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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语言文字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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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00:5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2000/Nov/9956.htm 中国网(中):在我国,语言文字以一种自然发展的状态存在已经有几千年了,为什么到今天却想起要制定一部法律来规范它?

王均(王):中国从19世纪90年代清朝遭受列强侵略处于国家生死存亡的关头,就有一批爱国人士提倡切音字和官话运动。桐城派的古文家吴汝纶也写信给管学大臣张百熙,主张效法日本,在学校教学“国语”和“切音字”。1913年召开的“读音统一会”是我国“国语运动”的开端。所以,我国通用语言的研究与推广,至少有87年的历史了。但是,政府真正认真做这件事是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的。一个国家要实行工业化,没有一个统一的语言是不可思议的。欧洲各国200多年前就做到了这一点,日本也在100多年前做到了。我国近50年当然是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这与党和政府的大力提倡,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有密切的关系。

中:我国一直在大力推广通用语言,近几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似乎仍有一些地方不尽如人意,您认为在推广通用语言工作中还有那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国家进一步推广通用语言有什么意义?

王:但是,要改变人们世代相传的习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仍有一些地方不能尽如人意,是不难理解的。我认为,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是没有形成以使用通用语文为荣的社会风气。这要分开来说。关于推广普通话,在原则上没有人反对;问题在于实际。(少数方言地区的人由于见识狭窄,过分夸张方言的作用,现在也正在提高认识的过程中。)可以说,内地凡是上过学的人绝对不懂或不会说普通话的人是少数,多数是会说而不说。“非不能也,是不为也。”为什么?怕说不好被人笑话。所以社会风气关系很大。在方言如此复杂的中国,要求每个人都说标准的普通话是不大可能也不太合理的。不过,像台湾和新加坡都是方言复杂的非汉语官话区,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也都普及了“国语”或“华语”,因此也得承认,我们主观的努力不够,也是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之一。有人提出“通用普通话”或“地方普通话”,也就是过去所谓的“蓝青官话”。对此我们不反对也不便提倡,因为,标准只能是一个。取法乎上,仅得其中。能够大家都说不怎么地道的普通话,就有进一步向标准语靠拢的可能,当然是好事。所以,应该鼓励开口,而不应该对说得不标准的人挑毛病,打击人们的积极性。说得好不好没关系,全然说一口方言土语就应该被认为是文化素养不高或者怯懦的表现而感到羞愧了。有这样的社会认识,事情就好办。当然也要采取一些促进的措施。至于规范字,情况又不一样。有些上年纪的人弄不清哪是规范字是情有可原的,但是有人根本就反对文字规范、主张开历史倒车恢复繁体字,在社会上制造混乱,这就说不过去了。

中:国家为什么要通过制定这部法律来确保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王:制定这部法律的意义在本法第五条已有明确的说明,它的做法在本法第六、七条也已交代清楚。为什么还要立法?因为有人诋毁和反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并在社会上大肆活动,大造舆论,引起了相当的思想混乱。例如有几个人自办一个叫做《汉字文化》的杂志,他们全然不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语文政策及其工作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却利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文革期间极左政策的反感,把语文规范化也说成是“一个人(指毛泽东)的一句话”造成的“左”的政策。他们攻击语文规范化就是“管之,卡之,压之”(《汉字文化》1996年第1期54页),汉字简化工作“导致民族文化素质的粗俗”(58页);语言文字立法是“十八般武艺用遍,浑身的解数使尽,山穷水尽,何处是归程?万般无奈,孤注一掷,把最末一线希望押牢在国家的立法上。……中国大众相信:文改专家所梦寐以盼在文字规范上操‘生杀予夺’之柄的法,国家万万不会立。”(同上55页)类似这样的歪曲污蔑、攻击与谩骂,在该刊物上几乎每期都有。这一小撮人人数不多,无处不钻,破坏的能量很大。事实证明,语文立法是大众的要求,而且,立法不是为了“管,卡,压”和惩办人,而是为了更好地亮明政策,推动工作。

中:说什么语言是一种习惯,要改变这中习惯似乎应当以引导和融合为主,法律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那么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有什么特殊意义与价值?

王:人们的语言习惯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农业社会人们的活动范围不出本乡本土,群众间的异地交流也比较少,教育落后,安土重迁,因此说方言也能解决交际的需要。要建设市场经济的工业社会,社会分工较细,各地区的社会交流成为必要,就需要有统一的民族共同语和全民义务教育。现在到了信息社会,世界正进入以信息网络化为标志的高新科技的知识经济时代,我们要从一个工业市场经济还不很发达的社会追赶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两个历史时代,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要求更加讲求信息的效率和准确性,大力推广作为信息载体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当然也就成为十分紧迫的社会要求。但是,习惯势力往往使人前进的步伐赶不上时代的要求。因此,这部法律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是十分必要而及时的。

中:做为一种习惯,语言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的口语中,这部法律对这方面似乎没有什么具体规定,那么在方言区,人们日常生活习惯仍用方言,这是否不利于普通话的推广?(如认为没影响)为什么?(如认为不利于)应采取什么措施

王:现代人的语言生活应该是母语和通用语双言制(diaglossia)或双语制(bilingualism)的语言生活。因为人们的交际对象不能限定在方言的范围之内,甚至于还得通外语。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但是,使用方言的范围得有所缩小。在执行公务当中,在校园内,在媒体传播中,在窗口行业中,在同异地人交往或学术活动中,你得说普通话。在家庭内,或者是同乡之间,非正式的交谈当中,你依然可以使用方言,当然也可以说普通话。这种要求主要是通过引导和鼓励的办法来促进其实现的。也有要有一些保证措施,例如升学、招聘、评升职称等,对外语外文都可以有要求,为什么对本国语文倒反不能要求呢?如果把它作为入学、求职、上岗、提升的条件,人们就会向那方面努力。没有措施是不行的。这样的措施也是合情合理的。

中:有一句话说“民族的就是世界的”我国有56个民族,73中语言,这本身就是一种财富,最近几年有一些用方言创作的文艺节目如,方言相声、贫嘴张大民的故事等都得到群众的喜爱,现在通过法律大力推广普通话,是否会使的一些语言消失,造成损失呢?

王:母语是一种财富,族际交际语、全民交际语更是一种财富。方言决不是超乎民族共通语的财富。二者不是不能两立的东西,它们相辅相成,而以通用语文为主体。方言服从于共通语。对于国内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本法第八条重申了国家语言平等的政策。国内少数民族为了自己的发展进步,实际上需要兼通汉语文,这不是强加给他们,而是各民族自觉的要求,所以第四条说: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法律另有规定的”就包括了少数民族的情况。既然大力推广普通话并不禁止方言更不限制民族语的使用,何来“语言的消失”和“造成损失”呢?

中:近几年,我国一直在要求使用规范汉字,然而在很多地方仍没有按国家要求使用规范汉字,比如一些广告招牌,您认为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们应当采取那些措施来确保规范汉字的使用?

王:我国一直在要求使用规范汉字,然而在很多地方做不到,我认为关键在于人们的认识。本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可以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虽然看来跟本法第十四条有些矛盾,我是这样理解的:手书字得来不易,可以作为“例外”放在“免检”之列,并非悬为典范;您就别去挑毛病啦!这也是我们的“中国特色”嘛。当然未尝不可吁请领导和名人给大家做表率。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中:您认为国家应当采取那些措施来确保这部法律的实施?

王:我认为要确保这部法律的实施,最有效力的办法就是大力推广汉语拼音,包括已经作为国家标准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现在已经到了互联网络时代,掌握拼音和正词法,就能在电脑上驰骋!这就可免死记编码之苦,能让计算机为你服务,又能从国际互联网上获得最新的信息。国家的现代化离不开语言文字的现代化。放心,拼音不是文字,但它能帮助你正音,学好普通话,帮你上计算机操作。它不过是汉字的辅助工具,不要害怕它,要利用它。还有,语言文字研究单位要及时研究有关问题,使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更科学合理而为人乐于接受。要多做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共识: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体现着我国社会和说话者的文明程度!

王 均,曾任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第七、八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国家语委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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