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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来贝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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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3:1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平果县马头派出所非法拘禁致死人命案的

     

  

 原告人:谭金娥,女,73岁,农民,系广西百色市田阳县那满镇新立村陇依屯人。

    被害人:邓勇文,男,死时27岁,是原告的二儿子。

    被告人:何东明,男,广西平果县马头派出所所长。

案由:死者被非法关押在派出所28天,并站死在派出所的铁窗上。

原告人要求:

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对参与处理此案的有关领导搞假案给予刑事、党纪、政纪处理。

三、按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事实与理由:

一、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九日,我儿子邓勇文因外出打工返回家乡,因身无分文一路乞讨回到平果,露宿公路旁,当日凌晨三点钟,平果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所长何东明,带领七八个民警和治安队员巡逻至马头镇雷感村永安屯时,见邓勇文睡在公路旁,所长何东明就不分青红皂白用手铐铐住邓勇文押回派出所,铐在派出所二楼走廊铁管上,然后对邓勇文进行拷打,想迫使邓勇文承认盗割邮电空中电缆。因邓勇文没有作案动机的行为,无法交代。所长何东明、指导员黄昌庚两人就采用各种手段连续29个昼夜严刑拷打逼供邓勇文,至邓勇文被锁站死在派出所的窗口上,何东明黄昌庚夺去了他27岁宝贵的人生,我们亲人和社会上善良的人们无不为他悲痛哭泣。

二、人死后惊动了平果县政法部门,他们个个出谋献计,有的说:“一个农民死了不要紧,主要是保护我们的活人”(所谓的活人指的是何东明、黄昌庚把人搞死的违法者要受到保护)。

于是,他们就采取了欺上瞒下的诡计:(一)弥补收容审查手续。(二)找一些作案工具和赃物套在死者邓勇文的头上(即把平果县新安乡大隆村邓军等人在新安乡盗割的一堆铝线和工具套在邓勇文头上)。(三)制造假现场,胡说邓勇文吊颈自杀。(死者双手被铐挂超人高的铁窗枝上,怎能用绳子套上自己的颈部自杀呢?)

三、平果县检察长黄照仁带领检察院法医来验尸,但怎么验尸呢?只表面看一看,连检验的文书都不写,就被马头派出所请到豪华酒家大摆酒席吃喝,酒足饭饱后,黄照仁检察长在圆桌上拍案说:“好啦!这个案由我们检察院来包,从验尸方面没有事,给我们帮你们抹屁股就是了,但你们今后要注意,不要走老路”。所长何东明,指导员黄昌庚听到这一句话后,如获至宝,认为压在他们心头上的石头搬开了。便得意洋洋的对黄照仁检察长说:“黄检好,好黄检”所以他们什么验尸记录都不搞,后来百色市政法机关派人去调查此案时,黄照仁无言以对,后来只好补写一份。

四、此案是一级骗一级,官官相护、平果县公检机关制造假案后,我们上告到百色市政法委、兰成超副书记后,他带领公、检下去查。我们原来满有希望地认为:“古时有个“包公”为民除害,而现在可找到“兰包公”了,谁不知,兰是现代的“包私”他将错就错,将假就假,不分析研究,违心地对当事人说:算了算了,就按你们的意图办吧!”请问:(1)邓勇文被非法关押在派出所达28天后被折磨到死亡又无手续,派出所有这个权利吗? 他们已犯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草菅人命,致使邓勇文死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破坏国家法律和社会正常秩序,同时,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此案,该不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在调查时,无验尸和现场记录,无自杀现场照片,连参与验尸的技术员也哑口无言,平果县公安局内部的人有的说被打伤后死,有的说不给饭吃饿死,但不解剖应当如何解释?(3)对犯了法的何东明、黄昌庚仍然提拔重用,这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知法犯法。

五、按国家赔偿法处级19条、第27条的第三款的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为国这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上年是指确定赔偿的上年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全国平均工资数额为准。丧葬费应算19951000元。被抚养人邓绍帮(被害人邓勇文的父亲,20018月去世,邓绍帮有五个子女,邓勇文应承担的抚养义务是1/5的责任)的抚养费。谭金娥的抚养费(从60岁开始算至死亡止,暂按20算)。

六、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日赔偿标准为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为准。但在百色市政法委兰成超副书记授意下,采取威吓手段,骗我不懂法律的小孩邓大红,给其壹万捌仟元(18000元)就了事,这是依法办事吗?

七、司法机关对该案的结论:认定平果县公安局对邓勇文的收容审查符合国发(8056号文件规定,邓勇文是由于自杀所致。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对该案的结论是属于违法结论,是维护和担护政法机关个别坏人的保护伞。

(一)邓勇文根本没有条件自杀,两手被伸十字架锁在超人高铁窗上,双脚立地,怎能吊颈自杀。

(二)如果邓勇文是自杀,马头派出所首先要做的第一步是什么?肯定是做现场自杀照片;第二步,请检察院做法医鉴定做尸体解剖,也只有这样做对他才能真正逃脱罪责,同时也是严格执法的道理,而不是请检察长去豪华酒家吃喝的。

黄照仁检察长犯了渎取罪,与公安局互相包庇把主要的证据销毁,同时出面解释欺骗了不懂法律程序的受害者家属。

八、我已告状近十五年多了,先后告到百色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中央,但转来转去还是转回原办单位。原办单位同样按照制造假案违心去执行,为了减轻本单位的经济负担和保护违法个别公安人员,并把此案由于当时没有尸检和自杀照片以及时间太久为由,定论给受害人自杀所致,无奈,好像再无法可告了,但我仍相信,在古代的那么个制度下,还有一个为民除害的“包公”,而在现时的共产党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依法治国的今天,就没有能找到一个像古代的“包公”吗?如果各级政法机关再不受理此案,让违法者继续逍遥法外,我就写信给全国各种报刊杂志社,寄给港澳所有主持正义的人。今年我已73岁的老太婆了,中国改革解放才30年法律也再不断的完善,但我为被害我的儿子讨回一个公道。上访了15年多之久,仍然得不到一个正确的说法,我还没有死得那么快,今后我的后半辈子,为了此案我不惜一切代价,我要亲自到中央国务院上访,天天去找让他们重视此案为止。

此致

原告人:谭金娥

联系电话:13977627064

20101015

 

 

 

中共百色市委政法委员会

 

信 访 答 复 函

 

谭金娥、邓勇红、邓勇安:

你们的来访及《关于平果县马头派出所非法拘禁致死人命案的控告书》来信收悉。你们控告原平果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何东明、黄昌庚非法拘禁致邓勇文死亡,提出要求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按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何东明、黄昌庚涉嫌刑讯逼供及责任追究问题。原地区联合调查组认为:由于该事件时过境迁,有关证据无法弥补,无法找到犯罪事实依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分散,不宜立案侦查。经我委、市人民检察院多次组织复查和研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宜对何东明、黄昌庚被控告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立案侦查。但可根据原地区联合调查组处理意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对案发时任平果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所长何东明、教导员黄昌庚按现行条例法规是否实施行政处分,已建议由市公安局纪委指导平果县公安局研判确定。同时已建议调整现任平果县公安局副局长黄昌庚工作岗位,具体由市公安局负责督办落实。

二、关于对邓勇文死亡经济补偿问题。经查,19967月,平果县公安局已经就处理此事同邓勇文家属达成了《邓勇文死亡经济补偿协议书》,我们组织政法部门讨论后认为,这个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据了解,2009年上半年,考虑到谭金娥年事已高,生产生活困难以及此事件发生后的特殊情况,平果县公安局曾再次就经济补偿问题同你们进行协商,愿意再给你们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是否再补偿、补偿多少,我们已建议平果县公安局继续与你们进行协商解决。

特次函复

 

 

中共百色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054

 

 

 

受害者母亲的感言

 

谭金娥,女,今年73岁,住广西田阳县那满镇新立村陇依屯。

我儿子邓勇文于1995年为了解决家庭困境外出打工,后被广西平果县马头派出所“非法”关押二十九个日日夜夜,最后被折磨而站死在铁枝的窗口上。

在关押期间不通知家属,人死后第二天才通知家属去领尸。在家属不明死因的情况之下,平果县公检机关的极个别首要人物办理了各种假手续,并在处理后事的会议说:邓勇文于1995319日凌晨3点钟在平果县马头镇雷感村永安屯一盗割国际空中电缆时被我们马头派出所干警巡逻发现并当场抓获的,在收审期间他不老实交代,致使国家损失30—40万元以上,因盗窃的数额太大,所以他于1995417日上午10在马头派出所第二警区畏罪吊颈自杀,在领尸的条文也是这样写的,后面特此领尸手续,条子中有平果县检察长黄照仁,马头派出所公章,以及家属签字,然后威逼我们家属尽快收尸,否则他们公安机关就当作无名来处理抛下右江河去,看你们还闹不闹。当时吓我们农村文化低,政策不太了解我们家属心惊胆跳,当时也迫于无奈,只好违心地同意收尸,这个是平果县公安局派出所为人民做的好事吗?

此案发生后,我告状了15年多,先后告到百色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中央,但转来转去还是转回原办单位。我要问,一个人命关系的大案,里面有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致死人后又办理各种假手续,收买地方官员极个别做保护伞,在中国伟大口号的共产党领导下,号召人民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叫人民群众拿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也向县级、市级自治区和中央控告上访了十五年多,难道政法部门都不知道我这个73岁的老太婆在为儿子的死冤告状了15年之多吗?在古代,当时的那么个制度下,还有一个为民除害的“包公”而在现时共产党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依法治国的今天,想要找一个像古代的“包公”如此之难吗?今天我就要向全国各种报刊杂志社,以及港澳台所有主持正义的人,要为我15年多流泪的又无期限的控告之路。为杀亲之仇,为被害死我的儿子讨回一个公道。

此致

 

 

广西田阳县那满镇新立村陇依屯

受害者母亲:谭金娥

受害者亲弟:邓勇红

联系电话:13977627064

20101015

受害者母亲的感言

 

谭金娥,女,今年73岁,住广西田阳县那满镇新立村陇依屯。

我儿子邓勇文于1995年为了解决家庭困境外出打工,后被广西平果县马头派出所“非法”关押二十九个日日夜夜,最后被折磨而站死在铁枝的窗口上。

在关押期间不通知家属,人死后第二天才通知家属去领尸。在家属不明死因的情况之下,平果县公检机关的极个别首要人物办理了各种假手续,并在处理后事的会议说:邓勇文于1995319日凌晨3点钟在平果县马头镇雷感村永安屯一盗割国际空中电缆时被我们马头派出所干警巡逻发现并当场抓获的,在收审期间他不老实交代,致使国家损失30—40万元以上,因盗窃的数额太大,所以他于1995417日上午10在马头派出所第二警区畏罪吊颈自杀,在领尸的条文也是这样写的,后面特此领尸手续,条子中有平果县检察长黄照仁,马头派出所公章,以及家属签字,然后威逼我们家属尽快收尸,否则他们公安机关就当作无名来处理抛下右江河去,看你们还闹不闹。当时吓我们农村文化低,政策不太了解我们家属心惊胆跳,当时也迫于无奈,只好违心地同意收尸,这个是平果县公安局派出所为人民做的好事吗?

此案发生后,我告状了15年多,先后告到百色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中央,但转来转去还是转回原办单位。我要问,一个人命关系的大案,里面有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致死人后又办理各种假手续,收买地方官员极个别做保护伞,在中国伟大口号的共产党领导下,号召人民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叫人民群众拿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也向县级、市级自治区和中央控告上访了十五年多,难道政法部门都不知道我这个73岁的老太婆在为儿子的死冤告状了15年之多吗?在古代,当时的那么个制度下,还有一个为民除害的“包公”而在现时共产党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依法治国的今天,想要找一个像古代的“包公”如此之难吗?今天我就要向全国各种报刊杂志社,以及港澳台所有主持正义的人,要为我15年多流泪的又无期限的控告之路。为杀亲之仇,为被害死我的儿子讨回一个公道。

此致

 

 

广西田阳县那满镇新立村陇依屯

受害者母亲:谭金娥

受害者亲弟:邓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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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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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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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16 00:32:00 |只看该作者
期待中国早日成为法制国家。

Chinese said -- in the world , we are center .  
Cuengh said -- in the south  , you are he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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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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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0-15 21:10:00 |只看该作者

律师不专业,如何为被害人家属维权呢?

政府忽悠百姓,谁应该举证证明派出所的大爷们无罪都没有弄明白。是忽悠了我们还是法盲?


无为是历史!无谓是历程!无畏是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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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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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0-15 22:27:00 |只看该作者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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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7:39:00 |只看该作者

上访没用的,一丘之貉。在家乡的火车站亲眼看到上访的人和劝不要上访的人,来劝的官员说,去了也没用。我相信他的话。

杀人偿命是一种野蛮行径,现在许多文明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了,不过上述事实如属实,对于这些无法无天,公权滥用,死不悔改的恶人,人人得而诛之。判他们几百年,让他们在监狱里忏悔或者烂掉。

保留案底,光复之日,他们跑不了。如果实在无法忍受,那就像犹太人一样,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但是如果这样,过去的冤案就得不到公正审判的机会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0-15 17:59:04编辑过]

人的一生有如负重致远,不可急躁。以不自由为常事,则不觉不足。心生欲望时,应回顾贫困之日。心怀宽恕,视怒如敌,则能无事长久。只知胜而不知败,必害其身。责人不如责己。不及胜于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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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09:30:00 |只看该作者
没有监督约束的权力,是最恐怖的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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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08:44:00 |只看该作者
不是百姓有法不用而去上访,是因为法律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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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16:23:00 |只看该作者

有句话说得很有意思:不是我们一贯正确而成了统治者,而是,我们是统治者所以我们一贯是正确的。

你们还有什么话可说的,沉默吧。


无为是历史!无谓是历程!无畏是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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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3:2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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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碍或颠覆壮民族自治,就是壮民族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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