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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韦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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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证明,南宁壮文立法的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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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3:36: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阿依呀 于 2014-5-26 13:38 编辑

在这里呼吁有什么作用呢    直接打电话到南宁市民委投诉反应问题     也可以直接打电话到上林县委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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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liqan  有道理,知道号码的曝光一下,大家打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5-26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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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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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6:39: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阿依呀 发表于 2014-5-26 13:36
在这里呼吁有什么作用呢    直接打电话到南宁市民委投诉反应问题     也可以直接打电话到上林县委去投诉    ...

有道理,知道号码的曝光一下,大家打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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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9:00:29 |只看该作者
打了一圈电话,从南宁市法制办找到南宁市民委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联系电话0771-5530433,一个女的接听,态度还好。从这个投诉电话获得壮文管理办法监督施行部门的实际负责部门电话0771-5530431、515080,从一打通就挂断到打通有人接听又挂断再打投诉举报电话反映情况换了一个男的接听,态度很好!通过这个接电话的人联系壮文管理办法监督办公室,反复打了近10次,最后才打通找到姓潘的副主任。  注意:壮文管理办法监督施行监督部门和壮文翻译业务咨询电话是同一个电话:   0771-5530431。
接通电话别人先问我姓名,什么职业,等等,还问我是不是壮族人,我突然觉得假如我不是壮族人,是不是会有不同的受理态度和结果!
潘副主任一开始就说了壮文管理办法
第十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使用的招牌、标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并说明现在壮文管理办法执行方案已经报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就要;联合南宁市法制办等部门开始对全南宁市范围内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下发通知,
要求这些部门对门牌等涉及壮文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整改,

这个潘副主任的答复在我的预料中,但是令人遗憾的是,
1)敢于监督敢于执法和执法结果没有必然联系,即使有一年的时间为限,当发现壮文管理办法被某些行政职能部门忽视了,即使不对这些部门进行处罚,那么壮文管理办法的监督部门有跟这些违法部门联系说明他们的违法行为了吗?壮文管理办法等施行部门对壮文管理办法即使还没有执行方案出台有对壮文管理办法的条款做对外宣传了吗?
2)作为对外公示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电话,需要通过其他部门接听打了近10次,并经过协调才能找到人接听电话,这样的电话真正的作用跟摆设有何区别呢?
3)感觉就是这个壮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这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很多人来说,情感上的意义是很淡薄的,所以出台这样的管理办法有很大成分可能是因为行政工作的需求才出台的。
4)假如我找广西区民委投诉南宁市民委对壮文管理办法的施行,执法力度不够的话不知道会是什么结果。
5)其实特地打这个电话,就是想跟网友贝侬们说,假如真的发现行政职能部门有问题,直接联系投诉或者告诉他们你的态度很重要,至少不能让事件,仅仅停留在网络帖子的状态,或许不能马上推动事件得以解决,但是没有行动,事件没有任何解决的可能!






相关信息是从这里得到的:  http://mw.nanning.gov.cn/2797/20 ... _1127216673544.html  

南宁市民委公众监督机构
   
来源:南宁市民委  2005-09-20  
   

         通讯地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楼2楼(邮编:530028)
         电子信箱:minweiinfo@nanning.gov.cn  
          纪检监督、行政效能机构:办公室,  电话:0771-5530425    5536145   5530430(传真)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联系方式:0771-5530433

             本单位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情况

             姓名:韦丝念,执法范围:本市,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编号:桂 B9810002

             南宁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业务咨询电话: 0771-5530433
             壮文翻译业务咨询电话:   0771-553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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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21:35:3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阿依呀 发表于 2014-05-26 19:00:29
打了一圈电话,从南宁市法制办找到南宁市民委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联系电话0771-5530433,一个女的接听,态度还

贝侬好样的。告诉我们电话号码!下次打电话投诉时,我们将进行录音公布!监督处理结果。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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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22:25:56 |只看该作者
总觉得有关部门在事前缺位了.

Mwngz ndei,Dieggagguenj Bouxcuengh Guengjsae(Gvangjsih Bouxcuengh Swcig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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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23:37:19 |只看该作者
壮文管理办法监督办公室   0771-5530431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联系方式:0771-553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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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6:08:27 |只看该作者
缺乏一种精神,没有一种意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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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21:03:3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阿依呀 发表于 2014-05-26 23:37:19
壮文管理办法监督办公室   0771-5530431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联系方式:0771-5530433

收到!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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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21:04:2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牛耕田 发表于 2014-05-27 16:08:27
缺乏一种精神,没有一种意识,唉……

唉!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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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09:38:22 |只看该作者
假如真的发现行政职能部门有问题,直接联系投诉或者告诉他们你的态度很重要,至少不能让事件,仅仅停留在网络帖子的状态,或许不能马上推动事件得以解决,但是没有行动,事件没有任何解决的可能!
很实干的态度。应当如此,心动不如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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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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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09:27:09 |只看该作者
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
第14号  
     时间:2013-05-15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关闭】


  《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1日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3年5月15日

  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壮文在社会使用中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壮文的社会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壮文的社会使用,是指将壮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

  第三条 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壮文社会使用的管理工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壮文社会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面向社会使用壮文,应当标准、规范,字迹完整、清晰。为表达同一个内容而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壮文的含义应当与汉文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用字中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第六条 下列场合、设施的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标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章;

  (三)市、县(区)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标牌;

  (五)市、县(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标牌、横幅;

  (六)按规定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文字的书写顺序应当符合壮文在前,汉文在后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横向书写的,壮文在上,汉文在下;

  (二)竖向书写的,壮文在右,汉文在左;

  (三)环形书写的,壮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或者壮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

  (四)两种文字的字体规格应当协调,且壮文的字体宽度应当为汉文字体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上。

  单独使用壮文、汉文分别书写且内容相同的两个招牌、标牌,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文字书写顺序悬挂、摆放。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壮文,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自愿在其招牌、牌匾使用壮文的,可以委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免费代为翻译。

  第九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在翻译工作中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正确使用壮文,在技术上协助有关部门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使用的招牌、标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合、设施使用的招牌、标牌,书写、悬挂、摆放不标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壮文社会使用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域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名称。

  本办法所称大型会议,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民族团结表彰会议等;重大活动主要指各类大型庆典活动、体育运动会、文化艺术节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法不依,何以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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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4:39:13 |只看该作者
目前的壮文只是一个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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僚人小阿贝 发表于 2014-05-31 14:39:13
目前的壮文只是一个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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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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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23:58:24 |只看该作者
上林韦书记听说也会讲壮话,但恐怕也是不懂壮文,没注意细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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