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僚人家园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点击进入授权页面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搜索
查看: 3983|回复: 1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帖]张淳马前卒韦作将的《一封公开信》和梁越贝侬的回应信

[复制链接]

325

主题

0

听众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

最后登录
2014-7-14
注册时间
2005-3-2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1 20:2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大颓(张淳律师朱林)博客

我的一封公开信

                      ——剖析被告梁庭望、张声震在法庭的答辩状

   我是广西壮族人,共产党员,曾担任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文艺处处长,长期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现已退休,受聘担任张淳新创24集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顾问兼策划人。

   2009年12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张淳诉梁庭望、张声震、梁越等5位被告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我到庭傍听,从被告梁庭望、梁越、黄军所作答辩中,证实了本案的起因,是张淳新创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已由广西广电局,区民委共同报送广电总局,广电总局于2007年8月20日,在总局政府网上向全国公示。梁越感到自己正在编写已收取了稿费的30集电视剧《瓦氏夫人》立项、投拍无望,心急如焚。梁越在答辩状第2页自述写到“见事态严重,向德高望重的原自治区副主席张声震同志和全国壮学界权威,原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梁庭望教授反映情况”,所谓“反映情况”,实际是向他们求援。张声震、梁庭望于2007年9月1日给自治区领导人写诬告信,由此而起。2007年9月15日,瘳汉波(壮族,“壮族在线”站长)在自办的在线网站发表《心在流血,每位壮人都发一声吼——禁演新编历史舞台壮剧《瓦氏夫人》网上抗议活动》,所提的新编历史舞台壮剧《瓦氏夫人》就是指张淳新创的电视剧《瓦氏夫人》发出禁演、抗议(博主更正:所提的新编历史舞台壮剧《瓦氏夫人》就是讲张淳同志原创舞台壮剧《瓦氏夫人》)。2007年9月30日被告黄军(北京贝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法人)致信广电总局《关于建议以张淳为编剧的24集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立项规划撤销的报告》,在短短一两个月,被告们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小集团,频频出击,大有不把张淳及其新创电视剧《瓦氏夫人》打压下去心不甘的势头。

  法庭开庭审理之前,被告们策动本来就不明真象的广西驻北京办事处,在自办的《驻京信息专报》上发表《张淳状告张声震、梁庭望影响广西社会稳定》一文,对张淳进行声讨、诬陷。其专报还特别注明,呈报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主席马飙、副主席李金早,宣传部长沈北海,企图引起自治区党政领导人的介入和支持。还策动本来也与本案无关的云南省壮学研究会、文山州壮学发展促进会给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投送书信,声讨诬陷张淳同志,企图给法院施压。书信还呈送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文化部、国家民委、广西区政府、区文化厅、区民委、云南省民委等,企图取得他们的支持。广西驻京办发表的文章、云南两部门的书信内容,和被告梁越、梁庭望、张声震的答辩状基本相同,可知是被告们所策动、所提供,步梁庭望、张声震后尘,被梁越所利用,共同诽谤、诬陷张淳同志,同样要受到法律追究。法院开庭当天,又调来中央民族大学壮族学生到庭声援,把本来只是梁越为自己的剧本立项权、拍摄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企图扩大事态,演化成民族问题、政治问题。我作为壮族的一员,不赞成这些壮人为个人目的,为小集团利益,打着为民请命,为壮民族伸张正义的旗号,蒙骗不明真象的部门和人士,共同无端地诽谤、诬陷他人,尤其是曾为广西为壮民族作过无私奉献,有贡献的汉族艺术家张淳同志的行为,这不仅不是壮民族成员应有的素质,党的民族政策也是不许的,也损害了壮民族的形象。为此,我以一封公开信,向社会、向有关部门、向壮民族,发出公开呼吁,表明我的观点、我的态度,并以事实为依据,对被告梁庭望、张声震在法庭上的答辩状,逐一进行剖析,以澄清事实,揭示是非真象,使受蒙骗者、被利用者醒悟。

  一、梁庭望、张声震在答辩状第3页写到“舞台剧《瓦氏夫人》,违反历史事实……伤害了壮族人民的感情”。

《瓦氏夫人》剧目,广西有三个版本,1988年舞台剧《瓦氏夫人》、1990年电视戏曲片《瓦氏夫人》两个版本是张淳编创(博主更正:1988年舞台剧《瓦氏夫人》、1990年舞台演出修订稿本《瓦氏夫人》,这两个版本是张淳与宋安群、谢国权编创的)。1988年编创的舞台剧《瓦氏夫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部门审定,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献礼剧目之一,由广西壮剧团演出,受到区党委、区政府领导人(包括张声震)的好评,受到包括广西壮族高层人士和壮学专家、壮族群众的欢迎。该剧目同年参加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题材剧本评奖获团结奖,拍成电视戏曲片后,参加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视艺术《骏马奖》获团结奖,在全国几十家电视台播出。这两届评奖活动,是文化部、广电部(现广电总局)、国家民委、中国文联、中国剧协、中国视协分别共同主办的,是一项政府奖。这些评奖活动,有的是我作为工作人员参加,有的是作为评委参加,深知获奖剧目,得来不易。《瓦氏夫人》剧目,先由广西文化厅、广电厅、区民委、区文联等共同组织区内剧目评选,评委会中,有有关部门的领导人,有广西壮族、壮学的知名专家学者,共同评选出《瓦氏夫人》剧目作为广西优秀剧目,推荐参加全国评奖,全国评选委员会对参选剧目,进行初审和终审,最后由终审评委无记名投票,选出获奖剧目,《瓦氏夫人》剧目获奖,也是得来不易。1993年,获奖的《瓦氏夫人》剧目收入由广西编写出版的《壮族百科辞典》,主持编纂的是张声震任名誉会长的广西壮学学会,编纂委员会主编是潘其旭、覃乃昌,十多年来,他们对获奖的《瓦氏夫人》剧目的演出和收入辞典都没说过不字,现在却反目了。1996年《瓦氏夫人》剧目收入由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铁木尔.达瓦买提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可以说是载入了史册。第三版本《瓦氏夫人》确有不少严重问题,是2001年由广西壮剧团个别人在前两个版本基础上背着张淳改编的,张淳知道后,进行了批评。第三版本存在的问题,不应算在张淳头上。梁庭望、张声震等被告,为了混淆视听,故意把三个版本混为一谈,玩弄这种手法是很不正当的。

     二、梁庭望、张声震在答辩状第3页作了自白写到“写信给自治区领导的内容,事实确凿,信中提出,舞台剧《瓦氏夫人》违反历史事实,胡编瓦氏夫人老年情爱和壮族所谓的‘性风俗’……严重伤害了壮族人民的感情”。这些指责是站不住脚的。

  1.指责的依据之一,是把剧中的重要人物岑忠,本来是作为瓦氏夫人的小叔出现,瓦氏夫人和岑忠是叔嫂关系,却被梁庭望、张声震歪曲成“情人关系”,所用的主要证据,是剧中瓦氏夫人的一句台词、唱词“瓦氏夫人(说)——岑忠,我的好兄弟啊!(唱)你我白发沧桑阅尽人间事,似老树根深亦要变枯枝,壮人香火要延绵,全靠后人相续,叔嫂情深,来世再重续。为救匡几(岑忠之子),我要舍命去!”这是瓦氏夫人在出征之夜发出的感叹,说的是“我的好兄弟啊”、唱的是“叔嫂情深”“我要舍命去!”,而不是向情人发出“亲爱的,我俩情深,难舍难分,”,梁庭望、张声震就以这些台词为主要依据,认定瓦氏夫人和岑忠是“情人关系”、“淫乱关系“、”始则乱伦,终则乱性“,这是强加给瓦氏夫人,瓦氏如尚有知,一定会喊冤和骂娘的。

  三、梁庭望、张声震把剧中表现在出征之夜,青年男女唱情歌,跳舞后,相好相爱的双双对对携手走向竹林的剧情。在答辩状第5页对这样的剧情作的注解写到“在这里,作者完全违背历史,把壮族描写成床都没有,新婚之夜只是竹林深处 “群婚”的野人。梁庭望的注解,是梁庭望自身思维不端的写照——

  1.把歌舞之后,走向竹林的双双对对、都当成夫妻,作为壮学专家权威对本民族夫妻的构成也并不了解。

  2.走向竹林深处,被梁庭望注解为都是去作爱性交,连床都不要的野人。当今壮乡,在歌坛上对歌后,相爱的双双走向山林,依然存在,难道能说都是去山林作爱性交吗?从梁庭望所用史料论证,壮族史书也确有去野外作爱的记戴,如梁庭望在答辩引用史书为证所写“有时夫妻难免去野外作爱”,又写到“其夫妻未尝同居,但于晴昼牵臂入出,择僻处尽一日之乐。既入则路口插松竹,以断来者”,还写到“偶尔去野外野合并不奇怪”。在梁庭望引用壮族的婚俗史书,记载壮族有“野外作爱”,但不能作为走向竹林的双双对对,都是去作爱性交的证据。在张淳编创的舞台剧《瓦氏夫人》,并没有出现“并不奇怪”的剧情。

  四、梁庭望、张声震在答辩状第33页写到“2005年,张淳又要将其歌舞剧(应是舞台剧)改编成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必将引起壮民族震怒,酿成更大的民族问题,破坏广西得来不易的民族团结模范的大好局面”。在这里又说明梁庭望思维的混乱——

  1.梁庭望所说的“改编”,是梁庭望的主观推断。我看过张淳新创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过去看过的舞台剧《瓦氏夫人》也还有记忆,没有发现两剧本有相同的痕迹。梁庭望在答辩举证时,也没有列出两剧本有相同之处。据我所知,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剧本完成后,只送有关部门领导人作内部审阅,没有公开发表,梁庭望等被告都没有看过剧本,就说张淳新创的电视剧《瓦氏夫人》是根据什么剧本改编的,是主观的,没有事实根据。

     2.梁庭望所说的“心将”,也是一种主观认定。所谓的“酿成”、“破坏”,更是无稽之谈。所谓“引起壮民族震怒”,更是无从谈起。不顾客观事实,采用主观推理,主观认定,强加于人,是唯心史观,唯心主义的基本特征。梁庭望对张淳新创电视居《瓦氏夫人》,一再进行诽谤、诬陷,都是主观的。梁庭望这位教授、博士生导师、壮学界权威,并是不一位完美的唯物主义者。

     五、梁庭望,在答辩状第33、34页写到“大家推荐梁越来编写电视剧《瓦氏夫人》”,又写到“大家对舞台剧《瓦氏夫人》又作进一步批评,同时肯定了梁越的稿子”。梁越从被推荐编写到大家肯定了他的稿子,前后也不过三个多月,梁越能在这么短时间就完成了电视剧《瓦氏夫人》的创作,可说是高速度,得到广西那么多专家学者一致肯定,可说是高水平,对这种可能性我表示质疑,没看到剧本,不好作评论。但通过梁庭望,张声震的答辩,却可清楚看到,梁庭望,张声震等人诬陷张淳及其新创电视剧《瓦氏夫人》的真正目的,是把张淳及其新创已在广电总局网站公示的电视剧《瓦氏夫人》搞臭,打压下去,把梁越正在编写的电视剧《瓦氏夫人》推出来。

     六、我要特别提示,张淳是一位资深的汉族戏曲艺术家,主动到广西壮剧团勤勤恳恳工作几十年,为培育和发展广西壮族戏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离休后晚年还想为壮族作些好事,把《瓦氏夫人》推上电视屏幕,得到广西包括不少壮人在内的不少人士的支持、协助。他的行为,他对广西对壮族作出的无私奉献,生动地体现了江泽民同志讲的各民族要“三个离不开”, 梁庭望、张声震无端地对晚年的张淳发起大势声讨、诬陷,既违背了“三个离不开”,也是道德观所不容。

  七、我要特别指出,我爱聘担任张淳新创电视剧《瓦氏夫人》顾问和策划人之前,我审读了剧本,不仅没有发现有如梁庭望、张声震等被告所提的那些严重问题,而且看到该剧所用史料有不少过去没有用过,所塑造的瓦氏夫人英雄形象更丰满可信,剧情场景更加壮观、不失为好剧目,我才同意应聘。梁庭望、张声震却主观推断,“违反历史事实,伤害壮族人民感情”,这样无中生有的诬陷,理应受到法律追究。

  八、张声震、梁庭望是我过去十分敬佩的领导人和长者,当得知梁越为个人目的发难,两位被梁越利用写诬告信时深感痛心和遗憾,于2007年10月20日,我写了“关于张淳同志新创电视剧《瓦氏夫人》有关情况的说明”,这份说明材料送给梁庭望。10月31日,我又给梁庭望本人写信,希望他解除误解。11月7日我给广西区民委去函,指出有人正在有组织有目的对张淳及其新创电视剧《瓦氏夫人》进行诽谤、诬陷是错误的,请引起注意。此函也送给梁庭望。梁庭望都置之不理,一意孤行,继续为梁越所用,也把张声震老人拉下水。

  九、据我所知,广西广电局负责人,也曾提过,希望梁越同张淳合作,以张淳新创已经过广电总局备案公示的剧本为基础,双方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把《瓦氏夫人》早日推上电视屏幕。潘大海同志(梁越剧本总策划,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副处长,瓦氏夫人故乡人、壮族)从广西回到北京,按广西广电局负责人的意见,约谈了张淳同志(我也在场),表达了合作的意向,之后我又约谈了潘大海、梁越,希望促成双方合作,可是他们不仅不作回复,向张淳同志发起的声讨、诬陷,愈演愈烈,大有不达目的不甘休之势。张淳不得不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名誉和权益,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我相信,广西各界,各有关方面、全体壮人、瓦氏夫人故乡人,明白事实真象以后,会以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为重,作出正确的抉择。

 

                                                      韦作将

                                                     2009年12月18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0-11 20:45:57编辑过]

踩过的脚印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转播转播0 分享淘帖0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支持支持0 反对反对0
帖子永久地址: 

僚人家园 - 论坛声明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仅代表作者个人的立场,不代表本论坛管理方立场。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僚人家园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转载本论坛原创文章时须征得作者本人及僚人家园论坛管理员的同意
4、发帖者承担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相关责任。僚人家园管理团队有事先不通知发帖者而删除或屏蔽本文的权利。

鳳山山出鳳,鳳非凡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4

主题

1

听众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

最后登录
2019-1-23
注册时间
2003-4-24
沙发
发表于 2010-10-13 15:38:00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子争议起始焦点是剧本及表演情节,而它真正的争议焦点其实已经远远超出了那些形式,早已上升为价值观、历史观、道德观的争议,其实也正是不同价值观、历史观、道德观之争的一种外化。

我现在宁可相信是哪个挨千刀的小领导指使一些烂编剧为了经济上的利益而擅自篡改了剧本,导演了引起争议的新剧,造成了悲剧。其实这案子有没有结果已经是次要的了,它造成的事实已经无可挽回:它是不是严重篡改了历史,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是!它是不是污辱了壮族的英雄祖先:是!它是不是伤害了壮族人民的感情并引起了知情的壮族人之愤怒:是!它是否造成了壮汉民族的进一步隔阂:是!

就算像美国人一样有娱乐精神,雅俗共赏,但是你去演林肯像本朝一些官员包二奶,找小三试试?

事件的本身也说明,壮族文化长期不受重视,而且壮族的一些优秀文化没有在广大壮族群众中得以普及,反而是成为一些人篡改后牟利的工具;同时壮族人民没有基本的话语权,更没有一个很好的与外界进行文化交流的公共媒体平台,比如像广西这样一个标榜壮族自治区的大自治区,连个壮语的电视台都没有。

类似的事件与冲突以后可能越来越多,事件本身也说明壮族年轻一代的被边缘化。令人痛心的是让两鬓斑白的老人们走上法庭,无论如何,这是我们晚辈的不孝。

没有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平台,就不可能有相应的媒体平台、交流平台,类似的社会矛盾也不可能解决,本来不会发生的争议与矛盾却接连发生,这些都表明,这个社会早已丧失矛盾解决功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片面化表面化,用一些大帽子打压,压制矛盾;过去还相信是其意识与能力问题,其实是其根本不想解决,他们当中不少有实权之人早已无私利则不动,是我们“太傻太天真”。说到底,还是制度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0-13 15:44:45编辑过]

人的一生有如负重致远,不可急躁。以不自由为常事,则不觉不足。心生欲望时,应回顾贫困之日。心怀宽恕,视怒如敌,则能无事长久。只知胜而不知败,必害其身。责人不如责己。不及胜于过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46

主题

2

听众

2万

积分

灶君

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

最后登录
2014-7-27
注册时间
2007-4-21
板凳
发表于 2010-10-13 23:11: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山魂在2010-10-13 15:38:46的发言:

这个案子争议起始焦点是剧本及表演情节,而它真正的争议焦点其实已经远远超出了那些形式,早已上升为价值观、历史观、道德观的争议,其实也正是不同价值观、历史观、道德观之争的一种外化。

我现在宁可相信是哪个挨千刀的小领导指使一些烂编剧为了经济上的利益而擅自篡改了剧本,导演了引起争议的新剧,造成了悲剧。其实这案子有没有结果已经是次要的了,它造成的事实已经无可挽回:它是不是严重篡改了历史,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是!它是不是污辱了壮族的英雄祖先:是!它是不是伤害了壮族人民的感情并引起了知情的壮族人之愤怒:是!它是否造成了壮汉民族的进一步隔阂:是!

就算像美国人一样有娱乐精神,雅俗共赏,但是你去演林肯像本朝一些官员包二奶,找小三试试?

事件的本身也说明,壮族文化长期不受重视,而且壮族的一些优秀文化没有在广大壮族群众中得以普及,反而是成为一些人篡改后牟利的工具;同时壮族人民没有基本的话语权,更没有一个很好的与外界进行文化交流的公共媒体平台,比如像广西这样一个标榜壮族自治区的大自治区,连个壮语的电视台都没有。

类似的事件与冲突以后可能越来越多,事件本身也说明壮族年轻一代的被边缘化。令人痛心的是让两鬓斑白的老人们走上法庭,无论如何,这是我们晚辈的不孝。

没有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平台,就不可能有相应的媒体平台、交流平台,类似的社会矛盾也不可能解决,本来不会发生的争议与矛盾却接连发生,这些都表明,这个社会早已丧失矛盾解决功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片面化表面化,用一些大帽子打压,压制矛盾;过去还相信是其意识与能力问题,其实是其根本不想解决,他们当中不少有实权之人早已无私利则不动,是我们“太傻太天真”。说到底,还是制度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0-13 15:44:45编辑过]

顶 顶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25

主题

0

听众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

最后登录
2014-7-14
注册时间
2005-3-26
地板
发表于 2010-10-12 00:28:00 |只看该作者

诉讼全纪录(9):


  2010年5月11日本案第二被告补充答辩意见  


   

一、庭审后将诉讼材料如实公开不违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原则。


 

    本案目前是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公开原则:一是对群众公开,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允许进入法庭参加旁听;二是对社会公开,即将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事先张贴公告,允许新闻记者报道案件的审理情况;三是对当事人公开。因此本博客公布起诉方的起诉书、主要证据和被告方的答辩意见、主要证据,及一些相关材料,并未违背三公开原则。博客在公开这些材料的同时,不对材料进行任何评述,力求真实客观还原本案审理过程。

    原告的律师在其博客上发出律师声明——还认为被告二在其博客公布全国壮学、民族学十五名权威学者评审其三个版本舞台剧《瓦氏夫人》剧本是对其名誉侵权的扩大。那么,请问一下,原告的剧本是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发行的刊物上,而且,剧本还进行了公演,公演从广西一直演到了北京。既然都是公开的,让人看到的,为什么不能让人评判。而且,公演在前,专家评审意见公开在后,有什么不可以。张艺谋的电影《三枪拍案惊奇》,全国不乏负面批评,难道都侵犯他的名誉权?前有贾平凹的《废都》,近有不少作家公开出版的书,报纸上、网络上的评论批评之声不少,怎么不说侵犯作者的名誉权?作品只要公开出版、或者公演,就是让人评判、评审的,只要不进行人身攻击、人格侮辱,都是天经地义的。不想让人批评和评审,就不要公开出版、不要公演。因此,原告认为公开对其作品的评审意见是对其名誉侵权的扩大毫无道理。

    博客上公布原被告的起诉、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在一个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并无法规限制。博客上没有任何评述性的语言,就事论事,没有对原告个人人身进行任何描述,客观公正。为了起到公布本案全纪录的作用,博客上的全纪录的第一部分就是原告的起诉书和原告的主要证据,而且,甚至原告的律师声明刚出,被告二就主动联系原告律师,也将这一声明当成全案纪录的一部分,同样在被告二的博客公开。一个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不仅允许旁听,还允许记者采访,以彰显人民法制的透明。难道每次开庭到场的旁听观众,当他们离开法庭,在社会上真实、客观传播被告的答辩意见,就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了吗?

二、关于《瓦氏夫人》电视剧拍摄权问题,在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和指示的前提下,人人都可以去拍,不存在争夺问题。原告口口声声说被告们之所以不惜侵其名誉权的动机在此,还说第二被告梁越是出于人个目的,这是完全违背事实。

    原告的起诉书,其原意是被告们系为争夺《瓦氏夫人》电视剧拍摄权而对其个人进行的恶意诽谤和污蔑。原告在其起诉书,也一口咬定第二被告梁越是为了争夺《瓦氏夫人》电剧视的拍摄权,说因原告的剧作梗概在广电总局立项,第二被告梁越的剧作就投拍无望,从而产生了对原告诽谤的动机。殊不知,这个立论不存在。其实,《瓦氏夫人》题材电视剧拍摄权,都不用争,谁想拍都可以。自从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于2006年4月发布后,广电总局对电视剧题材撞车现象由直接干涉变为劝导而不阻止,任由投资方自行判断市场风险。原来的立项制度从此废除。原来的立项制度是只要有一个1500字的梗概,申报到总局,一旦立项,就可以占这个题材三年。但2006年立项公示制度实行后,规定所有公示的选题必须在公示两个月后开机,如不开机,一旦接到举报,核实后,公示作废。而且这个申报单位申报同类题材的资格也取消。同时,对于同类题材,只要申报的片名不同,不再行政干预,都可以公示,都可以拍。广电总局实施的题材公示制度重点在于两条:一、过去一季度申报一次电视剧立项改为每月申报;二、旧的章程里立项一旦被批准,三年内不拍摄取消立项,导致国内电视剧“占坑”的现象严重;而现在立项之后60个工作日不拍摄,经举报查实即取消立项。

    因此,不仅原告2007年8月的剧作公示早已于2007年10月后作废,而且一点也不影响别的制作单位在此时间之后以同片名申报。即便2007年10月以前原告剧作梗概没有作废,被告二的同类剧作同时要拍,只需取不同片名就可以,完全没有制度上障碍。原告的剧叫《瓦氏夫人》,假如在其公示有效期内有其他制作单位要拍同类题材,可以申报为《瓦氏将军》、《岑花夫人》、《抗倭女英雄》,同样可以获得公示。自从2006年全国电视剧题材申报实行公示制度后,大量同类题材都同时制作,同时播得轰轰烈烈。如唐国强主演唐太宗的《贞观长歌》和马跃主演唐太宗的 《贞观之治》;陈宝国主演勾践的《越王勾践》和陈道明主演勾践的《卧薪尝胆》;胡军主演朱元璋的《朱元璋》和陈宝国主演朱元璋的《传奇皇帝朱元璋》……据统计,2个朱元璋、2个梁祝、3个勾践、4个大唐盛世、6个包公……都在同时期的电视银屏上播得热火朝天。“撞车”问题早先一直由广电总局调控,而自从2006年今年电视剧题材规划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后,电视剧“想拍就拍”,广电总局仅对制作方进行提醒,让制作方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自行规避市场风险。

    因此,被告二根本不存在与原告的关于《瓦氏夫人》电视剧拍摄权之争,谁都有申报权和拍摄权。之所以向有关领导反映原告的问题,是由于原告具有创作歪曲少数民族习俗的文艺作品的前科,作为本民族的一分子,有责任维护民族团结的大局。但遗憾的是,原告并没有接受意见,自觉将自己的电视剧本送交有关部门和权威专家审读,从而导致了网络群体事件,导致了壮族群众到广电总局合法信访。即便如此,广电总局也没有剥夺其拍摄权,只是出于对民族问题的慎重,对广西局有一个指示,只要原告按该指示将其剧本送交广西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查并出具审读意见,没有问题,就完全可以开机。如果原告这样做了,广西民委和有关专家审查通过,原告随时可以开机,包括被告们在内的壮族群众也会举双手赞成。因为即便就是被告二的剧作将来要申报,剧本也必须提供给民族部门审查,没有问题方可拍摄,国家主管部门的指示和有关制度对谁都一样。原告不仅不虚心接受意见,没有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指示去办,却反过来起诉合理合法反映情况、信访的专家学者和群众,可见其内心缺乏对一个民族最起码的尊重!

三、无论作品获得什么大奖,与作品存不存在问题没有关系。原告声称与其无关的2001年的改编本,其严重错误正是沿袭原告1988年本和1990年中存在的错误,如出一辙,没有改变。

    原告声称其剧作1988年本获过很多次奖,具有历史地位,似乎不能否认,更不允许否定。这不能说明其作品就没有问题。作品获不获奖,与作品存在不存在问题没有必然联系。就是原告极力声称与其没有关系,原告也非常反感的2001年改编本,2001年以来就同样获得如下国家级和省级大奖: 2001年以来,2001年版壮剧《瓦氏夫人》曾参加第七届中国戏剧节展演,荣获中国曹禺戏剧奖、优秀剧目奖和编剧、导演、作曲、舞美、灯光、表演等八项单项奖;在第六届广西剧展中又荣获桂花金奖和六项单项奖;2001年版本的舞台剧《瓦氏夫人》剧本还获第十四届曹禹戏剧文学奖.提名奖和第十二届孔雀奖全国少数民族题材剧本金奖。

    三个本子的如出一辙的严重伤害民族感情和歪曲瓦氏夫人的错误见被告证据《关于舞台剧《瓦氏夫人》三个版本剧本的审读意见——广西骆越文化研究会)》,是全国壮族文化、壮学、壮侗语言学、民族学、民族文学、人类学等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的共同审读意见。其实,只要通读三个版本的内容,谁都可以一眼看出:1988年的本子说壮人出征前“群婚”,然后“漫山漫岭,对对双双”,到蕉林、竹丛“野合”;1990年的本子发展成出征前“留种”,也是“漫山漫岭,对对双双”,到蕉林、竹丛“野合”;2001年的本子也是出征前“留种”,发展为“到岭坡上”,“到山洞里”、“漫山遍野呼应”的壮观“野合”场面。1988年的本子,瓦氏夫人和小叔子岑忠“藤缠树”,1990年本子,瓦氏夫人和小叔子岑忠“矛情绵绵三十载”,到了2001的改编本子,小叔子岑忠变身情人莫古,从头到尾不堪入目。其余错误处的在三个本子中的相似性不再例举。总之,三个本子的错误处一脉相承,白字黑字,众目睽睽!

三、原告的《瓦氏夫人》电视剧剧作是否存在?到底是谁在恶意阻挠谁?实际上,被告二梁越创作电视剧《瓦氏夫人》剧作,是受瓦氏夫人故乡田阳县人民政府和百色市人民政府邀请,是梁越的任务作品。只有原告的所谓创作,没有任何人邀请其创作,是其个人作品,其与民营公司合作意向书也是大谈如何市场运作,他才是真正的出于个人目的。

    原告一再声称其剧作在国家广电总局立项是由广西广电局和广西民委审定并推荐。但原告证据9显示: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局于2007年10月10日发函广西广电局,明确指示:1、将张淳电视剧剧本报送广西区民委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广西局要根据区民委意见责成作者进行剧本修改或决定是否拍摄。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任何部门和任何权威专家看过其剧作内容,并给其出具过审读意见。而按广电总局的公示规定,1500字的梗概就具备公示条件。因此,原告是否真正创作完成电视剧剧本《瓦氏夫人》值得怀疑。

   事实是,第二被告梁越于2007年4月与瓦氏夫人故乡——田阳县人民政府签约,受委托创作电视剧瓦氏夫人剧本(见梁越补充答辩意见证据1、2、3、4、5。有田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县委书记在场的签约现场图片和全国各媒体的新闻报道为证),签约消息经各个媒体报道,已被社会所周知。而原告却于当年7月以不到2000字梗概抢先在国家广电总局公示,恶意阻挠第二被告梁越一方的创作和筹拍工作。原告的行为引起壮族群众强烈反感,壮族群众或向领导反映,或正常信访,原告剧作也拒不让有关部分和专家审读,也没有任何筹拍行为。按广电总局公示规定,公示60天之后没有开机行为,原告的公示已失效。同时,第二被告梁越的创作也已完成,并在壮族在线等网站全文公布(见梁越补充答辩意见证据6:壮族文化门户网站(2007年10月30日)网页网址:大型30集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剧本连载及创作说明),广泛征求壮族群众意见。由于剧本成熟,瓦氏夫人故乡百色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月13日向梁越所供职的五洲传播中心发出邀请函(见梁越补充答辩意见证据7:百色市人民政府百政函(2008)5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商洽摄制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事宜的函(致国务院新闻办五洲传播中心)),同时向五洲传播中心发出邀请函还有自治区文联老作家学会。五洲传播中心也向百色市人民政府和广西老作家学会回函同意上马项目(见梁越补充答辩意见证据8:五洲函字(2008)003号:关于同意合作拍摄30集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的回函〈回百色市人民政府〉、证据9:五洲函字(2008)004号:关于同意联合摄制30集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的回函〈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老作家学会〉)。其后,2008年4月20日,由合作各方共同在广西南宁举办被告二梁越所创作的电视剧剧作的评审研讨会,评审结果被全国新闻媒体广泛报道(见梁越补充答辩意见证据10至证据22)。

    被告二梁越先是受瓦氏夫人故乡——田阳县人民政府委托创作,后其供职的机构也受邀于瓦氏夫人故乡主管市——百色市人民政府和广西老作家学会,筹拍工作都在政府行为中规范运作。但自始至终却受到原告勾结广西广电局某官员恶意阻挠(广西广电局办公室公然违法,将信访材料提供给原告当起诉证据就能说明某种问题)。

原告声称其剧作也在筹拍,但至今不仅没人看到其剧本内容并做出评价,社会更没有有关他的剧作创作情况、筹拍进程的哪怕是一篇新闻报道。用百度、谷歌输入“梁越瓦氏夫人”可以搜到远在原告剧作梗概公示以前三个月的2007年4月梁越与田阳县人民政府签约到2008年4月梁越剧本评审研讨会召开的全国媒体报道的消息不计其数。反之,用百度、谷歌输入“张淳瓦氏夫人”得到什么?除了原告个人打官司,没有见到有关他剧本筹拍,或创作情况哪怕是一星半点报道。

    被告二梁越的剧作不仅在网上全文公开,甚至早于原告抢先在广电总局公示其梗概三个月前,就已向全社会公布了与田阳人民政府签约的消息。其后,被二告梁越一方的每一步筹拍进程都有新闻报道,向社会公开,至今这些新闻网页只要用百度、谷歌输入文章标题都可以便捷搜出。到底谁在恶意阻挠谁,以上证据显示不言自明。

只要原告剧本在尊重民族英雄和壮族习俗的前提下,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示去做,尽可以开机,播出,赚大钱,发大财。被告二梁越一方也可以在瓦氏夫人故乡田阳县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五洲传播中心的政府行为下规范运作,进行筹拍,为宣传民族英雄而努力,本来可以毫不相干。也许可以出现两个版本的电视剧《瓦氏夫人》或《瓦氏将军》,满足不同群众的观赏需要。但原告在恶意阻挠达不到效果的情况下,反而在两年后以非法证据将被告们告上法庭,再次挑起事端,毫无根据地索赔150万,真不知道是出于何种心理。

四、原告主使他人向社会发公开信,性质同等同于文革时张贴大字报,这才是真正的恶意诽谤。

    本人提醒法庭注意的是,2009年12月25日,原告主使一位名为韦作将的与本案毫不相干的人,向驻京各单位、云南、广西相关部门到处发“公开信”传真和信件,同时在原告代理律师朱林先生的搜狐博客上发出公开信。全篇恶意歪曲事实,把全部的攻击矛头都指向了被告二梁越。公开信的性质是什么?既不是正常信访,更不是举报,这才是赤裸裸的公开的、恶意的诽谤。原告代理律师甚至在其2009年12月16日博客文章《法眼春秋——张淳诉张声震、梁庭望、梁越、廖汉波、黄军名誉侵权案》中声称:关于本案,其意识到“法律是公正的,但判决未必……”,这是什么意思?如果不相信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那何必要起诉,要首先挑起事端?
 

                                                                                                      本案第二被告:梁越

                                                                                                       2010年5 月 11 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0-12 0:29:25编辑过]

鳳山山出鳳,鳳非凡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听众

112

积分

禁止访问

最后登录
2010-10-19
注册时间
2010-10-11
5#
发表于 2010-10-12 05:25:00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防碍或颠覆壮民族自治,就是壮民族的敌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听众

112

积分

禁止访问

最后登录
2010-10-19
注册时间
2010-10-11
6#
发表于 2010-10-12 05:32:00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防碍或颠覆壮民族自治,就是壮民族的敌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听众

112

积分

禁止访问

最后登录
2010-10-19
注册时间
2010-10-11
7#
发表于 2010-10-12 05:35:00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防碍或颠覆壮民族自治,就是壮民族的敌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25

主题

0

听众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

最后登录
2014-7-14
注册时间
2005-3-26
8#
发表于 2010-10-11 21:06:00 |只看该作者

梁越博客:

http://sdhzzr.blog.sohu.com/154230893.html


鳳山山出鳳,鳳非凡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听众

14

积分

禁止访问

最后登录
2010-10-23
注册时间
2010-9-30
9#
发表于 2010-10-11 21:56:00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46

主题

2

听众

2万

积分

灶君

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

最后登录
2014-7-27
注册时间
2007-4-21
10#
发表于 2010-10-11 21:01:00 |只看该作者
只想知道结果如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25

主题

0

听众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

最后登录
2014-7-14
注册时间
2005-3-26
11#
发表于 2010-10-11 20:29:00 |只看该作者
                      针对《韦作将的一封公开信》的正式回应

    之所以今天才正式回应,是尊重法庭的审理。2010年5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张淳因名誉权纠纷状告多人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虽然还未下达判决书,但为了让社会上关心此案的人们了解情况,本人针对《韦作将的一封公开信》做如下回应,和韦作将先生共同商榷:

  1、《韦作将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声称“张淳新创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已由广西广电局,区民委共同报送广电总局,广电总局于2007年8月20日,在总局政府网上向全国公示”。此话玩弄文字游戏,欺瞒世人。由广西广电局报送不假,但区民委的工作人员自始至终,仅仅看到的是所谓“张淳新创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的不到2000字的梗概。区民委当时也只是对这一选题梗概表态表示可以进行影视表现而已。何来“共同报送”?请问,区民委哪个工作人员看过“张淳新创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的剧本内容,有人吗?请让他站出来说说!如果有人看过,并签署意见说剧本没有问题,何来国家广电总局于2007年10月10日发函广西广电局,明确指示:将这个“张淳新创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剧本报送广西区民委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广西局要根据区民委意见责成作者进行剧本修改或决定是否拍摄。”请问韦作将先生,国家广电总局的指示错了吗?国家广电总局的这一指示,不仅证明了所谓“张淳新创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剧本没有广西区民委的审查意见,也证明国家广电总局也没有看到过。至于广西广电局如何将“张淳新创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报送国家广电总局进行公示,本人不想置评,群众雪亮的眼睛早就从广西广电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公然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将信访建议信转给原告,让原告以这一非法证据来起诉中看出此事极为荒唐。

    2、《公开信》中称:“梁越感到自己正在编写已收取了稿费的30集电视剧《瓦氏夫人》立项、投拍无望,心急如焚。……张声震、梁庭望于2007年9月1日给自治区领导人写诬告信,由此而起。”请问韦作将先生,本人受瓦氏夫人故乡田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创作,正常完成任务,按双方约定领取稿费,天经地义,有何不妥吗?你看见本人“心急如焚”的神态了?那我也把你的神态想像一番,做一番描述如何?可惜本人不和你一般见识,从年龄上你还算本人的老前辈,如果我把你为了原告办事,积极奔走的神态也描述一番,估计比我更不雅。另外,张老、梁老给自治区领导写信,事情就算捅到到了党委、政府那里,是不是诬告信,是由你来认定的呀?难道不是由党委、政府来认定?你还把自己凌驾于党委、政府之上,你是什么地位?难道还想“踢开党委、政府闹革命”?

    3、《公开信》中称“2007年9月15日,廖汉波(壮族,“壮族在线”站长)在自办的在线网站发表《心在流血,每位壮人都发一声吼——禁演新编历史舞台壮剧《瓦氏夫人》网上抗议活动》。”请问韦老先生,你有证据表明是廖汉波发的这个帖吗?你为什么不说是我发的?或者说是不齿于原告行径的任何一个壮族人发的?这个帖子有错吗?所谓“新编历史舞台壮剧《瓦氏夫人》”指的就是根据原告原创、多人改编的2001年改编本排演的剧目,不是连你和原告都否定的东西吗?禁演它又怎么啦?帖子内容失实了吗?

    4、《公开信》中声称,在本案开庭前,被告们“还策动本来也与本案无关的云南省壮学研究会、文山州壮学发展促进会给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投送书信,声讨诬陷张淳同志,企图给法院施压。”韦老先生,你怎么知道这些学术团体的这封信是由被告策动的。你问过这些学术团体吗?你调查过吗?原告的恶劣行径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震动,最后变成了人人喊打的局面,这是怎么造成的你难道不明白吗?《公开信》中声称,这一切都是“被梁越所利用,共同诽谤、诬陷张淳同志”。你老太抬举我梁越了,在这些堂堂的省级、州级学术团体面前,在这些老专家、老前辈面前,我让谁干什么就干什么,我梁越的能力那么大呀?他们没有自己的思想、观点、看法,他们没有看过原告的舞台剧白纸黑字的作品呀?

    5、《公开信》写道:被告们在“法院开庭当天,又调来中央民族大学壮族学生到庭声援,把本来只是梁越为自己的剧本立项权、拍摄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企图扩大事态,演化成民族问题、政治问题。”韦老先生,你也不想想看,原告以非法证据把他们的德高望重的老师、前校领导告上法庭,消息传开,他的学生们愤怒不已,奔走相告,到现场看看究竟又怎么了?哪天依法申请到街上游行也是正常的,何需“调来”!就算将来真的“演化成民族问题、政治问题”,你以为本人梁越真有那么大的能力“策动”吗?

    6、《公开信》中韦作将先生对张淳1988年、1990年舞台剧进行高度肯定,说2001年改编本与张淳无关。这是韦老先生你的自由,本人无权干涉,但你的看法不等于别人的看法,别人也有发表看法的自由,不对吗?广大壮族群众完全可以从广西骆越文化研究会出具的全国壮学、民族学、壮侗语言学权威专家针对三个版本舞台剧《瓦氏夫人》剧本审读意见中得到看法,并看出三个本子之间的联系,无需你老操心。因为你老也许真是看不懂。至于你老说的,按1988年本排演的剧目获得无数大奖,进入辞典,具有历史地位。本人只想问一句,改革开放初期关于意识形态领域荒唐的事还少吗?获奖就不能否定,这是哪家的道理?当今多少贪官在没有东窗事发之前,也获得无数荣誉和表彰,难道他们都不能否定?在极左年代,多少“高大全”的作品当年获过多少奖,赢得多少风光,现在命运如何?难道也不能否定?广西近年来,在民族文化宣传领域出的荒唐事还少吗?2007年非法出版物《布洛陀》事件没被揭露之前,这本非法出版物不也是被众多官员捧得轰轰烈烈吗?还有,最近的《西街瑶韵》事件,这个剧目也得过省区级大奖,怎么就让瑶族同胞不能忍受了呢?

    7、《公开信》中说:“梁庭望、张声震无端地对晚年的张淳发起大势声讨、诬陷,既违背了“三个离不开”,也是道德观所不容。”你老真糊涂了,是谁在挑起事端,难道不是原告?是谁在起诉谁,最后自己面临人人喊打的处境?原告的剧本既然是写壮族,但原告的剧本内容拒不提供给有关部门看,又不让壮学专家看,别人提意见后,又将别人告上法庭,如此蛮横,到底是谁在“无端地”攻击谁?到底是谁“道德观所不容”?打个比方,有人在写别人的祖先,作为子孙的要求那个写的人,我要看,我担心你给我的祖先抹黑。写的这个人不理,仍蛮横地在写。作子孙的急了,求助于能管这个写的人的领导,向领导写信申诉。写的这个人竟恼羞成怒,反而转过身来,恶狠狠地说,你怎么知道我给你的祖先抹黑,你诬陷我,我要告你。这就是本事件的实质。你说,这个写的人有道理吗?

    8、《公开信》中说:“张声震、梁庭望是我过去十分敬佩的领导人和长者,当得知梁越为个人目的发难,两位被梁越利用写诬告信时深感痛心和遗憾……”你未免太低估张老、梁老的智商了。当张老在解放前身为人民解放军团政委,为建立新中国出生入死的时候,你韦作将先生在哪里?两位老前辈,一个是壮族的民族领袖,一个是学术领袖,其操守、其境界眼光、其思想智慧、其道德胸襟是你所能评价的?他们都被我梁越这个小晚辈所利用?太搞笑了吧?你问过张老、梁老了吗?他们承认是被我本人所利用的?原告他也不想想,凭着一个非法证据,就把正常提建议的中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的民族领袖当成被告,难道不够张狂?怨不得这些学术团体站出来,怨不得那么多的权威专家站出来。这些学术团体,这么多的专家按你的逻辑,都被我梁越所利用,笑话!想想看,不是他们搞笑,而是你韦老前辈太搞笑。哪一天,谁要张狂到也以非法证据把中国的国家主席或即使是退休的国家主席也当成被告,那么站出来不是这些人了,而是整整全中国13亿人!是不是这个道理?!

    9、《公开信》最后说:“……之后我又约谈了……希望促成双方合作,可是他们不仅不作回复,向张淳同志发起的声讨、诬陷,愈演愈烈,大有不达目的不甘休之势”。我确实还记得,你韦老前辈在两年前确实是约见过我本人一次,我们素不相识,也话不投机,就谈了不到20分钟。当时我的前提意见是,要把所谓“张淳新创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剧本交由壮学专家审看,才有合作的基础。这个要求难道过分吗?自从那时以后,事情已过去了两年,一切风平浪静,谁也没有“声讨、诬陷,愈演愈烈”,是谁在两年后又以非法证据起诉,又挑起事端,明明就是原告,你这样说话,不觉得是在倒打一耙吗?

    10、对于所谓“张淳新创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剧本,到目前为止所有证据表明,仅有你韦老前辈一人看过。不像本人之拙作,全文近50万字都发表在网络上,看过的几千人,广泛征求壮族群众意见。还在南宁开过讨论会,提建议的专家几十人。常言道,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你韦老前辈高度评价的“张淳新创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剧本能否也像拙作那样挂到网上,让广大壮族群众看看。如果做不到,你一个人的评论看来真是白费唾沫了!

    11、《公开信》信中说:“……为此,我以一封公开信,向社会、向有关部门、向壮民族,发出公开呼吁,表明我的观点、我的态度……”这样一封睁着眼睛说瞎话的所谓“公开信”发往全社会,发向各有关部门,发在网络上,你韦老前辈知道自己是什么行为吗?你与文革时满大街贴大字报的行为有何区别?本人要追究你还是不要追究你呢?追究你,确有不忍,因为你确是老前辈;不追究你,这种荒唐的行为你是不是还要继续做下去?

            
 

                                                                               梁越    

                                          2010610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0-11 20:30:29编辑过]

鳳山山出鳳,鳳非凡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83

主题

1

听众

5万

积分

版主

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

最后登录
2020-5-27
注册时间
2003-12-15
12#
发表于 2010-10-31 16:01:00 |只看该作者

第三版本《瓦氏夫人》确有不少严重问题,是2001年由广西壮剧团个别人在前两个版本基础上背着张淳改编的。

就是有问题嘛


登上僚人网站,认识僚人历史, 弘扬僚人文化,增强民族意识, 推动对外开放,促进僚区发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83

主题

1

听众

5万

积分

版主

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

最后登录
2020-5-27
注册时间
2003-12-15
13#
发表于 2010-10-31 16:10:00 |只看该作者

事件的本身也说明,壮族文化长期不受重视,而且壮族的一些优秀文化没有在广大壮族群众中得以普及,反而是成为一些人篡改后牟利的工具;同时壮族人民没有基本的话语权,更没有一个很好的与外界进行文化交流的公共媒体平台,比如像广西这样一个标榜壮族自治区的大自治区,连个壮语的电视台都没有。

我赞同这一说法。


登上僚人网站,认识僚人历史, 弘扬僚人文化,增强民族意识, 推动对外开放,促进僚区发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允许回帖同步到新浪微博  

Archiver|手机版|壮族在线    

GMT+8, 2024-4-19 17:03 , Processed in 0.150300 second(s), 4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