带来什么启示?近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揭开了官司背后的故事。
官司的由来
林长春生前系广西歌舞团作曲家、原广西艺术研究所音乐研究员、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他于1961年在《上海歌声》上发表了音乐作品《夜了天来夜了天》,林长春对该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1988年4月林长春因病逝世后,原告依法继承了林长春作品的著作权的有关权利。2002年10月16日,《南宁广播电视报》刊登了署名被告何超立作曲、被告梁绍武作词的作品《夜了天》。经对比,原告发现梁绍武、何超立作品《夜了天》涉嫌抄袭林长春作品《夜了天来夜了天》。原告为维护林长春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多次奔走于有关部门,要求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夜了天》与民歌传统
原生态壮族民歌《夜了天》是一首世代流传于桂西壮族的民间歌曲。流行于大新、
天等县一带,属于“诗”(诗窝窝)体裁的民间歌曲,“诗”主要流行于左江及左右江分流山区。“诗”在“欢”的基础上,融合了汉诗七律和汉族民歌的某些特点,变五言为七言,从古老的腰脚韵、勒脚韵等严格形式中解放出来,甚至直接用汉语方言演唱。《夜了天》就是直接用汉语演唱的一首壮族民歌,“夜了天”即用汉语表达壮语“天黑了”的意思,在农村,“天黑了”男女青年才会出来谈情说爱。
林长春于1956年对其作品《夜了天来夜了天》的完成情况作了记录,内容为:这首民歌的素材是去年春季在百色专区巡回演出的时候搜集的,原来的素材流传于德保、镇都一带,但各地区的曲调又是大同小异,不完全一样,而且较其他山歌更原始、更自由些,速度也较一般山歌快些。传统的歌词大多都以爱情为主(是僮话的),现在的歌词是根据桂西一般流行的情歌编撰而成的。这首歌在1955年底编成的,为我团演出的节目之一,曾先后发表于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播歌选》、《广西文艺》及《歌曲》。
改编与创作
当前,我国音乐界认为,根据民歌的基本音调加以整理,简单地编成歌曲叫改编;根据民歌的基本音调,写出更高艺术水平的歌曲,叫创编;抓住民间音乐的某些特征,提炼发展写成具有新意、特性的歌曲,这才叫创作。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先人林长春的作品属于改编,原生民间歌曲《夜了天》是简单的上下句结构,其由二句旋律四句歌词构成,歌词意境与内容直白单一,是一个原始艺术水准的作品。原告作者根据这首原生民歌编词曲进行写作,全曲90%以上的旋律仍搬用原生民歌的旋律,仍沿用原生作品的上下句结构。梁绍武、何超立的作品属于创作,曲作者何超立与以原生态民歌《夜了天》为素材,抓住基本旋律作音乐发展动机,运用现代作曲技法经提炼、升华,发展、融入新的音乐元素而写成了新的创作旋律。在调性和调式上也作了新的演变,全曲起到了“起、承、转、合”的完美效果,旋律令人耳目一新,优美流畅而不落俗套,在原生民歌的风格中融进了崭新的音乐语言及音乐内涵。词作者梁绍武抓住原生民歌“夜了天”的特定意境,以此作为写作歌词主题的引申句,展开想象与构思。词作者以其丰富的生活阅历和洞察力细微地观察生活,激发了灵感,以四段全新的歌词有机而完整的将写景、写情融为一体,用富于诗意的“竹尖、山尖尖,甘蔗、莲塘、莲花”的生动比喻来描写青年男女纯洁的爱情,以优美的词语描绘了一幅浪漫而生动的画面。四段歌词层层推进,环环相扣,情景交融,比喻生动,形象鲜明、意境新颖,韵律工整。
音乐人的说法
广西作曲家苏以淑在上世纪六十年代随民间音乐采风队到大新县,听了当地很有特色的民歌《夜了天》。他认为,这是一首壮族人民祖先口头流传至今的歌曲,不属于任何个人。何超立创作的《夜了天》是一首优秀的创作歌曲,它仅用同名民歌的一个两小节的乐句为创作素材,就发展为一个时长3分多钟的ABA完整歌曲,并非改编或抄袭。
范西姆从事民族音乐工作五十余年,走过上千个民族自然村屯,采集了数千首各族原生态民歌,原生态民歌《夜了天》的音乐素材范西姆曾在创作山歌剧《蛇郎》和民歌联唱《赶歌圩中》中用过。他认为《夜了天》是流传于天等、大新的壮族原生态民歌,是壮族人民世代口头传承的山歌,这首歌的著作权是属于壮民族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林长春是这首山歌的搜集整理者之一,这是一个民族音乐工作者应尽的义务。林长春有对原生态民歌进行整理改篇的权利,梁绍武、何超立两位词曲作家也有利用这首民歌素材进行创作的权利。
广西音乐家协会就此作品作出如下鉴定:梁绍武、何超立是我会会员,林长春生前也是我会会员。林长春生前与黄忠权一起收集记录的大新壮族民歌《夜了天》,是一首由当地歌手许讯传等演唱的原生态壮族民歌,只有十二小节,四句歌词。收集记录者下乡采风,听民间歌手演唱纪录或笔录,对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音乐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是,收集记录并不等于创作,而只是将原生态民歌以歌谱形式保存下来。收集记录,不存在著作权益。
林长春根据大新壮族民歌《夜了天》编词编曲、发表在1961年8月16日《上海歌声》的男女声对唱、重唱《夜了天来夜了天》,是一首改编歌曲。
梁绍武、何超立根据大新壮族民歌《夜了天》创作的《夜了天》则是一首创作歌曲。
两者无论是改编还是创作,都采用了大新壮族民歌《夜了天》作为主要音乐元素发展而成的。按照音乐创作规律,这是完全可以的,两者不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因此,“夜了天”是这首民间情歌典型的特定意境,所以据此产生的改编作品或是创作作品为体现这民歌的典型风格和特定意境,都沿用了《夜了天》作歌名和作歌词的引申句。
民间音乐为社会公众共享
对于此案,法院方表示,根据林长春于1956年关于其作品《夜了天来夜了天》完成情况的手稿记录及1980年9月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广西民间歌曲选》选收的《夜了天》(诗窝窝)(载明:大新壮族,许讯传等唱,林长春、黄忠权记),可以证明广西桂西壮族中确实世代流传一首原生态的壮族民歌《夜了天》,该歌曲各地区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大同小异,歌词也大多以爱情为主,随时代变化不断加入新的元素。由于历史悠久,现已无法考证该曲调的最初形成时间和创作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我国各族人民文化遗产资源,受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宗旨是:在禁止歪曲和商业滥用民间文学艺术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使其发扬光大,不断继承发展。林长春于1956年发表的《夜了天来夜了天》的词和曲,主要是根据原生态壮族民歌《夜了天》改编而成,并非原创作品。两被告也是根据原生态壮族民歌《夜了天》完成其音乐作品《夜了天》。将林长春的《夜了天来夜了天》与两被告的作品《夜了天》进行对比,虽然两部作品的题材是相同的。但是,作品的题材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不能以两部作品所采用的题材相同,即认为一部作品侵犯了另一部作品的著作权。而且上述两部作品是根据原生态壮族民歌《夜了天》这首民间音乐作为题材,都是对民间音乐的传承,而民间音乐为社会公众共享,任何人均可采用和加以发挥。(记者 蒋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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