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2〕81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3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现就关于加强我区的民族语文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
在我区,壮族是自治区的自治民族,推行使用壮文是关系到一千多万壮族人民的大事。根据国家宪法和民族
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证本地方各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1〕32号文件提出的关于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主要任务。在具体做法上,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
积极稳步,
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壮族地区学校、农村、机关逐步推行使用壮文的指导思想和搞好重点,逐步铺开的原则。当前要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民族语文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宣传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加强我区壮文工作的法制建设,搞好壮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促进壮语文的翻译、出版、
教育、新闻、广播、影视事业,推进我区壮语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抓好壮文进学校、用壮文在农村进行扫盲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壮文培训工作,并抓紧做好《瑶文方案》的试验以及其他少数民族文种的试行与研究工作。
二、
提高对民族语文工作的认识
为了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民族语文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要进一步在全区干部群众中进行一次民族政策再教育,认真学习民族区域自治区法,学习国发〔1991〕32号文件。根据目前少数民族的大多数仍以本民族语言为交际工具的实际,充分地认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文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并在
开发少数民族的智力,提高少数民族的
文化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等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我区壮族人口全区总人口的33.5%,壮族的大多数仍以壮语交际工具,因此,要根据壮族分布比较广,居住条件不同的特点,确定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壮族聚居地区现行的壮文试点小学要进行一步巩固提高,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的教学原则;在使用壮语的农村,要用壮文扫盲。农村扫盲要和壮文进校、科技扶贫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先做好试点,后逐步铺开。
在我区的民族院校要积极培养壮文研究、翻译、师资等各类人才。
四、要给壮文推行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在使用壮文作为交际工具的壮族聚居地方,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可配备必要的壮文翻译,逐步做到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执行职务。使用壮文参加考试与汉文具有同等效力。职称评定时,通晓壮、苗、侗文等其中一门民族语文者可以免考一门外语。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在壮族聚居地区要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应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凡能够熟练地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者,应予以鼓励。继续办好广西壮文学校。
五、加强壮语文的新闻宣传和壮文
教材、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民族语言文字的广播、电视的新闻出版工作,不断提高边远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覆盖率,促进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事业的发展。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壮语广播节目,各壮族聚居地方的广播站要积极转播,并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可能,努力办好壮语节目。
广西电视台《广西新闻》要在应用壮语的地区创造条件,安排用壮语播出并逐步做到屏幕显示壮文。要加强电影、电视录像的壮文配音工作。广西古籍办公室要深入挖掘、全面收集、系统整理弘扬各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遗产。
要进一步办好《广西民族报》、《三月三》报刊。广西民族出版社要把民族图书的出版工作摆在首位,
在出版好壮文图书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抓好壮文教材、课外读物、科技读物的出版工作,因出版民族图书报刊而亏损的,应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在价格、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 六、尽快健全壮文进校的管理体制
我区目前已有二十三个县(市)办有壮文试点小学,二十二个县办有民族中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壮文教学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发挥教育部门的职能作用。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根据壮文进学校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给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好机构、
核定增加人员编制。自治区教委要认真抓好壮文教材、教参、教学研究以及培训壮文师资的工作。自治区语委要协助教育部门按有关文件抓好壮文进校工作。
七、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民族语文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从各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使我区的民族语文工作得以正常进行。
各级民委和民语委作为党和政府管理民族语文工作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地、市、县(市)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理顺关系,使之能担负起我区管理民族语文工作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