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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文字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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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01:0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章 关于总则   一、概 述
  总则是一部法律统管全局的部分,它所包含的内容都是涉及全局性问题的重要事项,并对这些问题作出原则规定。本法的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法律的调整范围,确定了国家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规定了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重申了宪法规定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明确了国家在语言文字方面的宏观职责以及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二、立法宗旨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条规定:“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在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阐明了立法宗旨。这个立法宗旨同我国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核心任务是一致的。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以法律手段,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从而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1.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使口语书面化的工具。因此,凡是同别人进行正常交际,不是用嘴把话说出来,就要用字把话写下来。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对于整个社会和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是十分重要的事情。为了更好地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需要有一种每个地区、每个民族都能听得懂、看得明白的语言文字,这就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是历史形成、客观存在的,不是哪一个人能够强加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改变了以往在语言文字工作中没有法律,只靠政策性文件,规范性差,权威性小,无法可依的现象,使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

  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社会公共事务。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第二,有利于促进各地区人员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统一的市场,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第三,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交流,发展各民族经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第四,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公民文化素质;第五,有利于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社会信息化建设,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立法宗旨中,特别把“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作为一项内容,强调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这方面的作用。现代社会,交通、通讯便捷,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比任何时候都更车广泛和频繁,对统一的语言文字的需求也更为迫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定既适应了这种需求,又能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

  2.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就是把国家和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和标准,用教育手段和规范的工具书及各种宣传手段等加以推行。具体地说,就是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一,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国,需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统一和规范。语言文字是文化的主要载体,也是一种重要的文化发展的标志。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全国经济形成一个紧密的整体,各地商品的流通和人员的往来也更加频繁,而语言的统一和规范,是培育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试想,语言互有隔阂或没有规范,怎么能保证政令的畅通?又怎么能保证交流的畅通,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这是现实经济发展向我们提出来的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二,国家通用语言规范化工作,对文化教育和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有重大作用。语言文字是工具,是文化素质中最基本的因素,是学习其他科学知识的基础。语言文字的高度统一和规范化,对提高全民族教育水平等都有着积极作用。

  第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也是一个国家文明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是社会信息化的必然要求。作为协调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工具,语言文字服务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影响社会的发展。未来社会发展的关键是加速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就加速科技发展来说,中文信息处理技术是高技术的重点之一,而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相应的应用研究水平,则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先决条件。当前,世界的发展已经进入自动化和信息化时代,利用计算机进行
信息处理,实现生产、办公、日常生活、图书情报和印刷出版工作等自动化已经成为现实。为了更好地发挥高新科技的作用,必须在全国建立计算机使用的网络化系统。这就必须要有高度规范化、标准化的语言文字才能实现。这既要进行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理论研究,同时还要制定语言文字使用中的各种标准。   在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同时,还要处理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同语言文字的丰富、发展之间的关系。不要把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理解为是把语言文字管死。国家的一个任务就是从民族的总体利益和国家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发展的需要出发,根据语言文字的发展规律,为语言文字的应用确定各方面的标准,把那些符合语言文字发展规律的新成分、新用法固定下来,加以推广,同时对一些不符合语言文字发展规律的、没有必要存在的歧异成分和用法妥善地加以处理,使语言文字健康地向前发展,更好地为全社会的交际服务。   三、法律适用范围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范围。同时它也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是普通话,国家通用文字是规范汉字。

  1.本法调整的范围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我国现行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

  国家通用语言是普通话,但不能简单地把普通话理解为汉语或等同于汉语。汉语是汉民族的共同语,在语言谱系分类上它属于汉藏语系,主要方言分为北方话、吴语、湘语、赣语、客家话、闽语和粤语。从历史发展来划分,汉语还分为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所以国家通用语言不是简单的指汉语,而是特定的指现代汉语中的普通话。

  汉语除共同语外,还有方言,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和使用,它不是全国范围内通用的语言,因此,本法的第十六条对需要使用方言的特殊情况和领域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国家通用文字是规范汉字,而不能简单地把规范汉字理解为是汉字。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已有6OOO年左右的历史,现用的汉字是从甲骨文、金文演变而来。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并存在于今天的现实社会生活中,为人们所使用。而规范汉字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对汉字进行了整理和简化而形成的。规范汉字的标准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因此,本法在第十七条对此做了限制性规定。

  所以,本法的调整范围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什么是普通话?
  语言是交际的工具,也是社会发展的工具。普通话是从现代汉语演化而来。汉语是我国的重要语言,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也是世界上发展最充分的语言之一,并且是联合国六种正式工作语言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更好地发挥现代汉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1955年10月在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上,将现代汉民族共同语定名为“普通话”,并确定了普通话的定义。

  普通话的定义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这一定义最先见于1955年10月教育部张奚若部长在全国文字改革会议所做的《大力推广以北京语音为标准的普通话》的报告中,确定于1956年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中。普通话的定义是从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来对普通话加以规范的。

  普通话是以北京话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是,普通话并不等于北京话,也就是说,普通话不包括北京话里的土词、土语和土音。这就表明普通话实际上是规范化的现代汉语书面语的口语形式。这里也体现出了普通话与北京话的共同点与区别点。

  “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北京语音”指的是北京音系,即:北京话的声、韵、调系统,不包括北京话里的土词土音。由于语言是发展变化的,任何一个语言在词与词素的读音方面都会有一些分歧,这就有必要对普通话语音作出明确的规范。1955年10月国家成立了普通话审音委员会,并确定了审音的原则、步骤和方法,并于1963年发表了《普通话异读词三次审音总表初稿》,审定异读词条两千多条。随着普通话审音工作的继续开展,于1985年12月27日以《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进一步规范了普通话的读音。当然社会生活的发展,语言也在不断发展中,随着《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的不断实践,普通话审音工作还仍在继续之中。

  “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北方话”是一个大方言,它可以分为若干个次方言,如:北方官话、西北官话、西南官话、下江官话等。北方话的范围特别大,约覆盖20多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北方话的各方言虽然存在着差异,但词汇却有相当的一致性,这就基本确立了普通话的词汇范围。

  “以典型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这就为普通话规范了它的语法范本,而毛泽东、鲁迅、郭沫若、茅盾、巴金、老舍、曹禹等,他们的现代白话文著作都是应用普通话书面语的典范,他们著作中无比丰富的书面语材料形成了普通话的语法规范。

  当然,现在普通话的定义仍有不严密之处,但并不会引起人们对普通话的误解,也不会妨碍普通话的推广,它一定会随着我国通用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不断得以科学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3.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在规范汉字中,整体简化或利用简化偏旁类推出来的简化字只占少数,多数还是历史流传下来的,沿用至今,未经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如人、山、川,日、水、火等字。

  规范汉字是客观存在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规范。比如秦统一六国后,实行“书同文”,基本消除了战国时期各地文字异形的现象,小篆就是当时的规范汉字。旧中国长期以繁体字为正体,以繁体字为代表的正体字也就成了当时的规范字。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投入很大的力量进行汉字的整理和简化工作,淘汰了一部分异体字,同时把人民群众长期以来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手头字、俗字加以整理,确定其正体字的合法地位,形成现有的规范汉字。

  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规范汉字适用于现代汉语,它包括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部分。经过整理简化的字由国务院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以字表等形式正式公布,其规范标准是:

  (1)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2)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3)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4)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
  (5)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

  规范汉字中,除上述经过整理简化并以字表等形式公布的字外,还包括许多未经整理简化、也不需要整理简化的字,如“人、土、大、小、王、田、心、引”等,这一部分字也是规范汉字,而且规范汉字的绝大多数是这类字。

  以上两部分汉字合在一起,就是规范汉字。

  当然,“规范汉字”是一个出现时间不很长的新术语,对其界定在学术界仍还有不同看法,同时,汉字的规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长期的工作,仍需要积极、稳妥地进行。实践表明,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字表等形式颁布的现代汉字规范,总的讲是可行的。这些字表在普及识字教育、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推动汉语汉字信息处理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为了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法律规定了国家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即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这将有利于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我国政府在语言文字方面一贯坚持的重要政策。

  1.推广普通话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早在50年代,国家就确定了“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的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改革开放以后,根据推广普通话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个方针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工作重心转移到普及和提高上来。建国50年来,我国的普通话推广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普通话的流通范围越来越大,影响也越来越大。作为唯一能跨越汉语方言隔阂,沟通各兄弟民族交际的语言,普通话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共同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普通话确立为国家通用语言,更有利于开展推广普通话工作。

  推广普通话包括要求人们掌握普通话和使用普通话两个方面,这就决定了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当普通话成为学校教学语言、成为机关工作语言、成为宣传语言、成为社会交际语言时,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为此,国家制定了《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并对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从业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现在,交通、通讯发达,又有广播、电视等现代化传播媒体,经过努力,在这一代青少年中基本普及普通话是可以实现的。

  必须明确的是,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交际。推广普通话是要求会说方言的公民,还要会说普通话。而且也并不要求公民在所有场合都讲普通话,只是在一些正式场合,如学校,机关,服务场所等讲普通话。从语言发展来讲,普通话和方言也处于不断丰富、融合的过程中,方言在语音、词汇等方面逐渐向普通话靠拢,普通话也不断从方言中吸纳词汇,以丰富自己。在推广普通话的同时,方言还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长期存在。

  2.推行规范汉字
  推行规范汉字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长期的工作。规范汉字是客观存在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规范。中华民族最早关于汉字的规范应是秦始皇的“书同文”,这项措施基本消除了战国时期各地文字异形的现象。从历史的角度看,汉字的统一与规范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现在的规范汉字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投入很大力量进行汉字的整理和简化工作,淘汰了一部分异体字,同时把群众长期以来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手头字、俗字加以整理而形成的。

  规范汉字最大的特点是汉字简化和整理异形字,这反映了文字自身发展演变中求简的趋势。规范汉字在扫除文盲、普及教育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规范汉字已经在全国得到普及,已经成为今天社会用字的主流,并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我国大约有8亿人是在汉字简化和规范的条件下掌握了文化的,因此可以这样说,推行规范汉字对提高中华民族综合素质功不可没。

  在推行规范汉字方面,国家做了许多工作,主要是对汉字的简化和整理。发表了《简化字总表》,整理异体字、更改地名生僻字、统一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规范汉字的查字法、公布《现代汉语常用字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配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国家正准备出台规范汉字汇编。这个汇编将把以前发布的各种字表汇编整理成一个统一的字表,以方便群众使用规范汉字。此外还将颁布其他汉字标准。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学校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这些社会用字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使用范围不限于个别人的社会交往,而是通行于全社会,需要一个共同的标准,来规范人们对它的实际应用,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它的社会功能。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有如下四种表现:写错别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滥用繁体字。这些现象的存在,给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教育的普及、文化的繁荣造成很大的损失和障碍。尤其是进入信息化时代后,计算机对汉字的识别,要求汉字必须规范。所以在知识经济时代,推行规范汉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   五、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这一条规定的是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和国家对这种权利的保障。   1.公民在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
  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公民的权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学习和使用中华民族共同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公民为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市场经济、迎接知识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挑战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熟练掌握并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可以为公民接受教育、就业、交流提供许多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干涉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违法行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法律是以规范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法律上的权利表现为法律允许人们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则表现为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本法把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为公民的权利,没有规定为公民的义务,是因为本法调整的是特定人群在特定场合的社会交际行为,而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行为。具体说来,本法主要规范的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子,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并不要求每个公民在任何场合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所以,法律只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2.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是国家的责任
  国家在规定教育教学语言,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加强语言文字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等方面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依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政府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语言文字工作。
  为使公民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国家制定了《汉语拼音方案》《现代汉语常用字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规范标准。国家还制定了《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对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等专业人员提出了普通话等级要求,并开展普通话测试工作。为使公民学习和掌握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法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国家还开展多种形式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规范意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和作用深入人心。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将每年9月的第三周作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提高公民对语言规范化、标准化的认识。   地方各级政府除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外,还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飞速发展,大量新生事物不断涌现,语言文字作为社会交际的工具,在词语的使用方面格外活跃,新词新语大量产生,外来词大量涌入。同时在广告、商标。招牌中也出现了带有殖民、封建、色情、低级趣味等不健康色彩的用语用词,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混乱现象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人大代表纷纷呼吁语言文字立法,要求通过立法,从形式到内容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规范。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现象的确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不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不利于语言文字环境的净化。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仅是个人的随意行为,本法第五条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就是对语言文字使用的内容和形式问题进行的原则规定。这三个有利于站得高看得远,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义重大。本法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的规定,侧重对语言文字使用的形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也就是重点规范了在什么场合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而对语言文字的使用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没有作具体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有对语言文字使用的内容进行的规定,如《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商标广告,商品名称,店堂告示,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物,计算机网络的用语用词的内容问题都作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   语言文字是人们的交际工具、思维工具,是维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素,服务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各国人民对自己的语言文字怀有特殊的感情,把对自己语言文字的尊重或歧视,看成是对自己国家的尊重或歧视。随着我国,,入世贸组织,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将越来越大,我国在世界上的作用和地位也会不断,,强和提高,与此同时,我国与世界的交往日益增多,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在国际上也会日益频繁,因此维护语言文字的纯洁。健康,不但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同时也是关系到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大问题。   一个强大的统一的国家,要有统一的政令,令则行。禁则止,政令畅通就要有统一的语言文字。从秦始皇开始“书同文”,到东f1TY字得歪“了一次全面系统的整理,汉字获得了真正的统一,中华民族绵延融合数千年,这同统一的文字所产生的强大凝聚力不无关系。地区之间的交流,民族之间的交流,学习和传播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都需要有统一规范的语言文字。所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对促进各民族团结,国家长久的安定统一和各民族根本利益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尤其进入信息化社会,语言文字做为一种信息载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进步都是至关重要的。   实现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语言文字工作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组成部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对人们之间的交往、联络和信息准确无误的传递,以及对传播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发展物质生产,推动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角度看,语言文字能力是人们的基本能力之一,使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增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一项重要内容,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与我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   七、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六条规定了国家在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四个方面:   1.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这里的“国家”主要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的职能部门)
  
为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就要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使人们在讲普通话和书写规范汉字时有依据,有尺度,社会不能听任语言文字的个人化和随意化。语言文字必须有共同的规范,以保证社会上思想交流的明确无误。特别是针对当前语言文字的应用还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现象,强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尤为重要。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水平,总是同它的团结统一、文化传统、精神风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诸因素相联系的。当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规范的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第四,滥用繁体问题的存在,说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早在50年代毛主席、周总理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就对语言文字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指示。1986年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以规范化、标准化为主要任务的新时期。   解放后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普通话方面的主要有:1985年12月27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和广播电视部联合发布了《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审音表就是对普通话读音的规范。同时普通话审音工作还仍在继续进行。例如制定《普通话规范音节表》《普通话必读轻声词》《普通话必读儿化词化词》《普通话规范词表》,修订《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   有关规范汉字的规范和标准主要有:1.1955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2.1956年1月由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3.1976年9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修订的《中国人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4.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5.1983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出版局发布的《汉字统一部首表》。6.1986年10月由国家语委发布的《简化字总表》。7.1987年3月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8.1988年1月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9.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0·1988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委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1.1990年3月国家语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此外还有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近20件。   为配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行,国家语委已将《规范汉字汇编》的课题立项,将以前发布的各种字表汇编整理成一个统一的字表。有关文字的其他标准,国家语委也正在组织力量进行研制。   2.国家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这里的“国家”既包括国务院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总则中对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只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的职责范围的划分,在第三章“管理和监督”中作了规定。管理权限的划分原则是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管理,与行业管理、地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光靠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来管理是不行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和地方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部门,负责和监督法律的实施。

  近年来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出版物、地名、广播影视、招牌、商标、广告、商品包装等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汉语拼音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外,为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各地配合国家语委开展了大量的宣传教育活动。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市还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规范各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

  3.国家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这里的“国家”既包括国务院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教学”是指在学校中教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总则中对此只作了原则规定,在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一章中对学校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了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学校教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基础。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带有强制性的。而学校教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就为普通话的推广和规范汉字的推行打下了广泛的基础。

  国家对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工作一直都很重视,多年来语言文字的科研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些科研成果,对于规范和促进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科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有:语言规范化基本理论研究、国家级语料库、汉语词汇信息库、汉字属性词典、汉字结构信息库、术语信息库、汉语电子词典、通用词汇表、词义研究和词义标注、汉语词性标注、句法规则、句法树、句义研究、语用研究、中文信息处理的研究、现代汉语缩略语的研究、外来词规范研究、新词新语研究、汉语部件称谓研究、汉语部件拆分序列研究、汉语部首表研究、汉语结构方式归类研究、印刷新字体字形规范研究等等。研究单位主要有:除全国各高校中文系中语言文字研究所外,还有社科院语言所、社科院民族所、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等研究单位。通过立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有了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大力支持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扶持和帮助。其实质就在于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科研,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发展,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4.国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语言文字除了需要规范外,它还有不断丰富发展的问题。语言文字的丰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生活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规范、丰富和发展是相辅相承的,是互相联系的,互相促进的,不能孤立存在。语言文字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是建立在语言文字规范的基础上的,没有语言文字的规范,也谈不上语言文字的真正丰富和发展。而没有语言文字的丰富和发展,语言文字的规范就只能是僵死的,停止不前的规范,也就失去了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功能,所以任何规范标准都不能一成不变。语言是动态发展的,规范标准也应是动态发展的,对规范标准应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语言中最活跃、最丰富、发展最快的部分是词汇。任何一种语言特别是其词汇系统要丰富和健康发展,都需要不断地从方言词、外来语词、行业语甚至古语词中汲取营养,因此,新成分、新用法如新词新语、缩略语、外来语等的出现是经常发生的事。有人认为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一些条条框框,会把生动活泼的语言框死,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法律的制定既要有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又要有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发展,这也是立法的根本目的之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一个不断进行不断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没有终止的时候,需要从语言文字的自身发展规律和我国的国情出发,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起来,使
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过程成为积极引导规范而又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   八、国家对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要发动群众,人人都来关心和参与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活动,在这些群众性的活动中确实涌现了一些积极带头讲普通话,推广宣传普通话,为推普作了大量工作的先进个人、集体和领导干部。为了给群众树立好的榜样,更好地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曾多次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到2000年止,国家先后四次对有突出贡献者进行表彰和奖励。1986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表彰的文字改革和推广普通话的先进单位58个,积极分子193个。1992年12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表彰先进单位150个,先进个人150名。1995年12月25日在纪念文字改革和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40周年大会上表彰领导干部5名,他们是北京市副市长胡昭广、上海市副市长谢丽娟、广州市市长黎子流、唐山市副市长王选才、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国安。1997年12月23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表彰了先进集体201个,先进工作者373人,优秀领导干部12人,还有为语言文字工作做出贡献的老同志25人。   国家还设立了“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这是教育部专门授予在世界各国汉语教学、汉语研究、介绍中国语言文化以及为增进同中国人民友谊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的奖项。   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各民族平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它在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以及各民族语言文字的长期并存、共同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民族都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的“各民族”是指中华大家庭中的各个民族,包括汉族和各少数民族。本法是国家用语言文字法,所以法律条文中没有规范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这样的作法,不能误解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歧视,更不能理解为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排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了阐述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本法第八条重申: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并且说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各民族平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共有56个民族,70多种语言,50多种现行文字。这些语言文字在我国都处于平等的地位,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民族都有充分的自由去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我国《宪法》中“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规定,就是最好的体现。
  我国政府之所以提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重要理论和原则,概括而言,有以下两点原因:首先,民族语言文字问题是民族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人民都对自己的语言文字怀有特殊的感情。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处理好民族问题,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有许多少数民族语言,也有多种方言,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既有利于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也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更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因此,我们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看待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意义。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会越来越频繁,作为最重要的交际工具,语言不通,就无法交流,因此各民族需要相互学习语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将与汉语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在各自不同的使用范围内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复杂,发展不平衡,其社会功能呈现多类型,多层次的特点,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提出了“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开展工作当中,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类型、不同情况,提出和采取有利于社会进步、民族繁荣,有利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的政策与措施。我国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政策,具体体现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   2.《宪法》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
  第十九条 第五款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3.《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一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十六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收办法。   第三十七 条第三款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八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四十九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4.其他法律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主要规定
  (1)《教育法》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

  (4)《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能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5)《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6)《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有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
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9)《著作权法》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0)《会计法》中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的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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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10:32:00 |只看该作者
普通话是“推广”,规范汉字是“推行”,少数民族语言是“可以使用”或“用”。这些字眼是很值得考究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3-26 10:37:4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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