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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民事纠纷案件凸显少年审判难点 如何实现"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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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22:3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民事纠纷案件凸显少年审判难点 如何实现"特殊保护"

  本网记者 袁定波

  “我国少年审判已从刑事审判领域扩大到民事行政审判领域,但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已难以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要求的在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座谈会上,不少法院少年庭庭长一针见血地这样说。

  离婚抚养收养纠纷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审判难点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全国开展独立建制的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单位之一,该院少年庭庭长龚一海告诉记者,离婚、抚养费、收养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记者了解到,在离婚、抚养费、收养纠纷等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往往不是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只注重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证据,因可能与自己的利益冲突,或与自己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注意收集或有意隐瞒,而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又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利益。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白光峰承办过这样一起案子:杨某起诉李某离婚,要求随母亲李某生活的孩子由其抚养,李某承担抚养费。一审判决二人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杨某承担抚养费。杨某不服,起诉至德州中院。

  白光峰告诉记者,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聘请了社会调查员,调查走访了原被告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并向法院提交了调查报告。庭审中,社会调查员宣读了调查报告,并引入了庭审教育环节,从孩子抚养和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对双方进行了教育,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王晓松指出,在少年民事审判中需要司法能动性的回归,需要法官不能仅仅在法庭上聆听诉讼双方的陈述,而是应当设身处地,深入到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中,通过充分探知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想法,据此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

  司法主动干预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能力弱势

  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怎么保护?龚一海告诉记者,由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法律规定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但当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法律则未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由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不可能将自己推上被告席,实践中,当他们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龚一海说。

  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少年庭庭长杨飞雪就碰到过一个案子:父母双方离异后小孩由母亲一方抚养,孩子两岁时,父亲解除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后,与母亲一方协商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由原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要求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双方的意思表示。

  父母就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但协议结果明显对未成年子女成长不利,在孩子对涉及自身的利益尚缺乏感知能力的情况下,怎样才能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呢?又该有谁来为诉讼主体之外的未成年子女主张权利呢?

  如果按普通民事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将会出现问题,鉴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没有独立请求权,参与诉讼只能依赖法定代理人进行,这样就可能出现本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自身利益相冲突。家事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大多没有诉讼地位,无法参与诉讼,法官听不到来自于未成年子女的声音,现有法律也没有设置专门程序来帮助法官全面了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

  “尤其是在离婚诉讼、探视权、抚养权、监护权等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往往会被忽视,或者被父母随意处置,他们的权利和意愿没有客观表达的渠道,得不到应有的关注。”杨飞雪表示。

  “该案中,法官如果不做适度的干预,未成年子女所拥有的成长环境将是非常糟糕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杨雪飞告诉记者,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最后依职权以判决的方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白光峰则表示,在未成年民事审判中应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在涉少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按照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举证不力时,法官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

  呼吁建未成年当事人出庭制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过程中,一些法院没有通知具有表达意愿和能力的未成年人出庭,听取其愿意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意见,而是考虑经济收入等外在条件衡量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当事人出庭率低是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普遍的现象。广东省广州市罗岗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张庆国呼吁,应建立未成年当事人出庭制度。

  张庆国认为,只要涉案未成年人具有相应的认知判断能力,就应当通知其出庭,征询其意见。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未成年当事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生理特点、其本人意愿、其父母自身状况等因素全面衡量。

  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由于司法解释只限于发生争议的,对于达成协议的,没有将征求子女意见作为法定程序。

  对此,杨飞雪建议,为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知悉权,有必要将征求子女意见拓展至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纠纷案件,且无论判决或调解达成协议,均应上升为法定程序。

  新闻背景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全国确定了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少年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从刑事审判领域逐渐扩大到民事、行政审判领域。

  2007年6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明确了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权益受到侵害的几率大于成年人,因此就要求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在实体裁判上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还要在程序上贯彻优先保护原则。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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