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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网络隐私权等待法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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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8:4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04年05月25日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亚太地区城市信息化论坛第四届年会进入第二天,“信息化与法制建设研讨会”作为其中的一项讨论议题,受到了来自法律界的专家和网络精英的广泛关注。

  与会专家就如何加强、完善互联网法制建设展开研讨,希望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使其健康、迅速地发展,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   网络隐私权重视不够

  网络发展中有关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成为这一研讨会的重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新宝教授的《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梅绍祖教授的《信息技术与个人信息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周汉华博士的《指定中国〈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几点立法思考》等报告中都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很大关注。

  专家们认为,在中国存在严重的个人数据被非法搜集、滥用、交易现象,网民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意识还不够强。比如你要登录某个网站去申请一个电子邮箱,他要你填写一个申请表,当然你可以写一些假的信息,但是有一些假的信息是不成立的。对于电话号码,他可能给你发一条短信告诉你电子邮箱的密码,如果你填写的是假的信息你就得不到这个密码,你的申请就会无效,所以有些信息的采集可能是真的。你在不经意的过程中就将大量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的经营者。

  张新宝教授曾做过一些相关调查,发现主要的门户网站(中文网站)、商业网站都建立起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能够有这样的隐私保护意识已经很不错了。这远远好于一些政府网站。而同一家的网站中文版和英文版的对隐私政策的保护也不一样的,英文版的对隐私的保护比较高一些。与会专家认为,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最主要还是应奉行是行业自律。任何一个做软件的公司、网络经营商都要遵循这样的自律。

  当然,对于不够自觉的网站,就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网站经营者作为ISP(网络服务提供者),他承担两个方面可能侵害隐私的责任:一个方面,是作为直接的加害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另一方面,是作为ISP承担的中间责任,主要是指网站经营者对他人发表在网站的侵权信息承担责任。

  另外,与会者还指出,在互联网领域还有很多技术对隐私权构成威胁,这些技术通常被黑客所利用,有一些则是被网站本身所利用。业内较为关注两种最典型的技术:一种是cookies,它的中文意思是小饼干,这是一个很简易的程序,几乎每一个网站都使用这种程序,它的目的是记录你各种上网的行为。

  因此,专家建议法律要给适用cookies的网站设定一个告知义务:在自己的隐私政策里面明确地告诉网民,他们使用了cookies。而通过cookies收集到的个人资料,也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还有一种是木马软件。这是纯粹的黑客软件,对这样的软件采取的态度应该是坚决禁止的态度。

  目前,中国为了让ISP产业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适应国际竞争环境,法律界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持有比较宽容的态度,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而且只是在具有比较严重过错的时候才承担侵权责任。与会者认为应发挥后发优势,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和健全中国隐私权保护制度。

  借鉴国外经验

  在欧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早在198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案》,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是处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法案。1997年10月克林顿政府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框架》的报告,保护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提了出来,要求努力营造一个有意义的、对消费者友善的隐私保护环境。

  欧盟国家则普遍认为,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对消费者的网上隐私权加以保护,因此欧盟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严格的立法规制思路。1999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互联网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从而在成员国内有效地建立起了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法律体系。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5月25日 第七版)

文章出处:《国际金融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4-5-25 20: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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