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布依族原本是一家,只是生存环境的不同而产生一些细小的生活习惯差别。但是,从精神层面来就,还应该是同一文化信仰的“一家”。这一同一文化信仰,就是“布洛陀”的摩教文化。
大量史料证明,布依文化也应属于古夜郎文化的一部份。
从以下现有的民族生活习俗可以证明布依民族的祖先不是耕种型民族,而是早期狩猎型民族。
1、现保留的婚礼仪式(抢婚仪式):
所有民族现保留的婚礼习俗,都是这一民族婚姻历史的遗留痕迹。
人类的繁衍生育形式演变过程是:乱婚→群婚→血缘婚→对偶婚(走婚、抢婚)→指令配偶婚→自由配偶婚。
在乱婚→群婚→血缘婚期间,因婚姻对象的不确定性,所以不存在婚姻家庭,也就不会出现任何婚姻仪式。
对偶婚时期,耕种型民族是“走婚”模式,而早期狩猎型民族因迁徙生活,只能使用“抢婚”形式来解决规避“血缘婚”繁衍问题。这一模式,世界各国早期狩猎民族都不同程度地留下遗迹。
布依族的婚俗中的点灯接亲、新娘出门时大声哭喊等细节仪式,婚礼后不落夫家,生子后“坐家”等婚俗,表现的是一个远古时期的“抢亲”过程。这一过程被程序化地遗留下来,只能是对偶婚时期对获得对偶的一种喜悦心情的重复记忆而已,所以理应推定布依族先人大量存在“抢婚”的生活历程。而“抢婚”对偶婚姻模式,则是早期狩猎民族的特有标志。而耕种型民族因为是用“走婚”模式来完成对偶婚姻的过渡,为了记忆“走婚”获得对偶的喜悦心情,遗留下来的只能是对应“走婚”的“接亲”过程,所以,“接亲”婚俗仪式就成了认定早期耕种民族的一个标志。
2、猎物的分食形式
猎物的一半归获得者,另一半归全体寨民。这种群体分享猎物的习俗,是远古狩猎民族的生存分食习惯,而早期耕种型民族无此生活习惯。这一生活习惯还严重地影响这一民族群体对外来其他民族成员的态度,原则是“深山打猎,见者有份”。
3、对狩猎武器的使用熟悉状态
百越民族的(其中以布依族支为主流)冷兵器时期军事“藤甲文化”,于军事始上引起汉民族注意,始于上面记载的“岭南之战”就已出现,而现其他民族大多数人认识此文化体系则是从后来的所谓《三国演义》、《三国志》中描述的“藤甲兵”而得知的。
所谓“藤甲文化”,是以百越民族特有的防卫铠甲——藤甲为核心形成的,与狩猎、军事密切相关的民族文化体系,包括主要民族狩猎、战争所使用的攻击性武器及武器的配套、防卫性武器及武器的配套、攻击、防卫手段、战斗团队组织方法及由此而引起的民族个体日常生活习惯、团体采食、分配习俗、团体性格特征、团体成员之间传存约定关系等贯穿整个民族进化过程的民族心理特征。
布依族“藤甲文化”的遗存,再次说明这一民族的早期狩猎性痕迹。
4、民族的内部团结性习俗
一户人的亲戚就是全寨人的亲戚。这一习俗源于猎物的分食心理习惯及早期狩猎活动中的劳动组合形式的“组合”习惯。而所有耕种型民族因早期劳动分工生产模式养成的各自分离活动习惯,原则上的各自独立的小农经济模式,结果也就不可能存在这一生活习俗。“一户人的亲戚就是全寨人的亲戚”这一习俗所表现的是原始共同共有共产主义的社会模式遗痕,而现代还能保持原始共同共有共产主义习俗的民族,只能是创造现代共和文化文明的早期狩猎性民族群体。所以,布依人的这一民族习俗再次指出,布依人的远古祖先是早期狩猎性民族。
5、一夫一妻的自由恋爱婚姻
于战国时期就有汉史记载百越民族的这一风俗习惯。人类的繁衍生育形式演变过程是:乱婚→群婚→血缘婚→对偶婚(走婚、抢婚)→指令配偶婚→自由配偶婚。配偶婚的特点是1、保证了繁衍后代的最佳遗传模式,使这一婚姻制度的群体后代的生理体质更为强壮。2、保证了生存社会的群体成员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利于群体力量的发挥。早期耕种型民族因其文化习惯是中央集权,从而不承认个体成员的活动自由性,所以,其婚姻家庭原则上不允许自由配偶婚模式存在。而早期狩猎民族因狩猎过程中强调个体成员的能力贡献,所以自然产生鼓励自由配偶婚姻模式。
布依民族从战国时期就存在的自由婚姻制度,理应是布依人的民族骄傲!这一制度说明布依人是人类进化历程中走在前列的民族群体。
6、自然神文化内容的无阶层神描述
布依摩经证明。早期耕种型民族因其使用的劳动分工生产模式—这一劳动生产模式解体了人类的原始共同共有共产主义社会,从而形成中央集权社会管理模式;对这一社会管理模式的神化描述,其神的管理模式也就必然是中央集权模式,具体的表现是有一最高的神,下辖各级不同职位的神,各司其职。而早期狩猎民族其使用的是劳动组合生产模式,这一生产模式保留了原始共同共有共产主义社会的核心本质,从而形成不同生产力阶段的共和管理生产模式。这一人类群对神文化的描述的共同特点是,只有一个法力最高的神无所不知,其余的神因其法力不同,只管一部份具体的内容。现存共和神文化体系,典型的有古希腊神文化。布依神文化除了“抱洛陀”的法力无边外,其余山神、树神、水神等诸神与“抱洛陀”的关系不是直辖管理关系,而是共和存在关系。
7、公平、公开的议、决事习俗
汉统治者历史上强制推行的“土司”制及后来的“改土归流”及清末年的“改流归土”证明,汉民族的中央集权文化始终难以“征服”这一共和文化遗留的议事制度。这一议事习惯使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整体,全体服从章程[约定],议事过程是:先民主议论,后民主表决”,这一议事原则与中央集权制的议事原则:“个人服从官府,下级官府服从上级官府,全体服从中央朝庭,议事过程是:朝臣先民主议论,皇帝最后决策”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现汉民族转向西方文化要学习的主要东西就是这一活动规则,而这一活动规则,布依先民早就存在,而且是几千年来说布依民族“不服王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现实世界潮流所提倡的这一共和议事规则,汉民族个体需要“学”的过程,而布依民族只需不要打击自己的老祖宗,恢复被破坏了的原始规则,就可以与世界接轨了,何乐而不为?这一议事规则,是布依民族的“民族魂”,离此“民族魂”,布依民族将不复存在!
8、历史上表现出来的滞后农耕技术
所有耕种技术是“骆田”与“雒田”时期——汉民族与九黎民族(现苗族)“逐鹿中原”时期以前——向汉、苗民逐渐习得,而后在秦、汉以后,在汉民族的帮助下得以加强,所以应区分为后期耕种型民族。说布依族是早期耕种型民族,一方面与汉民族历史记载不吻合,另一方面也与现遗存民族生活习惯不吻合,不利于这一民族的耕种技术引进与学习。布依族人认识这一点,有利于布依族人虚心地向早期耕种的汉民族等耕种技术发达的民族学习历史的耕种技术,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
9、没有自己的记时历法
所有早期耕种型民族在利用耕种技术生存时,都必须同时利用记时历法帮助耕种。因此,有无直接用于耕种的历法体系成了早期耕种型民族的标志,尽管可能这一民族没有文字,但是只要是耕种生存,必有口传历法。而早期狩猎民族,因其迁徙游、狩猎的生活习性,其生存方式不需要农耕技术所需的记时历法。所以,早期狩猎民族一般都不会自发产生自己民族的记时历法,而都是在定居后期向耕种型民族习得耕种技术时,同时习得相应的与之配套的记时历法。有的早期狩猎民族就在这此习得的天时历法上加以自己的见解补充成为自己本民族的历法,而大多数早期狩猎民族则必乎都是直接利用耕种型民族的历法,布依族就是这样的早期狩猎民族。
10、防卫型民族特性——人人皆兵
其民族的狩猎性使每个民族个体都具有一定的对付非人类动物的攻击性,这一攻击性用于民族安全防卫就自然形成了“人人皆兵”的模式,现存瑞士国家就是这样的民族。
布依族的“人人皆兵”的原则,一方面在不断的对外抵抗中煅练了面员个体的实战能力,另一方面增强了民族的生存凝聚力。历史上,冷兵器时代布依族正是利用这一生存习俗。加上就近获得的防卫藤甲装备,才得以多次成功完成抵抗外族的资源抢夺战争。
以上布依族人现保留的生活习俗就足以证明布依族人起源于原始狩猎民族,而原始狩猎民族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从原始共同共有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演变的“共和”制度,是现今人类社会成功管理的发展主流趋势!从布依族的迁徙路线:河南省洛水,陕西省雒南一带→会稽(浙江省绍兴一带,东夷越国)→福建岭南(百越国)→广西、贵州等地→交趾(越南北部某大城市)可以看出,这一民族迁徙的路线区域都几乎是原始森林地区(远古时江汉平原一带并无民族居住,布依民族放弃肥沃的平原耕种土地而选择原始森林迁徙,只能说明当时的生存食物来源主要不是现在的谷物等耕种产物为主,而是森林内的动物尸体为主),结合现在布依民族保留的早期狩猎生活习性痕迹,再次论证布依民族的远古时期的生活来源类型是早期狩猎民族。
政治经济学研究证明,人类的劳动增值模式有两种:劳动分工模式与劳动组合模式。
汉民族等早期耕种型民族因食物来源的需求决定他们使用劳动分工模式组织生产,由此而形成完整的中央集权制度文化体系。
中欧一带的早期狩猎型民族因食物来源的需求,决定他们尽可能地使用劳动组合模式组织生产,由此而形成较为完整的共和制度与文化体系。
布依族是早期狩猎型民族,其现存的文化、习俗、习惯、内部管理制度都是典型的共和文化与共和制度。
在历史上,在中央集权文化强盛时期,布依族的这些文化制度当然与统治者的要求相去甚远,结果只能步步都被打击迫害,这就是历史上的武力征服与文化“同化”。同化的结果是彻底消灭与之相对的共和文化内容,取而代之强行推行的集权文化内容,这一事实现在随处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