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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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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7 00:2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争鸣:乞丐的人权及其它
  只要递上一元或二元钱,就可以乘坐公交车,相信这是一个连小孩都知道的事。而对于衣衫褴褛、浑身散发臭味的乞丐能否乘坐公交车,最近成了南方某市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绝大部分市民都持反对乞丐上车的意见,公交公司面对这个问题也不知如何是好,而赞同应该让乞丐上车的人,认为乞丐的地位虽然低贱,但也是人,也有人权,只要掏钱就应该尊重其与他人同样的乘车权利。

因为说到了人权,理由似乎就变得很充分,但我们不妨将话题移开一下。流落街头的乞丐因为影响市容而被依法收容,人们对此不会有异议吧?去宾馆不能穿拖鞋背心,也基本上得到了人们一致的认可吧?听音乐会需要西装革履,绝大部分人都知道这是一种尊重、一种礼貌吧?

要是有人提出,流落街头的乞丐也有人权,他躺在大街上既没有挡住别人的路也没有妨碍谁了,凭什么就得把他关起来呢?不穿西装皮鞋的人也有人权,为什么穿拖鞋背心的就不能进宾馆或者听音乐会了?大家一定会说问这问题的人有毛病,道理很简单,流落街头的乞丐有碍市容,穿拖鞋背心进宾馆或进音乐厅穿着上不符合礼节。

记者的调查中记述道:一名衣着还算"光鲜"的男乞丐上了车,结果身上的臭味熏得周围的乘客直作呕;一年约十一二岁的男乞丐全身赤裸地躺在公交车的后座上熟睡,身下仅垫了件脏衣,小乞丐不时翻身,时而屁股对着人,时而生殖器对着人。或许强调人权的人又会说,看不过闻不惯你大可以走开或不看,何必如此小题大作不让乞丐乘坐公交车呢?

众所周知,公交车空间有限,在客运的高峰期人挤人是常有的事,谁会愿意让自己身体紧挨着一个又脏又臭的人(即使他不是乞丐)呢?是的,乞丐也有人权,反对乞丐上车却并非是要剥夺人权,而是针对他们的衣冠污秽以及身上的臭味,因为这样的衣着者是不宜到公共场合去的。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噪声过大、卫生过脏等各种严重污染环境、干扰人们生活的现象而遭到投诉的情况大家并不少碰到,这些基本上也会有专门单位对其进行调查处理。何谓干扰?意思就是超出了一定的标准以及人们一定的承受能力。现实的情况也正是因为乞丐已经对普通的大众构成了干扰,当然要受到被拒绝上车的"待遇",这和不让穿拖鞋背心去宾馆或音乐厅是一样的道理。

乞丐是一个值得众人怜悯的弱势群体,应该得到大家的同情,这一点没错。公交司机如果没有权利拒绝乞丐上车,但如果大部分乘客避无可避、忍无可忍,不乘座有乞丐上去的共交车,公交司乘人员的利益又应该由谁来保证?当大部分乘客提出了抗议,公交司机不让乞丐上车,只不过是代群众行使了驱逐权而已。

从利益的保护的角度来讲,当两种利益(大部分乘客的利益和乞丐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遵循保护绝大部分人的利益而舍弃小部分人的利益的原则。从这个方面来说,不让乞丐上车只是暂时剥夺他们乘车的权利。如果将这也说成是侵犯了人权,似乎有些过于言重了。如果他们衣着不再那样污秽或臭味熏天,谁又会去剥夺他们乘公交车的权利呢。

从合同法来分析,有的专家认为:"公交具有特殊性,社会已限制了公交公司的合同自由权,它必须和所有人签订客运合同,乞丐也不得例外。"必须和所有人签订客运合同,这话本身说得有些牵强。试问:明知对方是一个小偷、歹徒或者是一个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难道司机也得让他们上车吗?别忘了歹徒和疯子照样也有人权,难到以保护这些人的人权为借口就可以置其他乘客的生死于外吗?

社会或许是限制了公交公司的合同自由权,但,再怎么限制,公交公司与乘客要发生的始终是合同关系,是合同,就别忘了形成合同的最重要的条件:彼此双方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德要求任何人在公共场合都应该衣冠整洁,以示对他人的尊重。只要有一方不遵守社会公德,另一方当然有权解除合同,具体到污秽或臭味熏天的乞丐问题,不是也就一目了然了吗?(网友:嫣然)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30/20021205/881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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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3-27 20:13:00 |只看该作者
如果公車有一條條例說明「不得對車上其他乘客造成滋擾」,那麼有濃烈臭味,或以生殖器及屁股示人的,不管是否乞丐,車長都應該有權阻止這人上車。這和一些交通工具禁止乘客吸煙的原則相似。

Is-Peiq maz zaeng Hyanglgangv. Daeg Bei daj Yanghgangj dae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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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4-3-29 08:58:00 |只看该作者

乘客文明守则

一、自觉遵守乘车管理规定,维护乘车秩序,举止文明,相互礼让。
二、在规定地点候车,按顺序乘车,不强行上下。
三、乘车及时购票,主动出示车月票,接受查验。
四、不携带危险品和有碍乘客安全的物品、动物乘车。
五、保持站内、车内环境卫生,不喧哗,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六、爱护车站、车内设施,不蹬踏座椅,不乱写乱画,不损坏公物。
七、照顾老幼病残孕乘客,主动让座,不赤膊乘车。雨天乘车脱掉雨衣。
八、协助乘务人员维护站内、车内治安秩序,与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作斗争。

以上是北京公交车辆上张贴的“乘客守则”,这应该视为公交公司和乘客之间合同的一部分。
其中“举止文明”和“不赤膊乘车”可以对乞丐的衣着、行为等做出限制。
当然这个“守则”是很早以前制定的,现在应该适当修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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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4-3-29 12:42:00 |只看该作者
所以呢,应当是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原则的

陈洲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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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30 13:57:00 |只看该作者
能不能上车?能。这是公民的权利。


该不该上车?不该。妨碍了其他人的权利。

土地 民族 家园 母亲 http://blog.163.com/gaisi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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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树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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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3 16:26:00 |只看该作者
阿沛说的有道理!该立个原则,这样就把范围扩大了,不论是任何人都会受到约束!这样就不会涉及到对乞丐人权的侵犯,甚至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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