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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晚清民初壮族婚姻多元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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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22:2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www.dean.gxnu.edu.cn/jxcg/ls/word/book/35.doc 43K 2005-1-24

统社会的婚姻习俗主要有:聘娶婚、转房婚、同姓婚、甥舅婚、入赘婚、不落夫家及对歌择偶等。

聘娶婚。这一婚姻形式在晚清民初壮族社会中最为普遍和流行,体现父权主义和家族主义的精神,目的在于宗族之延续及祖先之祭祀,嫁妇地位则卑微低下。陈鹏在《中国婚姻史稿》中将中国历史上婚姻形态划分为七种类型,虽然目的、功能有歧异,但究其实质,离不开聘娶和财礼。这一立论同样适合于晚清民初的壮族社会。大体上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及收受财礼为这一婚姻成立必须的三种要件。龙胜县龙脊地区壮族聘娶婚须有五项手续和程序:问亲,壮族父母在其子六、七岁时,便委托媒人访问寻亲;订亲,男女双方八字被巫公推算后“合命”,双方家庭选好日子正式订下亲事,而男方每年须恭敬送礼,否则被视为悔婚或退婚;要八字,订亲几年时间后,男家委托媒妁去女家正式要八字,并问明财礼行聘,男家将聘金及礼物送至女家,确立迎聘日期,以作准备。这种婚姻形式表明壮族父母等直系尊长掌握绝对的主婚权,是家长权在婚姻领域的伸张和实施,子女没有婚姻自主的权利,其婚姻实质不过是为家族增置了特殊的财产,即能够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的妇女。

妾制。妾婚在壮族社会历史悠久,是个体婚制的必要补充。壮族男子娶妾获得社会承认和保护。从壮族社会娶妾的主体身份来分析,娶妾者多为土官、富庶人家,豪势绅家及无子家庭。壮族娶妾原因很多,无子而重娶妻妾为主要原因,还有是夫妻反目或不满父母包办婚姻,待长大后娶妾,也有富裕家庭为增加劳动力而娶妾,等等。茗盈州土官李维钧,先娶农氏、赵氏为妾,生育数个儿女,三十左右才迎娶万承土官的女儿为妻。在壮族社会中,妾婚迎娶程序简单,在家庭中有嫡庶尊卑之分,妾所生子女亦有区别,妾的地位相当低下,不能与全家同桌吃饭,形同奴婢,备受虐待和奴役。刘锡蕃《岭表纪蛮》揭示了这一状况:“又有称呼之顺逆,表示其人之地位者,如呼某妇为二嫂、三嫂,则其人必为二兄、三兄之嫡妻,若呼嫂二嫂三,则直侪于婢妾矣。”

赘婚。一般通例,男婚女嫁,必女入于男家,然在壮族传统社会,多有男入女家现象,是为入赘。1958年对西林县那劳区的调查表明,入赘婚约占当地婚姻总数的50%,大体而言,赘婚多出于家贫子壮,无力娶妇,可入赘而得妻,或有女无男,可招婿以承宗,且资以养老的原因。入赘后,男方须随女家的姓,在女家宗族中没有发言权,有时甚至被女家宗族赶走,没有继承权。倘若入赘寡妇之家,则男方须顶前夫姓名。入赘仪式相当简单,不需要什么财礼,只是择个吉日,招男到家,请宗族亲属吃一餐饭便罢。赘婿在壮族传统风俗浓厚的地区则情形不同,《岭表纪蛮》记载:“又桂西尚有一部分壮族,凡招夫入赘之子女,亦有继承权。此外又有以势豪资格,除其固有嫡妻之外,同时兼赘于多数富室之孀妇者,则孀妇以财多子幼,欲恃之为护符也。”

换亲与同姓婚。晚清民初壮族社会普遍流行换亲,大抵因男方家庭不能供置财礼或未寻到合适女性为配偶。例如在武宣县南河地区的桐岭、禄新、思灵等地壮族换亲婚最为普遍。一般而言,换亲按对等的原则在两个房族之间进行。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摒弃同姓婚配的规则,认为这有悖于血缘伦常。但在壮族社会,同姓婚甚为普遍,并获得壮族社会的承认,《岭表纪蛮》记有这一史实:“亲属为婚,同姓结婚,向为礼、法所禁。然苗、瑶、壮、侗各族皆所不禁。”安定壮族的韦姓或覃姓多为同姓婚,如这一带韦姓分为两支,其一为年节庆初一的韦姓,其二为年节庆初二的韦姓,节庆相异者可为婚嫁。

转房婚和甥舅婚。晚清民初壮族地区如天峨、南丹、宜山、环江、隆林等地,还留存着“转房”的婚姻习俗。所谓转房,指妇人死了丈夫,如果亡夫之弟兄尚未结婚或已婚的妻已死,经家长征求男女双方同意后,便可“兄娶弟妇,小叔填房”。清人赵翼在《簷曝杂记》中说:“兄死则妻其嫂,弟死则妻其妇,比比而然。”壮族转房婚仪式简单,只需寻个吉日,请宗族至亲吃一顿饭,转过来就行了。此种婚俗,通常被视为古代母系社会群婚制的残余。甥舅婚,亦是母系制度下亚血缘群婚的残余。在这一婚姻形式里,舅父之子拥有优先权,外甥女出嫁只有在舅父无子或双方不愿成亲才能嫁与旁人为妻。这一婚俗,壮族称为“除了青岗无好柴,除了郎舅无好亲”,否则舅表即便脚跛、手曲、耳聋、眼瞎都得去嫁,否则强迫捆绑去成亲,天峨县白定乡王甫色的几个儿子都是娶上其外甥女为妻的。甥舅婚称为单向姑表婚,舅子须娶姑亲之女,在黔东南又称为“买表”,源于古代群婚的一种残留形式。与甥舅婚类似的是姑表婚,在安定就盛行这一婚姻,其习惯允许表兄弟姐妹之间通婚,壮族认为姑表联姻是将袖子接长,亲上加亲。

不落夫家与对歌择偶。壮族及其先民盛行对歌择偶,不落夫家及从妻居,封建文人多视之不合礼仪。宋人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中说:“深广俗多女,嫁娶多不以礼。”所谓不落夫家是指女子在婚后一定时期内不居住夫家,而转返娘家居住,这一婚姻习俗不单壮族存在,而且苗、瑶、侗等南方少数民族也普遍存在。有学者考证,壮族女子婚后“不落夫家”的传统习俗,乃是壮族历史上母权制婚姻制度的残余和演化。对歌择偶是壮族择偶方式和自由恋爱的主要形式,与不落夫家婚俗一样,使中国古代统治者感到不理解和憎恶,欲“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史记·秦始皇本纪》)历代政府亦厉止严禁,但效果并不理想,“至若倚歌择配之俗,虽迩来遵禁……尚间有之。“(《龙胜县志》道光本)壮族通过互相对歌,相互加深理解和爱慕,确立恋爱关系,然后通过媒人和双方父母来确立关系并缔结婚姻。

(2)壮族婚姻的解除。清代法律规定,离婚必须符合七项要件,但事实上丈夫掌握了休妻的主动权和任意权。但由于壮族社会实施土司制度或事实上的特殊法制(清朝法律,主要是民事、户婚法律不在壮族社会实行管辖权),晚清民初壮族社会形成一套具有民族特色的关于离婚的一些规则。在龙脊壮族,离婚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不满意直系尊长安排的婚姻而寻求解除婚姻关系,这占了离婚者的70%;离婚的程序,首先请本地都老来讲理、劝告,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离婚手续。一般是谁提出离婚者须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由于离婚经济补偿成本相当昂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双方的离婚诉求。入赘男性与妻离婚,则根据入赘时所订契约,女家应给予补偿,如给一些金钱或田地;负责办理离婚的壮族头人亦可获得五百铜钱的酬谢。在壮族地区,离婚较为普遍,与壮族贞操观念之淡漠有关。如壮族男女社交较为自由,具有“阿注”式婚俗,男女享有性自由,一般女子或男子在十六七岁便有情人,而且婚前婚后都有,而较为开放的妇人一生中嫁人多次,成为当时壮族传统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离婚后妇人在壮族传统社会不受歧视,再婚也很容易。刘锡蕃在《岭表纪蛮》指出,壮族再婚,“凡未开化之蛮人,既无贞操观念,夫死再醮,当然不成为何种问题。”但在汉化较深的壮族地区情况可能不一样。如在宜山洛东乡,宗族伦理思想相当浓厚,注重“礼当先重人俗,分别尊卑;男妇老少,各守廉耻,不得私通奸淫,逆礼乱伦,玷辱门风等弊”的精神。离婚后的妇人受到社会歧视和谴责,在离婚后一日之中,但许居住在地保或亲属家中,不许回娘家居住,再嫁前几日,须先离娘家,且不许从别的村中经过。

二、晚清民初壮族多元化婚制的特点

晚清民初壮族社会多元化婚姻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保护宗法宗族利益。婚姻缔结必须符合整个宗族家族利益,必须获得其认可。安平壮族人家招婿入赘,必须经过家族商定同意;百色两琶乡壮族寡妇招赘亦须征得全族同意,不得自作主张,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维护本族利益,防止他姓侵占本族财产。壮族青年的婚姻权由父母等尊长掌握,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长有权替家子择偶配婚。妇女是家族的财产,出嫁必须要收取男方送来的聘礼,以增加家族的财产;出嫁新妇必须要经过“跨竹桥”、“坐豆腐”、“灯草”、进牛栏等程序,在吉时方入夫家房屋,由巫公主持拜堂,向祖先神灵告明新妇入籍,并令其服从夫家规例。壮族寡妇招赘也必须经过全族之同意,不能够自作主张;寡妇改嫁在壮族地区一般须在其夫死后三年后,家中财产不得带走,由族人保管。洛东乡坡榄村韦氏族规规定:“寡妇嫁出,亦取钱一千文,若寡妇招赘,或留女顶宗,众议取入祠堂钱三千文。”这些都如实反映出壮族婚姻的家族主义精神,是维护家族利益的。为确保聘娶婚合乎宗法伦理,晚清民初壮族传统社会中还保存着虐杀婚前私生子的习俗,如在天峨县白定乡,未婚生子受到人们的歧视,所以婚前私生子一般都会被虐杀。

第二,礼制婚俗与原始婚俗残余共同存在于晚清民初的壮族社会。礼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关系的规范和准则,要求人们分清贵贱、尊卑、亲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身份差别性。在儒家努力下,礼俗精神全面渗入社会制度,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现实生活,就中国传统婚姻制度来说,是属于礼制婚姻。晚清民初壮族社会亦多盛行礼制化的聘娶婚,充分体现了尊亲主婚、合八字、财礼和祠堂敬祖宗神的礼制婚姻精神。然而,历代政府都加强对非礼制婚姻的压制和取缔,政府规定:“歌同下里者不愿分袂,或手相随,而并不视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等廉耻,行同禽兽……嗣后婚姻,务通媒妁,以正男女夫妻之伦,而归礼义之邦……倘有怙恶不悛,法难轻恕,律不能容。”但国家法律的压制和取缔并不能完全消灭非礼制婚姻的存在,相反,非礼制婚姻在壮族传统社会取得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地位,对抗着礼制婚俗的全面渗透,从而保留着本民族的传统婚姻特点。像遭到封建政府排斥的不落夫家、入赘婚、自由恋爱婚、转房婚等在壮族社会亦同样普遍存在着。

第三,以契约形式确立非礼制婚姻的合法性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晚清民初壮族社会普遍存在着入赘婚、转房婚等为主流礼制婚所不容的婚姻形态。法律对非礼制婚姻是采取打击和取缔的态度,因为清代甚至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伦理主义和家族主义。但这些婚姻形态在壮族社会甚为普遍,主要还是因为民族习惯法对之予以保护和维持,如下面一例可说明这一情况。民国初期,桂北龙脊地区的廖家寨廖弟老因其堂兄病故,经宗族同意后,廖弟老继娶孀嫂潘氏为妻,早晚承当夫役、祭祀社庙、焚香祖宗接后,双方立下契约,廖弟老承受亡兄一切财产,但必须抚养其妻潘氏及幼子。转房过继婚在封建统治者看来是荒唐和不合礼仪的,但在壮族社会却获得民族习惯法的确认和保护,壮族共同体成员通过习惯法立定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获得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四,与财礼婚对抗的婚姻形式的存在。壮族婚姻多有索取财礼之俗,一般中下人家,辄视为沉重负担,甚至有因贫而终身莫娶者。在此背景下,于是有各种“礼充”之婚姻形态,其最显著之例即童养媳制度。陈鹏在《中国婚姻史稿》中解释说,童养媳乃女幼时养于婿家,待年长而后成婚也,这种习俗主要因男家无力聘娶而价买他姓幼女抚养作媳,总归是贫穷于财婚相结合的结果。桂西南地区上思县童养媳相当普遍,一般多是买穷家的女孩来育养,在八九岁买来,待到十六岁以后举行婚礼,实行同房,过夫妻生活。因财婚而衍生之婚姻俗例,除童养媳外,还有二夫一妻制,如民国初年天峨县白定岑甫凤、岑师仁兄弟俩共娶一妻。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现象在壮族社会逐渐被歧视,已不再是普遍现象了。

结 束 语

晚清至民初时期,在西方资本主义势力的冲击和国内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下,广西壮族自然经济开始瓦解,壮族社会文化发生着巨大变迁和转型,壮族近代化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逐渐形成,这直接导致了壮族婚姻制度的嬗变,封建婚姻制度开始取代有原始民族遗俗的古老婚姻制度。但是,由于晚清民初壮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壮族在接受封建伦理观念的同时,还不同程度地保持着一些古老的婚姻形式,使其婚姻制度呈现多元化的特点:既存在礼教伦理性的封建婚姻制度,如聘娶婚、妾婚;又存在着原始婚俗残余,如不落夫家、以歌择偶等婚俗,对抗着封建伦理婚姻的全面渗透。总之,礼制婚与非礼制的原始婚姻共同组成了这一时期壮族社会的婚姻结构,这反映出晚清民初时期广西壮族社会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134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144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册,211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徐舸:《清末广西天地会风云录》,56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19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137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67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67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132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154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20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134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144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册,211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徐舸:《清末广西天地会风云录》,56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19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137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67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67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132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154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20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2 8:43:3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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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11-22 23:30:00 |只看该作者
上个世纪80年代那坡县百都乡坡马屯还有转房婚和甥舅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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