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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位黑人总统“奥巴马”商标被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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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09:2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天,奥巴马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黑人总统,引起全世界关注。而早在1年多以前,精明的温州商人就打起了“奥巴马”的主意,申请注册“美.奥巴马”和“奥巴马”作为商标。不过,本人可以肯定,注册肯定被驳回。 
    据了解,关于“奥巴马”作为商标申请现有8件,这既多个类别,早在2007年3月14日,永嘉一鞋企就申请注册“美.奥巴马”为商标,商品国际分类为25,使用商品为皮带、服装、童装、球鞋、帽子等。那个时候,奥巴马还只是总统候选人的热门人选之一。今年的7月17日和30日,又有一位温州商人申请注册“奥巴马”为商标,想在啤酒、可乐和健身器械两个领域挖掘商机。
    
    不难想像,随着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黑人总统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这些商标的价值也将会变大。不过,这一切有可能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罗先生分析说,从商标的显著性、近似和不近似的角度来看,上述两个商标的申请应该没有问题。但是! 因为奥巴马是政治人物,根据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奥巴马”作为商标注册是严重违反上述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因此国家商标局会引证这一项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核准注册  。类似案例例如“普京”,“布什”等国家领导作为商标申请

美国首位黑人总统“奥巴马”商标被抢注(图)

http://blog.sina.com.cn/andu315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12 9:22: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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