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沙南曼森在2012-9-3 13:38:55的发言:家禽家畜的屠宰,也有其残忍之处。请贝侬上传图片时有所选择,避免表现家禽家畜屠宰的残暴一面。
关于对受屠宰动物的宰前宰中保护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视线保护,可参考以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第九章
动物屠宰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基本定义)
本章所指动物主要是指以生产肉类、皮革、毛或其他产品目的而饲养或拥有的动物。
本法所指的屠宰,是指通过放血导致动物死亡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本原则)
屠宰动物应当遵循人道原则,采用与动物品种相适应的减少或降低动物压力、恐惧和痛苦的宰前处置和屠宰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尽快屠宰)
动物抵达屠宰厂(场)后应当尽快以尽可能减少动物痛苦的方式屠宰。不能及时屠宰的,应当为其提供卫生、干燥、通风且能抵挡恶劣天气的休息场所,并提供水和食物。
第一百五十六条(动物的抑制)
屠宰前,不得以导致可以避免的疼痛、痛苦、激动、伤害或擦伤的方式抑制动物。
第一百五十七条(击昏)
为减少或降低屠宰给动物带来的不必要痛苦,屠宰前应当采取人道击昏措施,不能立即放血的,不得对动物采取击昏措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放血与剥皮、烫洗或拔毛)
动物在击昏后,应当立即放血,放血要迅速、干净、彻底。
动物在死亡之前不得被剥皮、烫洗、拔毛或者切除器官与肢体。
第一百五十九条(视线阻挡)
屠宰动物过程中不得有等待屠宰的动物在场。
在屠宰或肢解动物尸体的过程中,不得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或留在现场。
来源 http://news.qq.com/a/20090918/002028_19.htm