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l365.com/gb/lawthinker/bbs/topic.asp?TOPIC_ID=103127&FORUM_ID=91&CAT_ID=12&Topic_Title=%D2%D4%B1%A3%BB%A4%C8%CB%C8%A8%CE%AA%BD%E8%BF%DA%B8%C9%C9%E6%B1%F0%B9%FA%C4%DA%D5%FE%B5%C4%B1%ED%C3%E6%BA%CF%B7%A8%D0%D4%B7%D6%CE%F6&FORUM_Title=国际法学
美国等西方国家何以总是借口保护人权,干涉他国内政,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屡屡发难?人权问题何以成为西方国家手中大棒,被用得如此顺手,如此惬意?我想根源在这种干涉有其合法性。
这要从国家所负的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说起,国家根据国际人权法,主要是国际人权条约,抽象而言,国家负有的义务是层次的,多方面的。国际人权条约和其他条约一样,每个国家在条约下都有权要求他国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同时自己也负有同样的义务。具体来说,缔约国根椐国际人权法所承担的义务有四:一、提交报告的义务。二、接受相关人权委员会监督的义务。三、成为国家间指控和个人申诉对象的义务。四、出席有关司法诉讼并履行司法判决的义务。从第二项和第三项义务看,一国有义务接受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监督,他既有权指责他国没有或没有充分履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保护人权的义务,同时自已也有义务接受他国对自身履行条约状况的指责。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西方国家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指责,在人权委员会或其他国际人权组织提出“反华议案”是有理有据的,也是合理合法的。
在国际人权习惯上看,前任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和英国国际法学者瓦斯在《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中指出在人权国际保护方面,已形成四个广泛被承认的原则,其中之一便是:在特定环境下,一国国内的人权实践已不再必然地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
从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上看,在联合国下的人权机构就有五个之多。以这些机构为载体,建立起一整套包括报告制度、申诉制度在内的人权保障机制。这些机构合法性自然不容置疑,比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第66条,由经社理事会所设;而人权事务委员会则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规定设立的,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是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设立的。在这些机构,各国完全可依据相关机制针对其他国家提出指控。因此,攻击他国人权状况,运用条约规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指控他国侵犯人权无论是条约法,习惯法,国际组织人权保障机制各方面说都是具有合法性的。在此意义上说,新闻联播中以激昂愤慨的语调报道美国指责我国人权状况并将美国于人权委员会上所提议案冠以“反华”二字,如果从纯法律角度上看,是缺理的。
当然,美国之流为何对中国人权状况如此忧虑,仅仅从法律上分析是得不出正确结论的。也许是意识形态的分歧,也许是由来已久的传道士情节的影响,也许真是借机干涉我国内政,亡我之心不死、和平演变之心犹在,这个问题还是交给学国际政治同志去解决,但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人权国际保护的给他们提供了一件合法性外衣。也正是他们不从其他方面,独独紧咬人权问题不放来实现其不良目的的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