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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被指缺少必要立法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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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17:40:00 |显示全部楼层

燃油税:十教授被妖精骗了
       时寒冰

   十位教授向总理建议,提高燃油税,“3-4元/升”。
       十教授的建议,引来板砖无数。拍砖者,相当一部分其实并没有认真读十位教授的原话,当然,十位教授也的确没有把问题说清楚。十位教授的建议,是说,零售汽油原价格保持不动,成品油价与国际接轨,然后,提升燃油税的占比。
        应该说,十教授的初衷是善意的。而且,与上次证券业呼吁救市的滥竽充数的十位教授不同,这里面有汪丁丁、秦晖教授,是我认为的比较务实的学者。
        但是,这份建议仍然可能被有关部门扭曲着使用,因为这份建议本身是存在严重硬伤的,十位教授被中国特色的燃油税这个妖精给骗了。
       我之前评论说,中国出台的这个所谓燃油税,根本不是公众期待中的燃油税,而是一个非人非妖的东西,我当时的评论是:“我想娶媳妇,有关部门却送来一个人妖。”(这句话被好事者评为2008年地产界雷人语录之首)
       后来,等到燃油税确切的消息出台,我发现,我国出台的燃油税连人妖都不如,而是一个彻彻底底的妖精,因此,十位教授根据妖精量身定做的建议,自然也是不靠谱的。
       为什么说我国的燃油税连人妖都不如,而是一个妖精?
   
       首先,我国的燃油税是“借壳上市”——借助消费税的壳出现。或者说,是“借尸还魂”,是一个欺骗民众的弥天骗局。
        燃油税为何要“借壳上市”呢?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的一位专家是这样说的:“如果单独设一个燃油税,改革成本就很高,改革成本包括要重新搞一个方案,重新通过立法程序,还要很长的时间,这些都会构成改革的成本。既然燃油消费税里有这么一个税目,并到一起,改革费用就会大大降低。另外,如果单独的设置燃油税,税制会变得复杂。如果并到一起,就在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这样税制相对来说就简化了。我们一直强调税制改革方向就是简化税制,我觉得也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所以就没有必要单独设立一个燃油税。 ”
        这种整天胡扯的专家漫天遍野都是,比野鸡都多,他们其实是挂着所谓正宗商标,拿着纳税人钱的骗子(欢迎该专家见文后去法院起诉我,别找我上司打小报告)。
        在燃油税讨论过程中,耗费的成本难以估算,何至于吝惜一个程序的成本?走个程序能耗费多少成本? 
        原来,奥秘在下面: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显然,如果要开征燃油税,就必须走立法程序,而要走立法程序,首先就必须公开征求有关燃油税开征的相关意见(这意味着,公众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有关部门就不能偷情一般地闭门造车,或者,闭门媾和了)。根据规定,有关部门必须公布相关细则,听取民众的意见,并召开听证会,对相关细则进行辩论和修改,最后,经过人大批准立法后实施。
        现在,经过“借壳”消费税,相关立法程序被巧妙地避开了,而由相关利益主体经过“自己人”的博弈,出台了一个征求意见稿,民众的参与权事实上被剥夺了,
因为在燃油税即将出台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的情况下,公众不仅对相关细则一无所知,甚至对于是否确有其事都无从知晓!而后来那个所谓的征求意见稿,是在一切都成定局的情况下走走过场而已,按照韩寒的话说,无非是制造一个民意罢了。
        通过打着降低成本的名号,有关部门巧妙地“节省”了一个最重要的程序,使得燃油税充分体现了强势既得利益主体的利益。而且,有关部门在避开立法程序之后,可以随意左右消费税税率!
        精明啊精明!
        因此,我国的燃油税,根本不是经济学中通常所称的燃油税,在中国,它是一种被称为消费税的东西。而且,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与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是本应取消的收费,却被纳入到燃油税中合法化和长久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有关部门却拿它作为出台燃油税的“交换”内容。高明啊高明,高明到了近乎无耻的地步!
       因此,中国的燃油税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妖精。十位教授据此提的建议,还能靠谱吗?
       其次,由于国际油价大跌而中国油价调整迟缓,中国目前的成品油油价已经高出美国同类油价的一倍。我在《油价虽然下调,巨大隐患犹在》一文中,已经将中国油价与美国油价进行了对比,中国油价现在比美国同类油价高出一倍多。
        十位教授在这个问题上,犯下了一个想当然的错误。
        他们在建议中说,中国的燃油税税率(其实是消费税)“低于我们周边国家和地区,唯独接近于美国。我们不能效仿美国的生活方式,我们没有那么多资源。因此也不能效仿美国的燃油税额度。”这句话显出,十位教授对燃油税并不是太熟悉。要知道:美国的燃油税是包含过路费、过桥费的,而我国的燃油税是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燃油税税率接近,实际上对中国而言,意味着燃油税的标准是高的,因为,车主还要额外承担过路费、过桥费啊!像长途客车因此提高票价,还得由消费者承担。
   
        十位教授在这份建议中犯下了一个最大的错误是,他们建议“目前国际市场石油价格猛跌。我们零售汽油原价格保持不动”,这句话逻辑混乱,不知道十位教授为何没有发现这个Bug。国际油价从7月中旬的147美元,一路滑落至不足40美元(12月18日),跌幅高达73%,相应的,美国汽油价格也几乎下调了65%,很快还会下调。而中国凭什么“零售汽油原价格保持不动”?十位教授明知道“目前国际市场石油价格猛跌”,还建议“我们零售汽油原价格保持不动”,除了帮有关部门解围,我实在看不明白还有什么意义。
   
        十位教授所说的,提高燃油税税率,增强人们的节约意识是对的,问题是,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应该公平合理,如果在国际油价跌幅高达73%的情况下,我们的油价不动,一旦国际油价重新回到147元,中国的油价将会涨到哪里呢?也许,十位教授忽略了这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
   
        另外,十位教授还忽略了另外一个问题:政府耗费资金巨大的公车,会因为燃油税提高而减少使用吗?不,在监督缺位的情况下,燃油税税率提高后,司机、领导、领导家属,可能变本加厉地使用公车办私事。倒是民众不得不面对车票涨价等问题。十教授写这个东西,还不如联名建议大规模裁减公车有意义,那样更能“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生态友好型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中国的事情,因为既得利益集团过于强大,而使得制度设计常常被挟持,十位教授的建议,有可能成为有关部门做小文章,维持高油价不下调,继续牟取私利的借口。如果燃油税不走正常的立法程序,继续借消费税的壳招摇于市,这类建议根本没有什么用的。
        因此,十位教授做了一次无用功——在有关部门和既得利益集团乐得跟一朵花一样,十位教授还可能觉得自己在顾全大局。可悲之处正在这里。
附录:
  
        十教授向总理建议:提高燃油税 每升最低应超3元
   
    欣闻燃油税即将出台。为完善这一制度,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我们提出以下看法。
    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石油消费的第二大国,石油消费增长的头号大国。据专家估计,我国总能耗将在2010年左右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
1993年开始,中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2004年进口量突破1亿吨大关。2007年进口量逼近2亿吨大关(1.968亿吨)。石油进口依存度突破50%,指日可待。到2020年,中国石油供需缺口将达4亿吨。如此能耗是我国目前的经济与消费模式所决定的,是绝对不可持续的,是充满风险和危机的。几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仅靠GDP能耗每五年减排20%的政策,无法抑制能耗总量的高增长,必须严格执行能量生产与消费的总量控制。
  全面审视我们的能源形势和消费方式,建立到位的政策,十分迫切。其目的不仅是解决当前能源短缺问题,更是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生态友好型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不然,未来二十年间,我们将付出难以承担的代价。
  合理的价格,是良好的信号和强有力的杠杆。我国石油短缺,土地(道路之基础)短缺,城市清洁空气短缺。对稀缺物资的消费征收重税,符合市场规律,符合大多数公民的利益,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
  1元燃油税完全不能向社会提供资源短缺的信号。这一额度不仅低于欧盟国家(约合人民币6元/升),也低于我们周边国家和地区,唯独接近于美国。我们不能效仿美国的生活方式,我们没有那么多资源。因此也不能效仿美国的燃油税额度。我们认为3-4元/升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燃油税额度。此时正是引入这一中等强度燃油税额的极好时机。目前国际市场石油价格猛跌。我们零售汽油原价格保持不动,只需将成品油价调整到接近国际水平,便可以提供燃油税每升3-4元的空间。1元/升燃油税浪费了这一空间。3-4元/升,才是充分利用了难得的时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请温家宝总理百忙中关注这一问题。
  十教授:
  倪维斗 清华大学教授
  杨东平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汪晖   清华大学教授
  汪丁丁 北京大学教授
  田 松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刘兵   清华大学教授
  周孝正 人民大学教授
  秦晖   清华大学教授
  刘华杰 北京大学教授
  郑也夫 北京大学教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8 17:46:54编辑过]

人的一生有如负重致远,不可急躁。以不自由为常事,则不觉不足。心生欲望时,应回顾贫困之日。心怀宽恕,视怒如敌,则能无事长久。只知胜而不知败,必害其身。责人不如责己。不及胜于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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