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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壮族劳工互助会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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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1 00:37: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据保守估计现在广东务工的壮族(包括布依族)人多达300-500万人,但是却没有任何一个组织能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壮族劳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为此,广东壮族劳工互助会宣告成立,总部设在广州。

  广东壮族劳工互助会会员交流群:10764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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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00:37: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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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1 00:39:24 |只看该作者
希望各位贝侬多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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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1 00:55:39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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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02:04:26 |只看该作者
首先,支持维护自己权益的组织。希望能与一些有影响的组织合作,这样在实际工作中才有作用不然要被河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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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04:01:14 |只看该作者
请公示章程、机构登记情况、工作人员情况、联络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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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顶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13-7-3 17:05
社 会 的 主 体——人口,  社会存在的空间——自然环境,  社会联系的纽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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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05:06:39 |只看该作者
好事!如楼上所说,应该公示章程,互助会的宗旨,工作人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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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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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07:52:1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是好事.不过得有律师帮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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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09:33:35 |只看该作者
应当办理合法手续,取得合法地位。

登上僚人网站,认识僚人历史, 弘扬僚人文化,增强民族意识, 推动对外开放,促进僚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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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2:05:32 |只看该作者
    本组织系民间组织,无需登记!本组织未做任何违法事情,不是违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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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现在很乱不管是ZF还是民间。所以还是得有组织。还得有登记,更重要的是还得有几位律师才行。要像国外的工会一样才行  发表于 2013-7-3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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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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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2:52:36 |只看该作者
未经登记都非合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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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曼  中国所有的汉服相关社团都是没有组册登记的,更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该类组织都是非法组织,但是现在却在不断发展中!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2 01:15
我还活着! 不能抛弃自己,自己把希望留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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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8:47:35 |只看该作者
大喜事。以后再办下级分会,为侗台工友提供机会,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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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20:05:31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应该叫违法吧  只是组织没有合法性而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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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liqan  呵呵,刚开始肯定没那么有组织,现在只能以朋友圈的形式出现了,如果以后有凝聚力了,当然可以正式申请成立社团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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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22:14:28 |只看该作者
阿依呀 发表于 2013-7-1 20:05
这个不应该叫违法吧  只是组织没有合法性而已啊。

呵呵,刚开始肯定没那么有组织,现在只能以朋友圈的形式出现了,如果以后有凝聚力了,当然可以正式申请成立社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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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依呀  有团结和权益意识很好 不管形式怎么样 最好能坚持形成一个无形团体的方式来行动 这样才能做一些事情 当然真要行动 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3 18:09
向布洛陀祈祷!!向侬智高致敬!!向傣僚勇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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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01:15:48 |只看该作者
红河枫 发表于 2013-7-1 12:52
未经登记都非合法组织。

中国所有的汉服相关社团都是没有组册登记的,更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该类组织都是非法组织,但是现在却在不断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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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01:17:17 |只看该作者
为何叫壮族劳工互助会?这样岂不是把我们的同胞布依人给隔阂了,这样的社团名称很是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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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04:07:33 |只看该作者
  目前,我国的民间组织发展迅速,据统计我国现有各类民间组织28.9万个,而民间组织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据廖鸿介绍,中国目前共有各类民间组织中,基金会有96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有13.5万个,社会团体有15.3万个。与这三种性质的民间组织对应的管理规范条例分别是《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据悉,我国民间组织正以年增长10%至15%的速度发展,已经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层次有别、覆盖广泛的民间组织体系,对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倡导互助友爱,反映公众诉求,推进公益事业,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贸易纠纷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摘自《民政部拟出民间组织管理新条例》(新浪财经2005年09月04日的文章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0904/102419402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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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04:19:0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沙南曼森 于 2013-7-2 04:3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http://mjj.mca.gov.cn/

中国社会组织网 http://www.chinanpo.gov.cn/index.html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http://www.chinanpo.gov.cn/1202/16084/index.html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http://www.chinanpo.gov.cn/1202/15997/index.html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http://www.chinanpo.gov.cn/1203/15502/index.html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第26号公布)
http://www.chinanpo.gov.cn/1202/17049/index.html

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主办)
http://www.gdnpo.gov.cn/

广西民间组织信息网(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主办)
http://www.gxn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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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04:53:40 |只看该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民发〔2009〕77号)
时间:2009-5-21 来源:广西民间组织信息网 http://www.gxnpo.gov.cn/dispArticle.Asp?ID=776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组织和个人在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会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整合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建设、完善居民自治、服务人民群众的一支新生力量。重视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二)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目标任务

  2.提高登记备案率。建立科学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快登记备案工作进度。2009年底要基本完成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标准的社区社会组织,按规定全面纳入登记管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实行全面备案。

  4.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对已经正式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对社区中客观存在但达不到依法登记条件的民间自发组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履行备案职责,形成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三、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

  社区社会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社区(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把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授权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申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活动资金银行证明;
  4.活动场所证明;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6.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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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05:06:33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09〕96号)
来源: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gdnpo.gov.cn/news_vie ... ID=104&NID=1191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
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业务范围涵盖以下内容:

  (一)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

  (二)为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三)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四)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三)通过资金扶持、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应由业务指导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申请设立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成立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的会员数量要求降低为20个以上。

  第五条  简化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

  (一)具备设立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但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申请注册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批(审核)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者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申请登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验资报告;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或举办者的简历情况(表);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章程核准表;

  (八)基金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申请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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