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版纳洲人民政府信息网(有州长信箱和群众信访),
http://www.xsbnly.com/info/1143-1.htm也有,谁能将它贴上来? 供参考。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使用傣文的通告
语言、文字是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尊重和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是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 的民族政策,充分体现社会面貌的民族特色,提高西双版纳旅游业的民族文化含量,促进西双版纳州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中有关民族自治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对加强我州傣文使用作出如下通告。
一、加强傣文使用的范围
1、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名称、牌匾、公章、文件头、会标、布标一律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2、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标题等,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3、公路、民用航空、航运、边境口岸、车站、港口码头的站名和路标等,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4、旅游景点、宾馆、酒店的名称、牌匾(包括霓虹灯)、简介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5、主要街道的店铺、个体门市等的名称、牌匾等,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6、运输车、客运车、出租车公司的名称,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7、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凡使用文字的,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二、使用傣文的具体要求
1、使用傣汉两种文字时,横排书写傣文在上,汉文在下。竖排书写傣文在右,汉文在左。
2、加强傣文使用的时间在2002年12月30日前基本完成。
三、傣文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1、由州民宗局对傣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工商局、州旅游局、州城建局、州民语委等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州公安局负责公章刻印;州司法局负责执法宣传;州工商局负责名称、商标等注册登记及督促店铺、门市等牌名;州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点、宾馆、酒店的名称、简介等;州建设局负责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州民语委负责傣文的规范使用。
2、各部门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开始施行。
3、每年9月以前,由州民宗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对傣文规范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州政府报告。
4、在检查中发现不使用傣文或使用有误的单位限期在检查后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摘牌和行政处罚。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旅游系统使用傣文要求的通知
来自:西双版纳州旅游局
各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汽车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使用傣文通告》的精神,为提高西双版纳旅游业的民族文化含量,现将旅游系统加强傣文使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傣文使用的范围:
1、旅游企业的单位名称、牌匾(包括霓红灯)、宣传制品简介、会标、布标一律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2、旅游企业的公章、文件一律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3、企业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标题等,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二、使用傣文的具体要求
1、使用傣汉两种文字时,横排书写傣文在上,汉文在下。竖排书写傣文在右,汉文在左。
2、各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汽车公司接此通知后,及时制定措施,认真落实。具体要求12月10日前完成自查并按通告要求改进工作,我局将于12月中旬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附:《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使用傣文的通告》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局
2002年10月28日
红棉树 2005-01-03下午15时50分 代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