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南宁12月30日消息(记者刘发丁) 广西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依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含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条例是今4月份召开的广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今天下午,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为这一条例的实施展开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广西是一个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12个民族聚居的自治区。长期以来,各民族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神话、歌谣、音乐、舞蹈、戏曲、绘画、雕刻、编织等艺术和技艺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文化生态发生巨大变化,大批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文化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许多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珍贵的实物和资料严重流失,一些传统技艺濒临灭绝……采取强化保护措施已是刻不容缓!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提出四个原则:一是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二是保护以政府行为为主进行组织、管理、引导的原则;三是收集整理、研究与展示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各行业通力配合与支持,提高保护意识是实施条例的重要保证。为了推动这一《保护条例》的全面实施,自治区经充分调查论证,评选出第一批6位民间艺术大师、5位民间工艺大师,推荐出32个项目申报国家第一批保护名录,还评选出第一批21个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作,成立了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同时在南宁、柳州、百色和来宾建立了第一批市级分中心,并选取宜州、东兰、平果、三江和防城港建立了第一批特色民族文化研究基地。
为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自治区于12月24日至28日集中在南宁开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周”,各地市将于2006年1月1日起集中一个月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的系列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