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的居住形式
摘自《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沈林、李红杰、金春子、杜宇著,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二章第一节P.44-46
第二章 聚散皆有缘:中国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概念
一、民族的居住形式
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轨迹,每一个民族自从形成起,就随着社会和自然的变迁一直处在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之中。但是在一定的时期,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居住和活动区域、居住形式和分布特点。在中国民族发展的长期历史进程中,中国各民族的居住形式,一般可分为聚居形式、散居形式、杂居形式三种。
民族形成发展变化的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历史现象,一个民族的形成和发展都是与一定的区域密切联系的,由此,民族的居住形式往往又是根据民族在不同区域的分布特点和分布状况来区分的。“聚居形式”和“散居形式”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在汉语中,“聚”有“聚会”、“聚集”的含义,在古代汉语中“聚”还有代表“村落”的意思;“散”则是“分散”的意思,还有“散落”的意思。“杂居形式”则又是相对“聚居形式”和“散居形式”而说的,是介于聚居和散居之间的一种居住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的形成和发展都是离不开一定的区域的,按照民族的居住形式即聚居形式、散居形式、杂居形式,那么民族就可以划分为聚居民族、散居民族、杂居民族三类。“聚居民族”是指某一民族集中居住在某一区域,并占有一定数量的比例,那么在这一区域内,不管是否有别的民族,这一民族就是这个区域的聚居民族。“散居民族”是指某一民族的成员以分散居住的状态零星分布在别一民族人员数量占有优势的区域,那么这一民族就是这一区域的散居民族。“杂居民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些民族共同居住在某一区域,虽然其人口数量、地位优势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在历史记忆和传统习惯上,并没有出现人口数量处于少数的民族被称为散居或外来民族的情形。
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要把握两点:一是,无论是“聚居形式”、“散居形式”,还是“杂居形式”,都是相对于某一定区域而说的,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区域可能会同时被划为“聚居民族”、“散居民族”、“杂居民族”。在这里如何把握“一定的区域”,就成了一个重要的划分标准。如回族在全国范围来看分布最广,主要以散居的形式居住,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等一些地方则又是典型的聚居形式,贵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则又是杂居的形式。二是,这里讲的“聚居民族”、“散居民族”、“杂居民族”是以这个民族的居住状况来划分的,并不反映一个民族发展程度的本质,不同于“农耕民族”、“游牧民族”、“渔猎民族”的划分。所以,同一个民族在某一地区是“聚居民族”,在另一地区是“散居民族”,而在其他地区又可能是“杂居民族”,例如藏族在西藏等地区是“聚居民族”,而在四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地区则是“杂居民族”,在北京上海等的则是“散居民族”。
目前,以民族分布特点来划分民族的类别,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工作中都还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种较主导的观点认为,“杂居”的划分法是不科学的,其理由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国家,早在上古时代,就有羌、夷、狄、苗等人与“夏”杂居,现在从全国来看,虽然汉族主要居住在沿海和内地,少数民族主要居住在边疆,但是,一个纯粹的只有少数民族而没有汉族的县市是很难找到的,同样,少数民族也遍布全国98%以上的县市,由此可见,杂居现象不是民族分布的特点,而是共同点。中国是一个民族杂居的大家庭,在民族杂居的前提下,只能把少数民族划分为聚居少数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在实际工作中,甚至在政策法规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只讲“散居少数民族”,另一种是将“散居”和“杂居”混称“散杂居少数民族”,或是“杂居、散居少数民族”。
笔者认为在理论上以居住形式是可以划分为“聚居”、“散居”、“杂居”的,理由如前所述,另外,如果仅有“聚居”、“散居”两种类型,那么对一些民族的居住形式就不好归类了,如:基诺族在基诺山是一个聚居程度较高的民族,在景洪或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范围内,它显然是与傣、彝、哈尼等民族长期杂居的,无论如何基诺山的基诺族在全州全省或全国范围都不可能算是散居民族的,因为它的形成,它的根它的主体都在这里。在实际工作中,仅有“聚居”与“散居”的划分也是不够的,按目前的文件法规规定如果把基诺族、门巴族、珞巴族、阿昌族等族都叫“散居民族”,也是很不科学的,因此笔者认为还是笼统地称为“散杂居民族”好些,一是方便民族工作的分类指导,即:“聚居少数民族”、“散杂居少数民族”,二是既考虑了“散居”、“杂居”共同点又照顾到它们的不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