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信息账号密码泄露频发
公安部新规确保网络安全
本网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翟惠敏 见习记者邓克珠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尽快改变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滞后的状况,公安部日前
制定颁布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目前,我国联网单位防范网络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传播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大部分使用率低于25%;同时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缺乏必要的管理维护,一些措施形同虚设,使用效果很不理想。此外,因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落实造成的用户资料信息和账号密码泄露等案(事)件频繁发生,给上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单位造成了很大损失。
规定是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一部部门规章,共19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及公安机关的法律责任、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要求、措施落实与监督和相关名词术语解释六个方面内容。
规定明确了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责任主体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的基本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分别针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单位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规定了各自应当落实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主要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防范网络入侵攻击和防范有害垃圾信息传播,以及系统运行时间、用户上网登录时间和网络地址的记录留存等技术措施要求。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不得实施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擅自改变措施功能和擅自删除、篡改措施运行记录等行为。
(责任编辑 郑剑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