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邢利宇)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中国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四,民族自治地方有效行使自治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二十七日发表《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
白皮书说,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必然选择。
早在一九四七年,中国就建立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截至二00八年底,全国共建立了一百五十五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个自治县(旗)。
二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有四十四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一。此外,中国还建立了一千一百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
白皮书说,民族自治地方有效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目前,中国一百五十五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二00八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六百三十七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对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对国家颁布的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多项法律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
——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