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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新华网新华论坛管理条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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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登录
2008-2-4
注册时间
20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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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6-26 00:2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华网新华论坛管理条例
一 新华论坛简介
新华网论坛于2001年2月28日正式推出《发展论坛》和《统一论坛》。经过两年多的发展,新华论坛不断发展壮大,现共开设包括《百姓生活》、《城市论坛》、《娱乐游戏》、《摄影贴图》、《网友俱乐部》在内的七个论坛。同时我们邀请各级领导、权威人士、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热心网友与网民在线交流,使新华网论坛成为传播中央指示精神、国家政策法规的顺畅通道,成为反映百姓声音、采集民间智慧、集中群众意志的便捷敞亮的窗口,成为各界人士探讨热点话题、焦点问题自由交流的平台。
凡在此注册发言的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 论坛管理细则。
(一)论坛禁止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请勿张贴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亲身经历者请注明;
11、请勿张贴宣扬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消息;
12、请注意使用文明用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对任何一位网友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13、请勿张贴与所在论坛主题(发展、统一等论坛及其子论坛的内容)无关的消息和言论;
14、未经本坛同意,请勿张贴任何形式的广告;
15、请勿在帖子中(标题和内容)加入各种奇形怪状的符号;
上贴请注意以上几条规定,若有违反,本坛有权删除。
(二)关于用户名的管理:
1、请勿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注册和使用昵称;
2、请勿以国家组织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名称注册和使用昵称;
3、请勿注册和使用与其他网友相同、相仿的名字或昵称;
4、请勿注册和使用不文明、不健康的ID和昵称;
5、请勿注册和使用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或带有各种奇形怪状符号的ID和昵称。
6、用户注册成功后,无法登陆新华网论坛或无法发贴,请发信给管理员,信箱地址: forum@xinhuanet.com
(三)关于说明档与签名栏的管理:
1、内容规定与上贴规定一致,要积极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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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版权问题:
1、凡转贴文章,请注明原始出处和时间,否则本坛有权删除;
2、转贴文章时请注意原发表单位的版权声明,并负担由此可能产生的版权责任。
3、您在本论坛上发表的文字,新华网有权转载或引用;
4、您参与新华网论坛,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了上述各项条款;
5、本论坛拥有管理页面和ID、昵称的一切权力,请网友服从版主管理,如对管理有意见请用电子邮件向论坛或新华网反映。
三 管理条例解释权
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归新华网评论部,对管理条例有建议意见者请发信给管理员,信箱地址: forum@xinhuanet.com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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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6-27 18:22:00 |只看该作者

挺好的信息。


窥天地之奥而达造化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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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7-6
板凳
发表于 2005-6-27 18:41:00 |只看该作者

很详细,值得参考一下。

“论坛禁止内容”那里,用了五个“请勿”,太客气了。而且,前面有了“禁止”二字,各条就不必用“请勿”了。


社 会 的 主 体——人口,  社会存在的空间——自然环境,  社会联系的纽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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