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两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两条里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极为重要,但在推普时经常被忽略,只是强调前半句“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目前,在广西,推广普通话时,有谁会考虑到少数民族的母语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