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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婚姻多样性——以长江上游流域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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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6 08:5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易 华

长江上游流域民族众多,蕴含着丰富多样的人类学信息,是研究婚姻多样性的理想场所。

1995年笔者在西藏江孜做调研,发现一个四十多户家庭组成的班村三种人类主要的婚姻形式并行不悖,相安无事:

┌ 兄弟共妻 一妻多夫制 ┤ └ 朋友共妻

一夫一妻制

┌ 姊妹共妻 一夫多妻制 ┤ └ 母女共妻 统计分析表明,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家庭既不是最富的,也不是最穷的,与家庭经济状况不明显相关。①在随机访谈中笔者了解到日喀则附近某乡多偶制家庭大大超过了50%,出现了单个男子不容易娶妻的局面。解放前这种婚俗更加盛行。与藏族关系密切的纳西族也流行类似的婚俗。义堆英扎回忆说:②“我小时候,俄亚村没有一夫一妻,大多数家庭是几兄弟共讨一个妻子,少数家庭是几姊妹娶一个丈夫,独生子女的家庭,也不实行一夫一妻,而为独生子找一个兄弟,或者为独生女过继一个姊妹,然后为两兄弟娶一个妻子,或者为两姊妹娶一个丈夫,从而保持一定的家庭规模,才能便于生产。” 在长江上游流域一夫一妻制在不同的地方所占比重不同,从约等于零到接近100 %都可寻找到例证。一般来说靠近汉族的地方所占比重较高,远离现代文明的地方较低。数量的差异并不影响性质的判断。 人类是否存在第四种婚姻形式多夫多妻制即群婚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看法。群婚由多男多女构成接近于自然性关系。纳西族〈〈创世纪〉〉云:③ “除了利恩六兄弟,天下再没有男的; 除了利恩六姊妹,世上再没有女的。 兄弟找不到妻子,找上了自己的姊妹; 姊妹找不到丈夫,找上了自己的兄弟。 兄弟姊妹成夫妇,兄弟姊妹相匹配”。

这可能就是摩尔根所推断的血缘群婚。这种多男多女构成的性关系网是存在的,但不一定构成一桩婚姻。纳西族谚语云:“我的阿肖是你的阿肖,你的阿肖也是我的阿肖。”说的就是这种关系。一则法国笑话说的也是同一回事。一位男子对身边的朋友说:“不得了,我的妻子和情人一起走过来了!”朋友说:“可不是吗?我的妻子也和情人过来了。” 多妻多夫婚在理论上是可行的。我们听到过互享妻子的故事,国外也在兴起“换妻俱乐部”。开放的多夫多妻制与非婚的界线十分模糊,可能是婚姻形成的初始阶段,也可能是婚姻消亡的过渡形式,它不象其他三种婚姻形式那样是明摆着的事实。

一夫一妻制风靡全球,席卷中国,似乎成了眼下唯一合理合法合情的婚姻形式。重温一下恩格斯一百多年前的有关论述对我们的研究不无裨益。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继承和发展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的基本思想,对一夫一妻制作了论述:④ “如果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是各种美德的最高峰,那么优胜的棕叶就应当属于涤虫了,因为涤虫在其五十到二百个关节或体节的每一节中都有完备的雌雄性器官,终生都在每个体节中自行交合。如果我们只限于谈哺乳动物,那么我们在这里就可以找出性生活的一切形式—杂交、类似群婚的形式、多妻制、个体婚制;所缺乏的只是多夫制,只有人类才能达到这一点。” 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以外的婚姻形式表示了理解和尊重;而对一夫一妻制进行深刻的揭露和批判,那是他唯一熟知的婚姻形式。他生活在一妻一夫制的大本营,深知文明世界婚姻的实质:⑤ “正如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的、分裂为二的、自相矛盾的一样:一方面是一夫一妻制,另一方面则是杂婚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 “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⑥ 一夫一妻制并不是天经地义的,也不一定合情合理:“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⑦ “这种新教的一夫一妻制,即使拿一般最好的场合来看,也只不过是导致被叫做家庭幸福的极端枯燥无聊的夫妇同居罢了”。⑧ “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象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⑨ 谈到一夫一妻的前景,恩格斯谦虚地引用了摩尔根的一段话作为“家庭”一节的结语:⑩ “如果承认家庭已经依次经过四种形式而现在正处在第五种形式中这一事实,那就要产生一个问题:这一形式在将来会不会永久存在?可能的答案只有一个:它正如过去的情形一样,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它将反映社会制度的发展状况。既然一夫一妻制家庭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已经改进了,而在现代特别显著,那么至少可以推测,它能够有更进一步的改进,直至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如果一夫一妻制家庭在遥远的将来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那就不能事先预言,它的后继者将具有什么性质了。” 对于遥远的将来我们暂且不管,我们关心的是眼下应该在长江流域上游大力推行一夫一妻制,彻底扫除其他婚姻形式;还是应该揭开现代文明社会虚伪的面纱,向他们引介婚姻的多样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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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9-16 08:57:00 |只看该作者

 

1. S:人类男女之间有自然的性关系,不知婚姻爱情为何物;或出于本能或为了金钱而发生性关系。 2. MS:男女性关系中的一部分被确认为婚姻,婚内性关系相对确定,并得到社会的承认和鼓励,但结婚者之间不一定有爱情。 3. LS:在有性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爱情,或因相爱而发生性关系,但不一定结婚。 4. M:纯粹的婚姻关系,既没有性关系,也没有爱情,如鲁迅与朱安的关系。 5. LM:因相爱而结婚,但尚未或不能发生性关系,如刑场上的婚礼。 6. L:纯洁的爱情,即未发生性关系,也未结婚,如梁祝传说。 7. LMS:性、爱、婚姻三者相统一,也许是人类性、爱与婚姻的理想境界。有情人终成眷属,然而此事古难全。 1.2.3.古已有之,可以追溯到史前,4.5.6.却是所谓文明社会的特产。 1.3.6不是婚姻,只有2.4.5.7才是婚姻。将所有性关系都纳入婚姻的轨道,或者将所有性关系都披上婚姻的外衣,其愿望也许良好,但必然造成概念和心理的混乱。所谓“乱婚”“杂婚”“走婚”“阿注婚”显然是对异文化的误读。没有一个社会会承认他们实行的是“杂婚”或“乱婚”。

一个人的一生可依不同顺序经历以上七种处境。一个人可因性关系①而结婚②并产生爱情进入理想境界⑦,后来两地分居⑤并感情破裂④,然后重新恋爱⑥并同居③,通过结婚又可进入⑦。当然一个人一生也可以完全不经历以上七种历程,如从未恋爱过的老处女。

人类四种婚姻形式出现的先后顺序还没有人能说得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可以共存并相互转化。 由一夫一妻制可以转变为一妻多夫制或一夫多妻制。由第三者插足而发展为朋友共妻就是很好的例证。反之亦然,例如家长为二姊妹合娶了一个丈夫,妹妹长大后却自作主张嫁给了别人。 由两对一夫一妻制夫妻可以构成多夫多妻制婚姻,反之亦然。并且可因为一方的死亡或脱离关系而演化为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家庭。 从理论上说四种婚姻形式可以互相转化,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现实中都可以存在,但会遇到诸多法律、道德、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制约,转化起来不会很顺利和自由。 既然四种婚姻形式可以相互转化,要对它们进行道德评价十分困难。历史告诉我们,而人类的道德标准和法律制度是不断变化的,人类性关系的多样性一直没有多大改变。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唯有尊重人性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 四种婚姻形式几乎存在于所有已知社会之中,只有公开与隐秘之分。在开明而宽容的文化氛围中,各种婚姻形式都会受到尊重;而在狭隘虚伪的社会中,某些婚姻形式不得不转入地下。不同的社会承认不同的婚姻形式,从理论上说共有15种可能。

只承认一种婚姻形式,有四种可能: 1.只承认一夫一妻制,如现代西方文明社会。 2.只承认一夫多妻制。 3.只承认一妻多夫制。 4.只承认多妻多夫制。

只承认其中两种婚姻形式,有六种可能: 5.只承认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制,如伊斯兰和古代中国社会。 6.只承认一夫一妻制和一妻多夫制。 7.只承认一夫一妻制和多妻多夫制。 8.只承认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制。 9.只承认一妻多夫制和多夫多妻制。 10.只承认一夫多妻制和多夫多妻制。

承认其中三种婚姻形式,一共有4种可能: 11.承认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如长江上游部分少数民族社会。 12.承认一夫一妻,一夫多妻,多夫多妻。 13.承认一夫一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 14.承认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多夫多妻。

承认所有四种婚姻形式,只有一种可能: 15.承认四种婚姻形式,未来社会也许会实现这种可能性。

在15种可能的情况中,1.5.11最常见,在未来的社会,可能会实现15这种可能。只要相爱,婚姻的形式并不重要;而这与长江上游流域的婚姻状况最接近。《共产党宣言》 对未来的婚姻状况有精彩的论述:① “其实,我们的资产者装得道貌岸然,对所谓的共产党人的正式公妻制表示惊讶,那是再可笑不过了。公妻制无需共产党人来实行,它差不多是一向就有的。 我们的资产者不以他们的无产者的妻子和女儿受他们支配为满足,正式的娼妓更不必说,他们还以互相诱奸妻子为最大的享乐。 资产阶级的婚姻实际上是公妻制。人们至多只能责备共产党人,说他们想用正式的,公开的公妻制来代替伪善地隐蔽着的公妻制。其实,不言而喻,随着现在的生产关系的消灭,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公妻制,即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卖淫,也就消失了。”

——————————————

(1) 易华“班村家庭经济分析”〈〈西藏家庭四十年变迁〉〉 中国藏学出版社1996 (2)宋兆麟〈〈共夫制与共妻制〉〉P38 上海三联书店1991 (3) 严汝娴,宋兆麟〈〈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P2 云南人民出版社 198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1972年版 P27 (5)同(4) P67 (6)同(4) P61 (7)同(4) P60 (8)同(4) P67 (9)同(4) P67 (10)同(4) P80 (11)同(4) 第一卷 P269-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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