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本人表示反对,因为这行为跟公开书信内容的性质差不多,单方面公开展示是对其他当事人的不尊重</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0-20 13:45:33编辑过] qq记录我公布的只是讨论的部分,那些不属于讨论部分的,我已经尽量删掉了,但由于过长,可能删的时候不是很彻底,还望原谅!!如果有不允许公布qq记录的规定,我马上可以把它全部删掉,以后也不会再引用qq记录做论证。 请把字弄清楚点啊。字放大了,行距也要跟着,否则就重叠了。 <P>会思考的狼贝侬,QQ聊天群的聊天记录,是必须得到所有参与聊天者的同意之后才能够公布的,据我所知,你没有和他们商量就擅自将聊天记录给上传了,对他们来说是极大的不尊重,同时这种行为也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给予屏蔽。</P><P>如果你想让大家看到讨论的成果,不如你自己编辑一下各位的观点再发表,而不是原本照搬聊天记录(我屏蔽之前仔细看了一下,发现居然连人的相貌的讨论也上传了,可见上传者的粗心大意)。或者,在公布聊天记录之前,征求各位的同意,这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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