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僚人家园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点击进入授权页面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搜索
查看: 2513|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这样的“猪头”太贵 还是不买为好

[复制链接]

803

主题

1

听众

3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最后登录
2017-3-29
注册时间
2002-7-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5-8-29 21:0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云网 2005-08-08 10:51:41

   作者:耳东

  左右间新闻速阅:一名网民在网络上发帖称他人为“猪头”,广东番禺法院判令其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10000元。

  章某是番禺区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队长。2004年2月,该小区业主举行游行活动,章某进行劝阻,被拍下照片。而后21世纪满堂红地产网出现了题为“凶悍的猪头保安”的帖子,并附有章某的照片。该论坛网民相继跟帖,其中不乏“送屠宰场!大卸八块!我要杀猪”等侮辱性言论。章某为此受到很大压力,他认定发帖人就是该小区住户邹某,一纸诉状将邹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邹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20万元。章某举证证明了该发贴人就是邹某,法院支持了章某的诉讼请求。

  好贵的“猪头”!这是笔者读完新闻的第一感受。

  保安队长章某是不幸的,但同时也是幸福的。言其不幸,被人骂做猪头憋屈不说,更是在互联网这只“万能”传播器上将其影响“告之于天下”,更有部分网友盲从跟帖,“送屠宰场!大卸八块!我要杀猪”,这样的言论想必让保安队长怒不可遏;说其幸福,天下间还有比打赢官司更爽的事情么?并且发帖者要亲自道歉,还要从自己身上割出10000块钱的肉。不但从精神上,还从物质上得到了补偿。保安队长太幸运和幸福了。

  看来,在网上还真不能随便骂人猪头或狗头的,这的确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个过激的发帖,就让邹某付出沉重的代价。也说这邹某也够傻,做事情也不经过思考。下面笔者从邹某的角度评论评论其失败的行为。

  第一,在论坛上发个骂帖就够了,干吗还非得贴上人家照片啊?愤怒的心情我们都可以想象,上网随便发N个匿名帖子或狂灌水都能达到“骂人”的目的,并且不负任何责任,因为你没有证据证明我骂的人就是你,还有你无法证明发帖者就是我。可偏偏邹某把骂人对象的照片粘贴在了网上,这还了得。此地无银三百两。这下骂的倒是爽了,可是把柄被人拿住了,至少这就是“犯罪事实”。

  第二,邹某用的虽然是网名,但是他在2003年11月11日,以“gdda”在网上书写的帖子“我就是gdda!今年七月的照片!”及照片,以及gdda在2004年4月21日发给“神雕小侠”的主题为“通讯录”的邮件,邮件内通讯录上记录了gdda就是邹某,章某也够聪明,要想证明骂人者就是邹某,得先证明gdda就是邹某,很不幸,邹某自己把自己暴露了,章某马上请公证处办理了网上证据保全证据,这下就解决了“犯罪主体”的问题。

  就凭借这两点,发帖者因为“猪头”帖子付出代价。看来在网上发帖子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骂人也得有水平,要骂得不露痕迹,骂得轻舞飞扬,骂得不负责任。网络实名制如果真的实行了,大家的发帖将严重的文明化,轻易攻击别人,小心别人告你。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转播转播0 分享淘帖0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支持支持0 反对反对0
帖子永久地址: 

僚人家园 - 论坛声明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仅代表作者个人的立场,不代表本论坛管理方立场。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僚人家园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转载本论坛原创文章时须征得作者本人及僚人家园论坛管理员的同意
4、发帖者承担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相关责任。僚人家园管理团队有事先不通知发帖者而删除或屏蔽本文的权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80

主题

0

听众

1万

积分

热心贝侬

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

最后登录
2014-1-13
注册时间
2004-1-6
沙发
发表于 2005-8-30 19:47:00 |只看该作者
说 "猪"是不是陪 5000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48

主题

0

听众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

最后登录
2017-8-28
注册时间
2004-10-30
板凳
发表于 2005-9-4 00:50:00 |只看该作者
极有可能。嘿嘿

一孔之见 http://blog.sina.com.cn/c1397763889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允许回帖同步到新浪微博  

Archiver|手机版|壮族在线    

GMT+8, 2024-6-16 16:29 , Processed in 0.134761 second(s), 4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