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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06日 18:42
我国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特别是在建置上对民族区域自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从而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族自治地区的建置得到更加规范和完善。
海南省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最典型的省份之一,完全具备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州,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法定条件。海南在广东省管辖时,已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成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87年12月,因海南建省办特区,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设立海南省管辖下的民族自治县市级建置,使海南省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建置出现中间断层,对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设立建置不应存在的空档。同时民族自治法对我国经济特区中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制度、建置等问题没有特殊的界定。因此,在海南经济特区中设立民族自治州是贯彻落实民族自治法的具体体现,完全符合海南省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在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今天,我们恳请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南省黎族苗族自治州,其理由和依据是:
一、在海南省设立民族自治州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是完全符合海南省情和海南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追史溯源,自古以来,海南岛就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尤其黎族,是海南最早的居民。汉元封元年(公元前 110年),汉武帝在海南设置珠崖,儋耳二郡,下辖16县,从汉末至南北朝,从南北朝至唐代、五代,从五代至宋元明清时期,各代王朝为了加强对海南岛的开发和统治,都分别在海南设立了郡、州、县级建置。在近代,海南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出生入死,浴血奋战,在海南少数民族地区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早在1947年6月,琼崖特委根据党的民族政策,在白沙、保亭、乐东等县建立起了第一个"民族边区行政委员会",设立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9年3月,"民族边区行政委员会"改为"琼崖少数民族行政委员会"。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同年7月1日,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在乐东县抱由镇成立,并设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较早成立的自治区之一。1955年10月,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从乐东县抱由镇迁到通什镇(现五指山市),并改名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区域不变,土地面积约占海南岛的一半。1958年,由于受大跃进时期的影响,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从通什镇搬到海口市,与海南行政公署合署办公,自治州名存实亡。1961年,在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从海口迁回通什镇,并恢复行使自治州自治权。十年文革期间,自治州一度瘫痪。粉碎"四人帮"以后,自治州得以恢复。1987年,为适应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自治州再次被撤销,由海南省所辖下的保亭、陵水、琼中,白沙、昌江、乐东等县设立自治县级建置。
原属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地域有东方、乐东、白沙、琼中、保亭、陵水、昌江、通什(现为五指山市)、三亚等9个市县,地域面积1.66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陆地面积的一半,有黎、苗、回等30多个少数民族。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海南少数民族总人口136万,其中黎族人口124.86万,是我国人口超百万的少数民族黎族主要聚居地。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海南省情的实际出发,海南少数民族地区没有理由不能坚持和完善民族自治制度;没有理由不能设立民族自治州级建置。海南省的少数民族人民应与全国少数民族人民一样,在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创办海南经济特区中,只能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立自治州,行使自治法赋予的民族自治权力和义务,才是众望所归,民心所向;才是海南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二、海南省管辖下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和存在的利弊问题,只能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设立民族自治州,因势利导,逐步加以解决。
(一)海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观状。改革开放特别是海南撤州建省办经济特区14年来,海南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民族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由于千百年来形成的自然条件、历史原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撤州后的海南少数民族自治制度日渐削弱,党的民族政策有所淡化,原自治州时期建立的民族自治区域各项社会基础工作日渐消失。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省内其他地区和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相比较,仍然十分缓慢和落后。到2000年止,海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状况是:与全省相比,民族自治地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人均的55%,人均财政收入占全省人均的42.7%,农民人均纯收入占全省平均数的73%,经济建设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全省发展速度;与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比,1999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4098.9元,人均地方财政收入260.2元,人均工农业总产值5125.2元,人均粮食总量409.2公斤;海南民族自治地方对比分别为3691.3元、234.6元、3656.3元和344公斤,均低于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平均水平。至2000年底止,海南民族地区仍有4个国定和3个省定贫困市县,占民族地区的78%;全省45个贫困乡镇中民族地区占34个,全省25万贫困人口(其中含返贫12万人),民族地区有15万人,民族地区仍有990个自然村未通电,810个自然村未通公路,18万人饮水困难,3.4万户少数民族群众仍居住茅草房,不少民族居住的地方,生活方式仍是三个石头撑着一个锅,生产方式仍是砍芭烧山刀耕火种,民族地区相当部分.人口的温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各市县拖欠干部职工工资问题普遍存在,财政收入单一,服务水平低,基础教育经费无法足额到位,学校教学设施落后,少数民族群众受教育程度低,学生辍学多、文盲率高,特别是民族居住的山区,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普遍较差,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比较落后。根据统计资料表明,海南撤州前的1987年民族自治地区的16项主要经济指标与撤州建省后到2000年止的16项主要经济指标相比较,在16个大项中,仅有3项比撤州前略有所增加,其余13项都比自治州时降低。这种严峻的状况,严重制约和阻碍着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在民族地区潜伏着诸多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二)撤销自治州建置后,民族自治制度存在的主要利弊问题。撤销海南民族自治州,首先与民族自治法有相抵触,民族自治区域在建置中产生中间断层,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上下隶属关系产生空档,造成自治制度建置上的不规范,甚至混乱。自治法中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这是国家在民族自治区域建置上法定规范完整的主体,三级建置缺一不可。海南民族自治州,是在原广东省管辖下设立的,为了坚持和完善民族自治制度,1984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时隔仅仅3年,民族自治制度很多地方仍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去坚持和完善,民族自治州还很弱小,只能加强,更不能撤销。但1987年便撤销了海南民族自治州,与国家颁布的大法有明显相抵触的地方。撤销自治州,在民族自治建置上产生中间断层和空档,这种不规范和混乱,给海南民族地区带来诸多的不利。撤销自治州,国家各部委每年支持民族地区的发展基金也随着撤州而撤销 (因为国家各部委对口支持直接管到自治州,而自治县市由省负责)。特别是民族自治法颁布后,为落实民族自治法,国家将专门筹集民族地区发展基金,用以支持5个自治区,3个多民族省(青海、贵州、云南省)及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原全国31个民族自治州,唯一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十五"期间中央将安排35亿改善教育设施和13亿建设血站等等,撤销自治州,国家对海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资金支持无法得到。况且在全国31个省市中,有设置少数民族自治州的湖南、湖北、吉林等省,其民族自治州都分别列入了国家西部大开发的范围,并给予民族自治州大力的支持。因此,撤销海南自治州,国家对海南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很多支持和党在少数民族政策上的照顾无法得到,使海南民族自治地方与省内、国内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没有任何区别,使原本就基础差、底子薄,社会落后的海南少数民族地区与同类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与国内和省内其他地区相比较,也就越来越落后。
三、设立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共同繁荣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设立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范民族自治制度的重要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几十年来,海南各族人民为实现民族自治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参加民主革命和抗日战争:特别是聚居在五指山的黎族苗族人民暴发了著名的白沙起义,为创建五指山革命根据地和海南岛的解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从而实现了海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立了民族自治建置,行使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特别是海南解放后,设立了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对于保障海南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对于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繁荣,保证民族自治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撤销海南自治州后,自治州级建置功能作用消失,经过14年的实践证明,海南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并未尽如人意,遂人心愿。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海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设立民族自治州,就是力求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民族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问题关系到我们的祖国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问题。"因此,设立海南民族自治州,事关大局,意义重大。
(二)设立民族自治州,符合海南省的省情和实际,对海南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海南省地理位置独特,四面环海,解放后,国家一直把海南作为国防备战前哨,没有对海南的各项建设太多的投入,基础设施差,底子薄,发展慢,属于经济不发达的多民族聚居的地方。撤州后,民族地区虽然有所变化,但基础薄弱,,经济规模小,地方财政收支困难的局面未有根本的好转和改变。到2000年止,海南省人均国民生产总值6894元,在全国排名14位,比全国平均数低785元;人均地方财政收入498元,在全国排名12位,比全国平均数低8元;海南省发展支持能力排在全国第14位,社会支持能力在全国排24位,智力支持能力排在29位,社会保障水平排在全国最后,因此单靠海南自身的能力,很难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只有设立海南民族自治州,理顺上下关系,健全民族自治建置,争取国家从政策、资金和技术上大力支持,才能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权益,才能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的共同繁荣。
(三)设立海南民族自治州,与全国民族自治地区同步发展,只会进一步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建设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海南在生态省建设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海南岛的名山大川、原始森林、地下矿藏、鱼盐资源、光热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都集中分布在中南部的少数民族地区,具有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原始森林、滨海度假、休闲,旅游的巨大潜力,也是中国南繁育种的天然宝库和战略物资橡胶生产的重要基地。特别是海南岛的中部地区,是少数民族的聚居地,也是全省主要江河的发源地,中部山地的热带雨林涵养全省的水资源,调节着全岛的气候,是全省生态的核心区域。只有设立海南民族自治州,与全国30个民族自治州一样,同享民族自治州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同享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关心和支持,才能把民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转化成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才能带动海南中南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提高和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好海南的生态环境和推动海南特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综合上述情况,回顾几十年来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建置的设立和撤销的历程,实践证明:设立海南民族自治州,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反之撤销民族自治州,国家民族自治区域建置产生中间断层,民族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完善无法体现,党的民族政策日渐淡化,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不断削弱,国家在资金财力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口支持无法到位,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倒退,与全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对比,差距越来越大;与省内国内不是民族自治地区相比,社会发展更加落后。为此,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恳请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南省黎族苗族自治州。
政协委员、海南省总商会会长 童石军 界别:工商联
人民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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