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起草背景
2006年,胡锦涛同志明确要求国家民委“商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此后,贾庆林、李长春、刘云山、回良玉、刘延东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多次听取国家民委关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情况的汇报,分别做出重要批示,并要求制定一个文件、召开一次会议、出台优惠政策,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研,与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文物局一起研究起草《国务院关于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筹备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若干意见》草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7个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若干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送审稿。2009年6月10日,《若干意见》经国务院第68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2009年6月12日至13日,国务院在北京隆重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若干意见》经与会代表学习讨论后,于7月5日由国务院正式下发。
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和《若干意见》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第一次会议和第一份文件。这是加强民族工作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和《若干意见》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二、起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的基本原则
(一)指导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指导性,就是作为新中国成立60年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文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要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操作性,就是要有优惠政策、资金项目、具体措施,便于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考虑到国家文化建设有相对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和规划部署,把各项政策措施纳入国家文化建设的格局当中,与现有的文化工程、项目相衔接。
(二)以解决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为立足点。我国文化建设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解决起来难度更大。同时,民族地区文化工作存在的一些特殊困难,严重影响着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如民族地区农牧民精神文化需要日益增长,而民族语言文字类精神文化产品供给不足;一些珍贵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传承人去世出现传承危机;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的文化遗产造成严重破坏甚至毁灭性打击等,必须依靠特殊的政策措施,给予特别的扶持,才能做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和保护。
(三)重点关注少数民族文化的内在弱势和外部挑战。长期以来,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化形态处于自发封闭的原生状态;一些少数民族的人口数量少,文化的规模和影响也小。规模小的文化,抵抗外力冲击的能力就弱,流失和失传的速度就快,通过市场机制发展自身的难度就大。因此,国家给予特殊的扶持,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文化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作为突破口,加紧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思想文化渗透,对我文化安全和边疆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必须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搞上去。这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关系我国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大事。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取得的辉煌成就
在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各民族文化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
(一)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已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都有接受教育、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从事各类文化活动等权利……,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等内容。198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在法律上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各级政府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民族语文、科学技术和保护民族文化资源等领域的自主权,保证少数民族群众在本民族文化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尊重、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基本法律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为了应对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内外环境的变化,国家集中出台了一批重要法规和文件,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出台。2006年,《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出台。2007年,《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一五”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等多项涉及或针对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法规和措施陆续出台。这些法规和政策加大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加快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
根据民族地区地广人稀、自然条件差、各民族生活习俗差异显著的特点,国家在民族地区实行财政优惠政策。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边疆建设专项补助”、“边境建设专项补助投资"、“边疆建设事业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事业补助费”等财政支出项目,用以资助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这些项目对于促进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20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以来,国家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民族地区经济、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发展。中央财政2000-2007年,向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从25.5亿元增加到172.7亿元,增加5.8倍,年均增长31.4%,有效地缓解了民族地区发展的资金短缺难题。
地方各级财政的积极支持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从2000年到2006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财政支出中,用于文教科卫的支出由289.8亿元上升到848.36亿元,分别占2000年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的24.7%和2006年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的22.7%。同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人均文教科卫支出由172元上升到480元,增长了1.8倍,高于全国人均文教科卫支出的增长速度,人均支出总额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进入新的加快发展阶段。
(三)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是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从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就开始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各级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经历了从发展群众文化事业到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转变。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得到了不断满足。
1.
基础文化设施建设
国家通过实施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动室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送书下乡、流动舞台车工程、建农家书屋等重大文化工程,使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的条件明显改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国家将投入22.11亿元,在西部民族地区建设1.23万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到“十一五”末,要基本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综合文化站的目标。截止到2007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建成群众文化事业单位7429个,比1979年增长1.89倍。其中文化馆618个,文化站6715个,分别比1979年增加174个和4691个;图书馆数量达605个;文物保护管理机构467个,博物馆212个,分别比1983年增加3.9倍和6.9倍。同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剧场和影剧院157个,表演艺术团体651个,其中少数民族歌舞团127个,均比改革开放之初有大幅增长。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自2002年实施以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已达18.06亿元(“十一五”期间总投入将达24.76亿元),地方累计投入超过10亿元。目前数字资源量已达到73.91TB(1TB数据量相当于25万册电子图书或926小时视频节目)。截止到2008年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已在新疆、西藏等8个民族省区建设了34357个各级中心和基层服务点。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需求,还建立了少数民族语专题资源库。其中维吾尔文、朝文、蒙文、藏文四种少数民族视频节目1048部,584个多小时。少数民族文电子图书共1250种,12.5万册。
2003年启动的“送书下乡工程”,中央财政每年拨款2000万元集中采购一批基层实用性强的图书,送到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文化单位。2006年和2007年,向内蒙、广西、贵州、云南、青海、宁夏赠书134万多册,向新疆、西藏拨付购书款196万元用于采购维文、藏文图书。
2005年起实施的流动舞台车工程,向基层特别是民族地区配送流动舞台车,方便文艺团体深入乡镇农村,开展政策宣传、电影放映、文艺演出、图片展览等文化宣传服务活动。2006年和2007年共为8个民族省份配送流动舞台车143辆,价值4766万元。
2008年国家财政开始对中西部地区面积达标的乡镇文化站给予每站5—8万元设备购置经费补助。2008年度落实补助资金2.59亿元。其中为8个民族省区的1388个乡镇文化站配备了相应设备,共补助1.11亿元。
2.
广播影视体系建设
国家通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民族地区基本建成了功能较齐、语种较全、覆盖面较广的广播影视体系,广播、电视覆盖率分别超过85%和90%。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实施以来,在民族地区基本实现了行政村“村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每个村至少能收听收看到两套电视节目和两套广播节目,一些地方甚至能收到十几套电视节目,切实解决了7000多万人口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重点实施20户以上通电自然村“盲村”的建设。2007年和2008年,国家财政已安排建设资金6.56亿元,对八个民族省、区13.04万个“盲村”建设予以补助。到2009年底,将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八个民族省、区25.56万个“盲村”的建设任务。此外,2008年国家财政还对八个民族省、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给予补助3039万元。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以来,我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相对落后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目前民族地区农村电影的放映覆盖率已达到60%。有关部门正在为争取实现民族地区一个月一个村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性目标而努力。
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剧(节)目的译制工作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蓬勃发展。目前,国家在内蒙古、西藏、新疆等10个省、区各建立了1个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研发出电影译制数字化新技术。仅2008年,国家用于补助广播影视译制经费就达1.3亿。有关部门平均每年免费提供45部优秀影片版权用于少数民族语译制,2005年至2008年以来累计提供电影199部;从2005起,有关部门发动全国的电视剧制作机构每年向西藏、新疆捐赠1000集电视剧版权用于少数民族语译制播出,5年来累计捐赠电视剧211部5157集,有效地缓解了少数民族语影视剧片源短缺的问题。国家财政对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给予了大力扶持,将其纳入农村题材影片或重点影片的资助范围。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西藏、新疆等九省区广播电视少数民族语频道频率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形成了对外覆盖能力,为我少数民族文化的境外传播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例如,云南人民广播电台恢复了越语播出,新疆电视台哈萨克语卫视频道实现了在哈萨克斯坦DTV电视台有线网内正式播出,内蒙古电视台的蒙古语卫视频道覆盖我国全境和亚太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已在蒙古国和俄罗斯联邦等国家部分地区落地入网。
据统计:2007年,民族自治地方共有各类广播电视机构462个,其中广播电台49个,电视台65个,广播电视台348个,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88.86%,比2000年提高了7.7个百分点,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2.80%,比2000提高了6.6个百分点。同年,民族自治地方用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的广播机构和电视机构各有137个和135个,分别比2000年增加35个和70个。
3.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
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这些政策主要有:1996年出台了免收民族文字图书条码费、书号使用不受限制、设立扶持民族图书出版资金、对民族文字图书报刊的出版在税收方面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2000年,国家建立了全国少数民族优秀图书出版基金。截至2007年,分四批资助出版项目共约256个;2007年10月12日,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的扶持力度的通知》,明确了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为公益性文化事业,承担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任务的单位为公益性出版单位;自2007年起,国家财政设立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每年3000万,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编辑出版、人才培养、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 “走出去”项目等给予重点补贴;国家继续实行对少数民族文字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的补贴政策,从而保证了各种民文教材的正常出版发行,满足了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双语教学的需要。
通过60年的建设,我国已经建立起一个出版、印刷、发行功能完备整套,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出版体系。改革开放以前,全国民族出版社只有17家,现已发展到38家,分布在14个省区,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基本保证了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都拥有出版本民族文字图书的出版社。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文种已由改革开放前的5种发展到现在的蒙古(两种)、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锡伯、柯尔克孜、傣(2种)、景颇、傈僳、佤、拉祜、哈尼、苗(4种)、纳西、载佤、布依、侗、满等26种。其中全国性的《中国民族》杂志用汉文、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等5种文字出版发行,全国性的《民族画报》杂志用汉文、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等6种文字出版发行,全国性的《民族文学》杂志用汉文、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等四种文字出版发行。
2007年,全国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图书5561种、印数达6444万册,比1978年的750种图书、874万册印数,分别增长了6.41倍和6.37倍。2007年全国出版少数民族文字期刊192种、报纸82种,比1978年的35种期刊、11种报纸,分别增长了4.49倍和6.45倍。
目前,各民族出版社从业人员人数为3000余人,其中编辑人员2400余人,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500余人,其中包括10多位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以省、自治区省会城市为中心,以地、市、县甚至乡为纵深的民族图书发行网络已初步形成。据统计,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民族地区共有国有发行机构近400个,网点近5000家,从业人员达1万多人。
由于加大了资金投入,民族地区的印刷设备基本完成了更新换代和技术更新,印刷质量大大提高。从近年来民族出版物的评奖和展销活动看,无论是内容还是装帧质量都有明显提高,与发达地区出版社的差距越来越小,反映出民族出版的综合实力已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六届中国民族图书奖和国家图书奖评选中,民族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有300多种获中国民族图书奖,有15种获国家图书奖。不少精品图书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如蒙、藏、维、哈、朝、彝、壮等民族文字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毛泽东选集》、《邓小平文选》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蒙古族民俗百科全书》、《中华大藏经——丹珠尔》、《突厥语大辞典》、《维吾尔十二木卡姆》、《彝族文学史》等优秀民族出版物填补了空白。
(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及时的抢救和保护
60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开展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抢救,取得了显著成效。
1.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专家学者和文化工作者有计划地开展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特别是2003年开始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以来,许多濒临消亡的文化遗产得到了及时的抢救和保护,有效地维护了中华文化的多样性。
编辑出版《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拥有4.5亿字、298部省卷(450册)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将于2009年10月全部出齐。它标志着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历时30年、凝聚了数十万各族文化工作者的心血、全面反映我国各地区各民族戏曲、音乐、舞蹈、民间文学等10个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抢救、整理、编辑出版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果。我国第一部全国少数民族古籍解题书目套书《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出齐。全书共66卷、近100册,将把我国各少数民族落之于笔墨、传之于口头的各种古籍文献一一清点入册,堪称“盛世修典”之壮举。目前,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两批6870种《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中,少数民族珍贵古籍有14种文字共376种,占5.47%。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搜集整理工作扎实开展。在我国少数民族中以口头流传形式存在的民间文学具有悠久的历史。其中,鸿篇巨著、堪与荷马史诗相媲美的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成绩斐然。目前,《格萨尔》已正式出版了100多部藏文本,总印数达400万册,按藏族总人口计算平均每个成年人就有一本《格萨尔》。蒙古族的《江格尔》已经陆续出版了各种版本近10种。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长达21万多行,共2000万字,目前已经记录并出版了居素普?玛玛依的柯尔克孜文演唱本共8部18册、出版了艾什玛特?曼拜特买买特的《赛麦台依》演唱本。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由各民族文化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组成的专门队伍,研究成果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高度关注。随着三大英雄史诗被翻译成英、俄、法、德、日等多国文字,三大英雄史诗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国际性学科。
少数民族戏剧得到进一步发展。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戏剧大约有藏剧、白剧、傣剧、侗剧、布依剧和壮剧等六种。这些剧种基本处于自生自灭、无人扶持的状态。现在,少数民族戏剧已经形成剧种繁荣、剧目丰富、人才济济的大好局面。不仅原有的剧种得到复苏,而且还诞生了一批像维吾尔歌剧、苗剧、蒙古剧、彝剧、花儿剧和新城满族戏等新剧种。目前,已经有20多个民族拥有了本民族的剧作家,改编和新创剧目大批涌现。在全国性文学艺术评奖中,《铁血女真》、《藏王的使者》、《歌王》、《古兰木汗》、《木卡姆先驱》、《满都海斯琴》、《金色的黎明》等剧目荣获“文华奖”;《铁血女真》、《藏王的使者》、《蒙根阿依嘎》、《歌王》、《古兰木罕》、《文成公主》、《满都海斯琴》等剧目荣获“五个一工程奖”。
自2003年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以来,国务院已经公布了两批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少数民族项目有367项,占35.7%。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文化部公布的三批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有393名,占26%,他们从2008年起享受中央财政每人每年8000元的传习活动资助。2007年和2008年,文化主管部门在全国分别设立了4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中就有热贡文化和羌族文化两个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有力地推进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工作。
2.
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
在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中,少数民族文物以其数量之繁多、内容之丰富、历史之久远,价值之珍贵占有重要地位。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原则的指导下,一大批濒临损坏的珍贵文物得到及时抢救和保护,一批重点的少数民族文物得到了及时修复。到目前为止,民族自治地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达366处,西藏的布达拉宫和大昭寺、云南的丽江古城进入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云南“三江并流”景观、阿坝藏族自治州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和黄龙风景名胜区进入了世界自然遗产名录。通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的建立,拉萨、大理、吐鲁番、日喀则等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从“十五”规划时起开始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其中少数民族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占有一定的比重。例如:列入国家重大文物保护工程的西藏三大重点文物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和萨迦寺维修保护工程已于2009年8月竣工。这项工程于2002年6月26日开工,总投资3.8亿元,是西藏文物保护史上投资最多、规模最大、科技含量最高、技术要求最严的工程。在三大重点工程竣工的同时,西藏小昭寺、色拉寺、哲蚌寺、夏鲁寺等国家九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正式开工,项目投资预计约5.3亿元。
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国家有关部门重点加强了藏羌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相继启动了理县桃坪羌族碉楼与村寨抢救修复工程和马尔康松岗直波雕楼抢救保护工程。与此同时,结合新疆坎儿井、青海塔尔寺等文物保护维修工程,有关部门举办了桃坪羌寨维修工程工匠培训班、藏族传统建筑维修技术工匠培训班和新疆坎儿井保护维修培训班,数百名具有一定传统技艺的当地工匠参加了培训,培养了一支以当地工匠为主的文物维修队伍。
(五)少数民族群众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我国少数民族人口1.06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41%。少数民族语种多、文种多,55个少数民族中,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数量超过80种,使用人口6000多万人;22个民族使用着28种文字,使用人口约3000多万人。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的相关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双语教学、行政、立法和司法、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广播影视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少数民族群众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在双语教学领域的使用。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落后的状态,建立了符合我国语言文字实际的双语教育体制和适应各民族语言环境与教育条件的双语教学模式。
在行政领域的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党代会、政协会议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7种少数民族文字的文件译本和这7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同声翻译,选举票和表决票同时使用汉文和这7种民族文字。通用少数民族语言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也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或讨论,大会通常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书面和口头的翻译。国家和地方重要的法律法规,通常有由中央和地方的民族语文翻译机构翻译的民族文字译本。
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使用。在立法领域,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等12部法律以及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的22项规章对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活动中使用民族语文都做出了相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还制定了民族语文工作条例,共计有:自治区级3部,自治州级11部,自治县级9部。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效地保护了少数民族公民在诉讼中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在广播、电视、文艺领域的使用。目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广播电台每天用21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播音。内蒙、西藏、新疆、青海、广西的省、区级电视台分别播放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壮语等少数民族语言节目,随着这些电视台的卫星电视节目的传播,全国各地都可以收到这些民族语言播出的节目。其中,藏语电视节目实现了每天24小时滚动播出。民族地区地州级以下电视台(站)也用蒙古、维吾尔、藏、壮、朝鲜、哈萨克、柯尔克孜、傣等10余种民族语言及方言播放一些电视节目。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广泛使用于文学、歌曲、戏剧、曲艺创作和表演。比如: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彝语、傣语等广泛使用于小说、诗歌、歌曲、戏剧、曲艺的创作和表演。壮语、布依语、白语、侗语、柯尔克孜语、锡伯语、瑶语、赫哲语、撒拉语等主要使用于戏剧、歌曲、曲艺的创作和表演。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创作和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深受本民族群众的欢迎,有着深厚而广泛的群众基础。
在信息化领域的使用。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涉及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处理及其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
为了让少数民族群众共享信息化时代的成果,我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目前,已制定了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朝鲜文、彝文和傣文编码字符集、键盘、字模等国家标准;在国际标准的最新版本中,在基本多文种平面中正式收入了我国提交的蒙、藏、维(哈、柯)、彝、傣文编码字符集;有些软件已经可以在Windows系统上运行;已开发出几种电子出版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类数据库不断问世;一些少数民族文种的网站或网页初步建成,少数民族用户在网上免费下载部分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即可浏览藏文、朝鲜文、蒙古文网页,甚至网上聊天也可以使用民族文字;少数民族语音及文字识别、机器辅助翻译等也有了一定的成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些研发项目还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奖,研发队伍也在不断壮大。
(六)举办全国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大力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定期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每五年举办一届,截止到2009年已经举办过三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届,截至到2009年,共举办过八届。定期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对继承、保护、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大力支持。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已经成为我国文化知名品牌活动之一,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设立政府奖,鼓励多出人才、多出作品。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每三年举办一届,截止到2008年,已经举办过九届,共有696部作品获奖,36人荣获翻译奖。经过国家的大力扶持和培养,目前已经实现了55个少数民族都有作家获奖的目标。中国作家协会中的少数民族会员已有600多人,占全体会员的11.1%,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中的少数民族会员已超过5000人。
在每一届“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和“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等各项政府奖的评选中,都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和少数民族文艺工作者荣获大奖。《苍原》、《云南映象》、《文成公主》、《八桂大歌》、《妈勒访天边》等5部作品已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七)少数民族特色文化旅游业进入快速发展期
正在崛起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是新时期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新动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内旅游市场迅速兴起。既有壮丽的自然景观,又有丰富多样民族文化风情的民族地区逐渐成为国内外游客重要的旅游目的地。进入新世纪,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具有少数民族地域特色的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增长,正在成长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从2000年到2006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国际游客总量年均增长9.5%,国内游客总量年均增长16.3%,国际和国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分别高达13.1%和24.8%。2006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外旅游总收入达1482亿元,人均838元。 一些少数民族文化大省(如云南、四川)的文化旅游业异军突起,在推动发展方式转型、经济结构转变上开始扮演主角。
文化旅游业是产业关联度高、劳动密集的环境友好型产业。它为民族地区克服生态脆弱、环境容量较小、工业基础薄弱等不利因素,创新发展模式,实现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相协调提供了新的选择。同时,它也为民族地区通过内容创新、表现形式创新、技术与服务创新等手段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提供了机遇。快速发展的少数民族特色文化旅游产业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民族地区实现经济、文化、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引擎。
(八)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迈出新步伐,国家影响力不断提升
随着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走出国门,活跃在国际舞台上,展示出独特的魅力,有力地促进了中华文化的传播和国家软实力建设。积极开辟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团体对外交流渠道,丰富交流内容和形式,成为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一大亮点。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已有100多个少数民族艺术团体走向世界,少数民族艺术团组出国访问约占全部出国演出团组的30%~40%。在中法文化年、中俄国家年、中华文化非洲行以及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中,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绽放光彩,产生了良好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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