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根据原生态民歌创作还是抄袭? 《夜了天来夜了天》与《夜了天》对簿公堂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 卢林峰 “夜了天咧夜了天,等哥等在小河边。风吹竹林沙沙响咧,月亮挂在山尖尖……” 2002年的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当这首名为《夜了天》的歌曲一经著名歌手孙悦演唱,就博得了阵阵的掌声,那优美流畅而不俗套的风格令人沉醉而经久不忘。 时隔5年后的今天,这首《夜了天》歌曲再次引起人们的瞩目,原因是这首歌曲的词、曲作者被告抄袭侵权。(本报12月21日3版曾发消息) 委托创作歌曲《夜了天》 2002年8月31日,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与广西歌舞剧院创作中心、国家一级作曲家何超立签订了一份关于委托创作歌曲《夜了天》的协议书。协议商定: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组织创作歌曲作品《夜了天》(梁绍武词、何超立曲)。组委会支付词、曲创作费用4000元,组委会拥有使用权和出版权。 同年10月16日,南宁某报纸媒体刊登了署名为梁绍武作词、何超立作曲的歌曲作品《夜了天》。随后,歌曲《夜了天》在当年的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上由歌手孙悦唱响,歌曲中所包含抒情和优美的元素被孙悦展现得淋漓尽致,被誉为“既有民族性,又有时代性和现代感,既有壮族的音乐元素,又融入了现代音乐色彩的优秀创作歌曲。”并录选入《八桂歌典》。 《夜了天》被告抄袭侵权 今年9月,南宁市的林女士等人一纸诉状将《夜了天》的词、曲作者梁绍武、何超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梁、何两人侵犯林长春的著作权及她们依法继承而享有的相关权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必要开支2000元,并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据林女士介绍,父亲林长春生前是广西歌舞团国家二级作曲家,创作了不少优秀的作品。歌曲《夜了天来夜了天》是他1955年10月创作的作品,曾获1956年广西音乐作品征奖二等奖,该作品先后发表于《56年全国创作歌曲选集》、1961年8月的《上海歌声》、1993年1月的《歌海情潮》等书刊。在广西作曲界、民歌界、乃至整个音乐界都有一定的影响,其词曲独特的风格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2002年10月16日,南宁某报纸媒体刊登了署名梁绍武作词、何超立作曲的歌曲作品《夜了天》。经对比,林女士等人认为《夜了天》系抄袭父亲林长春作品《夜了天来夜了天》,形成了侵权。 林女士认为,《夜了天来夜了天》是一首反映恋爱中的壮族男女青年夜晚相会的情歌。这里的“夜了天”是晚上、夜晚的意思,它既不是汉语的用语语法习惯,也不是壮语的直译,而是父亲在歌词中用这富有诗意的壮语来表达壮家的“晚上”。“夜了天”是独特的,未见先例的,是父亲林长春的创作成果。而梁绍武、何超立的《夜了天》从歌曲的整体构思、主要歌词、音乐基调,主要旋律到形式,几乎完全抄袭了父亲林长春的《夜了天来夜了天》,构成了严重的侵权。从歌曲名字上就开始抄袭,歌词中开头的第一句就完全抄袭:“夜了天来夜了天”,而且梁绍武在其后的歌词中反复应用了“夜了天”和“夜了天来夜了天”达20多处,使“夜了天”事实上成为梁绍武《夜了天》歌词核心。歌词中的“夜来等妹到园边”被梁绍武略作改变,成了“等哥等在小河边”并以此引出其他语句。此外,演唱形式也相同,音乐基调、主要旋律也存在抄袭。 词曲作者否认抄袭 12月23日,针对《夜了天》被告抄袭侵权,记者采访了梁绍武和何超立。 梁绍武告诉记者,《夜了天》是根据大新县原生态壮族民歌《夜了天》素材而形成的创作歌曲,歌词除延用原民歌特定意境的“夜了天咧夜了天”外,均为创新之作。1980年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广西民歌选》里面刊载的《夜了天》(诗窝窝)清楚注明“大新.壮族/许讯传等唱/林长春、黄忠权记”。林长春当年正是根据这首民歌编词编曲形成了改编作品《夜了天来夜了天》,其中有90%的旋律和原生态民歌旋律相同,原生歌词百分百的被挪用,作品明显是属于“抄多改少”的改编歌曲,而且也清楚注明是“桂西壮族民歌,林长春编词曲”。因此,歌曲《夜了天》和《夜了天来夜了天》是同一民歌题材、不同时代不同意境、不同手法、不同结构、不同容量、不同艺术水准的两个由各自独立完成、各自独立拥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从理论上讲,《夜了天》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首歌曲的群体或民族。所以,对于原生态民间歌曲《夜了天》,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整理、改编、再创作。对利用原生态民歌进行整理、改编、再创作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也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对其进行垄断。因此,林长春有整理改编原生态民歌《夜了天》的权利,自己和何超立也有利用原生态民歌《夜了天》为素材进行再创作的权利。 何超立表示,林长春改编的作品《夜了天来夜了天》与自己创作的《夜了天》,虽然都取材于大新县原生态壮族民歌《夜了天》,但从“体裁”、“风格”、“曲式”、“旋律”、“基调”、“节拍”、“调性”等歌曲创作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对两首歌曲从艺术和技术两方面进行分析,两曲不具有同一性。因此,自己创作的歌曲不存在对改编歌曲的抄袭事实。 协会专家认为是创作歌曲 10月22日,广西音乐家协会对歌曲《夜了天》作出了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认为,林长春生前与黄忠权一起收集记录的大新壮族民歌《夜了天》(诗窝窝),是一首由当地歌手许讯传等演唱的原生态壮族民歌,对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音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收集记录并不等于创作,而只是将原生态民歌以歌谱形式保存下来,因此不存在著作权益。林长春根据大新壮族民歌《夜了天》(诗窝窝)编词编曲、发表在1961年8月16日《上海歌声》的男女声对唱、重唱《夜了天来夜了天》,是一首改编歌曲。梁绍武、何超立根据大新壮族民歌《夜了天》(诗窝窝)创作的《夜了天》,则是一首创作歌曲。两者的创作,都采用了大新壮族民歌《夜了天》(诗窝窝)作为主要音乐元素发展而成,两者之间不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大新县文化馆、大新县文化体育局也出具了关于原生态民歌《夜了天》的鉴证,认为原生态民歌《夜了天》是大新县壮族人民世代口头传承的一首民歌,这首山歌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应属于壮族人民共同所有。梁绍武、何超立共同创作的歌曲《夜了天》是取材于大新县流传的这首原生态民歌《夜了天》。 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会副会长、广西民族艺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广西著名民族音乐家范西姆也认为,流传于天等、大新的壮族原生态民歌《夜了天》是壮族人民世代传承的山歌,这首歌的著作权属于壮族民族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林长春先生是这首山歌的搜集整理者之一,这是一名民族音乐工作者应尽的义务。范西姆认为,歌曲《夜了天》是一首广西近年来较优秀的创作歌曲。 对此,林女士认为,所有的鉴证书须有事实作为依据才能成立。她们坚信法院会作出公证判决,还父亲一个公道。 那么,歌曲《夜了天》到底是根据原生态民歌为素材进行创作还是抄袭?让我们拭目以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