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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可使用方言
http://www.fzkb.cn/ 2006年05月25日
本报讯 (记者黄世钊)“我们广西是少数民族自治区,在提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尊重地方民族语言文字。”昨日上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对首次审议后已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委员们都不约而同地表达了这么一种观点。
首次审议稿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已修改为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这样的修改很好,既有利于推广普通话,规范语言文字,又切合广西区情,在实际工作中是可行的。”银星灿委员和江红兵委员在审议中,对修改稿的赞许溢于言表。不少委员都认为,我区是少数民族自治区,根据宪法第四条第四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规定,在提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尊重地方民族语言文字。修改后的二次审议稿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精神。
首次审议稿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国家机关以普通话为基本工作用语”,在二次审议稿中已修改为“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的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方言。”委员们在审议中对这样的修改予以首肯,认为既符合广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实际,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