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十分欣慰,的确,当今在汉语立法之后的强势,或多或少直接影响导致壮语急转直下没落。
我们不提倡固步自封,但无古不成今,不传承自己千百年来的语言文明,我们的民族就会成为无根之木,成为历史的罪人。
丢掉了自己民族语言文化,既丢掉了民族的根,也丢掉了民族的魂。失去了就很难再找回来!值得我们深思 !!!!今天我们壮族自治区进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立法无疑是壮族人民百年来最庄严肃穆的大喜事,并将永载史册,这是壮语言文化传承的最高诠释。。礼!礼!!礼!!!
在立法方面,我们可借鉴其他兄弟民族自区的成功经验,走出我们壮区特色符合自已的路子:
借鉴一、《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共五十条,里面明文规定,写清楚,不搞“模拟两可”。
第二条 重点强调:“蒙古族”以学校教育为主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八条 重点强调:设置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强调: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独立设立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和,散杂居在当地普通幼儿园、中小学校开设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班。
第十三条 重点强调:县级以上在民族中等职业学校,独立开设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班。
第二十条 重点强调:实施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或者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双语教学
第二十三条 重点强调:实行“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制度,这是最大的亮点,不能搞了蒙古语学习,没有拿来考试,计学分。失去这条,一切都变得没意义。
第三十条 重点强调: 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实行免费培训
第四十二条 重点强调:高等学校的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学生,减收百分之二十学费
第四十三条 重点强调: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每年应当从录用计划总数中,划定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职位用于蒙古语授课大学毕业生。
借鉴二、《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共计二十六条,内容也是清晰了明
第四条:直接使用“必须执行”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学生可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并以不低于当地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
壮语一一我们这个古老的民族文化传承的纽带,目前正一天天被淡化、被遗忘,就像珍稀动物一样处于灭绝的尴尬境地,我们确实到了该深刻反省的时候了,立法指导不能有失偏颇,没有操作性,没有刚性,不要为了立法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