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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我违规一次就算终生违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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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19:4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人在家园骂那个“bouxcuengh”违规了一次,直到现在还是违规用户,难道没有改过机会了吗?

有没有将功赎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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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 eiq cuenghcu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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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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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20 19:41:00 |只看该作者

应该有机会去除了吧.


向布洛陀祈祷!!向侬智高致敬!!向傣僚勇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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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树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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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20 19:56:00 |只看该作者

改过就是啦~~应有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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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20 22:44: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梁显宁在2009-1-20 22:20:23的发言:

献上建议一条。对于数度引发厌恶的网友——如有复中表示对主题内容不满的网友达到或超过一半回复量,则将帖子作者记录在案内。

若该作者仍然数度发表类似文章,甚至用马甲发表、自己回复自己的主帖,则公开其 IP 及相关马甲 IP。

非此不能断绝有心人的扰乱原本家园的良好讨论氛围。

当然,建议而已。操作性比较繁琐。

信不信,如果按你说,肯定论坛氛围很好,大家口径一致,投版主所好,看版主眼色形式,跟版主一唱一和,但是必定越来越冷清。你见过几个知名论坛这么做的?如果这样,那还开论坛做什么?几个聊得投机的人开个QQ群自己私聊不更开心?

当然,实践是检验才是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在这里设想也只是想当然,相关想法可以试行半年,看看效果,不过有的东西破坏了就很难恢复原样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0 22:49:5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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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2:49:00 |只看该作者
当然了,论坛可以说既是“公共场所”又是“私人财产”,我看得出不少版主对我又极大意见,但是作为坛主却没见说过我什么,只要坛主说不喜欢我来这里,我肯定永远不上这个论坛,我当这里是他的私人财产,毕竟是人家辛苦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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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2:20:00 |只看该作者

献上建议一条。对于数度引发厌恶的网友——如有复中表示对主题内容不满的网友达到或超过一半回复量,则将帖子作者记录在案内。

若该作者仍然数度发表类似文章,甚至用马甲发表、自己回复自己的主帖,则公开其 IP 及相关马甲 IP。

非此不能断绝有心人的扰乱原本家园的良好讨论氛围。

当然,建议而已。操作性比较繁琐。


以还原僚语思维、文字为己任。双定壮语:Gou yaenx euq doeg a? Gou zaemh mayj taen-roen gaz!汉  语:余岂好辩哉?余不得已也!
http://blog.tayrau.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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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2:13:00 |只看该作者

我想,论坛创立之初的目的,是吸引僚人交流,加强彼此的了解。

到了如今,空喊口号、挑惹话题的不明族属网友反而多于原本有心交流之贝侬。

原本应该是壮语文化语言为主的板块,总不乏有心人数度更换马甲空挑话题。

真是遗憾。


以还原僚语思维、文字为己任。双定壮语:Gou yaenx euq doeg a? Gou zaemh mayj taen-roen gaz!汉  语:余岂好辩哉?余不得已也!
http://blog.tayrau.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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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1:18: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季人在2009-1-20 20:17:02的发言:

建议论坛管理层尽快就违规用户权限恢复的问题进行讨论,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我的意见是违规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犯者,可酌情取消其“违规用户”等级,恢复编辑权限。

把“酌情”二字取消,不然就很难量化了,最后的结果还是取消与否完全凭管理员个人喜好,即便你委会后一定期限没有再犯,但是管理员就是看你不顺眼,酌情认为你不能恢复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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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0:17:00 |只看该作者

建议论坛管理层尽快就违规用户权限恢复的问题进行讨论,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我的意见是违规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犯者,可酌情取消其“违规用户”等级,恢复编辑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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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09:36:00 |只看该作者
我建议保留违规记录,自己说过的话自己就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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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09:22: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vunzmbanj在2009-1-20 21:18:49的发言:
QUOTE:
以下是引用季人在2009-1-20 20:17:02的发言:

建议论坛管理层尽快就违规用户权限恢复的问题进行讨论,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我的意见是违规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犯者,可酌情取消其“违规用户”等级,恢复编辑权限。

把“酌情”二字取消,不然就很难量化了,最后的结果还是取消与否完全凭管理员个人喜好,即便你委会后一定期限没有再犯,但是管理员就是看你不顺眼,酌情认为你不能恢复权限。

没有必要将所有法规量化,应该赋予管理员一定范围内的主观决断权,这样更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我认为这是符合“僚人家园”实际情况的现实考虑。国家法律尚且有“酌情”的情况,何况“僚人家园”这样完全依靠少量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志愿参与管理的论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1 9:25: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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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08:35:00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已经讨论过很多次了,建议出台新的措施。特定ID的违规,在一定时限内应该给予解封。

热爱祖国,热爱壮族! 团结民主,自强自立! 坚强勇敢,尚文尚武! 沉稳求实,积极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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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3:54:00 |只看该作者
照你所说,法院是根据人来判刑咯?据我所知法院可是根据人的所作所为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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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3:48: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szetobill在2009-1-20 23:42:30的发言:
QUOTE:


哦,原来你是对人不对事啊,可是那个建议是梁显宁提出的吧,你不会又想说他们是一伙的吧

当然了,这个版块是『Gaem Fap 仲裁监督部』 ,当然是来反应对某些人的看法的了,那自然要更倾向于对人了,你看见过法院判案只判定事情好坏而不对相关当事人经行判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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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3:38: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szetobill在2009-1-20 23:34:23的发言:
QUOTE:

没试过究竟怎样谁也不知道。但是你也没解释清楚为什么别人提出由网友决定的建议看成是排除异己呢?

这个疑虑就得看版主bbc如何跟你解释了,就这个问题我还是不想发表那么多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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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3:42: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vunzmbanj在2009-1-20 23:38:40的发言:
QUOTE:
以下是引用szetobill在2009-1-20 23:34:23的发言:
QUOTE:

没试过究竟怎样谁也不知道。但是你也没解释清楚为什么别人提出由网友决定的建议看成是排除异己呢?

这个疑虑就得看版主bbc如何跟你解释了,就这个问题我还是不想发表那么多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东西。


哦,原来你是对人不对事啊,可是那个建议是梁显宁提出的吧,你不会又想说他们是一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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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00:24: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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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整天想着打压不同声音,排除异己当然务实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嘛,可以理解,我没权力左右你的思想,但是你对我的没有条文依据的干涉,我可以有选择性的拒绝。

如果坛主觉得我是麻烦制造者,那只管说一声,我绝对会不再发帖和回帖,如果坛主觉得不喜欢我来看帖子,那我可以永远不再上这个论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0 23:18:56编辑过]

    你整天躲在马甲后面,发表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根本不经过大脑。

    你连自己的真实身份和生活状况都不敢透露。你的谬论不值得一驳,“排除异己”?你想多了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1 0:24:57编辑过]

haeg mbweng haeg m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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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3:57: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szetobill在2009-1-20 23:54:27的发言:
照你所说,法院是根据人来判刑咯?据我所知法院可是根据人的所作所为来判刑

没有,只是根据某个人做的事情,来对某个人进行批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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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00:01: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vunzmbanj在2009-1-20 23:57:16的发言:
QUOTE:
以下是引用szetobill在2009-1-20 23:54:27的发言:
照你所说,法院是根据人来判刑咯?据我所知法院可是根据人的所作所为来判刑

没有,只是根据某个人做的事情,来对某个人进行批评而已


那就对了。那你为什么要倾向于人而不是倾向于他们所做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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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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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00:14:00 |只看该作者
应该给个机会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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