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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台前就加速阉割: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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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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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9 11:09:4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执行长 于 2018-5-9 17:30 编辑

2018年5月3日下午,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在广西人民会堂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对拟交付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自治区本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和设区的市批准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伟雄主持会议。
  会上,法工委有关业务处室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法制委组成人员逐条认真研究,对草案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使条例更具操作性。例如:关于双语教育要求,法制委认为,目前广西双语师资力量还不能满足全面开展双语教育的需求的实际情况,建议仅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双语教学即可;关于规范汉字和壮文字同时使用,法制委认为,草案原来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使用范围过宽,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明确为“大型公共场所”即可。

摘自: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61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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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9 15:48:10 |只看该作者
应当,就是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聊胜于无吧,别指望这么个东西能够改变什么

Aeu hag hanqguengz mbin fanh leix Gaej guh roeglaej lienh bak ron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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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树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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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0 14:47:47 |只看该作者
哪个部门?哪些人?顽固分子阻碍壮族人民进步,壮语文健康发展的罪魁祸首?现在已清楚了,他们的行为已与人民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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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树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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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13:04:07 |只看该作者
度莫 发表于 2018-5-9 15:00
草案原来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使用范围过宽.
这个“范围过宽”如何界定?

还有个卵争吵的,法工委直接给你割完去,毛都不给你留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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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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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 08:28:00 |只看该作者
苦修六十余载,历尽千辛万苦的壮文立法
 
80年代广西区民语委提报壮文工作条例草案(被拒)
90年代广西区民语委提报壮文工作条例草案(被拒)
万里长征
2001年12月民间学者在桂林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文学会年会期间,倡议并发起组织了“要求壮文立法万人签名”活动
 
民族语言文字命运闯关
 
第一次:被XX
2015年11月20日向民语委自治区法制办呈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后被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
2017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制办法规二处)在广西法制网公布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二次:闯关成功
2017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
 
第三次:闯关成功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一审。
 
第四次:被XX
2017年12月2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三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再次公告
2018年05月04日法工委有关业务处室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法制委组成人员逐条认真研究,对草案内容作进一步修改
 
第五次:被XX
2018年5月29日法工委有关业务处室汇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情况,由法工委对法规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完结:(核心条款一一被删除)
2018年0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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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11:30:25 |只看该作者
希望民委部门积极利用现有条件切实行动起来,把资源用好用活,把手头的事办好。只有这样才能争取下一步的收获。

Mwngz ndei,Dieggagguenj Bouxcuengh Guengjsae(Gvangjsih Bouxcuengh Swcig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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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来贝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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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05:35:39 |只看该作者
感觉像是为了迎合自治区60周年大庆,给民族事务部门“同仁”点面子和政绩。逐条审议强制阉割核心关键条文内容后勉强通过,缓缓壮人呼声压力 ,外宣也有遮羞布,北京也满意 ,多方“共赢”。。没有实力  善良的声音是没人会理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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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00:50:37 |只看该作者
号称壮族自治区,连云南省,贵州省出台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都不如!你配得上自治区吗?对得起壮族人民吗?愤怒,极度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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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00:44:4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韦偃 于 2018-6-1 14:10 编辑

这是一部已经阉割净过身式的法律,完全丧失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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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1 22:05:47 |只看该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三届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习和使用

 第三章  研究和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科学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动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依法管理的原则,尊重各民族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意愿和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第四条 自治区在统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上, 鼓励和支持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

  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不影响各地使用壮语方言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第二章 学习和使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传播和应用,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谐发展。

  第八条 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教育、文化、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制定社会应用和信息化急需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规范标准,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审定发布制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者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师范等高等院校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文学、教育、艺术、翻译、广播影视等专业和课程,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相关专业和课程。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建设双语兼通、学科配套、适应现代教育需求的教师队伍。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政府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为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执行公务创造条件。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及民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干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学习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对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能力岗位需求的干部进行培养培训。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

  (三)壮族聚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自治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民族乡的行政区域内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同时使用当地主体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律文书中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十五条 教学教材、广播影视、图书报刊、网络、文艺演出、公共服务等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学习或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为:

  (一)歪曲、贬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二)干涉他人学习或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公安、司法行政、邮政、通信、金融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民族传统文化活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和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重大活动中使用当地主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主持活动和发表讲话。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音像制品,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增加播出语种和播放内容、时间,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根据岗位和职数需要,划出一定职位招录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招录公务员、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当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对除专业技术水平要求以外的其他条件予以适当放宽:

  (一)经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力测试合格,熟悉掌握和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文字的;

  (二)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科研、教学、新闻、出版、翻译、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信息处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在县(市、区)、乡(镇)长期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等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翻译事业,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外文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图书、影视作品的相互翻译工作。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互翻译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特点及规律,禁止使用带有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三章 研究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学研究,鼓励文艺工作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记者和作家。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翻译、教学、审定等活动其个人所得报酬可以参照有关规定标准从高、从优执行。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产品和服务的开发,鼓励和支持具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元素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场馆建设和旅游开发等,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料库建设,组织采集各少数民族语言及其方言语料,并进行科学整理、长期保存、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工作,组织制定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保护措施,调查、收集、研究、整理、保存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资料。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研究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歪曲、贬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

  (二)干涉他人学习或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妨碍正常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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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1 22:04:29 |只看该作者

修改后(如下),简直没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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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习和使用

第三章    研究和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推动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原则]  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都有推行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尊重各民族公民意愿,遵循语言文字自身发展规律,积极稳妥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推行使用和发展。
第四条[主体方言]  自治区推行使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壮文方案(修订案)》。在以北部方言为基础方言、以武鸣音为标准音的标准壮话普及前,各地壮话与标准壮话在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等领域可同等使用。
    自治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民族乡同等使用当地主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推行、使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边境地区事业补助费和基本建设费、扶贫开发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发展规划和措施;
    (三)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领域的学习推行使用工作;
    (四)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及其推广工作;
    (五)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报刊、广播影视、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的译制、播出、出版;
    (六)抢救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
    (七)组织社会应用领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水平和能力的考试、测试;
    (八)协调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部门间的业务工作,检查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
    (九)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合作交流和人才培养。
第七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第八条[社会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学习、推行、使用、传播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提出建议和意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及时处理。

第二章 学习和使用

第九条[学习推行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机关、学校、乡村(社区)推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鼓励和支持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示范点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乡村(社区)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行使用示范点建设,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谐发展。
第十一条[双语教育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教育。鼓励和支持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或者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在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阶段,实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教学。
第十二条[专业和课程设置] 民族、师范和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文学、教育、艺术、翻译、广播影视等相关专业,其他高等院校可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课程。
第十三条[教师培养]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强双语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教材建设]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实行统一编写、审查、使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建设,制定教材建设发展规划。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建设,工商、出版、版权等部门应当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出版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建设。
宣传部门应当牵头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的政治把关,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相关内容的审查把关。
第十五条[干部学习与配备]   鼓励和提倡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应当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国家机关应当加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工作,适当增加配备熟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干部双语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干部双语学习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民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工作部门应当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干部双语学习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
民族、民语部门应当牵头负责干部双语学习培训工作,建立双语干部测试制度。
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双语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把双语能力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使用双语干部。
第十七条[壮文和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使用壮文和规范汉字: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和门户网站名称;
    (二)地名、公用设施标识;
    (三)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横幅标语;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治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民族乡可以同时使用当地主体民族文字。
第十八条[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机关的应用]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通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公民提供翻译服务。
第十九条[民族语言文字在公共场所的使用]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服务。
第二十条[民族语言文字在重大活动的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和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支持结合民族传统文化活动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重大活动,特别是以民族名义开展的活动中,使用当地主体少数民族语言主持活动和发表讲话。
第二十一条[民族语言文字在广播影视的使用]   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并逐步增加播出语种和播放内容、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考录]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每年应当从录用计划总数中,划出一定职位招录兼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考生。
    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和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时,对兼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三条[职称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除专业技术水平要求外其他条件可给予适当放宽和照顾:
(一)经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水平和能力测试合格,熟悉掌握和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或文字的;
(二)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研、教学、编辑、新闻、出版、翻译、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信息处理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长期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推广、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等相关工作的。
具体评聘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文字翻译]   鼓励和扶持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翻译事业,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影视作品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外文图书和影视作品的互相翻译工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互翻译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特点及规律,禁止使用带有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三章 研究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研究创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鼓励和支持文艺工作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从事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演出,支持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记者和作家。
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翻译、教学、审定等活动,其个人所得报酬应参照有关规定标准从高、从优执行。
第二十六条[开发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推广,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经济和文化。
    鼓励和支持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标志的民族文化场馆建设、遗址保护、旅游开发。
第二十七条[抢救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建设,组织采集各少数民族语言及其方言语料,并进行科学整理、长期保存、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抢救、保护工作,组织制定少数民族濒危语言保护措施,调查、收集、研究、整理、保存少数民族濒危语言资料。
第二十八条[人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和理论建设,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的培养、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研究、推行和使用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歧视、刁难、嘲笑、丑化、辱骂、侮辱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歪曲、诋毁、破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妨碍正常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是指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达到30%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和自治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民族乡。
(二)散居地区是指少数民族人口占比低于30%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
第三十四条[授权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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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8 20:43:28 |只看该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请还我母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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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6 16:24:42 |只看该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请还我母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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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2 07:44:47 |只看该作者
第一时间就进行了外科阉割绝育术,什么自治区60周年献礼,都是他妈的扯蛋,那几条老狗会让你通过?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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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树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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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8 18:37:18 |只看该作者
Bouxcuengh swnh lai, youh mbouj doxgiet.
壮人过于顺从,又不够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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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6 20:08:14 |只看该作者
我们只不过要自已的母语,自已父母祖宗语言权,某些人为什么老跟我们过不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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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19:14:17 |只看该作者
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他们应该组织去学习一下: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
看他们脸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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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7:17:19 |只看该作者
敌对势力这样的阻击,目的很明显
①不让壮族学习壮母语,从学校下手斩断壮民族语言的根。
②不想让壮文化上台面,连公共设施都不想让其沾边。
③不想承认壮族文化也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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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7:06:55 |只看该作者
阻力太大,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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