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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人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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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7 00:5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949年9月21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1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30日结束。出席会议的委员共198人,其中少数民族委员19人(包括10个民族成份),占委员总数的9.6%。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列有民族政策专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1949年10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3次会议,任命李维汉为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乌兰夫(蒙古族)、刘格平(回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为副主任委员。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

1949年12月23日 政务院第12次会议通过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的放假办法,其中规定:“凡属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1950年11月24日 政务院第60次会议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该方案提出,在北京建立中央民族学院,并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设中央民族学院分院一处,必要时还可增设。在这次会议上还批准了《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该方案提出中央民族学院的任务是:一、为国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以及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培养高级和中级的干部;二、研究中国少数民族问题以及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发扬并介绍民族的优良历史文化;三、组织和领导关于少数民族方面的编辑和翻译工作。

1950年12月2日 政务院发布通令: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三大节日(尔代节、古尔邦节、圣祭节)食用的牛羊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

1951年2月5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主要内容有: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人民政府)须指导各有关省、市、行署人民政府认真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政策和制度;认真并有计划地实行政务院1050年颁发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责成有关委部筹备召开少数民族的卫生、教育、贸易三个专业会议,责成中央人民政府各委、部、会、院、署、行注意建立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在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内设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批发导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文字。

1951年5月16日 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明确提出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强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

1951年9月3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条例》规定:各民族自治区域,依具体情况设立相当于各该级人民政府的人民法院。各族人民均有使用其民族语言进行诉讼之权;必要时,人民法院应为之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各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以当地的通用语言,进行诉讼。判决书、布靠及其它文件,应视需要同时并用各有关民族的文字。

1952年2月22日 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后者明确规定: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的人民,均与当地人民同样享有《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自由保持或改革其民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权利;有加入当地各种团体及参加各种职业的权利;有其本民族语言、文字者,有在法庭上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辩的权利;如遭受民族的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告的权利等。

1954年9月15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共1226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178人(包括30个民族成份),占代表总数的1452%。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中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禁止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1955年3月31日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不要以为只是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而少数民族也很大地帮助了汉族。那种以为只有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没有帮助汉族,以及那种帮助了一点少数民族,就自以为了不起的观点,是错误的。

1955年9月26日 商业部发布《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要求供应回民的牛羊肉必须由阿訇执刀屠宰,或由回民职工处理;外调自然冷冻牛羊肉,应有包装印记和屠宰戳记。

1955年12月29日 周恩来总理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指出:根据宪法的规定,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人民委员会应该以该少数民族人员为主要成份组成。在行使职权时,应注意当地的民族特点。

1957年7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在青岛举行,8月6日结束。参加这次会议的有105名代表,包括29个民族成份。座谈会检查了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交流了民族工作经验,批评了民族工作中的缺点,讨论了今后民族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周恩来总理作了《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

1957年8月17日 新华社报道,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文调查工作者经过五年多的调查研究,帮助傣、景颇、傈僳、佤、哈尼、拉祜、纳西、苗等8个少数民族创制和改进了12种文字。

1959年8月19日 《人民日报》报道,1958年全国少数民族中,已有小学生424万人,比1952年增加3.5倍;中学生39万余人,比1951年增加868倍;高等学校学生2.2万人,比1951年增加9.6倍。

1961年4月4日 《西藏日报》报道,西藏各地文物古迹得到妥善保护,已初步整理文物1.1万件,修缮古迹10处。国务院并将布达拉宫、大昭寺、甘丹寺和藏王墓等8项古迹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61年11月1日 《人民日报》报道,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帮助下,西藏地区原有的几万名“朗生”(家奴)和贫民、乞丐、流浪人,开始安居乐业,过上新的生活。

1962年8月2日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规定:一、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其它一般高等学校,仍旧恢复过去“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二、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当他们的考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最低标准时,可以优先录取;三、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文史类,今年仍旧和过去一样,免试古代汉语。

1962年10月17日 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中央民委召开第五次全国民族贸易工作会议。会议研究了几年来许多地方在民族贸易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决定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农牧土特产品的收购;对少数民族人民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予以照顾;对少数民族特殊需要商品组织生产和供应;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和价格补贴等方面给以照顾;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条件、民族贸易的机构和人员等问题予以改进。

1970年9月20日 《人民日报》报道,西藏自治区成立五年来已建成煤炭、水利发电、机械、化工、建筑材料、森林工业、造纸、纺织、皮革、火柴、肥皂等几十种地方工业。

1973年8月25日 轻工业部和商业部就关于加强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供应工作联合向国务院报告。报告提出,要合理调整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布局,争取在今后两三年内,做到大部分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基本满足本省、自治区和毗临省、自治区的需要。12月2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报告。

1974年6月22日 《人民日报》报道,八个月来,由上海、江苏、湖南、湖北、河南、山东、辽宁、四川八省(市)组织的赴藏医疗队共治疗病人达40多万人次,施行各种手术4000余例,抢救危重病人300多名。还协助自治区办了四所卫生学校及各类医药卫生训练班,培训了以藏族为主的医务人员1200余名。

1977年9月22日 新华社报道,根据周恩来生前的指示,为西藏、新疆、四川、宁夏、青海等五省、自治区专门选拔培养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藏、回、土家、羌、柯尔克孜、锡伯、门巴等10个民族的飞行学员,完成了航校学习任务,走向工作岗位。

1978年9月2日 新华社报道,西藏少数民族特需品的本地产销品种,由1972年的15种发展到1977年的120种;从外省市组织调进的商品品种达48种,比前九年增加了1倍多。

1979年2月9日 因受林彪、“四人帮”的干扰而被迫停止的青海塔尔寺灯节活动恢复,藏、蒙古、土、回、汉等民族4万人参加了盛会。同时还举办了传统的酥油花展。

1979年2月10日 民政部、国家民委发出《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少数民族实行火葬或土葬,是一个风俗习惯问题。对这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当尊重本民族人民的意愿,绝不能强迫。

1979年3月19日 《西藏日报》报道,西藏自治区藏族人口已达170多万,比1959年增长44%多。

1979年6月18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7月1日结束。会议决定恢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79年7月19日 西藏著名的黄教寺院扎什伦布寺,经国家拨款70多万元,大规模修缮后开放。

1980年7月4日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作出关于切实纠正1969年平叛扩大化问题的指示。

1980年9月 为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国家专门组织内地工业化比较发达、科学技术比较先进的省、市与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对口支援。确定北京支援内蒙古;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天津支援甘肃;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由重庆、成都、自贡和渡口市分别支援甘孜、阿坝和凉山三个民族自治州。

1980年12月22日 林彪、“四人帮”横行期间停办的中国佛学院举行开学典礼。

1980年12月24日 新华社报道,西藏自治区五个地区和拉萨市的党、政主要领导已全部为藏族干部。自治区的75个县中,71个县的县长为藏族干部。

1981年5月22日 《光明日报》报道,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小学发展到6586所、中学55所、中专技校22所、中技8所、大专院校4所,在校生共达26万多人。

1984年5月1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31日,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包括序言及总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附则等七章六十七条。同日,李先念主席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22日 新华社报道,国家近几年来对入不敷出的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实行了财政补贴政策。1980年,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以后,对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个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实行收入全部留用、支大于收的差额由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补贴数额一定五年不变,以1979年的40.13亿元为基数,每年递增10%。根据这项政策,中央财政对上述八省区的定额补贴数额由1980年的44.41亿元增加到1983年的56.63亿元。

1986年1月23日 国务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其中第5条规定:“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第33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1986年5月20日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在北京成立。

1987年9月1日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在北京西黄寺成立。

1989年3月21日 《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西藏自治区主席多吉才让透露,国家每年为西藏200万人提供10亿余元的财政补贴,人均500多元,超过西藏人民在当地获得的收入。西藏每年财政收入的92%以上是由中央财政补贴。

1990年11月15日 《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西藏自治区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区总人口为2196011人,其中藏族人口2096346人。近20年来,西藏儿童平均身高每十年增加约5厘米,体重增加约2公斤,人均寿命由35岁延至65周岁以上。

1992年6月27日 西藏著名的噶玛噶举教派十七世活佛在拉萨近的楚布寺被正式认定。这是西藏1959年民主改革后首次由中央政府正式批准认定的转世大活佛。

1994年6月12日 《人民日报》报道,西藏自治区从1994年起到本世纪末将实施113项科技开发项目,这些项目对促进西藏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意义。其中农牧业方面有:一江两河流域干旱造林实验,西藏沙漠化成因研究和整治,西藏优质牦牛肉的加工,草场网围栏技术和草原生态的保护;生物技术有:黑颈鹤保护,喜马拉雅山区动植物的考察和研究,药用植物的开发和野生动物的保护;矿产业有:盐湖资源的开发和西藏石料加工技术推广;高新技术有:藏汉文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的开发等。

1994年7月2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围绕西藏发展和稳定两件大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江泽民、李鹏发表重要讲话。会议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总结了西藏工作的历史经验,分析了西藏面临的形势,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西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制定了《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会议强调落实西藏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62个援藏建设项目,预计投资总额23.8亿元。

1995年7月8日 《西藏日报》报道,西藏自治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取得突破性进展。1994年全区国民生产总值达到42.3亿元,比1984年增长2.6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55元比1984年增加83%。各级各类学校发展到3564所,比1984年增加40%,在校学生达27万多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67%;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方面的决议、决定64件;少数民族干部已占全区干部总数的72.1%,各类专业技术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占73.7%。

1995年11月29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人今天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在“八五”(1991年至1995年)期间,出现了历史上最快的持续发展时期,前四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递增11.15%。中国五大自治区和青海、云南、贵州3省的部分地区,在1994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4137亿元。目前中国民族地区已经拥有各类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经济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37200多家,形成了轻重工业齐全,采掘、原材料、加工工业齐备,行业水平高,规模较大的工业发展格局,构成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基础和增长源。

1995年12月8日 第十一世班禅坐床典礼在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隆重举行。江泽民主席为扎什伦布寺题赠“护国利民”的匾文。国务院代表李铁映颁授金册和金印。

1996年3月17日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决定采取措施加速少数民族人口比较集中的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以促进全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这些措施包括:优先在中西部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整加工工业的地区布局,引导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加快中西部地区改革开放的步伐,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提高国家政策性贷款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比重,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60%以上要用于中西部地区;继续组织中央各部门、社会各界和东部沿海地区,以多种形式支援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加强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等等。《纲要》还强调指出:“九五”时期,要继续从资金、技术、人才、教育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和民族平等权利;要大力培养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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