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平等(平等的社会政治地位,特别是平等的参政、发展权), 缺乏互尊和互信,才会积累民族矛盾,爆发导致分裂的民族仇杀惨剧。
中共的民族自治思想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是能够正确解决上述问题的政策和制度。 这个基本制度是正确的,也是有效的。
现在的问题是,与缅甸相反,中国许多民族人民自身的自治意识和自治努力,远远地落后于中国政府所设想的自治制度。
少数民族民众普遍缺乏自治的主动性,这个自治政策和制度在发挥了它的最初的作用以后,作用和效果也就不明显了。 这不能全怪中国政府。
也不能全怪少数民族的民众。 因为他们的实际落后和贫困,无情地制约着他们的整体性的民族理想和要求的继续发展!----他们首先企求和拼搏的是怎样使自己家庭摆脱贫困!
(我们可以看到,基本上城市化的中国满族和朝鲜族,他们在自治方面的集体诉求要比 许多民族强烈得多! 他们从中得到的东西也丰厚得多。)
所以,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现在应该变了,应该修改制定出能够确实完成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民族文化教育两项核心任务的新自治法来,并且成为自治区域政府的行政核心任务!
应该相信,中国的少数民族在中国政府的“偏爱”下接近了汉族的水平,中国的大多数少数民族是肯定会对中国和汉族“感恩戴德”的。
这种局面下,少数民族对中国和汉族的友好和维护也是必然的。
如果连民族自治都不搞,什么都以汉族的要求和标准行事,民族平等和友好不用谈,就是汉族自己也背不起这种一体化的巨大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