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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杀人犯的最后一段话(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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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 21:2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警察:知道为什么逮你吗?
胡文海:知道,杀了点人。
警察:杀了一点?你杀了十四个!
胡文海:不止十四个吧?
警察:那你说多少?
胡文海:我记着是十七个。
警察:死了十四个!
胡文海;我不记的还有活的,我都拨拉过,看谁象没死的,就再给两枪。--那就是没杀净。
警察:你知道后果吗?
胡文海:知道、知道,我的给人家抵命。
警察:后悔不后悔?
胡文海:咋不后悔,有个娃娃不该杀人家,你们一说,才知道人家是串门的。再就是该杀的没杀净。
警察:你还想杀谁?
胡文海:就那几家的男人。
警察:你为啥杀人家?
胡文海:他们当村支书和村主任时,三年挥霍贪污了至少五百万。三个煤矿让他们卖了两个。我到镇上告状没人管。他们就恨的我不行,就想抬死我。99年6月19号,我到地里浇水,***兄弟(其中一个满门被杀)借口和我吵架,往我头上劈了三铁锹,我缝了几十针。要不是头硬早让他们劈死了。***(村支书)派人找我,要出钱私了,我不干。从那时起,我就起了杀心了,本来准备今年三十晚上下手,那时都看春节晚会,能杀干净。6月19号,我把***(支书)和村会计叫来,让他们写贪污了多少,他们不干,这时外面有警笛声音(路过的警车),xx(会计)就气粗了,指着自己的脑门说‘文海,有本事朝这里打’。我就给他脑门上一枪,把他打死了。他还以为我不敢。
没有办法,只能提前动手。  ………………当记者问他后悔不后悔时,他理直气壮的回答:不后悔,一点不后悔!就是遗憾,没有把该杀的都杀了。遗憾没有死净的话,胡文海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据分析,是担心给他父母妻儿留了后患。记者问他为什么连孩子一起杀时,他蛮有道理的讲:不把他们也杀了,他们长大要欺负我家娃娃…… ……
法院审判胡文海时,他站的笔直,捧着自辩书大声朗读,就象农村劳模发言。共同受审的还有一个帮他杀人的朋友,胡答辩时说他朋友没有杀人,跟着他是一直劝他不要杀。这时,控方指出,一个受害者(装死躲过)指证他朋友拿斧子砍过他。胡答辩,我一枪打的他趴在地上,他就再没回头看过。是我捡起斧子砍他的。控方又指出,他朋友拿钳子夹受害者。胡文海当即辩道:是我拿枪逼他干的。他不夹受害者,我就开枪打他。他大包大揽。判胡文海死刑后,退庭时,胡文海逮着一个审过他的干警就握手,边握边说:‘先走一步,先走一步’。那么些警察,躲也躲不及他,实是滑稽。
2001年的12 月25日,也是西方人的圣诞节。今天,山西晋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特大枪杀14人案的3名被告人。最后,有2人判处死刑1人判处无期徒刑。第一被告人胡文海依法定程序在最后陈述中说到:“我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我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正直善良的人,为此,我不断的去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理想,自己从小时侯起的性格就是仗义执言.敢做敢为。村里的那些无权无势的善良的村民和我和睦相处,有时,我就成了他们利益的代言人。然而,近年来,历任村干部贪污行贿. 欺压百姓,村里的小煤矿(村民冒着生命危险)等企业上交的 400余万元被他们瓜分。4年来,我多次和村民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公安.纪检.检察.省.市.区的官老爷们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可是,我们到那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去公安机关报案,那些只挣着工资的人民的公务员开着30多万元买的小车耀武扬威根本顾不上办案,甚至和村干部相互勾结欺压老百姓……。
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实际上我每年的收入都有4──5万元,我完全可以不管这些事,但是,我不能,我的良心告诉我不能这样做,我不能对此置之度外,官逼民反,我不能让这些蛀虫们再欺压人了…...。我知道我将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了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否则我将变成厉鬼也不放过他们……“听众席上爆发出一阵掌声,审判长急忙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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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6-2 21:22:00 |只看该作者
两种正义的冲突


http://www.hf365.com 2002年4月4日 09:23 合肥晚报

《南风窗》近期报道了山西省晋中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的一件“奇案”:在审讯过程中,枪杀了14个人的犯罪嫌疑人“大义凛然”、理直气壮;在法庭宣判前,自知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把最后陈述变成了慷慨激昂的演讲,而旁听席上的人们竟然对他报以阵阵掌声。

这名罪犯叫胡文海。他之所以“大义凛然”,是因为他认为自己连杀14人是为了“除贪官”,杀他们是为民除害。人们对其报以热烈的掌声,是因为他们确实把胡文海看成是锄奸除恶的“义士”,就像《水浒》中的武都头。

然而法律是无情也无“义”的。根据法律,要剥夺某些人的生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由执法者来执行。而胡文海不是执法者,未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就枪杀14人,当然是犯罪。判他死刑,法所应当。但这种结果显然不为当地绝大多数群众的感情所愿意接受,因为胡文海被视为“村民利益的代言人”——如果让群众投票决定如何处置胡文海,结果一定是“刀下留人”。

根据胡文海的调查,以大峪口村支书为首的数人共贪污了500多万元公款。胡文海在拿到村煤矿的账目证据后,征得了该村121名党员、干部以及村民的签名,并进行了长达8个月的举报,然而无论胡文海告到哪里,举报材料最后都被批到两个部门处理,一是乌金山镇纪委,二是榆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但两部门总是寻找各种借口,就是不作调查。在彻底绝望之后,胡文海终于采取了极端的做法——2001年10月26日晚上,他端着枪,杀了这家到另一家,3小时内,连续枪杀了14人,其中绝大多数是他眼中的“贪官”。

如果贪污500万被司法机关查实,村支书等人大概也是死路一条。问题是,属实吗?村支书等人已经死了,司法机关一般不会再去查实。但既然胡文海征得了那么多党员群众的签名,既然乌金山镇主管纪检的崔副书记和榆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后来都受到了纪律处分,就有理由相信村支书等人确是有严重问题的大贪官。既然法律“不管”这样的大贪官,那么“私下解决”至少在“事实上”实现了正义的目的。

胡文海挺身而出杀贪官,体现了社会的正义(或者叫“实质上的正义”);依法判处胡文海死刑,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或者叫“程序上的正义”)。于是,两种正义发生了冲突。

按理说,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应该是一致的,因为法律的制定要以维护正义为依归。法律正义是手段,社会正义是目的,而社会正义要通过法律正义来实现。如那些称霸一方恶贯满盈的“黑社会”老大被判处死刑,如那些鱼肉百姓贪得无厌的大贪官被绳之以法等等,就同时体现了两种正义。这就是最常见的情况,也正是法律的追求。当然,这两种正义有时候并不完全重合,甚至会出现一些偏离,这也是正常的。因为按程序办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而对程序的严格遵守,有时会对实质上的公正产生损害,这也是司法中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于是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也就成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

然而像胡文海案这样,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直接对立的情况却十分罕见。与实质正义相悖,肯定也有违法律的原意。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冲突?

大开杀戒之前的胡文海,其实也是个知法守法的公民。原本他是“想通过正常渠道告他们”,然而从乡里告到省里,8个月也没有人调查。当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以“没有办案经费”搪塞时,胡文海甚至提出自己垫支办案经费,但该大队长又以“人员也不够”来敷衍。胡文海在最后陈述中说“4年来(以前还反映过其他问题——笔者注),我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一些官老爷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我们到哪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胡文海被“逼”出了法制轨道,直至走到了法律的对立面。

只要有关部门对胡文海的举报当回事儿,调查一下,这种局面完全可以避免。如果他举报的问题不实,也是一个交代,甚至治他诬陷之罪;如果他举报的属实,将那些贪官绳之以法,以后的血案自然也不会发生。无论哪一种情况,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都会取得一致。然而,那里却是个“法制的阳光播洒不到的地方”(报道中语)。当法律正义无处寻找的时候,不法之路势必成为无奈的选择。

胡文海案是社会的悲剧,也是法律的悲剧。当然,悲剧发生的原因不是法律自身的问题,而是执行者的问题。要避免这种悲剧的重演,不让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发生冲突,就必须让法律的阳光普照。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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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5-6-4 16:33:00 |只看该作者

别说,这杀人也人也要正确的动机。

但我们国家的法律杀人者偿命,没得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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