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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大教授称41年后90%人类语言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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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23:5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西南民大教授称41年后90%人类语言消失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1月11日报道  再过41年,90%的人类语言将消失!昨(10)日,西南民族大学文学院教授、著名诗人罗庆春做客《成都故事百家谈》,语出惊人,并提出希望建一座“语言博物馆”。
全球3%人口说96%的语种
     “全球6000多种语言中至少有3000多种面临消失的危险。有报告预言到2050年,90%的人类语言将从地球上消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毕斯塔在“2008年国际语言年暨第九届国际母语日”论坛上指出,处于弱势的民族语言正面临着强势语言、互联网以及全球化的冲击,正处于濒临灭绝的危险。
      据统计,联合国注册的语言有6000多种,而全球97%的人使用的语言种类仅占全部语种的4%——也就是说,占全球人口3%的人说着全球96%的语种。而且有一半的语言只有不到10000人会说,有1/4的语言不到1000人会说。在中国,有5个语系的130多种语言,但现在19种语言已显露濒危特征、活力不足,73种已走向濒危或属濒危语言,8种已完全失去交际功能。
      互联网在加速语言灭绝
     “作为不可再生的语言保护,应该与生物物种灭绝、全球变暖一样,受到世人关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副司长王铁琨这样说。
     对此,中国民族语言学会名誉会长孙宏开认为,一些弱势语言活力不足、功能减退的原因,有全球经济一体化、交通、媒体和信息化的发展、族群互动的加速等。而内蒙古大学副校长、专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研究的呼格吉勒图认为,互联网的使用是加速民族语言消亡的主要原因。
      相类似的观点还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报告。该报告指出,高科技虽然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但也会加快一些语言的“灭绝”,使全世界的语言文字趋于统一,语种的多样性遭到破坏。
      在分析了目前语言存在和消失的形势后,罗庆春认为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对语言加以保护,通过教育、传媒等多种方式。他建议,通过建立博物馆、器物展示会、服饰及表演、家庭博物馆、民间收藏等进行的母语文明的实物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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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29 12:24: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lwgnyez在2009-1-29 12:09:25的发言:
QUOTE:
以下是引用想家的人在2009-1-29 12:01:00的发言:

  这些语言消失的是一种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冲击。兰州大学研究西北民俗方面的专家柯杨认为,当时民族语言中没有政治、科技的名词,像现在的好多现代词汇都使用汉语的说法。这些民族语言使用范围很有限,许多年轻人已经不愿再去学习。掌握这些语言的老一代人去世后,语言将没有办法传承下去。

  有的则是基于本民族一种错误的语言观念。徐世璇说,许多年轻人都觉得说自己的地方语言很土。他们虽然对本民族语言有感情,但在与现代社会的接触中却因为经济落后而对本民族语言失去自信,在学会说汉语之后,都放弃了自己的语言。反而越是经济发达和比较开放的民族,如壮族、纳西族和朝鲜族等,在和汉族交往的同时,很好地保持了本民族语言和传统。他们人口授教育程度很高,使用双语的人数也很多。

  

各位贝侬,认同专家说的这句话吗?

其实使用双语的人数很多的原因不止一个,除了专家讲的属于理论上的一种之外,也有可能是其他的原因.


Mwngz ndei,Dieggagguenj Bouxcuengh Guengjsae(Gvangjsih Bouxcuengh Swcig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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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2:37:00 |只看该作者
 濒危语言
  濒危语言指的是使用人数越来越少的、行将灭绝的语言。
  目录
  1 语言濒危性的鉴定
  2 造成语言濒危的因素
  3 语言多样性的现状
  3.1 全球范围
  3.2 中国
  4 关于濒危语言的辩论
  5 复兴濒危语言
  6 参考书目
  7 参见
  语言濒危性的鉴定
  在语言学中并没有形成对语言濒危性鉴定的统一方法。判断的标准有许多种,例如2000年2月在德国科隆召开的濒危语言学会议,会员们一致通过将语言按现状分为7个等级,分别是:
  安全的语言:前景非常乐观,群体的所有成员包括儿童都在学习使用的语言。
  稳定但受到威胁的语言:群体内所有成员包括儿童都在学习使用的、但是总人数很少的语言。
  受到侵蚀的语言:群体内部的一部分成员已经转用了其他语言,而另一部份成员包括儿童仍在学习使用的语言。
  濒临危险的语言:所有的使用者都在20岁以上、而群体内部的儿童都已不再学习使用的语言。
  严重危险的语言:所有的使用者都在40岁以上、而群体内部的儿童和年轻人都已不再学习使用的语言。
  濒临灭绝的语言:只有少数的70岁以上的老人还在使用、而群体内几乎所有其他的成员都已放弃使用的语言。
  灭绝的语言:失去了所有使用者的语言。
  中国的满语就处于典型的濒危状态,因为现在只有黑龙江省黑河市、富裕县少数边远村屯大约100人能听懂,约50位老人能说。
  有些语言,尽管使用的人数上万,也仍然被鉴定为濒危语言,因为该语言只有越来越少的青少年和儿童把它作为第一语言学习使用。例如汉语的个别弱势方言。
  相比之下,处在文明边缘的一些语言,即使使用人数不足百人,只要该语言的所有使用者(包括青少年和儿童)仍然把该语言作为主要的(或唯一的)交流语言,那么这门语言的前景就被认为是乐观的。
  造成语言濒危的因素
  一般而言,濒危语言都是失去了国家形态的少数民族语言或区域语言。
  造成语言濒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语言外部的因素,例如使用人口少分布杂、族群分化、民族融合、社会转型等;也包括语言自身的因素,如弱势语言或是没有书写系统的语言的使用者,往往会发现该语言的词汇和语法功能无法满足社会复杂交流的需要。在当今世界,信息的全球化和不恰当的语言政策更是加速了优势语言的兴旺和弱势语言的式微。此外,语言的濒危还牵涉到语言使用者对自己母语的忠诚度等问题,有些族群在母语受到强势语言威胁时会采取强烈的反抗以争取权利,而有些族群则自愿放弃将母语传递给下一代。
  不同的濒危语言,由于社会和历史背景的不同,语言特点又有所差异,因而造成语言濒危的因素也不尽相同。
  语言多样性的现状
  全球范围
  在全球范围来看,已经有超过750种语言灭绝,还有许多语言也只有少数的使用者。联合国估计,目前世界上现存语言中,有一半的语言只有不到一万名使用者,四分之一的语言只有不到一千名使用者,并且,除非采取有效措施,否则在一个世纪之内这些语言(至少3000种)都要灭亡。
  中国
  目前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的多样性正在遭受严峻的威胁。譬如塔塔尔族总人口5000余人,但是塔塔尔语的使用人口不到1000人;赫哲语的使用者只有十几位60岁以上的老人;仙岛语(阿昌族一个支系使用的语言)的使用人数也仅为百人左右;此外濒危的语言还有土家语、仫佬语等。据官方报道,中国有120多种少数民族语言,只有50多种语言有文字,而只有22种文字实际被使用。没有文字的语言,使用人数都少于万人,仅仅保留在老人的山歌、传说等口头语言形式中,实际上处在消亡的边缘。
  关于濒危语言的辩论
  对于语言多样性的流失,人们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濒危语言的灭亡是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要不惜一切代价拯救它们。这个观点的理由包括:
  这些即将消失的语言能够为语言学家、认知科学家和哲学家研究人类的思维提供大量的宝贵资料。
  本土语言是该地区的文化和自然资源的唯一载体,是不可替代的。
  语言能够帮助人们了解人类的历史。
  而另一个极端的观点认为,语言多样性的消失不但不可惜,而且还应当被政策所鼓励。这些人认为语言多样性是一种浪费,所有的语言都应当被一种或几种强势语言所取代。更少的语言意味著人们能够更轻松、更彻底地交流,而且还可以省掉多语资源翻译流通的昂贵费用。但是,一个单语文化的社会能否稳定地存在并为人们带来如此大的便利,仍是不得而知。
  复兴濒危语言
  有两种方法来补救濒危语言,它们分别是语言档案编制和语言复兴。
  语言档案编制是指将该语言的语法、词汇、句法以及一些民间文学形式按照语言学科学的方式完整记录下来的过程。语言复兴是指通过政治、媒体或教育的手段来增加某种濒危语言的使用者数目的过程。
  参考书目
  徐世璇,2001,《濒危语言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戴庆夏等,2004,《中国濒危语言个案研究》,民族出版社
http://baike.baidu.com/view/3394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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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7:07:00 |只看该作者

到少 41后 壮语 还是很好听的

不过我儿子可能不会说壮语!!

痛!!


我一直以为我讲的话也是壮语。可当我来到这个僚人家园后我很迷茫。我发现壮语和我所讲的天等话相差太远了。总有人要我放弃天等话学所谓的壮语。我很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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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00:07:00 |只看该作者
震惊!

咱们兄弟姐妹, 勿忘常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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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树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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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00:14:00 |只看该作者
政府对壮文推广的乏力,将对壮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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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05:18: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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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09:05:00 |只看该作者
可怕,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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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1:42:00 |只看该作者


中国几十种语言处于濒危状态


2月16日,美国科学界最盛大的活动——科学促进会在西雅图举行。会上来自耶鲁大学和乔治敦大学的几位科学家说,目前各种语言正以极快的速度“死亡”。已知世界语言有6000多种,研究人员预测,在21世纪,将有半数语言会消失。

这种现象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引了美国一些学者的关注。他们注意到,像美洲的印第安语,澳大利亚的土著语都在大规模地快速消失。

2000年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语言报告》提供的中国部分资料包括82种语言,学术界估计,如果算上那些尚未进行系统调查研究的语言,中国的语言大约有120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濒危语言研究》一书的作者徐世璇告诉记者,目前这120种语言近一半处于衰退状态,有几十种语言处于濒危状态。

如赫哲语,目前能用本族语交际的只有十几个60岁以上的老人,将稍微能讲一些赫哲语的人也包括在内,最多不超过50人;满语,现在只有约100人能够听懂,约50位老人还可以说;塔塔尔语,塔塔尔族总人口5064人,本族语的使用人口不足1000人;还有仙岛语,是阿昌族一个支系使用的语言,使用人数约100人左右……

云南大学民族史博士生导师方铁教授说,现在基诺族的语言也在缺失。基诺族有2~3万人口,目前,这个民族已经放弃了双语教学,统一用汉语授课。有专家预言,20年后这个民族的语言将会彻底消失。

这些语言消失的原因,一方面,是一种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冲击。兰州大学研究西北民俗方面的专家柯杨说:“当时民族语言中没有政治、科技的名词,像现在的好多现代词汇都沿用汉语的说法。这些民族语言的使用范围很有限,许多年轻人已经不愿再去学习。掌握这些语言的老一代人去世后,语言将没有办法传承下去,渐渐这些语言也就消失了。”

另一方面,是基于本民族一种错误的语言观念。徐世璇说:“许多年轻人都觉得说自己的地方语言很土。他们虽然对本民族语言有感情,但在与现代社会的接触中却因为经济的落后而对本民族的语言失去自信,进而选择放弃自己的语言。”专家调查表明,越是经济发达和比较开放的民族,如白族、壮族、纳西族等,人口受教育程度很高,使用双语的人数也很高。

大量语言的消失也带来了民族文化的消失。方铁说:“按马克思的观点,语言是一个民族中最稳定的因素。一个民族的语言一旦消失,整个民族也就消失了。”

云南大学研究语言和民族文化的木霁弘先生说:“现在民族语言已经到了一种非抢救不可的地步,一种语言的消失不亚于一个物种的消亡。”

专家指出,这些濒临消失的语言大多没有相应的文字,但语言代表着该族群的记忆和源流历史,他们在长期的生活生产实践中积累的知识经验、创作的民间文学,如山歌、传说、情歌都保存在口头语言中,靠口耳相传代代相袭,使语言成为一种独特文化和族群特征的重要体现和表现形式。无论是语言结构本身,还是语言中所包含的文化内涵,都具有丰富的特性和宝贵的文化价值,一旦消失,将是中华文化宝库和人类文明成果的重大损失。

徐世璇说:“人们应该意识到,语言既是文化的载体又是文化的组成部分。同时它的重要性还在于,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思维特点,体现着一个民族对客观世界的认识。”

2000年,国际教科文组织为促进语言和文化的多样性以及多语种化,把每年的2月21日定为世界母语日。虽然,今年的世界母语日就这么平静地度过了,但是研究语言方面的专家们,为保护世界濒危语言一直默默地努力着。

语言缺失的问题,我国的语言学家早有关注,但都是对自己研究的语言领域的一些分散调查整理,没有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一些语言衰退趋势越来越明显,过去一些不自觉的个人行为逐渐变为自觉的集体行动,各机构相继设立集体课题,在较大的范围有系统地对一些小语种进行调查描写和分析研究。1993年,世界语言学家大会在加拿大召开。在“这样规模比较大的学术会议上,讨论濒危语言还是第一次。”徐世璇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在国内外濒危语言的现实情况日益严峻和对此问题日益重视的趋势影响下,国内语言学界对濒危语言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一致认为濒危语言资料的保存,是语言学家的一个不可回避的任务。

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支持这项工作,拨出专项资金,支持中国每年研究保护两种濒危语言。徐世璇介绍,虽然现在和过去比起来,我国在保护濒危语言方面的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但人们的社会文化意识相对还是比较薄弱。在去东北调查时徐老师发现,一些语言调查研究成果正在流失到日本。记者还了解到,去年,全国人大起草了一份《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其中首要提到的就是对语言的保护。但这份草案却迟迟没有得到通过。

由于研究资金的缺乏,研究工作的开展遭遇了很大的困难。徐世璇告诉记者,研究濒危语言必须申报课题,而每年中华社科基金对于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方面的课题只有5个名额。由于经费的有限,研究一种语言只允许去当地一次。通常是在当地采集资料,然后回来整理,这样整理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就没有办法核实。而国外一些专家,他们会长期居住在当地,一边调查,一边研究,同时开展一些语言保护工作。

另外,由于缺少资金,现在许多采录回来的资料都堆放在社科院的研究所里。学者们一直呼吁建立一个国家语言文字博物馆,“但提了10多年了一直没有回音”。另外,由于国家每年批的项目很少,许多学者都是采取一种民间自发的调查方式。徐老师说,这样一方面不利于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一方面也使调查资料散落在个人手里。

此外,上世纪50年代整理出来的录音带因为时间久远,磁粉脱落,许多资料已经损毁,现在有新的技术可以修复资料,但由于缺少资金也无法做到。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国有许多学者在奔走呼吁从事抢救濒危语言的工作。徐世璇说:“我希望国家语委和有关部门以及更多的人都来关注这件事。当务之急是设立有关濒危语言的重大课题,投入经费并有计划有步骤地有系统地进行全国濒危语言的普查工作并设立档案保存。”(实习生 冯茵 本报记者 桂杰)

《中国青年报》2004年2月21日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2004/Feb/5023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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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特点和立法建议
【内容提要】已经进入第6稿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吸收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 宝贵经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兼顾保护相关物质文化遗 产;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以分级保护管理为原则;实行以行政保护为 主、以民事保护为辅的保护措施。但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在命名上 有不妥之处,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也不够具体、明确且欠缺可操作性。
【摘 要 题】文化遗产保护
【关 键 词】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立法建议
【正 文】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关注始于九届全国人大。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 卫委员会开始就有关问题进行大量的立法调研。在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及专家学者 的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及参考我国云南、贵州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到2003年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6稿(以下简称《草案》)。日前 ,该《草案》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日 程。《草案》共7章60条,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 和相关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本文拟将《草案》与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传 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云 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及国内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剖析《草案》 的主要特点,并提出有关商榷意见。
    一、《草案》的主要特点
(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兼顾保护相关物质文化遗产
日本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是国家文化财产的根本性法律,它的保护范围 非常广泛,涵盖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传统建 筑物群、文化财保存技术、埋藏文化财等七大类(P18)。韩国于1962年颁布的《文化 财保护法》受日本影响很大,文化财被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 文化财这四大类(P437),可见它也是一部保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性法律 。与日、韩两国不同,由于我国在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是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 保护的基本法律,所以只能实行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立法的保护方式, 即物质文化遗产由《文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即将出台的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调整。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 化遗产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譬如,戏剧的道具服装、音乐的乐器、手工艺的制成品、 宗教仪式的场所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有物质的承载体,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 化的物质证明。所以《草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兼顾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草案》将法律的保护范围界定为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 产,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 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国家保护:(1)濒危的古语言文字;(2)口述文学和传统戏剧 、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等;(3)传统工艺美术制 作技艺;(4)传统礼仪、节日、庆典和游艺活动等;(5)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 料、实物、建筑和场所。(6)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其中(1)至(4)项指非物质文 化遗产,(5)指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为避免与《文物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发生交叉, 《草案》第59条规定:“已被确定为‘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的保护,适用《文物保护法》。”
云南、贵州等地的地方法规虽也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物质文化遗产为辅, 但没有突出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之间的“相关性”这一重要特点。譬如,《云南省民 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1) 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2)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 绘画、雕塑等;(3)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 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4)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 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5)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 、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6)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 、文献、谱、碑、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7)民族民间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 识和技艺;(8)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艺术和工艺美术珍品;(9)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 间传统文化。”其中的(4)、(5)、(6)项调整的都是物质文化遗产,第(8)项也涉及到物 质文化遗产,立法者实际已将许多本该由《文物保护法》调整的遗产类别纳入了这个地 方法规的保护范围。
(二)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
存留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极为庞大,品种繁多,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 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建设部门、宗教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旅游部 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等,仿佛谁都可以是主管部门,但实际却没有一个是真正的 主管部门。这样既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更容易产 生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分,相互推诿的问题。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主要是 因为缺少一部非物质文化方面的基本法律直接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国务院发布的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 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但事实上,国务院并没有设置一个像文物局之于文物 管理、版权局之于版权管理那样的专门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究竟哪一个部 门是“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该行政法规未作规定。根据国务院 的这个行政法规,各地方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有的继续语焉不详,有的则作出了进一 步明确。如《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第4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 和社会保障、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 发展的相关工作。”
对这种状况的改变始于《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法规开始明确由县 级以上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第6条)。《草案》吸 收了云南、贵州地方法规的宝贵经验,在第6条中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 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民 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 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 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这样一来,如果此《草案》获得通过的话,县级以上 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将会因为法律的授权而成为主管单位,它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民 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第2条第2款);2.负责制定民族民间传 统文化保护工作的规划(第11条);3.拟定地方级和国家级保护名录(第14条);4.批准命 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第17、21条);5.受理 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的维权申请,并可提起诉讼(第31条);6.审核外国团 体或个人到我国境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专项考察(第35条);7.建立传承人档案 ,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抢救性记录(第41条);8.依法实行行政处罚(第6章法律责任) 。
(三)以分级保护管理为原则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多彩,种类多种多样,保护工作也应该分门别类、区 别对待,对具有重要价值或濒临灭绝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应该实行重点保护。《草案》 第14条规定国家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分级保护的制度,中央和地方分别建立保护名 录,列入国家级保护名录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在全国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珍贵、濒危的 项目。这一做法与《文物保护法》相类似。在我国文物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分级管理 ,根据文物价值的高低,区分等级,保护重点。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上述保护单位之外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分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及上述之外的文物藏品。不过,《草案》 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名录只分成两级,即地方级保护名录和国家级保护名录,有 权拟定地方级保护名录的是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省以下便不再按行政级别建立 地市级、县级保护名录了。
(四)实行以行政保护为主、以民事保护为辅的措施
一个国家、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这个国家、民族现存的文化记忆以及区别于其他 国家、民族的独特的发展标识,因而也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以及联系世界 的纽带。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更严峻的形势。在全球化大趋势 的冲击下,许多独具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形式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如何保护不同民族、 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国际关注的问题。而一国的政府在这方 面具有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二十五届会议通过的《 保护民间文学建议案》(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的序言便指出:“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创作中应起决定性 作用”,“并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步骤, 执行下述保护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目前,已有不少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在公法领域 实行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如亚洲的日本、韩国,欧洲的法国、德国、芬兰 、挪威等国就是如此。
对非物质文化的知识产权进行私权保护同样是不可忽视的,这是由非洲国家首先发起 的,譬如,突尼斯早在1966年就颁布了《文学和艺术产权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用法 律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明文以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 术的国家已有50个左右”(P4)。另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 际组织在这些方面做了许多不懈的努力:1976年,两组织决定以“其他形式”保护民间 文艺作品,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 保护条款;1982年7月,两组织联合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 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Model Provisions for National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Exploitation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
我国现有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采用行政保护的措施,这些法律 文件从性质上说属于公法领域,其作用主要是通过国家支配公共资源,维护、促进本国 家、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和繁荣,这样的保护措施并不构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草案》吸收了国内、国际的相关经验,实行“公”“私”法兼顾,即从全方位的角 度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实行双重保护。在同时运用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这两种措施时 ,又有所侧重,以行政保护为主,民事保护为辅。《草案》的许多条款对如何实行行政 保护作了具体规定,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保护规划,建立保护名录( 第2章规划与名录);2.建立传承和命名制度(第3章传承与命名);3.建立对重要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保密制度和重要实物资料的出境管理制度(第33、35、36条);4.确保保护工 作的经费投入(第7、37、40、42条),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第25条);5.扶持挖掘、整理 、研究、出版和教学等保护工作(第26、45条),给予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保护、研 究、整理的投入税收减免优惠(第39条)。另外,《草案》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 权保护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是确定国家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期不 受限制的原则(第29条);二是确定公开使用时应表明其来源民族、群体或者区域的原则 (第30条);三是规定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应当维权并可提起诉讼的原则(第31条)。
    二、相关立法建议
(一)草案的命名问题
近年来,我国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研究工作人员在提议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 产时,名称各异。有人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也有人称“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法” 、“口述与非物质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 护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法”等。之所以有如此之多的 称谓,主要是由于国内、国际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谓各异以及不同翻译结果造成的 。就我国而言,2000年5月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2002年7月出 台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就使用了“民族民间传统文 化”和“民族民间文化”不同名称。在国际层面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在1982年通过的《示范法条》中使用的是“Expression of Folklore”一词,中文 翻译是“民间文学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表达形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的 《保护民间文学建议案》中使用的是“Folklore”一词,相应的中文翻译便有“民间文 学”、“民间文学艺术”、“民俗文化”、“民间创作”等。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召开第3次国际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伊斯坦布尔宣言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非物 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两个最新的国际公约均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述。
我国法律该适用何种称谓最为准确、最贴切呢?笔者以为法律要保护的是我国56个民族 的文化,而不是个别的少数民族的文化,所以法律名称中有“少数民族”字样者不妥。 法律所要保护的也不是各民族新近兴起的文化形式(如流行音乐),而是自古沿袭的、世 代相传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法律名称中应当有“传统”或“遗产”字样才能表明这一 特征。所以,“民族民间文化”也不妥。根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出的《草案》 说明材料,“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这一概念主要用于对无形文化遗产的描述和概括,此 项立法的基本目的是要制定一部与“文物保护法”相补充的以保护无形文化遗产为主要 对象的法律。所以将该部法律命名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也不妥,因为文化遗产存 在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或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分,有形文化 遗产由《文物保护法》来调整。《草案》采纳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提法,最终选择命名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 案》的说明材料对此作出特别说明:这一概念“已被社会各界广泛接受与运用,也为文 化行政部门长期使用”,因此认为此概念“比较能够反映本法的保护范围”。但笔者认 为该名称也有不妥之处。因为,《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一地方法规自 2000年5月26日通过至今也就不过3年多的时间。随后贵州省在2002年7月30日通过的《 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就使用了不同的名称,由此可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这一概念既未被广泛接受又未被广泛运用。
既然立法者明确指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这一概念主要用于对无形文化遗产的描述 和概括,那么使用“无形文化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岂不更直接明了些? 其实,无形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英文都是“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一词,可见二者称谓虽异但实质相同。近年来,国际正式法律文件一般都使 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说法。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伊斯坦布尔宣言”。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 产公约》,该公约的英文、中文等6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而正式中文文本使用的便是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此公约在补充条款第31条将该组织在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 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且声明在 公约生效后,将不再宣布其他任何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至此,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已经正式舍弃自1997年11月开始沿用的“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而改成“非物质 文化遗产”一词。所以本文认为:如果我们也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称谓, 既符合中文习惯,也显得准确贴切。
另外,从《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到即将出台的这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都只是以列举的形式一一列出法律所 要调整的范围,均没有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或“民族民间文化”这一最关键的术语 作一个准确、科学的定义。这也许是因为不够恰当的术语名称造成难以准确界定其内涵 的尴尬处境,只好选择避而不谈。但是,如果法律不能对此作出一个准确的定义,那么 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保护项目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时就难免出现随意性和主观性的弊病了 。而且这样也会在立法技术层面上显得不够成熟。而在国际法层面上,任何一个有关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往往都是先给该术语的内涵作准确界定然后再列举具体调整 范围。譬如,《示范法条》第2款指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是指“由传统艺术遗产 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 和保持的产品,尤指:(1)口头表达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 表达形式,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 ;(4)有形表达形式,如民间艺术品、乐器、建筑艺术形式等。”再譬如,《关于保护 民间传统文化的建议》第一部分就是民间文学的定义:“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 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 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 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 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在第2条第1款对非物质 文化遗产作出了准确的界定:“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 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 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 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 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随后的第2款指出非物 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注:相关国际公约的中文文本参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方网站 :www.UNESCO.org。)
因此,笔者建议《草案》第2条可以增加1款:“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定区域,由特定民族、群体所创作并世代相传而又不断发展变化的 文化艺术表达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料、实物、场所、建筑。”此条款可列为第2条第1 款,《草案》原第2条为第2款。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问题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制度方面几乎呈空白状态。1990年9 月7日通过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 另行规定。”2001年10月27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仍然保留了这一条,但是至今这一 规定也未能出台。惟一与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一条规定是新《著作权法》 第3条,将杂技艺术作品增加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可见,现行的知识产权制 度对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是苍白无力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待于这部调整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基本法的出台。
但是,如前所述,《草案》在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只作了三条原则性的 规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开使用时应表明其来源民族、 群体或区域;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应当维权并可提起诉讼。这三条规定显然不够具体, 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它不能构成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第一个需 要解决的便是谁是权利的主体或权利的归属问题。我们从《草案》第30条的规定“公开 使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表明其来源民族、群体或者区域” 这一条可以推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属于其来源民族、群体或者区域。但此条 款本身是对署名权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权利的主体。因此建议第30条增加1款:“特 定民族、群体或者区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归该民族、群体或者区域所有。” 此规定可列为本条第1款,原先的规定为第2款。
2.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究竟有哪些 权利?譬如,按版权法的一般理论,版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精 神权利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经济权利有复制权、演绎权与传 播权三大类(P312~352)。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性、传统性、变异性、地域性等 方面的特点,它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因而其知识产权的具体 内容也会有所不同。《草案》只规定了署名权,除此以外没有涉及其他权利。笔者认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应当享有如下的精神权利:1.公开权,即将尚未进入公有 领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通过书面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本民族、 群体、区域以外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来源于何种 民族、群体或者区域的权利;3.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不 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权利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主要是指:凡以营利为目的,在本民族 、群体、区域以外使用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须经所有人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许可,并支付一定使用费用。
【参考文献】
王军.日本的文化财保护[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
(韩国)河淑花译.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一)[A].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编.文化遗 产研究集刊(第二辑)[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郑成思.传统知识与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J].知识产权,2002,(4).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原文出处】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
【原刊地名】恩施
【原刊期号】200405
【原刊页号】21~26
【分 类 号】G0
【分 类 名】文化研究
【复印期号】200501
【作 者】臧小丽
【作者简介】臧小丽,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1)
http://www.5151doc.com/xslw/Culture/study/200806/130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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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2:01:00 |只看该作者

中国几十种语言濒危

本版新闻
◇字体:[大 中 小] 发表评论 本版PDF 北青网 - 北京科技报:刘慧 (04/03/02 14:40)

现在满族小孩基本上已经不会说满语了■供图/Photocome
只有20多种语言有对应的文字,满文是其中之一
  拯救濒危动物、植物,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意识到,但你是否知道有很多每天正在被使用的语言其实也已经处于濒危的状态,就像大熊猫一样的珍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新研究发现,全世界有95%的语言目前只被4%的人使用,平均每个月就有2种语言消失。美国语言学家马提索夫教授说,估计到2050年,在全世界现有6000多种语言中,将有一半语言消亡,而且在这之后,语言消亡的速度将更快。

  我国的语言大约有120种,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濒危语言研究》一书的作者徐世璇介绍,目前这120种语言近一半处于衰退状态,有几十种语言处于濒危状态。

  有的语言只有几十人在用,而且多为老人。

  据徐教授介绍,我国现在大约有20多种语言面临语言功能衰退的“濒危状态”,急需采取保护和抢救措施。

  如赫哲语,使用这种语言的赫哲族分布于黑龙江省同江、佳木斯、饶河等县市,到2000年底,只有19个60多岁以上的老人还不同程度地会说一点。

  畲语,使用这种语言的畲族分布于广东省的博罗、惠东、增城、海丰等县,现在保留本族语的不到1000人,基本上都在40岁以上,20岁以下的青年已经基本不懂畲语。

  还有北京人较为熟悉的满族所使用的满语,现在只有黑龙江省黑河市、富裕县少数边远村屯大约100人能够听懂,不到50位老人还可以说本族语,村子里面的年轻人基本上都不说满语了。

  当记者询问到北京是否还有满族人会说满语的时候,徐教授说据他们的调查是没有了,只有在故宫博物院里面,从事满族文化研究的专业学者还懂满语。

  除此之外,还有塔塔尔语、阿侬语、仙岛语、达让语等,这些语言使用的人数大多不足1000人,有的甚至只有几十人,而且使用者大部分为老人。

  年轻人大都不常说本族语。

  这些语言消失的是一种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冲击。兰州大学研究西北民俗方面的专家柯杨认为,当时民族语言中没有政治、科技的名词,像现在的好多现代词汇都使用汉语的说法。这些民族语言使用范围很有限,许多年轻人已经不愿再去学习。掌握这些语言的老一代人去世后,语言将没有办法传承下去。

  有的则是基于本民族一种错误的语言观念。徐世璇说,许多年轻人都觉得说自己的地方语言很土。他们虽然对本民族语言有感情,但在与现代社会的接触中却因为经济落后而对本民族语言失去自信,在学会说汉语之后,都放弃了自己的语言。反而越是经济发达和比较开放的民族,如壮族、纳西族和朝鲜族等,在和汉族交往的同时,很好地保持了本民族语言和传统。他们人口授教育程度很高,使用双语的人数也很多。

  观点

  多种语言消失 世界将面临危机

  现在也有一些人认为经济在发展,文化在融合,一些小语种语言的消失是很自然的。地球上语言种类越少,人们的交流和沟通就越方便。

  针对这种观点,徐教授认为,语言不仅仅是一种交际的工具,更重要的是蕴含在其中的文化价值。

  每一种语言都记录着不同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的发展历程,包含着不同族群对动物、植物的精细分类和很多丰富的知识,有的甚至是连专家都不了解的东西。

  因此在动物学、植物学、医药学和农业等领域,地方语言对认知和分类经常具有提示和启发作用。

  如有一些动物或植物物种在生物分类学开始辨认为不同物种之前,在地方语言中就有独特的名称。
在徐教授的《濒危语言研究》一书中,也提到了很多有趣的例子,例如,太平洋岛屿的土著居民用海参做毒鱼的药,西方国家直到20世纪50年代才发现海参的这种用途;他们知道用什么来消除海豚的毒性,还知道用生的海豚内脏抹在伤口上,几分钟以后就可以止痛。

  生活在我国云南的毕苏人,对山里特有的蜂类、鼠类、鹰类、菌类等动植物有相当精细的认识,可以一口气说出几十个专有名称,像各种各样的蜂:大的、小的,尖头的、长头的、圆头的,棕色的、黑色的、红色的,有条纹的、没条纹的,单翅膀的、双翅膀的,头短尾长的,腰细肚子粗的……都有各自的专门命名。

  语言的发展需要相互的影响,比如汉语就吸收了很多其他语言的词汇,比如一些方言如“嗯呐”(是)、“哈喇”(食物变味了)、“勒特”(邋遢)等,就是和满语融合的结果。如果世界上只有一种或几种语言存在了,也将面临发展危机。

  声音

  云南大学民族史博士生导师方铁教授:按马克思的观点,语言是一个民族中最稳定的因素。一个民族的语言一旦消失,整个民族也就消失了。

  云南大学研究语言和民族文化的木霁弘先生:现在民族语言已经到了一种非抢救不可的地步,一种语言的消失不亚于一个物种的消亡。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徐世璇:拯救濒危语言,要在各民族提倡使用双语,在掌握汉语的同时,不要轻易放弃本族的语言。

  界定

  什么语言属于濒危?

  国外对濒危语言的界定,范围比较广,只要不是经常使用的语言就可能被归为濒危语言。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接触濒危语言的研究,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濒危的界定标准还不统一,一方面是看语言的使用人数,如果一种语言使用的人数越来越少,逐渐没有人能流利自如地使用,也没有人再继续学习,这种语言,尤其是口头语言就可能面临消失的危险。比如澳大利亚的迪厄巴尔语,在1963年时大约有100个使用者,到1993年时只剩下6个人还懂这种语言。

  另一方面是语言使用者的平均年龄。任何一种语言都是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的。如果一种语言,男女老少都说,这样的语言就比较安全。但是有的语言,当年轻人学会汉语之后根本就不愿意说本民族的语言了,像这样的语言,只有五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才会用,当然就比较危险了,伴随着老人去世,语言也就消失了。

  此外,就是看语言在社会领域的使用情况,有些语言在政治经济等领域都不用了,只用于家庭生活中,它的生命力也就比较弱了。

http://bkb.ynet.com/article.jsp?oid=3026153&page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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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2:09: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想家的人在2009-1-29 12:01:00的发言:

  这些语言消失的是一种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冲击。兰州大学研究西北民俗方面的专家柯杨认为,当时民族语言中没有政治、科技的名词,像现在的好多现代词汇都使用汉语的说法。这些民族语言使用范围很有限,许多年轻人已经不愿再去学习。掌握这些语言的老一代人去世后,语言将没有办法传承下去。

  有的则是基于本民族一种错误的语言观念。徐世璇说,许多年轻人都觉得说自己的地方语言很土。他们虽然对本民族语言有感情,但在与现代社会的接触中却因为经济落后而对本民族语言失去自信,在学会说汉语之后,都放弃了自己的语言。反而越是经济发达和比较开放的民族,如壮族、纳西族和朝鲜族等,在和汉族交往的同时,很好地保持了本民族语言和传统。他们人口授教育程度很高,使用双语的人数也很多。

  

各位贝侬,认同专家说的这句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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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04:25:00 |只看该作者
要是这样下去,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中最后就剩下6种语言。朝鲜语,藏语,蒙古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
朝鲜族,蒙古族,哈萨克族和柯尔克孜族国内人口也多,而且外面都有独立的主权国家.他们的母国影响着他们.关于藏族和维吾尔族,毕竟他们除了人口多,还积极维护自己的语言.至少现在全部藏族人和维吾尔人都会使用自己的语言。至于壮族同胞,只能寄望于年轻一代的民族自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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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09:51:00 |只看该作者
一个诗人和文学院教授,不知对语言学有多少研究,话谁不会说,出书的还大把呢。做好自己的事就好,这些所谓的诗人的话水过鸭背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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