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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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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 08:44:00 |显示全部楼层

12月30日讯(记者黄慧敏)

12月30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在广西人民会堂举行。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即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起草,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注意衔接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依法、有据、规范、简明”的要求,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先后到一些省市和区内有代表性的数十个市、县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我区各市、县以及自治区有关厅、局等各方面的意见,召开了《条例(草案)》拟设定听证会,并在《广西日报》全文公布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了论证和协调,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全通过。

广西是一个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12个民族聚居的自治区。各民族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神话、歌谣、音乐、舞蹈、戏曲、绘画、雕刻、编织等艺术和技艺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等。近年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保护状况堪忧:大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化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广西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一些优秀的民族文化和技艺也在面临着濒临消失、后继乏人的情况。

广西文化厅等部门近年在广西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包括: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考察活动;制定民族文化保护工程规划;举办民族传统节日;搜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编辑出版民间故事、歌谣、戏剧、舞蹈、曲艺等十套集成;评选、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开展广西第一批民间艺术大师(6位)和民间工艺大师(5位)的评选工作;推荐了32个项目申报国家第一批保护名录,评选了广西第一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作;成立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大力挖掘民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打造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加强民族文化对外宣传交流;举办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这些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措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新条例的实施使我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于依法做好我区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邱石元和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吴恒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并做了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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